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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A(020035)

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一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六年 三月 七日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3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基 金的 业绩 ................................................................................................................................ 5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 6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9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3]11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人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 政治 、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而 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导 致的 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为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目 标 ETF ) 的联 接 基金 , 二 者 既有联 系也 有区 别。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 联系 主要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1.两 只基 金跟 踪同 一个 标的指 数 即 上证 5 年 期国 债指 数;2. 两只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均为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即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指数 的 表 现, 追 求跟 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误 差 的最 小 化;3.两 只 基金 具 有相 似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4.目 标 ETF 是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象 。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 区别 主要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1.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方式 不同: 目 标 ETF 通 过直 接买 卖标 的指 数成份 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 债等 , 直 接跟 踪复 制标 的 指数的 表现 ; 而本 基金则 是通 过买 卖目 标 ETF (包 括在 一级 市场 以债 券 篮子组 合进 行目 标ETF 的 申购与 赎回 , 也 包括在 二级 市场 直接 以现 金买卖 目 标ETF 份额 ) , 间 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2.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不同 :目 标 ETF 采 用债 券篮子 组合 的方 式进 行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 本基金 的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均采 用现 金方 式;3. 基金 是否 挂牌 交易 不同: 目 标 ETF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交 易;而 本基 金则 不上 市交 易;4. 价格 揭示 机制 不同 :目 标 ETF 有实 时市 场交 易价格 和每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而 本 基金 只揭 示 每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5. 投 资 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的 程序 不 同: 目标 ETF 的 投资 人依 据申 购赎 回清单 , 按以 组合 证券 为 主的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进行申 购赎 回,申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 购 赎 回均 以 份额 申 报; 本基 金 的投 资 人依 据 基金 份额 净 值, 以 现金 方 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目 标 ETF 的业 绩表 现可 能会 出 现差异 ,差 异产 生的 主要 原因有 以下 几 个 方面 :1.投 资 对象 和投 资 范围 的 不同 , 会导 致两 只 基金 的 业绩 有 差异 ;2. 投 资 管理 方式 的 不 同, 如 在指 数 化投 资过 程 中, 不 同的 管 理方 式会 导 致跟 踪 指数 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 买入 卖 出 的时 机 选择 等 的不 同, 会 导致 两 只基 金 的业 绩有 差 异;3. 基金 规 模、 投资 成 本、 各 种费 用与税 收的 不同 , 会导 致 两只基 金的 业绩 有差 异 。 由于两 只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和投资 范围 不同 , 投资 管理 方 式不 同 ,基 金规 模 也可 能 不同 , 所以 ,本 基 金的 投 资成 本 、各 种费 用 及税 收 可能 不同于 目 标ETF ;4.现 金比 例及现 金管 理方 式的 不同 , 会 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 有差异 。 本基 金 须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而 目 标 ETF 则 没有 这项 规定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7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5 年 4 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和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如本 招 募说 明书 内 容与 基 金合 同 有冲 突或 不 一致 之 处, 均 以 基金 合 同为 准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泰 上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国泰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泰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 资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向 基金管 理人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 向基金 管理 人申 请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 日、 申购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申 购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 , 基 金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5 年 期国 债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 生 的变更 55.联 接基 金: 指本 基金 , 即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目 标 ETF ) ,与 目标 ETF 的投 资目 标相似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金 56.目标 ETF : 指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5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 根据持 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58.C 类基 金 份 额: 指 从本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 不收 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59.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就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60.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且 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9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 型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健 康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理 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 管 理人 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 全国 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 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 本 基金 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QDII )资 格 , 成为 目 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党 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法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 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 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就职于 国 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 政研 室经 济分析 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1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3.高级 管理 人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星德 ,博 士,14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李永梅 , 女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 硕 士学 位 ,16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于 中 国证 监 会陕 西监 管 局, 历 任稽 查 处副 主任 科 员、 主 任科 员 、行 政办 公 室副 主 任、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 3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 任公司 督察 长 。 4.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韩哲昊 , 学 士 , 6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2010 年9 月至 2011 年9 月 在旻 盛投 资有 限 公司工 作, 任交易 员。2011 年 9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交易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 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3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和 国 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兼任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和国 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 一格 担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今由 韩哲 昊担 任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4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 现 行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券 法 》 、 《 基 金法》 及 有 关法 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 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信息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5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 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6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要 素 (1) 控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7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 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帐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8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 (3) 内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 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4.内部 控制 制度 声明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披露真 实 、 准确 , 并承 诺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业 务 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 产总额 182,192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长 8.81%;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101,571 亿 元 ,增 长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970 亿元 ,增 长6.19% 。 净利 润 1,322 亿 元, 同比 增 长0.97% ; 营 业 收入 3,110 亿元 , 同比 增 长8.34%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同比 增 长6.31%,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 本收 入 比23.23% ,同 比下 降0.94 个 百分点 。 资本 充 足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 先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行 的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 物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达 94.32%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百 分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 客户、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 户分别 增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 精品移 动平 台 ,个 人商 城 手机客 户端 “ 建 行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0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 。2015 年6 月末 , 累计 承销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成 为首批 香港 基金 内地 销售 代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 行代 理人; 多模 式现 金池 、票 据池、 银联 单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现金 管理 品牌“ 禹道 ”的 市场 影响 力持续 提升 ;代 理中央 财政 授权 支付 业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 收缴 业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在同 业中 首家 按照财 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税收 入收 缴电 子 化 上线 试点。 “鑫 存管 ” 证券 客户 保证金 第三 方 存 管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 资金总 额7,417.41 亿 元, 均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5年 全球 上市 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继续位 列第2; 在美 国《 财 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第29位 , 较上 年上 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 银 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金 融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1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56 只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专 业 高效 的 托管 服 务能 力和 业 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 今 连续五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2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3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4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5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6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7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3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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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36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3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39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40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4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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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43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 蔡 国华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44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45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 区 钟园 路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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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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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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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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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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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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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 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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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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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 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700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4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3]11 号文 核准 募 集。 自2013 年2 月18 日至 2013 年3 月5 日 ,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及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公 开发 售 。经 普华 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事务 所验 资 ,本 次募 集 的净认 购金 额 为3,206,038,942.03 元人 民币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270,249.11 元人 民 币。上 述资 金已 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全 额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5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托 管专 户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金 类型 :联 接基 金 2.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3.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 3 月 7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3 月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开 放时 间 为上 午9:30 至 11 :30 、 下午1 :00 至3 : 00 。 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申 购 、赎回 开 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6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因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 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 使其 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7 1.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网 上直 销渠 道的 申 购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2.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 须 一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 对投 资人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赎回 费, 并不 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但对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 1. 申购 费用 (1)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申 购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申 购费 率 不 高于 0.5% ,申 购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 费率 M<50 万 0.5% 50 万≤M<100 万 0.4% 100 万≤M<200 万 0.3%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8 200 万≤M<500 万 0.1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为 0。 2. 赎回 费用 (1)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于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C 类 基金 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0 天 0.1% Y≥30 天 0 (注 :赎 回申 请份 额持 有 时间 的 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始 计算 。 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 推)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9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 金额 的 计算 及 处理方 式 : 赎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 以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某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 费率 为0.5% , 假 设申 购 当日A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 (1+0.5%)=995.02 元


申购费 用=1,000 -995.02 =4.98 元


申购份 数=995.02/1.128 =882.11 份


投资人 投 资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可得 到 882.11 份A 类 基 金份额 。 例 2: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基金 C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费 率为 0,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 (1+0%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1,000.00 =0.00 元


申购份 数=1,000/1.128 =886.52 份


投资人 投 资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可得 到886.52 份C 类 基 金份额 。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0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1: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 月,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50 = 12,500 .00 元 赎回费 用=12,5 00× 0.05 %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例 2: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 月, 赎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45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45 = 12,450 .00 元 赎回费 用= 12,4 50× 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450-0.00 =12,450.00 元 5.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 交易 所 或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5.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暂停 估值。 7.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暂停 申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1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外 的其 他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 交易 所 或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暂停 估值。 6.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若 连续 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 巨额 赎回 , 延期 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2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日 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3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国 债和 备 选成份 国债 。 为 更 好 地实 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本基 金 还可 以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 基金 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 证5 年期 国债 指数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和发 布。如 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者 停 止 标 的 指数 编 制及 发 布, 或者 标 的指 数 由其 他 指数 代替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的 原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 的标 的 指数 , 并同 时更 换 本基 金 的基 金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 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 不 限于指数 编 制机 构变 更 、 指数更 名等 事项),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 以目标 ETF 作为 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基 金投 资目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标 ETF 的管理 。 在 投 资 运作 过 程中 , 本基金 将 在 综合 考 虑合 规 、风险 、 效 率、 成 本等 因 素的基 础 上 ,决 定 采 用 一级 市 场申 购赎 回的 方 式 或二 级 市场 买卖 的方 式 投 资于 目标 ETF。 本基 金 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方式 以申 购和 赎回 为主 , 但 在目 标ETF 二 级 市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为 了更 好地 实现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5 本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减 小与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 踪 误差 , 也可 以通 过 二级 市 场交 易买卖 目 标ETF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如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 述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基金处 于建 仓期 间 ,在 目 标 ETF 开放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之前 , 本基 金 可 通过 特 殊申购 方式 , 以金额 申购 目 标ETF ; 也 可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国债及 备选 成份 国债 。 在 目标ETF 开 放申 购 或 上市 交 易之 后 , 本 基金 经 理主 要 采用 实 物申 购的 方 式辅 以 二级 市 场买 卖的 方 式建 立 本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确定 具体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情况 和保 留的现 金比 例 ,在 综合 考 虑合规 、 风 险 、 效率 、 成本 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 定采 用 实物 申购 赎 回的 方 式或 二 级市 场买 卖 的方 式 投资 于目 标ETF 。 (3)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主要 体现 为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对 于债券 流动 性 或 其他 原 因导 致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出 现的 剩 余成 份国 债 ,基 金 经理 将 选择 作为 实 物申 购 目标 ETF 的 基础 证券 或者 择机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 3. 投资 绩效 的评 估 金 融 工 程小 组 定期 对 本基金 的 运 作情 况 进行 量 化评估 , 提 交 评 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 根 据评 估报告 分析 投资 操作 、组 合状况 和跟 踪误 差来 源等 情况, 对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5 年 期国 债指 数收 益 率×9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如果目 标 ETF 变更 其标 的 指数, 或者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变 更或 停止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或者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指 数被 其他 指 数所替 代, 或者 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上 证 5 年期 国债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 性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6 更 强 、更 适 合于 投 资的 指数 推 出,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维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有 权变 更 本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 并相 应 地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于 债 券基 金 ,其预 期 收 益及 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 基 金、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本 基 金属 于 国债 指数 基 金, 是 债券 基 金中 投资 风 险较 低 的品 种 。属 于低 风 险、 低 收益 的开放 式基 金。 (八)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 标的 指 数 成份 券 调整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ETF 或者 法律法 规或 者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7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指 定 的目 标ETF 除外;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 行使债 权 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 或任何 存 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451,852,207.76 53.9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7,959.70 0.05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8 其中: 债券 457,959.70 0.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5,482,087.41 46.01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16,835.62 0.01 9 合计 837,909,090.49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上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债券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51,852,207.76 53.94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57,959.70 0.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9 9 其他 - - 10 合计 457,959.70 0.0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19509 15 国债 09 4,570 457,959.70 0.05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0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612.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629.37 5 应收申 购款 4,593.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835.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 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十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5 年12月31日 ,并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国泰上 证5 年期 国债ETF 联接A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0%





0.15% -5.13% 0.13% 1.33% 0.02% 2014 年度 7.07% 0.16% 5.28% 0.11% 1.79% 0.05% 2015 年度 -4.47% 0.58% 3.67% 0.10% -8.14% 0.48% 自 2013 年 3 -1.60% 0.37% 3.54% 0.12% -5.14% 0.25%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1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3月7日。 国泰上 证5 年期 国债ETF 联接C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10%


0.15% -5.13% 0.13% 1.03% 0.02% 2014 年度 6.88% 0.16% 5.28% 0.11% 1.60% 0.05% 2015 年度 -5.56% 0.63% 3.67% 0.10% -9.23% 0.53% 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0% 0.40% 3.54% 0.12% -6.74% 0.28% 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3月7日。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目标 ETF 份额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2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3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债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如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估 值技 术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估 值 技术 时 ,本 基金 在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 时公 告。 4.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估 值 目标 ETF 以 本基 金估值 当 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 ,如 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近公 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5.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 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4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5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6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暂停 估值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7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对应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 别 的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2.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 配利润 的 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再 投 资 ,投 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权 后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金 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 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8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红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托 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 的财 务 数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 管 理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4.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0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 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 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1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2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述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3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4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变 更目 标ETF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5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1.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维 持 较高的 目 标 ETF 投 资比 例, 基金 净 值可能 会随 目 标ETF 的 净 值波动 而 波 动 , 目 标ETF 的相关 风险 可能 直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2)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追求 跟踪 标 的指数 , 获得 与指 数收 益 相似的 回报 。 以下因 素可 能会 影响 到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与 跟踪 基准 之间产 生偏 离: ①目标 ETF 与 标的 指数 的 偏离。 ②基金 买卖 目标 ETF 时 所 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③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⑥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⑦指数 成份 券取 价规 则 和 基金估 值方 法之 间的 差异 导致的 跟踪 误差 。 ⑧ 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3) 与目 标ETF 业 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 ,但 由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方 法 、交 易方 式、 基 金规模 、 费 用税收 等方 面与 目 标ETF 不同,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目 标ETF 的 业绩 表现 可 能出现 差异 。 (4) 流动 性风 险 ①在基 金建 仓时 ,可 能由 于目标 ETF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而 无法 按预 期进 行建 仓,从 而 对 基金运 作产 生不 利影 响。 ②在目 标 ETF 暂停 交易 或 者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个 券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③ 由 于 开放 式 基金 的 特殊要 求 , 本基 金 必须 保 持一定 的 现 金比 例 以应 付 赎回要 求 ,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所 导致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6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操 作 过 程中 , 因内 部 控制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造成 操 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 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者 后 台 运作 中 ,可 能 因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错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 间市场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2.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 相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政 策 修改 等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控 制的 因 素的 变 化,使 基 金 或 投 资人 利益 受 到影 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 管机 构 基金 估值 政 策的 修 改导 致 基金 估值 方 法的 调 整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波 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 的修 改 导致 基金 投 资范 围 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 为调 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3.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控 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7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由 于目 标 ETF 交 易方 式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 合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或策略 ; (8)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9)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8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9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 议 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 为进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0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1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 人 的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2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6)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3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 购债券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各方的 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 称 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4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事 由 a.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b.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由 于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 合 同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5 策略; (8)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9)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6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b. 采 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c.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a.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b.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7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2)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 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 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符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a.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8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b.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9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d.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e.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f.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 逐项 表决。 8. 计票 a.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b. 通讯 方式 开会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0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 如果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方 面的联 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 在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本 基金持 有目 标 ETF 份 额 的总 数 乘以 该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 额占 本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应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代表 本 基金 的 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 目 标 ETF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身 份行 使 表决 权 ,但 可 接受 本基 金 的特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委托 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身 份出 席目 标ETF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遵 照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召 开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1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a.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由 于目 标 ETF 交 易方 式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 合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或策略 ; (8)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9)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2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b.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b.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3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c.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d.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4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 亿壹 仟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5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 国 债和 备 选成份 国债 。 为 更 好 地实 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本基 金 还可 以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 基金 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 标的 指 数 成份 券 调整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6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7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受限 证 券,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 险处 置 预 案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 需要 解 决的 基金 投 资比 例 限制 失 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 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 关异 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 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8 (4)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7.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10.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1.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9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3.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殊 情 况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结 算 公司 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专 门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募集期 间网 下债 券认 购所 募集的 债券 由登 记机 构予 以冻结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0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 账户 , 网下 债券 认 购所 募 集的 债 券应 划入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开 立 的证 券账 户 下,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目标ETF 募集 失败 或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 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1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2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ETF 份 额、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a.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b.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债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c.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如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估 值技 术推 出 ,或 者 是市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3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估 值 技术 时 ,本 基金 在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 时公 告。 d、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的 估 值 目标 ETF 以 本基 金估值 当 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 ,如 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近公 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e、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 向基 金 份额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4 持 有 人或 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管理 费 和托 管费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 如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暂 停 估值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5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 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协 商 、 调解 不 能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6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财 咨询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天 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 可 留言 , 基金 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 服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7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客 户 服务 热 线、书 信 、 电子 邮 件、 传 真等渠 道 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址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1081700 5.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7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8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及 开 展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1/11 关 于 新 增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11/25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泰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杭 州 数 米 销 售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放 旗 下 部 分 基金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0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9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 国 信 证 券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并 调整 定投下 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12/31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3 关于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2/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过 网上 直销 平台等 渠道 持有 国泰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换 (含定 期定 额转 换) 到公 司指定 基金 交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3/4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 在 地, 供 公众 查 阅。投 资 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国泰 上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上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0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