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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溢保本(00264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 信 建 投 稳溢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中信建投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六 年 四月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机 制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1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8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7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89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1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92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3 附件: 保证 合同 ........................................................................................................................... 127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三、 中信 建投稳 溢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中信 建投稳 溢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稳溢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信建投 稳溢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信建投 稳溢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本基 金合同 之目的 ,不包括 香港、 澳门和 台湾地 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保证人、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1、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2、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 《基金合同》 中 如无特 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 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3、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5、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 转换补差费)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6、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57、保本 赔付差 额:指 根据《基 金合同 》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 58、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 59、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自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 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0、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61、 到期期间: 指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 日) 62、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 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 过 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3、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4、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5、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如 果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 求,则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九、 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保本义 务人将该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 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十二 、基金保本周期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两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 存续要求 的,本 基金转 型为非保 本基金 “ 中信 建投睿溢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超过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后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 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若保 本周期 到 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的 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 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 暂停申购,过渡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 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存续期限: 永久存 续 联系电话:4009-108-1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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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 更为“ 中 信建投 睿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并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新 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周期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 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变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等;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 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二 部分


保 本 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 个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保本 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转换补差 费)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至 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 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 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 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保本周期内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合同 。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约 定的程 序规定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 事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同 。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保 本的 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4、法定代 表人 段宏伟 5、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6、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17.03 亿元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其他(担保人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目前注册资本 17.03 亿 元,净资产超过 22 亿元,具备年 220 亿以上的担保能力。中关村担保是北京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 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融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 扎根中关村示范区、 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十余年来, 公司坚持 “规范、 创新 、 信用、 人文” 方向 , 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 已成为国内 科技担保行业领军企业。 中关村担保与全部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并与信托、 证券 等机构密切协作,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截至 2013 年底,中关村担保公司累 计实现担保业务规模 890.62 亿元, 担保项目 15,499 项, 被担保企业近三年收入、 利润、 上 缴利税总额均实现 20% 以上增长, 服 务客户中超过 120 家企业在国内外 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依托较为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多年来确保全部担保信贷资 产零风险, 是合作各方首选的担保机构。 同时, 与各类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创新 产品与服务模式的研发设计,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搭建桥梁。 中关村担保秉承 “培育公信品质、 创造信用财富” 理念, 依法审慎稳 健发展, 积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 。公司 以担保 为核心, 下辖中 海典当 公司与瞪 羚基金 公司为 支撑,不断 强化自身集担保、贷款与投资为一体的综 合服务能力。同时整合其他金融资源, 搭建 “政策化导向、 市场化运作” 的信用金融协同服务平台, 成为区域内企业债 权融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在保项目 4050 项,在 保余额 284.58 亿元, 其中融资 性担保在保2890 项 185.91 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放大倍数 7.66 倍。 二、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除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证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影响 程度而 定) , 该方将免于 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 六、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 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 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 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基金 “ 中信 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保证 人不再 为本基 金承担保证 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 保 证费计 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季度末, 按 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第一 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 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权益类资 产 为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下简称 CPPI 策略 )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 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 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 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和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对 固 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进 行配置,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投资的比例,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 的目标。 具体来说, 该 策略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 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 CPPI 策略, 本基 金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 可分为 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 价值底线 (Floor ) 。 根据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当前应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 数额,亦即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 计算安全垫 (Cushion ) 。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 险乘数 (Multiplier )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 和证券 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 权益类资产 的 最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 际运行态势制定 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 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对市场的 收益率走势及信用环境变化作出判断, 并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收益率变化 的阶 段特征、 具体、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多种因素, 在确 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 )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期限动态匹配的投资策略, 参照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组合久期,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维护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研究,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略构造投资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3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获取阶段性市场定价偏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期限利差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 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精选具有清晰、 可 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 各项政策,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 景气走势及 政策影响,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的行业, 景气程 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 的行业,以及 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 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 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 通过估值 手段, 对公司 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并结合股票的价格 对其投资价值 进行科学判 断; 同时, 本基金 将充分 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 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 发掘出投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 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为 前提进行。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两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 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两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两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者 理性判 断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二、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科 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 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 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 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 将对个股逐一进 行梳理和筛选,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 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 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 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 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 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 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 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标 准 执 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 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 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 票作为 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趋 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 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 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 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进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 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证券 ,估值 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 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发送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 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 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 资 者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 中 信 建 投 睿 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担保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8、基金 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的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保 本 周期 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 基金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 本基金“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投 资、基 金费率 、分红方式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 第 3 个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将持有 的部分 基金份 额或全 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方式 为继续 持 有“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进 行到期 操作的日期 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本基 金接受 赎回、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6、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8、在到 期期间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按照 该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 定业务规则, 对每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进行确认 , 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在此情况下, 本基金将不开放 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含该日) ,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 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 和保证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部分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波 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 。 投资者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渡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 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中信建 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2、保本周 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操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 证人协商并报 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 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经济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在没 有欺诈 或过失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后成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 更为“ 中 信建投 睿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并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新 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周期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 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变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等;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 个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保本 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转换补 差 费)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至 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 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 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 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四、基金保本 的保证 (一 )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 证人。 (二 )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 证合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三 )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 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清偿。 (四 ) 除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 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五 )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证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 义务或 延迟履 行义务的 (视不 可抗力 事件的影 响程度 而定) ,该方将免 于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文 件。 (六 )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 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本 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转型为 非保本基 金“ 中 信建投 睿溢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保 证人不 再为本 基金承担保 证责任。 (七 )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 保 证费计 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季度末, 按 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第一 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五、 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 基金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 本基金“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投 资、基 金费率 、分红方式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 第 3 个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将持有 的部分 基金份 额 或全 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方式 为继续 持 有“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进 行到期 操作的日期 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本基 金接受 赎回、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6、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 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8、在到 期期间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按照 该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 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进行确认 , 具体确认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在此情况下, 本基金将不开放 过渡期申购。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含该日) ,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 和保证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部分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波 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 。 投资者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7 ) 过渡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 )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 )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 )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中信建 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 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操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 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为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 (九 )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 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 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八、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如下: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 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权益类资 产 为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若本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变更为 “ 中信 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科 学的 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 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标 准 执 行 。 九、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7 附 件: 保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电话:010-59100288


传真:010-59100298


邮编:100010 担保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A 座30 层 法定代表人: 段宏伟 电话:010-59705600 传真:010-59705239 邮编:100871 鉴 于: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 的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 为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 《保证合同》 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 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在 募集期 内最终 确认的有 效认购 总金额 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2、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 的金额 即 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 申购 或转换 转入,以 及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 本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 。本 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期为两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9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 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 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1、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及时将保本赔付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0 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 、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 3、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清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清偿 。清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最迟 应 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清偿 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 清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产生 的其他合理 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 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 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 质押物的处 置费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 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 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义 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 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涉诉或经营情况恶化, 并可能 丧失其偿债能力的情况下,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立即通过法律程序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而不以本条款上述内容作为必经程序。 七 、保 证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 费=保 证费计 提日前一 日认购 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所对 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季度末, 按 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地点为北京市,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1、本基 金可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投资于 股指期货 ,担保 人已详 阅本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并将按照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 的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2、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 保证合同》。 3、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 4、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基金管 理人、担 保人双 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 义务,本合同终止。 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6、《基 金合同 》的修 改需经担 保人书 面同意 ,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进 行修改 的除外。 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伍份, 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