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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新精选(000417)

国联安新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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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3 5 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低
收益 ;因 基金 价格 可升可 跌, 亦不 保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能全 数取回 其原 本
投资。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投资本 基金 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因 素对 证券价 格波 动产 生影 响而引 发的 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
投资 策略 所特 有的 风险等 等。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
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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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所 载 内 容 截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4 日 , 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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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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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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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 国联 安新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国 联安 新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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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新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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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国联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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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基金 份额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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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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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 0 0 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 0 0 3 ] 4 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8 8
联系人:茅婓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1 %
德国安联集团 4 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万 航渡 路营 业部经 理、 资产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经
理、 香港 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研 究发 展中心 主任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 A n d r e w D o u g l a s E u (余义焜) 先生 ,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业务)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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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行政总 裁。现 任安联环 球投资美 国控股 有限責
任公司行政总裁兼公司董事、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3 )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所行 业部 研究 员、 二级研 究员 及
高级 研究 员;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咨 询部总 经理 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 4 )叶锦 华先生( I P K a m W a h ),董 事,学士 学位,澳 洲注册会 计
师。 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 财务总监; 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
亚太 区财 务变 更计 划负责 人及 项目 总监 ;瑞银 环球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亚 太
区首 席财 务总 监及 常务董 事; 瑞银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及
公司 监事 ;瑞 银环 球资产 管理 (日 本) 有限公 司法 定核 数师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监 事长 。现 任安 联环球 投资 亚太 区首 席财务 总监 ,
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 (日本、 新加坡、
台湾)董事。
( 5 ) 汪 卫 杰 先 生,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会 计 师 职 称 。 1 9 9 4 年 起 进 入
金融 行业 ,历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主管 、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资
金计 划部 副总 经理 、长沙 营业 部总 经理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深圳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计 划财 务总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总
部总 经理 、资 产负 债管理 委员 会专 职主 任委员 、子 公司 管理 小组主 任。 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局 长助 理, 上海 市财政 局、 税务 局副 局长, 上海 市
计划 委员 会、 上海 市发展 计划 委员 会副 主任兼 上海 市物 价局 局长、 上海 市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副主任 、第 十届 全国 人大代 表、 上海 市决 策咨询 委员 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 证券 投资 信托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怡富证 券投 资顾 问公 司总经 理, 中
国摩 根资 产管 理董 事总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特许 金融分析师 ( C F A ) ,美国伊利 诺伊大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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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U I U C ) 工商管理硕士(M B 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 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 t a n d i sh M e l l o 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 o e f f i ci e n t G l o b a 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 基金经理。 2 0 0 7 年1 1 月起, 担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 0 1 0 年 7 月 起 , 于纽 银 梅 隆 西 部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担 任首 席执 行官 (总经 理) 。现 任上 海系数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合 伙企 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元湉伟女士, 监事会主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大连 分行出 纳、 会计 、信 息技 术等 工作, 1992 年担 任工
商银 行信 托公 司证 券部 副主任 ; 1994年加 入君 安证 券任 大连 营业部 总经 理
助理 ,期 间兼 任君 安物 业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1999年担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
大连 西安 路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2004年起 任大 连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5年起 任
辽宁 营销 总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起 任辽 宁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2009 年起 担任
辽宁 分公 司总 经理 ; 2012 年起 任财 富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 事务 律师 助理 、瑞士 再保 险公 司法 律顾问 。现 任安 联环 球投资 亚太 区
法律顾问。
(3) 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
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万 航渡 路营 业部经 理、 资产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经
理、 香港 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研 究发 展中心 主任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泰 君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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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所行 业部 研究 员、 二级研 究员 及
高级 研究 员;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咨 询部总 经理 及
财富 管理 部联 席总 经理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2015
年8月18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 业务 部、 上海 联合财 务有 限公 司资 金财务 部副 经理 、经 理、营 运负 责
人兼 内部 审计 师、 公司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03 年 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后 担任 交易 部总经 理、 华宝 兴业 宝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和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及国 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职务。 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上 海分公 司高 级投 资顾 问、西 安分 公司 总经 理、华 东业 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市场 总监 。自 2012年 11月起 ,担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 经理
魏东 先生 ,副 总经 理, 复旦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曾 任职 于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和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2 0 0 3 年1 月加 盟华 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交 易部总 经理 、宝 康灵 活配置 基金 和先 进成 长基金 基金 经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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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投 资副 总 监 及 国 内投 资 部 总 经 理职 务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先 后 担 任总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总 监 的 职务 。 2 0 0 9 年9 月 起 担 任
国联 安德盛 精选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 0 0 9 年1 2 月至 2 0 1 1 年8 月,
兼 任 国 联安 主 题 驱 动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3 月 起 兼 任国
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2 0 1 1 年1 1 月起, 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
吕中凡, 硕士研究生 。 2 0 0 5 年7 月至2 0 0 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
有限 公司 (原 宏力 半导体 制造 有限 公司 )担任 企业 内部 管理 咨询管 理师 一
职。 2 0 0 9 年3 月至 2 0 1 1 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 (原上海远东鼎
信 财 务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信 用 评 估项 目 经 理 。 2 0 1 1 年 5 月 加 入 国联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信 用研 究信 用分 析员、 债券 组合 助理 、基金 经理 助
理 等 职 位。 2 0 1 5 年 5 月 起 任 国联 安 新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2 0 1 5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基
金经理。2 0 1 5 年7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周平先生 2 0 1 4 年3 月至2 0 1 5 年6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策 机构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 主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投资 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固定 收
益业 务负责人 、研究 部负责人 及高级基 金经理 1 - 2 人( 根据 需要 ) 组成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 - 2 人( 根据需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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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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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为 防范 金融 风险 ,保护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促进 各
项经 营活 动的 有效 实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 务操作 程序 、管 理方 法与控 制措 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和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具 体来 说,必 须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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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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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公 司督 察长、 风险 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 支机 构必 须在 适当的 授权 基础 上实 行恰当 的责 任分 离制 度,直 接的 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 同岗 位的 工作 任务基 础上 ,赋 予各 岗位相 应的 责任 和职 权,建 立相 互
配合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作 关系 。通过 制定 规范 的岗 位责任 制度 、
严格 的操 作程 序和 合理的 工作 标准 ,大 力推行 各岗 位、 各部 门、各 机构 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 职能 ,健 全会 计、统 计、 业务 等各 种信息 资料 及时 、准 确报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 监测 办法 、分 支机构 和重 要部 门的 风险考 核指 标体 系以 及管理 人员 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通 过严 密的 风险 管理,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的 弱点 ,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 尤其 是投 资交 易等重 要部 位遇 到断 电、失 火等 非常 情况 时,应 急应 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发 挥作 用,以 确保 公司 的正 常经营 不会 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投资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 格制 定管 理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可 能存 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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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 通则 》等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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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 5 号
成立时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元
联系电话: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 0 1 5 年9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 0 5 人, 平均年
龄3 0 岁,9 5 %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 9 9 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
业年金基金、Q F I I 资产、Q D I 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 D I I 专户资产、 E S C R O 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 0 1 5 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4 9 6 只。自2 0 0 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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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 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 4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 6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 0 0 5 、2 0 0 7 、2 0 0 9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 A S 7 0 (审计标 准第7 0 号) 审阅后, 2 0 1 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 S A E 3 4 0 2 (原S A S 7 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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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 S A E 3 4 0 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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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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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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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 w w . vi p - f u n d s. co m 或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 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 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 1 0 - 6 6 1 0 5 6 6 2
联系人:查樱
客服电话:9 5 5 8 8
网址:w w w . i cb c. co m . 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中山东一路 1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 2 1 - 6 1 6 1 6 2 0 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2 8
网址: w w w . sp d b . co m . cn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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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 1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 6 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 2 1 -3 8 6 7 6 1 6 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2 1
网址: w w w . g t j a . co 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 8 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 8 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 2 1 - 2 3 2 1 9 2 7 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5 3
网址: w w w . h t se c. co m . 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 2 1 - 2 2 1 6 9 0 8 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2 5
网址: w w w . e b scn . co m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 6 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 6 8 号证券大厦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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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 5 9 1 - 3 8 2 8 1 5 1 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6 2
网址: w w w . x yzq . co m . 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 2 1 - 3 3 3 8 8 2 1 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址:w w w . sw h ysc. co m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 2 1 - 5 8 7 8 1 2 3 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5 9
网址: w w w . b a n kco m m . co 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 8 3 号大都会广场 4 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 8 3 号大都会广场 3 6 、3 8 、4 1 、4 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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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7 5
网址: w w w . g f . co m . cn
1 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 7 5 5 - 8 3 0 7 7 2 7 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5 5
网址: w w w . cm b ch i n a . co m
1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 2 -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 2 -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 1 0 - 6 6 5 6 8 0 4 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8 8 8 - 8 8 8
网址: w w w . ch i n a st o ck. co m . cn
1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深 圳 市 福 田 区中 心 三 路 8 号 中 信证 券 大 厦 ;北 京 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 1 0 - 8 5 1 3 0 5 7 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4 8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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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cs. e ci t i c. co m
1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 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 1 0 - 8 5 1 3 0 5 7 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址: w w w . csc1 0 8 . c o m
1 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 1 0 - 8 8 6 5 6 1 0 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0 0 8 - 8 9 9
网址: w w w . ci n d a sc. co m
1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 1 0 - 8 9 9 3 6 6 8 9
联系人:方爽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5 8
网址: b a n k. e ci t i c. co m
1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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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 1 0 - 6 7 5 9 6 0 8 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 5 5 3 3
网址: w w w . ccb . co m
1 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6 0 1 - 5 5 5
网址: w w w . d w zq . co m . cn
1 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 1 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 1
层、1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 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 0 1 0 - 5 9 5 3 9 8 6 4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 5 1 6 2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址: w w w . ci f co . n e t
1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2 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 8 楼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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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 7 5 5 - 2 5 8 3 2 5 8 3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8 8 1 - 8 8 8
网址:w w w . f csc. co m
2 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 湖 北 省武 汉 市 东 湖 新技 术 开 发 区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大 厦 四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 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 2 7 - 8 7 6 1 8 8 8 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0 0 5 - 0 0 0
公司网址: w w w . t f zq . co m
2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 7 层及 2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 7 层及 2 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 1 0 - 6 5 0 5 1 1 6 6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9 1 0 1 1 6 6
网址:w w w . ci cc. co m . cn
2 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 0 0 9 号新世界中心 2 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 0 1 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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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1 0 2 2 - 0 1 1
网址: w w w . zszq . co m
2 3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 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 0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 1 0 - 6 6 0 4 5 6 0 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址:w w w . t x se c. co m
2 4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5 号3 C -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5 号3 C -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 2 1 - 5 4 5 0 9 9 9 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8 1 - 8 1 8 8
网址: w w w . 1 2 3 4 5 6 7 . co m . cn
2 5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0 3 —9 0 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0 3 —9 0 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 2 1 - 5 8 8 7 0 0 1 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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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 w w . e h o w b u y . co m
2 6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 5 8 8 号1 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 5 8 8 号1 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址:w w w . f u n d 1 2 3 . cn
2 7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 1 0 - 6 2 0 2 0 0 8 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8 8 - 6 6 6 1
网址:w w w . m yf u n d . co m
2 8 )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7 8 - 8 8 8 7
网址:w w w . zl f u n d . cn
2 9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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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 7 号院5 号楼3 2 0 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 7 号院5 号楼3 2 0 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 1 0 - 5 9 3 9 3 9 2 3
联系人:付少帅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址:w w w . w y- f u n d . co m
3 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 2 号泛利大厦1 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 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 2 1 - 6 8 4 1 9 8 2 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址:l i ca i ke . h e x u n . co m
3 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 2 6 号2 幢2 2 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 5 5 号裕景国际B 座1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 2 1 - 2 0 6 9 1 8 3 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 2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 6 号建威大厦1 2 0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 6 号建威大厦1 2 0 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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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 1 0 - 6 7 0 0 0 9 8 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zcvc. co m . cn
3 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 1 弄6 1 号1 0 号楼1 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 2 1 - 5 0 5 8 3 5 3 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0 - 6 7 6 - 2 6 6
网址: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o m . cn
3 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 0 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o m
3 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 0 号五层5 1 2 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 0 号乐成中心A 座2 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4 0 0 - 8 9 8 - 0 6 1 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9 8 - 0 6 1 8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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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ch t f u n d . c o m
3 6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 0 0 8 - 1 0 1 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 0 0 8 - 1 0 1 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 1 0 - 5 7 4 1 8 8 2 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址:w w w . n i u j i . n e t
3 7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 5 号(锦昌大厦)1 幢1 0 楼1 0 0 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 5 号(锦昌大厦)1 幢1 0 楼1 0 0 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 5 7 1 - 8 8 3 3 7 5 2 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6 8 - 0 0 5 8
网址:w w w . j i n ch e n g - f u n d . co m
3 8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 2 1 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1 6 楼 B
单元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 2 1 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1 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 2 1 - 8 0 1 3 3 8 2 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址: w w w . f u n d h a i yi n . co m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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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 8 号富卓大厦1 6 层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 5 8 1 0 2 0 6 8 1 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址:h t t p : / / 8 . j r j . co m . cn /
4 0 )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 1 )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 6 层1 6 0 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 6 层 1 6 0 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 1 0 - 5 6 5 8 0 6 6 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址:h t t p s: /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o m /
4 2 )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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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 1 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 2 1 - 5 2 8 2 2 0 6 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0 - 4 6 6 - 7 8 8
网址:h t t p :/ / w w w . 6 6 zi ch a n . co m
4 3 )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路 3 5 9 号国睿大厦 一号楼 B 区4 楼A 5 0 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1 3 8 6 号文广大厦 1 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 2 1 - 2 2 2 6 7 9 4 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9 - 2 8 2 - 2 6 6
网址:w w w . d t f u n d s. co m
4 4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 0 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 2 0 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8 8 3 1 2 8 7 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yi l u ca i f u . co m /
4 5 )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 0 5 室-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 2 0 - 8 9 6 2 9 0 9 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址:w w w . yi n g m i . cn
4 6 )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 合 作区 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 0 1 室 (入 住 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室 , 1 1 1 6 室 及
1 3 0 7 室
法定代表人: T A N Y I K K U A N
电话:0 7 5 5 8 9 4 6 0 5 0 0
联系人:项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址:w w w . i f a st p s. co m . cn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6 3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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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 2 1 - 2 2 1 2 2 8 8 8
传真:0 2 1 - 6 2 8 8 1 8 8 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罗琼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其 他有权 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文 件及 基
金合同 ,经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 2 0 1 3 ] 1 3 5 6 号文件核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为 2 0 1 4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1 4 年 2 月 2 7 日 止 。 经 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 . 0 0 元计算, 募集
期共募集 2 , 1 1 2 , 9 7 4 , 9 6 1 . 2 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 , 9 4 1 户。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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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4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
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 0 1 4 年6 月2 3 日
赎回开始日:2 0 1 4 年4 月3 0 日
2 、营业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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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 ,即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和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情 况 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5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的, 每个 基金 账户 每次 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的,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申 购金额 不得低 于 1 万元
(含 申购 费) ,已 在直销 机构 有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上述 申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通 过红 利再 投资方 式转 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同时 赎回 份 额必 须是 整 数份 额。 投 资人 全额 赎 回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 出等 )被 确认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账户 保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支 付申 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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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6%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等 于或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 照 30 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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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一 :某 投 资 者分 别 投 资 5 0 0 0 元 和 5 0 0 万 元 申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1 2 0 元, 则两 笔申 购中 投资 者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5 0 0 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 5 % 。
净申购金额= 5 0 0 0 / ( 1 + 1 . 5 % ) = 4 9 2 6 . 1 1 (元)
申购费用=5 0 0 0 - 4 9 2 6 . 1 1 = 7 3 . 8 9 (元)
申购份额=4 9 2 6 . 1 1 / 1 . 1 2 0 = 4 3 9 8 . 3 1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4 3 9 8 . 3 1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5 0 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申购费用=1 0 0 0 (元)
净申购金额 = 5 0 0 0 0 0 0 - 1 0 0 0 = 4 9 9 9 0 0 0 (元)
申购份额= 4 9 9 9 0 0 0 / 1 . 1 2 0 = 4 4 6 3 3 9 2 . 8 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4 4 6 3 3 9 2 . 8 6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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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 0 0 0 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半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 6 %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 则投资者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 0 0 0 0 × 1 . 1 2 0 = 1 1 2 0 0 (元)
赎回费用=1 1 2 0 0 × 0 . 6 % = 6 7 . 2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2 0 0 - 6 7 . 2 = 1 1 1 3 2 . 8 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 0 0 份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 1 2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1 3 2 . 8 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T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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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
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 述 第 1 、 2 、 3 、5 、 6 、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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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 0 %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2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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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并 重新 开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在 指定 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某 只基 金的 部分 或全 部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份 额。 基金转 换只 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册 登记 的、 同一 收费模 式的 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 份额的计算:
(1 )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 。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
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 基 金的 申 购 补 差 费率 = m a x [ ( 转 入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转出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0 ] ,即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减去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 份额 之间 转换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按 转出 金额对 应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和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作为 依据 来计 算。后 端份 额之 间转 换的申 购补 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4 )基金转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 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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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 转出金额-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率 / ( 1 + 申购补差费率 )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以转 出金 额作 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 例: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 0 0 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利息 为 2 元, 对应 认购
费率为 1 . 2 % , 认购份额经确认应为 4 9 4 2 . 7 1 份。 持有超过一年后 , 但持有
未满 两年, 该投资者 将这 4 9 4 2 . 7 1 份国 联安新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国 联安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申请 当日 国联安 货币 市
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 0 0 0 元,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7 4 元。则: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9 4 2 . 7 1
×1 . 1 7 4 = 5 , 8 0 2 . 7 4 元;
赎 回 费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 , 8 0 2 . 7 4 × 0 . 3 % =
1 7 . 4 1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 a x [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 0 ] (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 如为负数则取零 ) ,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 a x[ ( 0 - 1 . 2 % ), 0 ] = 0 ;
申 购补 差 费 = ( 转出 金 额 - 赎 回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 1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5 , 8 0 2 . 7 4 - 1 7 . 4 1 )× 0 / (1 + 0 )= 0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 5 , 8 0 2 . 7 4 - 1 7 . 4 1 - 0 = 5 , 7 8 5 . 3 3 元;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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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5 , ,
7 8 5 . 3 3 / 1 . 0 0 0 0 = 5 7 8 5 . 3 3 份。
2 、业务规则:
1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 正常 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与 过 户登 记人 将 在 T + 1 日 对投 资 者 T 日 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 0 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持有最低为 1 0 0 份基金单位 。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 0 0 份 时, 需一 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 笔转 入 申请 不受 转 入基 金最 低 申购 限 额
限制。
5 )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 司有 权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程序及 有关 限制 ,但 最迟 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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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之第 (四) 项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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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 - 95% ; 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0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 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政策 面因 素、 金融 市
场的 利率 变动 和市 场情绪 ,综 合运 用定 性和定 量的 方法 ,对 股票、 债券 和
现金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风 险及 相对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估,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现 金类 资产等 资产 类别 的分 配比例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的 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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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 O I C ( R e t ur n O n I n ve s t e d C a pi t a l )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通过W A C C ( W e i ght e d A v e r a ge C o s t of C a pi t a l )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严 密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投资 授权 审批 机制 、集中 交易 制度 等保 障审慎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并通 过组 合管 理、 分散化 投资 、合 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 制相关 风险 ,
实现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化。 本基 金依 靠内 部信用 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 债
主体 的经 营状 况、 财务指 标等 情况 ,对 其信用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作出 及时 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 对企 业未 来偿 债能力 的分 析评 估,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进行分 类, 以
便准 确地 评估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 风险程 度, 并及 时跟 踪其信 用风 险
的变化。
本基 金在 综合 考虑 债券 信用 资质 、债 券收 益率和 期限 的前 提下 ,重 点
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上 ,本 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管 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谨慎 适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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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将分 析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特征 ,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通 过研 究现 货和 期货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运用 定价 模
型对 其进 行合 理估 值,谨 慎利 用股 指期 货,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暴 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 1) 综合分 析权证的包 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 波动率、剩 余期限等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 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 2) 基于对 权证标的股 票未来走势 的预期,充 分利用权证 的杆杆比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 3) 基于权 证价值对标 的价格、波 动率的敏感 性以及价格 未来走势等 因
素的 判断 ,将 权证 、标的 股票 等金 融工 具合理 配置 进行 结构 性组合 投资 ,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 B 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 M B S )等 ,其定价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 金将 在基 本面 分析 和债 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基 础上 ,结 合蒙 特卡 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 、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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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 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
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 ?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85% +上证国债指数×1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 由专 业指 数提 供商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编制 和发 布,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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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从上海和深 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 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 成份 股的 可自 由流通 股数 进行 加权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债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其 编制 方
法借 鉴了 国际 成熟 市场主 流债 券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特点 ,并 充分考 虑了 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 据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85 %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15 %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构建的 复合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基本 一致, 可以 用来 客观 公正地 衡量 本基 金的 主动管 理收 益
水平。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指数 编制 机构调 整或 停止 该等 指数 的
发布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
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 - 95% ;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0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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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20)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的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风险收益特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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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属 于主 动式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 资组合 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0 2 , 7 1 4 , 0 2 5 . 7 8 3 . 3 6
其 中 : 股 票 1 0 2 , 7 1 4 , 0 2 5 . 7 8 3 . 3 6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 3 2 2 , 5 3 1 , 1 0 7 . 6 3 7 5 . 8 8
其 中 : 债 券 2 , 3 2 2 , 5 3 1 , 1 0 7 . 6 3 7 5 . 8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5 0 , 0 0 0 , 4 2 5 . 0 0 4 . 9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3
资 产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9 , 1 3 0 , 6 2 0 . 3 9 1 . 2 8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4 4 6 , 4 7 6 , 2 7 1 . 7 8 1 4 . 5 9
8
合 计 3 , 0 6 0 , 8 5 2 , 4 5 0 . 5 8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6 4 , 7 9 1 , 5 5 8 . 3 6 2 . 4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8 , 4 0 8 , 2 0 6 . 6 0 0 . 3 2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 2 2 , 3 0 4 . 4 4 0 . 0 1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 5 8 8 , 2 0 8 . 1 8 0 . 1 0
J 金 融 业
2 5 , 6 1 1 , 6 3 1 . 5 9 0 . 9 6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0 9 , 3 9 2 . 2 1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9 8 2 , 7 2 4 . 4 0 0 . 0 4
S 综 合
- -
合 计
1 0 2 , 7 1 4 , 0 2 5 . 7 8 3 . 8 7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4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4 6 3 迈 克 生 物 2 3 3 , 3 3 3 2 7 , 3 9 0 , 9 6 0 . 8 7 1 . 0 3
2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4 5 8 , 2 2 3 8 , 3 7 1 , 7 3 4 . 2 1 0 . 3 2
3 3 0 0 4 3 6 广 生 堂 9 4 , 5 9 4 7 , 8 9 1 , 9 7 7 . 4 2 0 . 3 0
4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2 0 4 , 5 4 5 7 , 6 4 3 , 8 4 6 . 6 5 0 . 2 9
5 0 0 2 0 0 8 大 族 激 光 2 8 0 , 0 0 0 7 , 2 4 9 , 2 0 0 . 0 0 0 . 2 7
6 3 0 0 4 8 8 恒 锋 工 具 7 1 , 3 4 1 6 , 3 3 5 , 0 8 0 . 8 0 0 . 2 4
7 6 0 1 1 6 6 兴 业 银 行 3 2 0 , 0 0 0 5 , 4 6 2 , 4 0 0 . 0 0 0 . 2 1
8 6 0 0 0 3 6 招 商 银 行 3 0 1 , 8 6 2 5 , 4 3 0 , 4 9 7 . 3 8 0 . 2 0
9 3 0 0 2 4 3 瑞 丰 高 材 2 5 6 , 1 0 0 5 , 1 9 8 , 8 3 0 . 0 0 0 . 2 0
1 0 6 0 3 0 0 1 奥 康 国 际 1 3 0 , 0 0 0 4 , 3 7 0 , 6 0 0 . 0 0 0 . 1 6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0 8 , 0 1 7 , 9 6 6 . 0 0 4 . 0 7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8 0 , 2 0 9 , 4 0 0 . 0 0 2 1 . 8 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8 0 , 2 0 9 , 4 0 0 . 0 0 2 1 . 8 5
4 企 业 债 券 6 8 8 , 8 9 7 , 6 3 4 . 5 0 2 5 . 9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7 2 4 , 1 3 3 , 0 0 0 . 0 0 2 7 . 2 7
6 中 期 票 据 2 1 9 , 3 3 2 , 0 0 0 . 0 0 8 . 2 6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 9 4 1 , 1 0 7 . 1 3 0 . 0 7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 3 2 2 , 5 3 1 , 1 0 7 . 6 3 8 7 . 4 7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0 1 0 7 2 1 国 债 ⑺ 9 9 6 , 2 0 0 1 0 8 , 0 1 7 , 9 6 6 . 0 4 . 0 7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5
0
2 1 5 0 3 0 3 1 5 进 出 0 3 1 , 0 0 0 , 0 0 0
1 0 3 , 9 1 0 , 0 0 0 . 0
0
3 . 9 1
3 1 5 0 4 1 6 1 5 农 发 1 6 1 , 0 0 0 , 0 0 0
1 0 0 , 2 3 0 , 0 0 0 . 0
0
3 . 7 7
4 1 0 1 5 6 4 0 0 2
1 5 曲 文 投
M T N 0 0 1
8 0 0 , 0 0 0 8 4 , 3 2 8 , 0 0 0 . 0 0 3 . 1 8
5 1 2 7 0 9 6 1 5 东 方 财 8 0 0 , 0 0 0 8 3 , 9 5 2 , 0 0 0 . 0 0 3 . 1 6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 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 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6
1 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1 . 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 1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6 9 , 6 6 9 . 9 2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9 2 , 6 0 1 , 0 3 4 . 2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3 , 5 8 4 , 6 3 7 . 9 3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0 , 9 2 9 . 6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4 6 , 4 7 6 , 2 7 1 . 7 8
1 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5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7 , 6 4 3 , 8 4 6 . 6 5 0 . 2 9
网 下 申 购 股
票 限 售 期 内
2 3 0 0 4 3 6 广 生 堂 7 , 8 9 1 , 9 7 7 . 4 2 0 . 3 0
网 下 申 购 股
票 限 售 期 内
3 3 0 0 4 6 3 迈 克 生 物 2 7 , 3 9 0 , 9 6 0 . 8 7 1 . 0 3
网 下 申 购 股
票 限 售 期 内
4 3 0 0 4 8 8 恒 锋 工 具 6 , 3 3 5 , 0 8 0 . 8 0 0 . 2 4
网 下 申 购 股
票 限 售 期 内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 0 14-0 3-0 4
至
20 1 4-12- 31
9.00% 51.37% -42.37% 0.19% 1.03% -0.84%
2 0 15-0 1-0 1
至
20 1 5-12- 31
18.61% 6 .69% 11.92% 0.19% 2.11% -1.92%
2 0 14-0 3-0 4
至
20 1 5-12- 31
29.28% 61.51% -32.23% 0.19% 1.70% -1.51%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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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不含 权债券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含权 债券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公允 价值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3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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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
为 1 次, 最多 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金份 额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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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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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 25 % 的 年 费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 2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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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行。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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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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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元。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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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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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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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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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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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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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使 基金运 作客 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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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利 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之前 较
少的收益率 。
8 、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 其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信用 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 价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指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 期融资 券等 信用 证券 发行 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的 专业 技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到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分 析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合 规性 风险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股票 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临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增加 。此 外,基 金投 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 克服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投 资和 精选 个股 原则 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或者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差错 而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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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 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合 计投 资比 例的 上限较 高, 如果 股票 等权益 类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 ,本 基
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
临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方 式, 由于 高杠杆 特征 ,当 出现 不利 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 市场 走势 对本 基金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不 利从而 导致 账户 保证 金不 足
时, 期货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通 知追 加保证 金, 以
使本 基金 能继 续持 有未平 仓合 约。 如未 于规定 时间 内存 入所 需保证 金, 本
基金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将 可能 在亏 损的 情况下 被强 行平 仓, 本基金 必须 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 场剧 烈变 化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难以 或无 法将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这类 情况将 导致 保证 金有 可能无 法弥 补全 部损 失,本 基金 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全部损 失。 同时 本基 金将面 临股 指期 货无 法当天 平仓 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 端情 况下 ,本 基金 持有 的期货 合约 可能 被期 货交 易所强 行减 仓,
从而 使得 本基 金无 法继续 持有 期货 合约 ,从而 导致 交易 价格 的不确 定性 或
者策略失败。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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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变化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规则的 修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 托财 产进 行结 算的 结算 会员或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其 他投资 者出 现保
证金 不足 、又 未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或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所 对该 结
算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行 平仓 时, 委托 财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委托 财产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 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在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 法、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 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小额 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
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估值 价格 可能 与实际 变现 的市 场价 格有一 定的 偏
差而 对本 基金 资产 净值产 生影 响。 同时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流 动性可 能比 较
匮乏 ,因 此可 能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及 由流 动性 较差 变现成 本较 高
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 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 评价 的难 度更 高。资 产管 理人 虽会 通过建 立系 统的 信用 评级体 系对 信
用风 险进 行研 究分 析,仍 可能 使 本基 金 承受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
(九)其他风险
1 . 因本 基金公 司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 备、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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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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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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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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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2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融 资、
融券;
1 4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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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选 择、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 2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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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 据《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 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报 表、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 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 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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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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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
以上;
1 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 5 )依 据《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 8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按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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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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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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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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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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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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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会 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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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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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 公 证 机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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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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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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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2 0 0 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 0 0 3 ] 4 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 5 亿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8 8
传真:0 2 1 - 5 0 1 5 1 8 8 0
联系人:茅斐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 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 1 0 )6 6 1 0 5 7 9 9
传真: (0 1 0 )6 6 1 0 5 7 9 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
决定》 (国发[ 1 9 8 3 ] 1 4 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 9 9 8 ] 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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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政府 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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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 % - 9 5 % ;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 0 0 %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 - 9 5 % ;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1 0 0 % ;
B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C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 0 % ;
D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 0 %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F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 5 %;
G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H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I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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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K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M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 0 % ;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P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 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R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S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T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 0 % ;
U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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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出现 可 预 见 资 产规 模 大 幅 变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对 措施 ,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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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 该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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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并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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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否 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
求解 决。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承 担
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方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 依据 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 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交 易前 能够 监控 的投 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 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 交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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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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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 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应 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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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资产托管账 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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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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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1 2 月 3 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 保管期限为 1 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 0 日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 2 月 3 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 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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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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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目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登记 服务 ,配 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
账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理 、托 管与 转托管 ,股 东名 册的 管理, 权益 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派 发,基 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过 户和 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 每季度结束后 2 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 心将 向该 季度 发生过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邮 寄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 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 有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及第 四季 度发 生过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最近 一季 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进行基 金收 益分 配,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期分配 所得 基
金收 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
何申 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分 红方 式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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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公 司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
间和 扣款 金额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申 请。 本基 金并 适时参 加相 关代 销机 构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为 满足 广大 投资 人的 理财 需求 ,将不 断增 加定 期定 额业 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 * 2 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客服电子邮箱: cu st o m e r . se r v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部分 银行 卡及 汇款 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网上 直销 业务 ,
持有 相应 借记 卡的 基金投 资人 满足 相关 条件下 ,可 以直 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co 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3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定投 、赎 回和 转换等 业务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
直销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业务 的基 金投 资人可 享受 前端 申购 费率的 优惠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前端 收费 模式 下转 换入业 务的 基
金投 资人 将享 受转 换费中 相应 前端 申购 补差费 率的 优惠 。投 资人还 可以 直
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直 销系 统办 理基 金定投 业务 并享 受前 端定投 申购 费
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 可用 于基 金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 、 邮 件
(cu st o m e r . se r v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 网上留言 、 书信等主 要投诉受理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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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
解决。
1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 要事项
披 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5- 09- 0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国联安 新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09- 10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 下开
放式基金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09- 1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爱康科技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09- 1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09- 2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 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 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5
2015- 10- 1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 京乐
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及参加 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0/ 26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年3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1/ 5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1/ 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道博股份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1/ 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超图软件 、北京银行等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1- 12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1/ 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长量基金 、利得基金及 和讯网等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1/ 16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6
2015- 11- 2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国药一致、立 讯精密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1- 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大 泰金
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 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2- 01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一 路财
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及 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2- 04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2- 04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2- 1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长电科技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
旗下国联 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调整开 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展恒基金 、金观诚财富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网 上直 中国证券报、 上海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7
销平台汇款交 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网站
2016- 01- 04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
旗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 01- 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指
数熔断期 间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 01- 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万科A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0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
旗下基金调整 开放时间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 01- 0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海格通信、深 信泰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天龙集团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14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所持 冠昊生物( 300238)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15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千方科技(00 2373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16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拓维信息、康 得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20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中国证券报、 上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8
金四季报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 01- 2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珠 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 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2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上海佳豪、暴 风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2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宁波港等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2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奕 丰科
技服务( 深圳)前海有 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及 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创意信息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1- 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万方发展、华 信国际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2- 18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参加
钱景财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2- 18
国联安新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所持信威集 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2- 1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中国证券报、 上证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9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中茵股份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2- 27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慈文传媒等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2- 29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 下开
放式基金 申购金额下限 及最低持有金 额下
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 03- 02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6- 03- 04
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所持
金亚科技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 人按 上述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 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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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监 会 准 予 国 联 安新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注
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请 募 集 注 册 国 联 安新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见书
5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四月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