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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和安债券A(002677)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和安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 
 
[ 重要 提示] 
1 、 国投瑞银和安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6 】750 号文 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4、本基金设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 002677,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 002678 。 
5、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 
6、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 、 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投资人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账 户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外, 每 个 投 资 人 仅 限 开 立 和 使 用 一个 本 公 司 基金账户 。已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于办理开户。 
9 、募集期内,投资 人 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投资 人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资人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A 类基 金份额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A 类 基 金 份 额 含 认 购 费 ) 。 在 不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金 额 下 限 的 前 提 下 , 如基金销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对单账户累计认购金额不进行限制。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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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资 人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第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 、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机
构 咨 询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0-6868)咨询购买事宜。 
15 、 在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代
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
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
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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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 自行负担。 
 
一、 本 基金募 集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及基金 代码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02677,C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02678。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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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
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人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
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 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2、代销银行: 中国银行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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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 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 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0.60% ÷(1+0.60%)=59.6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9,940.36 +10)÷ 1.00=9,950.36 份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6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50.36 份。 (四)认购份额以 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投 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 元(A 类基金份额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A 类基金份额含认购费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 ,如 基金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 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4 月19 日 至2016 年4 月25 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 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开户及 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 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 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7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付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的汇款人应为投资者本人,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 公司直销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一致;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 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 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8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4 月19 日 至2016 年4 月25 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 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 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注:上述第(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开户 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9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 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0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4 月19 日 9:30 至2016 年4 月25 日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 小时服务 (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 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4、网上交易网下汇款方式资金划拨 网上交易客户通过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系统下单,采用网下汇款方式购买基金 时, 需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0013017 5、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交易仅限个人投资者 。 (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 或银行规 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 、清 算与交 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1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2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13 日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电话:(0755) 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 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3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国投瑞 银和 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4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