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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A(001196)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东方鼎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增加C 类 基金 份 额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的 公 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经与东方 鼎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
于2016年4月20日起对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 “东方 鼎新” ) 增加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 份额,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
应修改。 本基金自2016 年4月20日起接受投资者对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现将
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 加C类 基金 份额 
自2016年4月20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 
基金 投资人申购时可 根据投资需求 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
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 托管费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与A类份额一致。C 类份额的
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 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 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费用结构 如下所示: 
(一) 东方鼎新A类份额 (现有份额) , 基金 代码:001196, 基金简称: 东方 鼎
新灵活配置混合A 
东方 鼎新A类份额含义: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 养老金客户 
M<50 万 0.80% 0.08% 
50 万≤M<500 万 0.50% 0.05% 
500 万≤M<1000 万 0.30%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 <30 日 0.75% 100% 
30 日≤T <180 日 0.50% 75% 
180 日≤T<365 日 0.25% 50% 
365 日≤T<730 日 0.05% 25% 
T≥730 日 0.0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大
于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180日大于3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65日大于180日 (含) 的投 资人收取0.2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65日(含)但
少于730日的投资人收取0.0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日( 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二) 东方鼎新C类 基金份额(新增的份额),基金代码:002192,基金简称:
东方 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C 
东方 鼎新C类基金份额含义: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类别。 
1、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3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归入资产比例 
T<30 日 0.50% 全额计入 
T≥30 日 0%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额 适用 的销售 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 机构以及其他销售机构 。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 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4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 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 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6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7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内容 为确保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东 方鼎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结果,对《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 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 基金合同摘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 四 、重 要提示 1、 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及摘要 中相关内容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9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咨询相关情况。 3、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详见本公司公布的 相关公告。 五 、风 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8日 1 附:东方 鼎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表 第二部 分释义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6 释义 新增下述内容: 52、 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持续销售以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6 释义 新增下述内容: 53、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本 基金根 据申 购费 用 、 赎 回 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申购 费用 、 赎 回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 且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2 第三部 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7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新增下述内容: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人 申购 时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 投 资人 申 购时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且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单独 公告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停 止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销 售、 或者 调 整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费 率 水平 、或 者 增 加 新 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等 ,调 整 实施 前 基金 管理 人 需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12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该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2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14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舍 去 尾 数 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 该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舍 去 尾 数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14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4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14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4、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A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14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6、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 计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17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5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17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17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 含2 周)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1 个工 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需 要刊 登暂停 公告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6 第七部 分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24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同一类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7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26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但法 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的 除外 ; 26 一、召 开事 由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8 第十四 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49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49 四、估 值程 序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51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 9 第十五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 收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52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新增如下内容: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53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增加如下内容: 3、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金 仅 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 费每 日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由登 记机 构代 收 , 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53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3-109 项 费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10 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55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如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 同 , 则 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 金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55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同一类别内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11 第十八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页码 章节 原 《基 金合同 》 新 《基 金合同 》 59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61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16 、 管 理费 、托 管 费等 费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管 理费、 托管 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61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如下内容: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