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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级(161027)

证券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二 0 一 六年第一号)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246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 重 要提 示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2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证券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3 月 2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3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4 建 设 和 媒体关 系 管 理,为 零 售 和机构 业 务 团队、 子 公 司等提 供 一 站式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2 月 29 日, 公司 有员工 332 人, 其中 61.1% 以上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5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 裁 (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董 事, 本 科学 历 , 中 级审 计 师 。 现任 山 东 省 国际 信 托 股份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审 计 部 副 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总部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 杏 林 支 行 副 行 长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厦 门 夏 禾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经 理 、 经纪总部总经理。 6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历 任 上 海 市 劳 改 局 政 治 处 主 任 ; 上 海 华 夏 立 向 实 业 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 系 会 计 及 财 务 金 融 科 教 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 增 光 先 生, 监 事 长,本 科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7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 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 洁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CFA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研 究 员 。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历 任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曾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业 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业 务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 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 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8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 票 风 险 评 估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 博士。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上 证 综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起 任 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方旻先生,硕士。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定量研究员;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富 国 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9 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10 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 元,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 元,同比增长 0.97% ; 营业收入 3,110 亿 元, 同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 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 充足率 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总 行 成 立 了 渠 道 与 运 营 管 理 部 , 全 面 推 进 渠道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 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 户可在转型 网 点 享 受 便 捷 舒 适 的 “ 一 站 式 ” 服 务 。 加 快 打 造 电 子 银 行 的 主 渠 道 建 设 , 有 力 支 持 物 理 渠 道 的 综 合 化 转 型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4.32% ,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 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善融商务推出 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 数 和 新 发 基 金 托 管 只 数 均 列 市 场 第 一 , 成 为 首 批 香 港 基 金 内 地 销 售 代 理 人 中 唯 一 一 家 银 行 代 理 人 ; 多 模 式 现 金 池 、 票 据 池 、 银 联 单 位 结 算 卡 等 战 略 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 理 中 央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 代 理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业 务 客 户 数 保 持 同 业 第 一 , 在 同 业 中 首 家 按 照 财 政 部 要 求 实 现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电 子 化 上 线 试 点。 “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 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11 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和 “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12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3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14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15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4 )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16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7 )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8 ) 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9 )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0 )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1 )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2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3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18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4 )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5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6 )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19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7 )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8 )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9 )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0 ) 中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1 )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22 )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23 )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 路 与福 中 路 交 界处 荣 超 商 务中 心 A 栋第21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4 )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25 )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26 )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元 22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27 )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8 )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29 )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0 )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31 )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2 )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24 ( 33 )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4 )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四、 基金的名称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6 五、 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富 国 中 证 全指 证 券 公 司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之基础份额 (即“ 富国证券份额” )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证券 A 份额” )与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富国证券 B 份额” ) 。 其中, 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 不变 。 七、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 指 本基 金 的 富 国证 券 份 额 与富 国 证 券 A 份 额 、 富 国 证券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对 转 换 , 包括 以 下 两 种方 式 的 配 对转 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证券 A 份 额与 1 份富国 证券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机 构 配 对 转 换 的业 务 办 理 机构 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发 布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理 机 构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27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业 务 办 理 日为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公 告 暂 停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富国证券份额的 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证券份额的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 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 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或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可 视 情 况 对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五 ) 配 对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程 序 遵 循 届时 相 关 机 构发 布 的 最 新业 务 规 则 ,具 体 见 相 关 业务公告。 ( 六 ) 暂 停配 对 转 换 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 配 对转 换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28 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配 对转 换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 配对 转 换 业 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费 用 投 资 者 申 请办 理 配 对 转换 业 务 时 ,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可 酌 情 收 取 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基 金管 理 人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 机 构 有 权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八、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九、 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 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29 十、 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投 资 , 依 托 富 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利 用 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 型 和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收 益 表 现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适 当 的 处 理 和 调 整 , 力 争 使 跟 踪 误 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券公司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30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 效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C .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权重 因 其 它 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中 该 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 现 金 管 理 等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个券选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降 低 跟 踪 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31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十一、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 本 基金将业绩比较基 准定为 95%×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基准、标 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 更、指数更 名、指数编 制方案调整 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证券 B 份额 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 益相对32 较高的特征 。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41,052,928.20 89.48 其中:股票 4,841,052,928.20 89.4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9,554,395.09 9.60 7


其他资产 49,297,122.67 0.91 8


合计 5,409,904,445.96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930.00 0.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4,645.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33 合计 98,575.00 0.00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840,954,353.20 93.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40,954,353.20 93.14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券 37,226,829 720,339,141.15 13.86 2 600837 海通证券 38,365,114 606,936,103.48 11.68 3 601688 华泰证券 15,485,316 305,370,431.52 5.88 4 600999 招商证券 13,693,695 297,153,181.50 5.72 5 000776 广发证券 14,031,767 272,917,868.15 5.25 6 000166 申万宏源 21,130,941 226,312,378.11 4.35 7 601377 兴业证券 18,685,719 205,542,909.00 3.95 8 000783 长江证券 15,738,892 195,477,038.64 3.76 9 601901 方正证券 19,514,330 187,337,568.00 3.60 10 002673 西部证券 5,301,485 174,471,871.35 3.36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34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800 道森股份 1,000 53,930.00 0.00 2 300495 美尚生态 500 44,645.00 0.00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35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中国证监会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 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中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 受 过 处 理 仍 未 改 正 , 且 涉 及 客 户 数 量 较 多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暂 停 新 开 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 “中信证券” 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 , 因 公 司 在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开 展 过 程 中 , 存 在 违 反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第 八 十 四 条 “ 未 按 照 规 定 与 客 户 签 订 业 务 合 同 ” 规 定 之 嫌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中国证监会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 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海通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 受 过 处 理 仍 未 改 正 , 且 涉 及 客 户 数 量 较 多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暂 停 新 开 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 基金持有的 “海通证券” 的发行主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5】 73 号) ,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 了解客 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 中 国 证 监 会 拟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28,653,000 元, 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款。 本报告期内,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2 号) , 因公司在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中 涉 嫌 违 反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第 八 十 四 条 “ 未 按 规 定36 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中国证监会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 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 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 正,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 华 泰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72 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 审查、 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8,235,275.00 元,并处以 54,705,825.00 元罚款。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 方 正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方 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74 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 审 查 、 了 解 客 户 真 实 身 份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中 国 证 监 会 拟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8,717,089.13 元,并处以 17,434,178.26 元 罚款。 中 信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华 泰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为 本 基 金 跟 踪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 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其 余 五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74,623.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749.87 5 应收申购款 45,833,748.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37 8 其他 - 9 合计 49,297,122.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377 兴业证券 205,542,909.00 3.95 因配股事项停牌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能存在尾差。 38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投资 决 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3.27-2015.12.31 -27.55% 3.48% -26.52% 3.68% -1.03% -0.20% 注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95%×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 此, 本基金 将业绩比较基准定 为 95%× 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再 平 衡 处 理 , 1 日收益率 (benchmarkt )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95 %* [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t/(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t-1)-1]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360 ; 其中,t=1,2,3,· · · , T ,T 表示时间截至日; 期间 T 日收益率(benchmarkT )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Tt=1(1+benchmarkt )]-1 其中,T=2,3,4,· · · ;∏Tt=1(1+benchmarkt ) 表示 t 日至 T 日的(1+benchmarkt ) 数学连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39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 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成立,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 即从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6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五、 费用概览 一、与 基 金运 作 有 关 的费 用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0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41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本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 的约定进行支付。 4、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 和 计 算 方 式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实 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 四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 定42 媒 介 上 刊 登公 告 。 二 、 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 的费 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0.36% 100万元≤M <200 万元 0.18% 200万元≤M <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20% 100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43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适当调低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三 、 基 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44 十六、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 外) 。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 部 分 将 折 算 为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分 配 给 富 国 证 券 A 份 额 持 有 人 。 富 国 证券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两 份 富 国 证券 份 额 将 按一 份 富 国 证券 A 份 额 获 得 新 增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 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证券份额=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45 :折算前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 (2) 富国证券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 期份 额折算 后富 国证券 A 份额 的份额 数= 定期份 额折 算前富 国 证 券 A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证券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 (4)折算后的富国证券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国 证券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富国证 券份 额的份 额数+ 富国 证券 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 二 )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即: 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富国证 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 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46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证券份额分 别分配给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证券份额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数 =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 。 2)富国证券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证 券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47 =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证券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证券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国 证券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富国证 券份 额数+ 富国 证券 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富国证券份额数+ 富国证券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数 2、 当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 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 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 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富国证券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8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 将分别对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 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 1)富国证券 B 份额 2)富国证券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即 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证券份额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 额数 ( 三 ) 折 算份 额 数 的 处理 方 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49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 ( 四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相 关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 五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或 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份 额折算。 ( 七 )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七、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重要提示” 部分更新了 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 的截止日期 。 2 、“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中,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 行了更新。 50 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中,对基金托管人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中,对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更新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中, 基金业绩更新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 、“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主要服务内容 进行了更新 。 8 、“ 第 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 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 了更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