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黄金ETF联(000307)

易方达黄金ETF联: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 月



















































































招募说明书 I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1027 号) 和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 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 的 回函》 (机构部函[2016]664 号)进行募集。 2、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 招募说 明 书 》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是易方达 黄金 ETF (即“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基金财 产 以 间接或直 接的方式投资于黄 金 现 货合 约 。为紧密追踪业绩比 较基准表现 , 本 基 金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长期来看, 本基金具有与 目标 ETF 及其所代表的国内黄金 现货 品种的风险收益类 似 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 净值会随黄金 市场 和易方达黄金 ETF 净值的变化而波动。投 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请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黄金市场 波动 风 险、 基金收益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 与 投 资于目标 ETF 相关的风险 (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所潜在的风险 会 直 接 或间 接 成为 本 基金的 风 险 ) 、 本 基金 交 易时 间与 境 内 外黄 金 市场 交 易时间 不 一 致 的 风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 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 、 在本基金目标 ETF 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 , 面临 募集失败 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II 5、 投 资 于 本 基 金不 等 同于投 资 于 实物 黄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 不可取得黄金现货合 约 或 实物黄金 。投资者应 充分 注意基金投资与实物 黄金 投资的差异。 6、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 联系 也有区别。 (1 )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 方 面, 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 黄金现 货合约;本基金则采 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 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 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 表现 。 (2 ) 在交易方式方面, 目标 ETF 的投资人既可以像 买卖股票一样在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目标 ETF ,也可以申购或 赎回 目标 ETF ;本基金为 普通开放式基金,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按未 知价法进行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3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 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 素主 要包括: 1 )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 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黄金 现货合约, 追 踪业绩比较 基准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 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2) 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影响。 目标 ETF 接受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 、 赎回 , 投资人的申购、 赎 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相对较小 ; 而 本基金按份额净值进 行申 购、 赎 回, 投 资人大量现金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 7、 基 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与债 券 , 基 金投 资 人有 可 能获 得 较 高 的收 益 ,也 有 可能 损 失 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8、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3 七、基金备案 ......................................................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8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八、风险揭示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8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内 部审 核 指引 第 八号<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ETF )联接基金 审 核 指引> 》 、 《 易方 达 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 金 合同 : 指《 易方 达黄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 易 方 达黄 金交 易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指《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易 方 达黄 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易方达 黄金 ETF 或目标 ETF :指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9.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 3 16.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现实 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4. 直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注册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 接受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及转 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起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户 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招募说明书 4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日、天 :指 公历 日 35. 月:指 公历 月 36.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3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的 申请 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9.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1. 《业务规 则 》 : 指《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5. 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申
















































































招募说明书 5 购 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由销售 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9. 元:指 人民 币元 50. 基 金 利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1.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黄 金现 货合 约 、 其 他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4.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 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中 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57.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董 事、 副董 事长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 7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 董事 长、 总裁 。曾 任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 财部 副 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副 总裁 、 董 事。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易 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 东 辉先 生, 管 理 学博 士, 董 事。 曾任 广州 市东 建实 业 总公 司发 展部 投资 计划 员 ,广 州 商贸 中心 (马 来西 亚)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总 经理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贸 发展 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信托 管理 三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信托管 理三 部总 经理 。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兼任 佛山 市国 星 光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新 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佛 山电 器照 明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晟 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现 任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招募说明书 8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总 经 理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事 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永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张 优 造 先 生, 工 商 管理 硕士(MBA) , 常 务 副总 裁 。曾 任 南 方 证券 交 易 中心 业务 发 展 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上 市部 经理 、深 圳证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理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 香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司 基金 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 理、 总裁 助理 、专 户投资 总监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ACE GP 董事 ,ACE MANCO 董事 ,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易方 达源臻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招募说明书 9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固 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 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 (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 责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 岳 先 生 ,工 商 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 产品 执 行 官。 曾 任 中 国工 商 银 行深 圳分 行 国 际 业 务部 科员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办公 室经 理、国 际部 经理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北 京中 心 助 理主 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产品 执行 官,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另类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2、基 金经 理 林 伟 斌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发部 研究 员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指数 量化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兼任 指数 量化 研 究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
















































































招募说明书 10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任 职)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张 胜记 先生。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 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 管理负 责人 员(RO) 、证 券 交易负 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罗 山 先生 ,天 体物 理学 博士 。 曾任 巴克 莱银 行纽 约分 行 衍生 品交 易部 董事 、新 加 坡分 行 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苏 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权 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 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部 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人 ,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及 量化 投资 部资 深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 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量 化增 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兼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张 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原 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与 量化 投 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 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标普全 球高 端 消费品 指数 增
















































































招募说明书 11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招募说明书 12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3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 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招募说明书 14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根据 业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们 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 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 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时 进行 反馈 、
















































































招募说明书 15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 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可 以为 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 工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496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 连续 十一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招募说明书 17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49 项 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国 内外 金融 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 四)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业 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资 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 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控 制原 则 合 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完 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及 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 动必 须在 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原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审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务 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 他 委托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有 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独 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 的基 金资 产、 托管 人的 自 有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 他资
















































































招募说明书 18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 查、评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 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 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 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 络独立 。 高 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 增强 员 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经 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事 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 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 不 定期 地对 业 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数 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 过业 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应 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 务建 立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 完备 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 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 同步备份与数 据更新 外 , 资产托 管部 还 建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 中心 , 能够 确保交 易的 及 时清算 和交 割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 把
















































































招募说明书 19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 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资 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 发展。 完 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参与 , 只 有这 样 , 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组 织结 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建 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托 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 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 约机制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 速发 展 ,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生 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为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申 购资 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规定 的期 限内 进行整 改 , 并且 有
















































































招募说明书 20 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存 在疑义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做 出解 释、 澄 清或纠 正 。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2、代销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变 更代 销机 构 的 公告 。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22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的审 计机构 为普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金 的募集安 排 ( 一) 基金的 类别 联接基 金 (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四) 募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 )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六) 募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投资人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efunds.com.cn)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认购 等 业务。 具 体 销售 机构 联系 方式 以及 发 售方 案以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及 后续 关于 变更 本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请 投资人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 ( 七) 认购安排



















































































招募说明书 24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 2、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投资 人通 过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销 售 机构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需 要同时 遵循 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 上金额 均含 认 购费)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该 部分份 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惠 。 ( 八) 认购费 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 购费 率 本 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认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 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金 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 充养 老 保 险基 金 (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 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特定 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直 销中 心认 购 基金份 额 。



















































































招募说明书 25 特 定 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中 心认 购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特 定投 资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 金额 M (元)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5% 1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 金额 M (元)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赎回转 认购 ” 功 能参 与认 购 本基金, 享受 零认 购费 优 惠 (公告 认购费 率为 固定费 用的 除 外) 。 “ 赎回转 认购 ” 功能 支 持赎回 转出 的基金 为本 公 司旗下 的货 币 型基金 (易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除 外) ,具 体 “ 赎 回转 认购 ” 业务 规则 详见 本公 司 网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 M (元) (含费) 标准认购 费率 网上直销认购优惠费率 广发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农业银行卡 工商银行卡、 中国银行 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天天盈账户、 支付宝账户( 通过易方达 官网购买) 、 华夏银行卡、 平安银行卡、上海银行卡 等 M <100 万 0.5% 0.06% 0.5% 0.5% 0.5% 100 万≤M <500 万 0.2% 0.06% 0.2% 0.2%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招募说明书 26 认 购 费用 由认 购投 资 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 的各 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认购 费用 不计 入基 金资产 。 投 资者 重 复认购 ,须 按每 笔认 购所 对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1+ 认购费 率)


(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 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1.00 元。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认 购份数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认购 费用 不属于 基金 资产 。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 购费 率 为 0.5% , 假定该 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 +0.5%) =99,502.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认购份 额=(100,000 -497.51 +50)/1.00 =99,552.49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552.49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本 基金 100,000 元,认 购 费率为 0.05% ,假 定该 笔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可 认购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 +0.05%) =99,950.0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50.02 =49.98 元


认购份 额=(100,000 -49.98 +50)/1.00 =100,000.02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100,000.02 份基 金份 额 。 3.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基金销 售
















































































招募说明书 27 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表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准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九)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金 备案 ( 一) 基金 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且 本基 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基 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及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上 海黄 金 交易 所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赎回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日期 与赎 回开始 日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招募说明书 30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开放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 投 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 投资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 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否 生 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招募说明书 31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通 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也是 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以 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投 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 ;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人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额 限制 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回 费 1.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招募说明书 32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2. 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 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金 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 充养 老 保 险基 金 (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特 定 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特 定投 资群体 申购 本基金 的 销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含申购 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07% 100 万≤M <200 万 0.03% 200 万≤M <500 万 0.01%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7% 100 万≤M <200 万 0.3% 200 万≤M <500 万 0.1%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3.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33 0-364 0.20%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 用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 购涉 及金 额、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的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 注:对 于 500 万( 含) 以 上 适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 购,净 申购 金 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的其 他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率 为 0.7%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7%)=99,304.8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 额=99,304.87/1.0400=95,485.45 份 例五: 某投 资人(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 过本 管 理 人的 直销 中心申 购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申 购费 率 为 0.07%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07%)=99,930.0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30.05=69.95 元


申购份 额=99,930.05/1.0400=96,086.59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 六: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39.68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35 ( 八)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其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招募说明书 36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申购申 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6.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 暂 停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牌,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 申购。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至 3 项 、 5 至 9 项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招募说明书 37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无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 暂停上 市或 目 标 ETF 停牌,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本 基 金赎回 的。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38 九 、 基金 转换和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具 体规定 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 构。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金 的转托管 、 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 (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三)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招募说明书 40 十 一、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 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 目标 ETF 、黄金现货合约(包括 现货实 盘合 约 、 现 货延 期 交收合 约等 ) 、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必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为易方 达黄 金 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黄 金 ETF 将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 投资于 黄 金现货 合约 ,紧 密跟 踪国内 黄金 现货 价格 。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易 方达黄 金 ETF 追踪业绩 比 较基准 的表 现, 力争 将日 均跟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以内 。在 投资 运作 过程中 ,本 基 金 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风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场 申购 、赎 回 的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方 式参 与易 方达 黄金 ETF 交易。为 更好 地追 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表现 , 当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流动 性不 足 或 黄金 现货延 期交 收合 约投 资成 本更低 时, 本基 金 可适当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延 期交收 合约 。 基 金 管理 人还 将 关 注国 内其 他 黄金 投资 工具 的推 出情 况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投资 于挂 钩黄 金价 格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包括 但不限 于远 期、 期货 、 期 权 及互换 协议 )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与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相适 应的 投资策 略, 在充 分评 估 其 预期风险 及 收益 的 基础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按上海黄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 盘价计 算的收益率 ×95% +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5% 若未来 易方 达黄 金 ETF 变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 在 征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 长 期来 看, 本基金 具有 与目 标 ETF 及其所代 表 的国内 黄金 现货 品种 的风 险收益 类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 六)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基金 经理 按照 公司 制 度提交 资产 配置 计划 ,经 审议后 实施 ; (2) 基 金经 理采 取申 购、 赎 回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 标 ETF 的买 卖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门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 和评估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警 ; (4) 基金 经理 持续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招募说明书 42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9)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因黄金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招募说明书 43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 改 上 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相关 限制 相应调 整 ,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所投 资证 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因持有 目标 ETF 、 黄金合 约 而产 生 的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其他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 产以 公平的 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二、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黄金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三、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金 现货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 法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 以其 估值 日在上 海黄 金 交易所 挂 盘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3)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招募说明书 46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5) 交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6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按估值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招募说明书 47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招募说明书 48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说明书 49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认 为必 要并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四、基 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 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 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五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 因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 易、 结 算、 仓储 以及 申购 、 赎回 目标 ETF 过程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 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 金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 行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 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 年管理 费 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调整 后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招募说明书 53 金 ETF 公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托管 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调整 后 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 ETF 公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4 2、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的 “ ( 六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与 “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中的相 关规 定。 ( 五)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六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披 露方 式、 登 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招募说明书 57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招募说明书 58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59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 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受 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目标 ETF 变更; (27) 本基 金变更 业 绩比 较基准 ; (28)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9) 本基 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新服 务 ; (30)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招募说明书 60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八、风 险揭示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黄 金市 场波 动风 险 本 基 金直 接或 间接 投资 于在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 现货 合约 。因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的共同 影响 ,黄 金现 货合 约价格 的变 化可 能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的 波动 ,产生 系统 性风 险 。 影响黄 金现 货合 约价 格的 因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影 响黄 金供 求关 系的 因素, 包括 黄金 生产、 加 工商库 存的 变动 或对 冲行 为、 各 国 央行购 买和 出售 黄金 储备 的行为 ,以 及主 要黄 金生 产国黄 金生 产成 本的 变动 等因素 ;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 预期;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与汇 率水 平的 变动 ; (4)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5)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同 期表 现之 间可 能存在 偏离 ,主 要影 响因 素 包括 : (1) 易 方达 黄 金 ETF 相对业绩比 较基 准的 跟踪 误差 :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易方达 黄 金 ETF 追踪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表现。 易方 达黄 金 ETF 相对于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收盘 价的 跟踪 误差 会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管 理费 和 托管费 收取 等其 他导 致基 金跟踪 误差 的情 形。 3、 由于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 方面与 易方 达黄 金 ETF 不同, 因此 本基金 具有 与易 方达 黄 金 ETF 不同的 净值 增长率 。 4、与 投资 于目 标 ETF 相关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联接基 金,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易 方达 黄金 ETF ,投 资易方 达黄 金 ETF 潜在的 风险因 素可 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本 基金 的风 险。 与投 资易方 达黄 金 ETF 相关的风险包括黄金 市场波动风险、基金 跟踪 偏离风险、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价格折溢 价 的风 险、 本基 金交 易时间 与国 际及 国内 黄金 市场交 易时 间不 一致 的风 险等特 有风 险, 以
















































































招募说明书 62 及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其 他风 险。 投资 者应 知悉并 关注 易方 达 黄金 ETF 招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的 风险 揭示 内容 。 5、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的 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若 未来易 方达 黄金 ETF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可能 会有一 定 调 整, 以反 映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须 承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6、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内外 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 于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时间 与 境 内外 黄金 市场 的 交易 时间 并不 完全 一致 , 投资 者在 境外 黄 金市 场开 放时间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夜盘 交易 期间 ,无 法参 与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因此 ,在 国际 金价出 现大 幅波 动时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及时反 映国 际金 价 市场的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因 为 国 际金 价的 不利变 动遭 受损 失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基金 无法 购入 足 额证 券或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本 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巨额 赎回 导 致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目 标 ETF 因暂停估值、 不可 抗力 、 黄金 现货 实 盘 合约 暂停 交易 、赎 回达到 当日 赎回 比例 上限 等原因 暂停 或拒 绝赎 回时 致使本 基金 无法 变 现等。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3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九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招募说明书 65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6 二 十、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合约 、 其 他证券 等所 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和 黄 金合 约租借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



















































































招募说明书 67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招募说明书 69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黄金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70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招募说明书 71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按照 目标 ETF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并 对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招募说明书 72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 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招募说明书 73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 规则;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 ;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因 目 标 ETF 变更或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相应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或 调 整;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有权 决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方 式、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75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招募说明书 77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招募说明书 78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 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金 份额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80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因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 易、 结 算、 仓储 以及 申购 、 赎回 目标 ETF 过程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 金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招募说明书 81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 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 年管 理费 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调整 后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 ETF 公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托 管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调整 后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 ETF 公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招募说明书 82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 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目标 ETF 、黄金现货合约(包括 现货实 盘合 约 、 现 货延 期 交收合 约等 ) 、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必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为易方 达黄 金 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招募说明书 83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且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9)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 改上 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相关 限制 相应调 整,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招募说明书 84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85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8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方 式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或 签章 并在 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51026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89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 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 融 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包括目 标 ETF 、黄金现 货合约 ( 包括 现货 实盘 合 约、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等)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 银 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必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易方 达黄 金 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招募说明书 90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本 基金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 b.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 c.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f.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g.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h.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 投 资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或相 关限 制相 应调 整,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招募说明书 92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招募说明书 93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招募说明书 94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黄 金账 户及 其他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日 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追偿 ,但 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招募说明书 95 退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申请 交易编 码和 开立 黄金 账户 。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 易 所的 规则 开立 用于黄 金现 货合 约 交易的 专用 结算 账户 。 基 金 证券 账户 、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和 黄金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招募说明书 96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 金现 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实 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 在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延 期 交收 合约 ,以其 估 值日 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 盘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③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招募说明书 98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⑤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⑥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按估值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招募说明书 99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招募说明书 100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 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 行 协商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0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招募说明书 102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招募说明书 103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 易 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据 在代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对账 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代销 机构 网 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 统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相关 公 告 。 ( 五) 资讯服 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 资 者 如果 想 了解 基 金产品 、 服 务等 信 息, 可 拨打如 下 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招募说明书 105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四、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易方 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四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