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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F(159948)

创业板E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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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2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7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8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八、 风险揭示 ..................................................................................................................... 6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2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6]559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 创业板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还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 等等。本基 金被动跟踪 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同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 投资 人 在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南方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南方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创业 板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创业板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以 下 可 简 称 “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4 、ETF 联 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 下简称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5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 场内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及办理场外申购 赎 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发售代 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 业务的机构 28 、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招募说明书 6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 则》 :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包括其 不时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以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 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基金合同 规定的赎回对价 或现金 的行为 44 、 申购赎 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 、 申购对 价: 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 、 赎回对 价: 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 、标的指 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 、组合证 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 、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 数 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 、 现金替 代: 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 现金差 额: 指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 、元:指 人民币元 53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54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招募说明书 7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现 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博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 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 司董事会秘 书、总裁助 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 国招募说明书 9 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 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发行 部经理、资 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投 资银行总部 业务总监 、 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等 职务。现任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的副总裁、 党委委员 、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中 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 工作从业经 历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 师、深圳市 人大法工委 办公室主任 科员、深圳 市光通发展 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 、 深圳市投资 管理公司总 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外 劳动服务有 限公司党总 支书记、董 事长等职 。 2004 年 10 月 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 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 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 部部长、投 资发展部部 长、企业一 部部长、战 略发展部部 长,长期从 事投融资 、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 )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 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办 公室主任、 营业部经理 、计财部经 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 、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 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招募说明书 10 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 硕士专业学 位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助教 、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现 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 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国信 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 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 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 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 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历,中国 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 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 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15 年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 州电子工业 学院会计专 业 ,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证券, 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瑞通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 籍。曾在浙 江兰溪马涧 米厂、浙江 兰溪纺织机 械厂、深圳 市建筑机械 动力公司 、 深圳市建设 集团、深圳 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成立 至 今,历任公 司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 经理,财务 预算部副部 长,长期从 事财务管理 、投融资 、招募说明书 11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 ,监事,中 共党员,学 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 中国籍。历 任三明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 副经理, 自 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 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中国籍。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 司财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证 券,先后担 任计财部财 务综合组负 责人、 直 属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 财 务会计部 计划财务部 经理、风险 控制部总经 理助理兼审 计部经理 、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兴 业证券风 险 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 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 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 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 、公司高管 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 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 基金,现任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副总 监、南 方招募说明书 12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曾任职于 财政部地方 预算司及办 公厅 、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产 品开发 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南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 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 克 川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中国农业 银行副处级 秘 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合证券 ( 现 为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 任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全国 社 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 管理学学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金融分析师 (CFA ) 资 格、 注册会计师 (CPA ) 资格。 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 2010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南方恒生 ETF 的 基 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 500 工业 ETF 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至今 , 任南方 500 原材料 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 今, 任南方高铁、500 信息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 官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 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执行总监茅炜先生, 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招募说明书 13 生。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 1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 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招募说明书 15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在职 能上应当保 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 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招募说明书 16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招募说明书 18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 、网下现金 发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锐珊 2 、网下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 《发售公告》。 3 、网上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 《发售公告》。 二 、 登 记结算 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名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 (0755 )25946013 传真: (0755 )25987122 2 、名称: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B 座3 层 招募说明书 20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 、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 、薛竞


招募说明书 21 六、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3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6]559 号 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 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具体开通 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价格为 1.00 元。 七 、 认购开户 1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 )已有深 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 尚 无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各 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 、账户使用 注意事项 (1 )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只能进行基 金的现金认 购及二级市 场交易,如 投资者需要 参 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 (2 )已购买 过由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 的基金的投 资者,其拥 有 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时 可 参 照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 按 照 不 高 于1.0% 的标准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九 、 网 上 现 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详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 。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 金认购,随到随得。 2 、 认购限额 :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招募说明书 23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 认购本基金 时, 需按发售 代理机构的 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 办理 认 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 、认购金额 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 +佣金比 率 )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十、 网 下 现 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详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 。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下现 金认购,随到随得。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 认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现 金 认 购的, 每笔认 购份额须 在10 万份以上( 含10万份)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 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 认购本基金 时, 需按基金 管理人的规 定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认购金额 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 +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网下现 金认购款项 利息数额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 ,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5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提交的网下 现金认购申 请, 由基金管 理人于T +1 日进行有效 认 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一、 网 下 股 票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 认购限额 :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招募说明书 24 份股和已公 告的备选成 份股。单只 股票最低认 购申报股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 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 认购本基金 时, 需按发售 代理机构的 规定, 到发售 代理机构网 点 办理认购手 续, 并备足认 购股票。网 下股票认购 申请提交后 不得撤销, 发售代理机 构对投资 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 、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 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个股 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 波动及其他 异常情 况, 决 定是否对个 股认购规模 进行限制, 并 在网下股票 认购日前3 个 工作日 公告限制认购规模 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8 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下 股票认购期 间价格波动 异常或认购 申报数量异 常 的 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 认购期内每 日日终,发 售代理机构 将股票认购 数据按投资 者 证 券账户汇总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T 日 日终(T 日为 本基金发售 期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 人初步 确认各成份 股的有效认 购数量。登 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确认数据, 将 投资者申 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 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 的佣金, 从投 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者 净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的 初 始登记。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认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 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n 代 表投资者提 交的股票总 只数,n ≦40。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 只股 票的申请,则n =1 。 (2)“第i 只 股票在T 日的 均价”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T 日 行情数据,以该 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 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 在T 日至登记 结算机构进 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 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权益 变动, 则由于 投资者获得 了相应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将按如下 方式对该股 票在T 日 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 + 每股送股比例) 招募说明书 25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 股价×配股比例)/(1 +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T 日均 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 股比例+每股 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 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T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 股现金股利 或 股 息)/(1 +每 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有效 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的计算方式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 。 如果投资 人 申报的个 股认购数量 总额大于基 金管理人可 确认的认购 数量上限 , 则按照各 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 登记机构将不 办理股票的 过户业务, 正常情况下 ,投资 人未 确认的认购 股票将在认 购截止日后 的4 个工 作 日起可用。 2 )若某一股 票在网下股 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至 登 记机构 进行 股票过户日 的冻结期间 发 生 司法执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登记机构 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7 、特别提示 : 投资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 股票认购, 并 及 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 露等义务。 十 二 、 募 集 资 金利息 与 募 集股票 权 益 的处理 方 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 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前所 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募集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归 投 资 者 所有。 十三、 募 集 期 间的资 金 、 股票与 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 组 合 证 券 认 购 专 户 。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 份额 折 算与 变 更登 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的后期运作 过程中, 为了更好的跟踪指数,可以 依据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折算 ,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 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按照 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 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计入 基金财产) , 加总得到折 算后的基金 总份额。基 金份额折算 的具体方法 由《招募 说明书》 或份额折算公告中规定。 招募说明书 28 九、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 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间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暂停 基金的上市 交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 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 为直接以 创 业板指数 为 标的的非上 市的开放式 指数基金 。 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 30 十、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规则。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明书 31 2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 购 、 赎 回 应 遵 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金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和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的规定;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 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时,须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申 购对价。投 资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 ,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 或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的交收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的规定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 金份额、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招募说明书 32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 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额 时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赎回对价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 3 、 投资人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招募说明书 33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 现金替 代分为3 种类 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和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 ,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1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 日 (简称为T+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2 日 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 于2 日,则以 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T+2 日后第1 个 工 作 日 (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T 日起第21 个 交 易 日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 算;T +2 日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则为T 日起第22 个 交 易 日)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招募说明书 34 现金替代多退 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 固定替代金 额” 。固定替 代金额的计 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 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 4 、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是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估 计 并 在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T-1 日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T 日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前 收 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T 日 经 除 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前 收 盘 价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 另 外 , 若T 日 为 基 金 分 红 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 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48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招募说明书 36 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 安排。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业务。 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 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的规定 为准 , 详见届时 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的开放 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时间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说明书 37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截 至 时 间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 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 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场外 份额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场外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 低场外基金 份额余额以 及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有 的场外基金 份额上限 , 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场 外申购赎回 情况以及基 金运作状况 ,在每个开 放日对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 38 累计申购/ 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 赎回设定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 “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部分的约定。 4 、 投资人 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水 平 , 收 取 一 定 的 申 购 费 和/ 或 赎 回 费 并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确 保 覆 盖 场 外 现 金 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 当前的申 购、 赎回费 率如下: 申 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 :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 实施前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6 、 由于场内 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 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招募说明书 39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 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 人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三、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 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 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 不可控的原 因 未公布申 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 后发现申购 赎 回 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 算错误 。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场外或场 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或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赎回对价 。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场外份额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招募说明书 40 6 、相关证券 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 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 或 者 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未 公布申购赎 回清单 ,或 在开市后发 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 误 或 IOPV 计算错 误 。 8 、场内或场 外 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 、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8 项以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五、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 场外基 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 场外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场外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场外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场外赎回申请量占 场外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 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 交 场外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用。 八、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并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具 体 规则在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开通公告中列明。 九、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 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 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十、 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招募说明书 42 若基金管理 人推出以本 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 向 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资人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 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 申 购 方 式 , 并 于 新 的 申 购 方 式 开 始 执 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股票) 、衍生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 (国债、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 后,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 响时,或因 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 、构建投资 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 仓 策 略 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 复制法确定 目标组合, 根据对成份 股流动性的 分析,确定 合理的建仓 策略, 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 投资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日常投 资组合管理 (1 )可能引 起跟踪误差 各种因素的 跟踪与分析 :基金管理 人将对标的 指数成份股 的 调 整、股本变 化、分红、 停/ 复牌、市 场流动性、 标的指数编 制方法的变 化、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 )投资组 合的调整: 利用数量化 分析模型, 优选组合调 整方案,并 利用自动化 指 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招募说明书 44 (3 )制作并 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 T 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 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 )定期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 )根据标 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 )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等的支付要 求,及时检 查组合中现 金 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 、投资绩效 评估 (1 )定期对 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 )指数化 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基金经 理根据量化 评估报告, 重点分析本 基金的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产生原因 、 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力 争控制本基 金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 误 差不超过 2%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 投资限制、 交易费用及成本, 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 决定是否采用 抽样复制 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若本基 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招募说明书 45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3)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 46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 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招募说明书 47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9 十三、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股指期货 、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招募说明书 50





5 、因持 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及自律 规则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 51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说明书 52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3 十四、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确 定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招募说明书 54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招募说明书 55 十五、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56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0.03% 计提。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的 下 一 季 度 ( 自 然 季 度 )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 自 然季度)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 照 5 万元收 取。 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 当季指数使用许 可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使用许可费=max (50000 元 ×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当季天数 , 当季累计计提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时, 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费率和计费方式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 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57 十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招募说明书 59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招募说明书 61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八、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9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 本基金可 投资于股指 期货,股指 期货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 品 ,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招募说明书 64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杠 杆风险:因 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交 易而存在杠 杆,基金财 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 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 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 但从长期看 ,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 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 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 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招募说明书 65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 、IOPV计算 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 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 投资人交易 、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 时 参 考。 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也可 能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人 自行承担后果。 6 、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7 、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 于 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 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招募说明书 66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67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8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款项 或股 票、应付申 购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69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70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司法机 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或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招募说明书 71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招募说明书 72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及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 以 本 基 金 为 目 标 基 金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相 同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招募说明书 73 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明书 74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75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招募说明书 76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 或 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 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招募说明书 77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招募说明书 78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招募说明书 79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确 定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招募说明书 80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81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 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股票) 、衍生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 (国债、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 后,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82 (1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若本基 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3)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招募说明书 83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股指期货 、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招募说明书 84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 上市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 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及自律 规则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招募说明书 85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招募说明书 86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布。 招募说明书 87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招募说明书 90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股票) 、衍生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 (国债、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建仓完成 后,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应 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若本基 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的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招募说明书 91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3)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招募说明书 92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 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招募说明书 9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招募说明书 94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招募说明书 95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招募说明书 98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及申购/ 赎 回代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 述 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为 投资人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波 动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 在线客服、 客服电子邮箱等, 投资人可在 线提问或留言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 《南方创 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南方创 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创 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募说明书 0 (本页仅供《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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