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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货币(000533)

永赢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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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四月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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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93 号 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的过往业绩也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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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27 日 ,投 资组合报告为 2015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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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74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123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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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关 于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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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永 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订之《永赢 货 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指《永赢 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 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 证监 会第 29 次主席办 公会议 审议通过,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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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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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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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其计算公式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总数× 10000 48、七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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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 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 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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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节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 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13]1280 号文 件批 准,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 经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 民币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民 币 135,000,000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67.5%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 出资人民币 20,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 9,9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95% ; 赵楠出资人民币 6,0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005% ; 田中甲出资人民币 5,5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775% ; 赵鹏出资人民币 5,5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750%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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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毛慧出资人民币 3,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00%; 李峻出资人民币 3,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650% ;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 3,7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875% ; 祁洁萍出资人民币 1,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00% ;


钟菊秀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 陈遥出资人民币 6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00% ; 周良子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 宋聿飞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


姜灵灵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张文博出资人民币 5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50% 陈晟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


张哲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狄泽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


洪幼叶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徐一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孟祥宝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周华睿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陈佶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刘硕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余帅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沈望琦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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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霖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安福廷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华靓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罗维开先生,董事长 , 硕士,经济师。21 年 金融业从业经验,曾 任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业务科科长、 天源支行副行长、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 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 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 部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业务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 团资金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华侨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宋宜农先生,董事, 硕 士。20 年金融业从业 经验,曾任长盛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楠先生,董事,硕 士 。18 年证券基金研究 投资经验,曾任中信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投委会委员;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 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英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 事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 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曾任人 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团总支书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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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记,现任教于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商海粟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在光大国信 旅游公司、 北京金融街物业 管理公司任职。 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 不动产相关法律事务。 2. 监事 会成员 陈辰先生,监事,硕 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 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 务 部; 金盛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深圳发展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蔓青先生,监事, 硕 士。13 年金融 行业从 业经验,曾任景顺长 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IT 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李峻先生,监事,硕 士 。19 年金融行业从业 经验,曾任职中保信 期 货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中信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3. 管理 层成员 宋宜农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赵楠先生,副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4 年金融 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基金运营部总监。 赵鹏先生,副总经理 , 硕士。19 年金融行业 从业 经验,曾任深圳 市 南山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律事务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 问;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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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督察长,学士。10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职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祁洁萍女士, 硕士, CFA,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综合研究所债券分析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研究岗;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原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顾问兼执行董事。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5.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宋宜农先生、 分管投资 的副总经理赵楠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女 士等。


督察长、监察稽核总监、交易总监、研究人员可列席,不具有投票权。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并主持会议。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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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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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 委 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 为 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 券交 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 性 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 立性原则、相互制约 原 则、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 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 控制程序组成, 具体 包括控制 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 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 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 控制委 员会、IT 治理 委员会 、产品 委员会 、 估值委 员会 等 专业委员 会。 (2 )公司各部门之 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 互相合作,又互相核 对 和制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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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 经 营和规范运作,重视 员 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 , 制定 和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 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 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 制 制 度 。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 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 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 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 复核; 在岗 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 分 离。投资管理决策职 能 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 隔 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 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 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 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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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 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 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 务有 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 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 、 解聘、 培训、 考 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 制度,确保人力资源 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 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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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内部控制 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 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 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 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 管理 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 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 控制 制度。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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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四节 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 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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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 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 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 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 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 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善 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 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 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 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响 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 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 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 线试点。 “鑫存管”证 券客户 保 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 均为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 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 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 可 ,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 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 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奖项;荣获中国银行 业 协会授予 的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和 “年度 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 两个 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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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 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 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 、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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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一)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 照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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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流 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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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五节 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客服热线:021-5169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 002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 8340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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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nbcb.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 www.howbuy.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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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赵楠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站:www.ydsc.com.cn (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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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 0132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 蒲昕玮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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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 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濮晓达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杭翔、 濮晓达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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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六节 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 证监许可 〔2014〕93 号文准予注册。 ( 二) 基金类 型和 存续期 限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三)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募 集 期 为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597,106,025.00 元, 折合 597,106,025.00 份。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4,181.43 元, 折合 34,181.43 份, 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 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597,140,206.43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3,05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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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七节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 年2月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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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八节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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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 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 金管 理 人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当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 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 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 内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功。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功。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通过各销售机 构划往投资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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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在销售网点 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2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 赎回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0.01 份。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 本基金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本 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保有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单个账户和 单个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 和单个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 量的限制,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和 单个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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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 费。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可得 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1)投资人部分赎回 基 金份额时,如其未付 收 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 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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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例 3: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 万份, 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 人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万 份 时 ,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30,000.00 元,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剩余累计 收益为 200 元。 例 4: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 万份, 累计收益为﹣200 元,T 日该投 资人赎回 3 万份。此 时,投资人部分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赎 回 后剩余 2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万 份 时 ,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30,000.00 元, 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2 万份, 剩余累计收益为﹣200 元。 2)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 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 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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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 万份,累计收 益为﹣1,000 元,T 日 该投 资人赎回 49,200 份。此时,该 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 8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 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1,000× (49,200/50,000)= ﹣984.00 元 赎回金额=49,200× 1.00 ﹣984.00=48,21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9,200 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00 元,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 益为﹣16 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中的累 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例 6: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 万份, 累计收益为 200 元, T 日该投资人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200=50,200.00 元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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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5 万 份 时 ,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0,200.00 元。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办理增加份 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 回基金确认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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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 、3、5 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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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 续 两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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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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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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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九节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 二) 投资理 念 经过团队缜密研究, 主动判断货币市场利率变动, 合理进行期限与类属配 置,以实现本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超过基准的稳定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包括以下: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1、货币市场利率研判与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利率研判与管理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 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对未来一段时期 的货币市场利率进行研究判断, 并根据研究结论制定和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 配置,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与投资人流动性需求的判断, 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 期限。 在预期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或投资人赎回需求提高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 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和满足投资人流动性需求; 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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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或投资人申购意愿提高时, 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获得 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和为投资人潜在投资需求提前做准备。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的短期国债、 企业债和债券回购, 在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短期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 债券回购, 以及同业存款、 定期 存款等品种。 由于上述工具 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 本基金统筹兼 顾投资人的流动性与收益率要求, 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证组 合的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提高组合的收益性。 4、灵活的交易策略 由于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 季末效应等因素, 以及投资人对信息可能 产生的过度反应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 场机会。通过研究其动因,可以更有效地获得市场失衡带来的投资收益。 ( 五)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 述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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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业 债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存放在 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不 具 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 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除发生巨额赎 回 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 个交 易 日 均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 赎回 致 使 本基 金债 券 正 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与由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5)条外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 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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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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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 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 款、大 额 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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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回购(包括正 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 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 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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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36,370,004. 87 64.59 其中: 债券 1,936,370,004. 87 64.5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4,001,861.00 16.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2,742,430.79 13.77 4 其他资 产 154,756,207.84 5.16 5 合计 2,997,870,504. 50 100.00 2 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36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9,899,455.15 5.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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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较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4 注: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20 天。" 3.2


期 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40.75 5.2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8.1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10.2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18.75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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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 26.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4.27 5.27 4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288,686.32 7.0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288,686.32 7.0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36,081,318.5 5 61.0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36,370,004.8 7 68.1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 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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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 期 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债 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554047 15渝机 电 CP001 1,000,000 100,176,756. 95 3.52 2 150215 15国开15 1,000,000 100,012,036. 78 3.52 3 011599504 15三花 SCP001 800,000 80,216,153.1 1 2.82 4 011599449 15三安 SCP003 600,000 60,399,780.6 4 2.12 5 041561035 15凤凰CP003 600,000 60,093,650.7 7 2.11 6 011599188 15吉利 SCP001 600,000 60,088,355.9 8 2.11 7 011598117 15中电 信 SCP005 600,000 60,001,100.9 5 2.11 8 011599996 15航天 电子 SCP001 600,000 59,995,097.7 5 2.11 9 041563007 15洛娃 科技 CP001 500,000 50,554,403.5 1 1.78 10 041554046 15扬州 绿产 CP001 500,000 50,336,388.5 0 1.77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303%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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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58%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702%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 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0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1,395,026.01 3 应收利 息 33,361,181.83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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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8 合计 154,756,207.84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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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节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2 月27 日 -2014 年12月31日 3.5286% 0.0059% 1.1392% 0.0000% 2.3894% 0.0059%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月31日 3.9839% 0.0058% 1.3500% 0.0000% 2.6339% 0.0058% 2014 年2 月27 日 -2015 年12月31日 7.6530% 0.0058% 2.4892% 0.0000% 5.1638% 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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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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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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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 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 日已 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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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 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估值错误责任 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 基金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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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 如 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 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 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值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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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 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按估值方法第 3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 场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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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 现 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每 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 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 权 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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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 月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 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具 体 做 法 是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当 前 累 积 收 益 结 转 为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本 基 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 第十 六节相 关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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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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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本条第(一)款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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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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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 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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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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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 全 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 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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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额 总 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 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 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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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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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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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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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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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货 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 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等 国家 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宏 观 经济 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 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 )利率风险。利 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 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 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本 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 投 资者 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 基准 的收益, 若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 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债券回购风险 。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 基 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 ,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 波动性加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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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 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 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 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 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 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波动等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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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 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 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 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 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 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 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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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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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 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 续后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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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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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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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 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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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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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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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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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 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 独 立 ;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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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 )复核、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的每 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运 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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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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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 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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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 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 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范围或策略(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 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或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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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经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管 理 人、 代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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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 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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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及法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 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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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 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款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 突的前提下,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 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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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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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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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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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 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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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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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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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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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 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 具 ,主要包括以下:现 金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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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业 债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不 具 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 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除发生巨额赎 回 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 个交 易 日 均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 赎回 致 使 本基 金债 券 正 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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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8 )本基金与由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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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 金合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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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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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 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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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 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 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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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 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银行 间市 场清算所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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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 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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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 增事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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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 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导致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 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 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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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 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 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 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 回金 额等) ,进而导致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 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计 算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 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 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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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 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 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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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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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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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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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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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第二十一 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 、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 、 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 (021-5169 0111 ) , 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 ×24 小时自动查 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 务。 3 、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 、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 账单。 2 、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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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 踪 反 馈 。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 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 线:(021)5169 0111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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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二十二 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 中 国 人 民 抗 日 战 争 暨 世 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 年纪念日” 假期前暂停申购 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08-28 2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国庆” 假期前暂停申购业 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09-25 3 永 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司网站 2015-10-10 4 永 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0-10 5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为 永 赢 货 币 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0-17 6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0-24 7 2015 年度 永赢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1-10 8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1-19 9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 “元旦” 假期前暂停申购业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5-12-28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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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务公告 10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6-01-16 11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6-01-22 12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 春 节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 站 2016-02-02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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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二十三 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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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二十四 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 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