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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优势(360007)

光大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 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23 号) 
核准日期:2007 年8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6 年 2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5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九、 基金的投资.................................................... 69 十、 基金的业绩.................................................... 8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8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七、 风险揭示 ................................................... 105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44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 则 (试行) 》 、 《 光大 保德 信优势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光大 保德信 优势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光大保 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托 管协 议: 指 《光大保 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销 售代 理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 《光大 保德信 优势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合同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治理 准则》 :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 律法 规及相 关规 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公司 :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销 售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 销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 指办 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 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投 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 人投 资人: 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指在中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人;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 过核准的最低募 4 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基金合同生 效 后的基金存续期间 ,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 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 效 后的基金存续期间 ,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 申 请 将 手 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一 定 价 格 卖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收 回 现 金的行为 ; 巨 额赎 回: 指在开放式 基金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 份额的10% ;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5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人 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 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 收的 认/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 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资产价值; 指 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网 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 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 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 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 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 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动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7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陶耿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 ,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 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 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 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8 孙佚 先生, 监事 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 。现任 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 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 郁 疆 先 生 , 监 事 , 澳 大 利 亚 堪 培 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 席市场总监 ,并兼任 市场支持部总监及券商业务部总监 。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中 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 历任 中 国 科 学 技术 大 学 化学 系 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 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


9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 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担任首席运营总监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 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高宏华女士,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0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25 日。 周炜炜先生,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26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 。 现任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CFA, 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6 年 6 月 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2007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 兼任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10 月至今历任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权益投资副总监; 现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研究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 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何奇先生,2010 年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 法学双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武汉 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12 年7 月至2014 年5 月在长江证券担任分析师、 高级 分析师;2014 年 5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 员、 高级研究员,并于 2015 年6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 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10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陶耿 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 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研究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 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1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2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13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 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14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 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15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 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 行内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16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和风险控制 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进行拟订、 修改, 并经 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 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 章程》 及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 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本集 团总资产5.2223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2.14%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18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 (QFII)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 保险资 金 托管、企 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 值,独 创 “6S 托 管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 护您的 业 务、保护 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 、托 管 业务综合 系统 和“6 心 ”托管服 务标 准,首 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 金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 小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三年发 展,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规模 快 速 壮大。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1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1 只, 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90.05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5.66 亿元, 同比增长 68.83% ,托管资产余额 7.16 万亿元,同比 增长 101.9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 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 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 十 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 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19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 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 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 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 月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4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72,766.84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20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 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 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 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盖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操作环 节、覆 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 防 范各种 风险, 托管组 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 原则。 各 室、各 岗位职 责应当 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托 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适应 我行托 管 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 原则。 业 务营运 、稽核 监察等 相 关室, 应当在 制度 上 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 重要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在 全面控 制 的基础 上,关 注重要 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21 (8 ) 制衡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在 托管组 织 体系、 机构设 置及权 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本效 益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当 权衡托 管 业务的 实施成 本与预 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的 制度建 设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 制定了 《招商 银行证 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 建立了 灾 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 险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托 管项目 审批、 资金清 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 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22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联系人: 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4 3.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7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4.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5.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8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7.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9.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29 客服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0.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2.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30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5.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31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6.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7.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32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9.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1.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33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2.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 (021)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3.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4.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34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5.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6.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 -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 -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38.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39.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 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0. 浙 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41.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3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3.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4.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37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6.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7.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 、13、15 、16、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8 48.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0.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51.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2.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0 54.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6.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41 57.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58.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59.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4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0.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 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2.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4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3.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4.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5.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44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6.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7.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www.8.jrj.com.cn 68.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45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69.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0.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7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单元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观 诚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46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7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47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7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7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48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7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49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5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公告 。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 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 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宣伟华 经办律师: 宣伟华、屠勰、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安永 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港平


51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2007 年 8 月 21 日为募集期, 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9,905,973,604.86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 元人民币。 本 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39,92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9,905,973,604.86 份 基 金 份 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正式生效。


5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7 年8 月24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4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进行。 若发生 销售机构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 日及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 整并最迟 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2、投资理财中心 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3、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


55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 在 调 整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刊 登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 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 赎回” 原则, 即本基 金 申购以 金额 申 请,基 金 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在 分级申 购限制 的 情况下 ,申购 费用按 单 笔申购 申请金 额对应 的 费率计 算; 4、当 日的申 购和赎 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 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当 日 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申 购与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与 通知 对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56 3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 款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 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 数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7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 =4,105.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 的0.5% ,由赎回人承担。具 体费率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对应费率 为0.5%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 元 赎回费用=5,000 ×1.2×0.5% =30 元 赎回 金额=6,000 -30=5,97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4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公式


58 申请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交 易日(T +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 中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 销售及 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招募说明 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59 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办理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内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 因技术 故障或 人 员伤亡 导致基 金销售 系 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 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为保护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该申购申请 ;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至(4) 项或 (6)( 7)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 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 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 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0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最 迟在2 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将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 巨额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巨额赎 回申请 发生时 ,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含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一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2日内 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 暂停公告 。暂 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1 天但 少于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日 的前1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 和网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2 周, 基金管 理 人应在暂 停期 间每2 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最迟提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报刊和网 站上 连续刊 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 2.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6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 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 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本 基 金 与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基 金 转 换业务。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63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 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 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基金转换规则 (1)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 同一销 售机构 办理 ,且 该销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价 ”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的 64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 基金转换遵循 “份 额转换” 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 换申 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当 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 日的基 金转 换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 换费用 中申 购 补差费 实行外 扣法 收取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转换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 册登 记手续。 (3) 、本 公司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 交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 场剧烈 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 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 、法律 、法规 、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 其他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65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 间


投资者可 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 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 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 66 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 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 其他销售 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 式


(1) 申 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须 拥 有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有 关 凭 证 到 指 定 的 各 销 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 额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不设金额级差。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者 可与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 不设金额 级差 。 6. 扣 款日 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 式


(1)销 售机 构将按 照 投资者申 请时 所约定 的 每月固定 扣款 日和扣 款 金额进行自 67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 者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则 不 扣 款 , 请 投 资 者 于 每 月 扣 款 日 前 在 账 户 内 按 约 定 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 率


目前 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故 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如无另行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 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 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与解 冻 1 、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68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 , 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 基金份额, 但在赎回的情况下, 必须向原申购 (认购 ) 的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 (认购) 基 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 (认购) 基金的销售机 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 缴纳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3 、 基 金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6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的实现, 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证券市场的变 化进行行业配置, 通过科学投资 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回报 。 ( 二) 投资理 念 科学配置,理性投资,精选品种,收益实现。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 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追求绝对收益的基金 , 强调在敏锐把握证券市场和中国经济变化方 向的基础上, 适当配置资产在各类证券和行业之间的比重, 通过收益管理和稳健 的投资操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1 ) 宏观经 济运行 的 变化和 国家的 宏观调 控 政策将 对证券 市场产 生 深刻影 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国家财政 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 物 价 70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 ) 运用历 史数据 并 结合光 大保德 信内部 的 定性和 定量分 析模型 , 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 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 ) 结合上 述 宏观 经 济对各 类资产 未来收 益 影响的 分析结 果和本 基 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 、股 票类品 种 投 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 主要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柱 型产业 。 由于国家重点 支柱产业代表了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为中国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强劲的动 力, 因此, 这些行业必 将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发展, 处于这些产业中的上 市公司具有业务增长快、盈利能力持续稳健上升的特点。 在具体的行业选择上, 本基金将从三个维度进行考虑: 一是从全球产业分工 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比较优势角度; 二是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角 度, 即行业发展受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的大小; 三是从行业竞争状况、 盈利 状况、行业所处生命 周期和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等角度进行敏感度分析。 在以上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公司开发的树状集群评价体系选择出 本基金投资 的重点考虑行业 。 树状集群行业分析体系是本基金行业分析及配置的主要工具, 该体系利用定 量和定性指标对不同行业进行重点因素分析。 在定量方面主要利用行业投资回报 (行业平均的资本回报率等) 、 行业盈利状况 (行业平均的利润率等) 、 行业估 值水平等指标; 在定性方面则重点考虑利用行业周期阶段、 行业竞争状况、 产业 政策、行业进入壁垒、买方议价能力等指标。 (2 )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本基金将 主要投资于以 上确定的目标行业内按 总市值排名前 三分之一的大盘绩优股。 A.根 据上市 公司的 财 务指标 、公司 管理的 规 范程度 等相关 信息对 目 标行业 的上市公司进行筛选, 从而形成一级股票池。 所选择的财务指标主要为能够反映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增长速度和财务安全性的指标, 具体包括: 市盈率、 市净率、 71 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销售毛利率、 存货 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总资产 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资产负 债 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 率、 已获利息覆盖率等。 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主要参考最 近几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财务报 告有无重大问题、 公司管理层是否出 现较大变动等方面。 B.在 一级股 票池基 础 上,本 基金管 理人将 结 合相关 研究报 告和实 地 调研结 果, 在光大保德信内部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体系的支持下, 筛选出备选股票, 作 为二级股票池。 C.对 二级股 票池中 的 股票进 行相关 性分析 , 并结合 其他的 定量分 析 模型确 定出投资组合,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尽可能高的稳 健回报。 D.通 过光大 保德信 股 票实时 跟踪模 型,对 投 资组合 内的目 标公司 进 行实时 跟踪,当目标股票价格跌入估值水平以下时发出购买信号。 此外, 考虑到一、 二级 市场的价差带来的套利机 会, 本基金将在分析新发行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为投资者 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 3 、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投资 策略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 ) 本基金 采用利 率 预期调 整方法 作为本 基 金固定 收益类 证券投 资 的核心 策略。通 过宏 观经济 分 析平台 把 握市 场利率 水 平的运行 态势,作为 组 合久期选择 的主要依据 ; (2 ) 根据各 子类品 种 的收益 水平和 对利率 的 敏感性 等指标 确定各 子 类资产 的配置比重; (3 )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况 、信 用等 级状况 、 流动性指 标等 因素, 选 择风险收 益配 比最合 理 的个券作为 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 ; (4 ) 根据基 金申购 、 赎回等 情况, 对投资 组 合进行 流动性 管理, 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 将部分资产投资于 72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 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的通过 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4 、权 证 投资 策略 除了本 基金被 动持有 股 权分置 改革而 发行的 权 证外, 也将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对 权证价值 的判 断,以 及 各类其它 金融 衍生品 种 的投资特 性, 在进行 充 分 风险控制 和遵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法律规定 的基础 上, 适 当投资, 为基金 持有 人 谋求收益, 减 少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 维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的 原则, 根据证 券市场 实 际情况 对上述投 资策 略及投 资 组合构建 流程 进行非 实 质性的调 整, 此类变 更 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300 指数+25%×中债全债 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 七) 投资决 策 1 、投 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3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 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 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 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 验的有效组合。 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 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基金 管理人 负责宏 观 投资决 策和投 资监督 的 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 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 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研究主管 和交易总监 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一般每 月召开例会, 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 首席投 资总监 负 责投资 组合委 员会的 日 常管理 ,投资 组合委 员 会每周 召开例会, 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 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 策进行审查; 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 及时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化。 投资组合委员会由 首席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 基金经 理以及其他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 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 (如: 政 策、 人 气等等) ,进 行评估 , 通过投票 的方 式对于 定 性指标得 出结 论,从 而 对资产配置 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 产配置小组负责; (3 ) 基金经 理主要 负 责投资 组合的 日常管 理 ,使投 资组合 的风险 收 益特征 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 来变动趋势, 对行业进行评 74 级, 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经理还负 责研究新股 及股票增发策略,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 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 ) 债券 研 究员 侧 重 于宏观 经济研 究及债 券 研究, 负责投 资组合 中 债券部 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 ) 数量分 析员着 重 关注量 化研究 ,关注 证 券估值 及预期 收益率 预 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 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 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 ) 研究员 着重评 估 数据质 量及可 靠度, 通 过走访 公司, 对上市 公 司商业 运营模式, 公司治理情况, 盈利状况及成长性, 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 素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 为投资组合 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 ) 投资组 合委员 会 在内部 和外部 研究报 告 的基础 上,经 过集体 讨 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 ) 目标投 资组合 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准 后 ,由基 金经理 负责实 施 ,下达 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 ) 集中交 易室依 据 投资指 令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 执行投 资交易 计 划,进 行具体交易,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 下单权严格分离;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 ) 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 并 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 资策略实施效果, 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使其 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75 ( 八) 投资限 制 依照《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总和, 超过该 权证的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40%;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1-5 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上 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之 规 范 性 的 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 的约定; 10、 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变 化、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 、6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6 ( 九) 禁止行 为 依照 《基金 法》 、 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保 护 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3、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止2015 年 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7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096,310,319.65 81.72 其中: 股票 4,096,310,319.65 81.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82,100.00 0.06 其中: 债券 2,882,100.00 0.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0,000,000.00 6.3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8,772,139.05 11.75 7 其他资 产 4,369,864.76 0.09 8 合计 5,012,334,423.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3,040,000.00 0.49 C 制造业 1,660,111,605.28 35.5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106,592,644.80 2.28 E 建筑业 116,277,963.42 2.49


7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7,350,926.40 2.7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32,230,320.00 0.6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3,730,000.00 0.2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508,357,531.57 10.89 J 金融业 725,235,073.90 15.53 K 房地产 业 27,880,087.50 0.6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5,809,241.54 5.9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6,320,536.00 2.4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175,135,614.46 3.7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8,238,774.78 4.03 S 综合 - - 合计 4,096,310,319.65 87.72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196 长海股 份 7,272,720 258,836,104.80 5.54


79 2 002400 省广股 份 9,164,741 230,493,236.15 4.94 3 601169 北京银 行 20,176,764 212,461,324.92 4.55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1,799,954 201,425,214.78 4.31 5 002236 大华股 份 4,998,669 184,450,886.10 3.95 6 000035 中国天 楹 9,159,418 150,855,614.46 3.23 7 000681 视觉中 国 3,699,468 140,616,778.68 3.01 8 002078 太阳纸 业 22,713,765 127,878,496.95 2.74 9 600180 瑞茂通 5,767,705 127,350,926.40 2.73 10 601688 华泰证 券 6,441,667 127,029,673.24 2.72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882,100.00 0.06 8 其他 - - 9 合计 2,882,100.00 0.0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3001 蓝标转 债 28,821 2,882,100.00 0.06


8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 华泰证券 (601688 ) 的发 行主体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2 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 年9月10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72 号) , 主 要内容如下: 华泰证券未按照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 违反了 《证 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在 2015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 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之后, 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 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 81 新增下挂子账户 102 个, 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 因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拟决定: 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8,235,275.00 元, 并处以54,705,825.00 元罚款。 对该股票投资决 策程序的说明: 投资研 究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股票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 选库并跟踪研究,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 投资决策。 该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发行主体进行 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 认为此事件未对该股票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 性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该股票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 与投资决策程序。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 期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且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99,174.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248.79 5 应收申购款 338,441.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69,864.76 (1)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 投资可转换债券。 (2)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035 中国天 楹 150,855,614.46 3.23 重大资 产重 组


83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8-24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07-12-31 5.60% 1.54% 3.38% 1.43% 2.22% 0.11% 2008-1-1 至 2008-12-31 -55.63% 2.38% -53.55% 2.28% -2.08% 0.10% 2009-1-1 至 2009-12-31 79.32% 1.70% 68.17% 1.54% 11.15% 0.16% 2010-01-01 至 2010-12-31 -7.46% 1.39% -8.52% 1.19% 1.06% 0.20% 2011-01-01 至 2011-12-31 -21.04% 1.12% -18.33% 0.97% -2.71% 0.15% 2012-01-01 至 2012-12-31 5.23% 1.15% 6.80% 0.96% -1.57% 0.19% 2013-01-01 至 2013-12-31 17.25% 1.32% -4.81% 1.04% 22.06% 0.28% 2014-01-01 至 2014-12-31 30.32% 1.09% 40.69% 0.91% -10.37% 0.18% 2015-01-01 至 2015-12-31 49.62% 2.20% 7.91% 1.86% 41.71% 0.3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47.66% 1.62% -6.89% 1.43% 54.55% 0.19%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4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07 年8 月 24 日至 2008 年2 月23 日。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比 例限 制及 投资 组合 的比例 范围 。


8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1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如账户名称需变更, 则变更完成前沿用原有账 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1、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人 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以 其 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被 依法宣 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 依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 86 处分。


87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8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四) 估值对 象 本 基 金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的 估 值 原 则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89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七) 估值错 误的 确认与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 位,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下称 “差错” ) ,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1 、差 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相关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 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90 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 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任何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 其它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不能 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 )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或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以及 不可抗 力 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91 由此造成的影响。 (9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 、 差 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4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八) 暂停 估 值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决定延迟估值, 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予以公告、备案; 4、 如 出现基 金管理 人 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92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九)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及时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十)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仍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至多 5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 利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承 担 ,若红利分配金额小于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则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 ;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告日报监管机关备案。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9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式、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 ) 上述 “1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 (8)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 96 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验 资 费 、 信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4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或者可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采取其 他不 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负担的收费模式。 上述调整届时需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模式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记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 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 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 余额部分全部 归入基金资产, 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 本 基金赎回费 率设置 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97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 、 转 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 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 经报中国证监 会批 准,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上述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三) 其他费 用


98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99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 上 述 规 定 因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而 发 生 调 整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100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及 时间 1 、基 金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募 集申请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 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一日。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 站上,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提前 15 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证券监管机关备 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101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基 金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02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列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使基金投 资人能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网站上查阅上述信息。 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的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7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其 他信息 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应予披露的信息按规定披露。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将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四) 暂停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104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05 十 七、 风 险揭 示 (一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6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 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 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107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 股票的 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此外, 由于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 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 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 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08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招商银 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 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9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清算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的职责 是:负 责基金 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 金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清算小组根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10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 金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若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6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1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本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2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 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 冻、 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成立之 日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独 立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 行担任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人, 或选择 、 更换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 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 择、更 换适当 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 依照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 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13 17)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 员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或 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14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6)依 据《基 金法》 、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15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 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 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6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召 开事由


117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2 、以 下情况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 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118 行召集 ; (3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该 比例以 提出提 议 之日提 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会议时 间、地 点 、方式 及权益 登记日 由 召集人 选择确定。 4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 代理投 票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119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委 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其授权代表)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120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121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和表 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 在现场 开会之 情 形下, 亲自参 加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份 数; (3 ) 在通讯 开会之 情 形下,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份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 122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 票 (1)现场开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 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若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不配合另两名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的监票人, 召集人应重新指定一名监督员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12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9 、生 效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两日内 由召集 人或其 他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 采用通 讯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认真 验票, 由 公证机 构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及公证员姓名。 10 、 不可抗 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 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争议的 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124 争议, 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点 和查 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5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大厦4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 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 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 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 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126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 业务。 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 赎回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根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证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 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和核查 (1 ) 本基金 投 资范 围 :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 金融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 约定。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建 立相关 技术系 统,对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对 象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不 能及时调整, 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本基金的 组合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2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总和, 超过该 权证的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40%;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 1)-5) 项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 的不时修改而同步 修改并予以公告;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的 投资和 融资比 例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 符合法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变化、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2、4 、5 、6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的监 督和核 查 (1 )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8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约定内容, 如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的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 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为配合 对关联 投 资限制 实施监 督所采 取 的措施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为 控制基 金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信用 风 险,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 列表 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129 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 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 并将基金存 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存款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未允 许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之前,基金不得投资于此类存款。 以上约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的, 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支付 及收入确定 、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应 向基金 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7、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关于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融资 组合比 例 等内容 违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协议 、上述 监督 内 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0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通知基金管理人作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限期内修正的,基金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管 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 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8、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131 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 为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遵 守 《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本 托 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最大利益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32 (3 ) 对 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 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 财产 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满 时募集 资金 的验证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投 资人申 购资 金的归 集和 赎回资 金的 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帐,对于未准时到帐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133 拨。 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4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申 请 办 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 款的安全。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 本 基 金 的 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6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表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134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3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与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署 《客户服务协议》 ,双方保存一份原件。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1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 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己保管的本基金 重大 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 人 同意的 情况下, 用于抵押、 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情况下, 用于抵押、 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135 定办理和使用。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表和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相关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有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基金管理人负责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截 止 半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电邮电子文档或邮寄数据光盘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名 册 , 不 得 将 所 保 存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3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少于 15 年。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 任。 ( 六)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如有冲突,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修改后的 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7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 )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四)、 基金转换


138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网站、 客服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 的投资者发送月度 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 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 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 3) 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 每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 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 账户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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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 查询基 金账户 情况、 交 易明细 情况 、设置 对帐单寄送方式、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 括 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 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 、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电话 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40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2015 年8 月 24 日至2016 年2 月23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5 年8 月 24 日至2016 年2 月23 日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5 年8 月 24 日至2016 年2 月23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 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5 年 8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27 日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快 捷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 率的公告 2015 年 8 月2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5 年 8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 8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5 年 8 月31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3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5 年 9 月2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2015 年 9 月2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2015 年 9 月1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交 易 的 公告 2015 年 9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2015 年 9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5 年 10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2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26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 年 10 月29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14 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张弛) 2015 年 11 月16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26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15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18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18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2 月31 日 关于旗下18 只基金针对熔断机制调整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的公告


142 2015 年 12 月31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3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 月4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 年12 月31 日资 产净值公告 2016 年 1 月8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1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6 年 2 月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43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


144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 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