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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价值(163810)

中银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价值 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 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6月1日证监 许可【2010 】748号文 核准 进行 募集, 基金合 同于2010 年8月25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 年2 月25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5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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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的 募集 ............................................................................................................ 3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十、 基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2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5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十九、 风险揭 示 ........................................................................................................ 75 二十、 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7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 要 ............................................................................................. 79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 要 ............................................................................................. 94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10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1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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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中 银价值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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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银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中银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中银价值 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 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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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基 金份 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销售 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 人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 其 他销 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基 金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28.证券 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29.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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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日/ 天 :指 公历 日 36.月 :指 公历 月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场 外: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 场 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47. 场内: 指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48.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基金交 易、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系 统 49.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 资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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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户, 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基金 登记 系统 5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或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 行为 52.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3.转 托管 :除 特别 说明 外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跨 系统 转托管 合称 转托 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7.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63.不 可抗 力: 本合 同当 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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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南 开大 学世 界经 济专 业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干 部, 中国 银行 董事 会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 管, 中国银 行上 市 办公室 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人金 融总 部 副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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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 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 道)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 银 行 伦 敦 、 香 港 和 东 京 分 公 司 任 职 。1992 年 , 加 入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LIM )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 理,主 要负 责管 理贝 莱德 合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籍 :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 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 兼任 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讲 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 中 央财 经大学 独立 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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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 事





赵 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 专业本 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 有 15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2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3 、管 理层 成员





李 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见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邬伟(WU Wei )先生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裁 (AVP ) ,数 量经 济学硕 士。 2010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专 户投 资经理 。 2015 年3月 至今 任中 银价 值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至 今 任中银 策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至今 任中 银健 康生 活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至 今任中 银互 联网+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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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彭砚(PENG Yan )先 生,2010年8月至2013 年5 月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张发余 (ZHANG Fayu ) 先生,2010 年8 月至2015 年4月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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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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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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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 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 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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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 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相 关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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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 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谨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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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 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二)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又 成 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 在香 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 止,2015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 总资 产 5.2223 万亿元 人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充 足率 12.79%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2.14%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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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招商银行确 立 “ 因势而 变、 先您所想 ” 的 托管理念 和 “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值, 独创 “6 S 托 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 网上 托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 家发布 私 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网 站,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 + N ” 基金专 户理 财、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61只 ,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990.05 亿元。克服 国 内证券市场震荡 的不利形 势,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 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35.66 亿元 , 同 比增 长68.83% , 托管 资产 余额7.16 万 亿 元, 同 比增 长 101.97% 。 作为 公益 慈善 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 该项 目荣 获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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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 事信贷 管理、 托管工 作。2002 年9月 加盟 招商银 行至 今,历 任招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 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1月31 日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154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 托管资 产,托 管资 产为72,766.84 亿元人 民币 。 (五)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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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 先 ”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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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 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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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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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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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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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健 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银行网 站:











www.ic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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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2)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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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13)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 合肥市 长江 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19、36、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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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1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 李涛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 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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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2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周一涵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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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24)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雷建辉 联系人 :





龚晓楠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





www.glsc.com.cn


25)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2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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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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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3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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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3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3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 销售 资格 , 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以下 简称 “ 深 交所 ” ) 有 关规定 并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 可 通过 深交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 系统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请 参见发 售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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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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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 其 他有 权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基金 合同 , 经 2010 年 6 月 1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0 】748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合 型 基金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起开 始发 售, 募集 期间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截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募 集结 束共募集 基金 份额 4,093,175,622.03 份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63,115 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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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二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二 百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 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 决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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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直 销网 点 、基 金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营 业网 点 及其他 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作 为基 金场 内销售 机 构在场 内( 交易 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2、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及 相关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3、 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 赎 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或 者 减少 销 售机构 , 另 行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务 , 详 情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 的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公告 》 。 投 资 者 应当 在 开放 日 办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投 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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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调 整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及时 查询 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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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 购 时,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在 直销 网点 的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管 理 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者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 )-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笔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含 )-2 年 0.25% 2(含 )年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言 ,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推。 2: 上 述持 有期 限是 指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 回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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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价格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费 率 为 1.5% , 申购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200 = 8,210.18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8,210.18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基 金, 持有 时间 为 1 年以内 ,对 应费 率为 0.5%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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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赎回总 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 用 = 5,000*1.200*0.5% = 30 元 赎回金 额 = 6,000-30 = 5,97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 基金, 可得 到 5,97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场 外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 位 , 以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场 内 ( 交易所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及余额 的处 理方 式参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关于开 放式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5、 赎 回费、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 回费 以人 民币 为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 式 保留至 小 数点 后 2 位 。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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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场 内赎 回部 分按 交易 所规则 执行)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当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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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 但场 内赎回 部 分按 交 易所规 则将 不做 延期 赎回 处理, 默认 为选 择取 消赎 回)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4)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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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内认 ( 申 )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登深圳 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 场外 认 (申 ) 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中 登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基 金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或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本 基金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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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 业 务 。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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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 管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业 务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证 券账 户和基 金账 户; 3 .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注 册登 记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5 .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6 .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7 .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8 .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含本数 ) ; 9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证券 账户或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 务对投 资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 10 . 按 《 基金 合同 》 及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供 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11 .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12 .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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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主动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和 动态行 业配 置基 础上 ,精 选价值 相对 低估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股票 , 力求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65% ,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相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限 规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理念 企业内 在价 值是 股价 中长 期走势 的决 定因 素。 以深 入基本 面研 究为 前提 , 精 选价值 被低 估 的优质 企业 进行 中长 期投 资, 并 通 过科 学的 组合 管理 , 可 以有 效降 低风 险、 实现 长期投 资目 标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灵活 积极 的资 产配置 和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中, 通过 以宏 观经济 及宏 观 经济政 策分 析为 核心 的情 景分析 法来 确定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 债 券和 现金 类资 产 等的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并结 合对 市场 估值 、 流动性 、 投 资主 体行 为、 市 场情绪 等因 素的 综合 判断 进行灵 活调 整; 在行业选 择中 ,基于 动态 的行业相 对价 值比较 ,发 掘估值优 势行 业;在 股票 投资中, 采取 “ 自 下而上 ” 的策略 ,优选 价值 相对低估 的优 质公司 股票 构建投资 组合 ,并辅 以严 格的投资 组合 风 险控制 ,以 获得 长期 持续 稳健的 投资 收益 。 本 基 金 的核 心 投 资策 略 是将 行 业 的相 对 价 值和 个 股的 绝 对 价值 有 效 结合 。 在个 股 选 择方 面,首 先根 据以 下指 标进 行筛选 ,形 成初 选价 值股 票备选 投资 标的 : A) 剔 除连 续两 年亏 损的 上 市公司 股票 ; B) 市 盈率 相对 预期 盈利 增 长比率 (预 期 PEG )在 1.5 倍以 内( 基本 面出 现重 大改善 的个 股除外 )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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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C) 剔 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 总市值 小 于 10 亿元 的上 市 公司股 票 在此基 础上 通过 系统 性的 定性分 析、 定量 分析 以及 估 值水平 分析 形成 价值 优选 股票备 选投 资标的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 述价值 股票 备选 投资 标的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运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作为 资产 配置 的主 要参 考依据 。 在 定 性分析 方法 中, 主要 以全 球和国 内经 济周 期分 析为 基础, 判断 一定 阶段 内宏 观经济 、 经 济政 策 (宏观 、 区 域及 行业) 导 向, 确 定股 票、 债 券和 现 金类资 产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的 预期 收益、 风险 和各 种情 景发 生的概 率, 确定 资产 配置 的大体 方向 ; 在 定 量分析 方法 中, 主要 通过 分析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溢价 水平, 在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 形成对 各类 别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在上述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估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为、 市场 情 绪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判 断, 对各类 别资 产配 置进 行灵 活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基于 科学 合理 并不断 完善 的定 性和 量化 分析体 系实 现股 票投 资策 略。 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充分 利用 “ 自 上而 下 ” 和“ 自下而 上 ” 两种 分析 体系 的 优势。 (1) 定性 分析 定性分 析将 主要 界定 特定 投资时 期宏 观经 济、 中观 产 业经济 和微 观上 市公 司三 个经济 层面 的内涵 ,以 及确 定特 定投 资时期 的市 场阶 段性 投资 机会。 对于宏 观层 面的 内涵 主要 包括: 特定 投资 时期 所处 的经济 发展 阶段 , 长 期经 济周期 、 中 短 期经济 周期 、经 济周 期的 具体阶 段。 中观产 业经 济层 面的 内涵 界定包 括, 基于 不 同 经济 发 展阶段 和不 同经 济周 期时 期的主 导产 业特征 、 不 同产 业所 处的 生命周 期, 不同 产业 的景 气周期 特征 。 国 家产 业政 策的取 向; 产业 在 全球和 国家 产业 中的 地位 ; 上市公 司层 面的 内涵 界定 包括, 治理 结构 、产 品结 构、技 术结 构、 管理 能力 、公司 战略 、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品 牌优势 和核 心竞 争力 能力 等。 市场阶 段的 内涵 界定 包括 ,熊市 、牛 市和 震荡 市。 在不同 时期 将采 取不 同的 投资策 略。 定性评 估的 核心 是找 到具 有持续 经营 能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力图 发掘 在经 济不 同阶段 、 在 经 济周期 的不 同时 期能 够稳 定增长 的行 业和 公司 。 历 史 表现和 超越 正常 状态 下的 价值低 估是 考 核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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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长期价 值的 重要 指标 , 基 于 不同行 业和 公司 的相 对比 较有助 于发 现特 定投 资时 期个股 的相 对价 值。 (2) 定量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的价 值投 资量化 分析 体系 , 主 要围 绕大类 资产 配置 、 行 业与 风格分 析以 及 个股选 择而 建立 。 1)评 估整 体市 场价 值的 量 化分析 体系 。主 要考 虑市 场整体 的绝 对价 值和 相对 价值。 绝对 价值指 标包 括但 不限 于 DDM 模型 分析 、FO 模型分 析以及 个股 加成 分析 ;相 对指标 包括 静态 和动态 的 PE 、PB 、PS 、PCF 等指标; 在对 市场 整体 进行决 定价 值和 相对 价值 分析的 基础 上, 通过横 向比 较和 纵向 比较 的比较 分析 方法 ,确 定阶 段性市 场投 资价 值。 2)评 估行 业和 风格 的量 化 分析体 系。 同样 考虑 行业 的绝对 价值 和相 对价 值。 绝对价 值指 标包 括 DDM 和 个股 加成 方法, 而相 对价 值指 标也 将包 括 PE 、PB 、EBITDA/EV 以及 总市 值 占比等 指标 ,同 样考 察这 些指标 的历 史横 向和 纵向 状况, 以及 国际 横向 对比 状况。 除此 以外 , 上市公 司利 润结 构和 收入 结构与 市值 结构 的偏 离也 将成为 考察 行业 价值 的主 要方法 。 3)公 司量 化分 析体 系。 主 要基于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评估 模型 ,重 点考 察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力 、 运 营能 力、 负债 水平等 方面 , 同 时参 考该 公司在 一定 时期 内的 风格 特征, 优选 盈利 能 力、成 长能 力、 运营 能力 指 标较 高而 负债 水平 较低 或合理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投 资对象 。 (3) 估值 根据企 业业 绩的 长期 增长 趋势以 及同 类企 业的 平均 估值水 平, 应用 本基 金管 理 人设计 的估 值模型 , 选 择价 值被 市场 显著低 估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 采用 的估 值模 型包 括资 产重置 价格 、 市 盈 率法(P/E ) 、市 净 率法 (P/B ) 、 经 济 价值/ 息 税 折 旧摊 销 前 利 润法 (EV/EBITDA ) 、 现 金流 贴 现法(DCF ) ,比较分 析方 法包括 横向 比较 及纵 向比 较。 本基金 通过 扎实 的基 本面 研究, 对所 投资 企业 基本 面、 影 响其 业绩 的不 确定 因素保 持深 入 及全面 的了 解, 确保 所选 择的企 业具 备中 长期 持续 增长或 阶段 性高 速增 长能 力。 研 究员 将对 精 选出的 股票 进行 持续 跟踪 ,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 面及 定价等 因素 发生 较大 变化 , 不再 满足 相关 选 择标准 时, 基金 经理 应在 合理时 间内 将该 股票 从投 资组合 中剔 除。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充 分论 证债 券市 场宏观 环境 和仔 细分 析利 率走势 基础 上, 依次 通过 平均久 期配 置 策略、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及类属 配置 策略 自上 而下 完成组 合构 建。 在投 资实 践过程 中, 本基 金 将灵活 运用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 滚 动配置 策略 、 骑 乘策 略、 回购放 大策 略等 积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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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极投资 策略 , 发 现、 确 认并 利用资 产定 价偏 离或 市场 不平衡 等来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增值 。 本 基金 在整 个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将 认真遵 守投 资纪 律并 有效 管理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对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借 鉴了 贝莱 德投 资管理 在海 外的 投资 管理 经验, 采用 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追求 获得 较高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 同时 保证 组合 的流 动性 满足正 常的 现金 流 的需要 。具 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图 1 所 示。 图 1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基金债券投资管理 程序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4 、现 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运 作 中的流 动性 需求 。 5 、权 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的 权证 投资 以权证 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依据 权 证定价 模型 确定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管 理为 手段 , 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 长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基本分析 Fundamentals 技术分析 Technicals 定量分析 Quantitatives 期 限结构 ? 利率风险 类 别配置 ? 相对估值 证 券选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利 率曲线管 理 ? 平 行 和 非 平 行 的 利率结构转换 组 合结构: ? 投资目标 ? 投资限制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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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开发 的中 国 A 股 跨市 场指 数,其 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其成 分股 为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强 、 流动性 高、 交易 活跃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上证国 债指 数全 称为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国债 指数 ” , 是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固 定利 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权 而成 。其 编制 方法借 鉴了 美林 债券 指数 、JP 摩 根债 券指 数等国 际成 熟市 场主 流债 券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特点 ,并充 分考 虑了 国内 债券 市场发 展的 现状 , 具备科 学性 、 合 理性、 简便 性和易 于复 制等 优点 。 上 证国债 指数 可以 表征 整个 中国国 债市 场的 总体表 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 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债 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65% ,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的 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关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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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规定;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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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九)基 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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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09,592,597.46 69.29 其中: 股票 209,592,597.46 69.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867,400.00 7.56 其中: 债券 22,867,400.00 7.5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880,544.62 20.7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127,599.29 2.36 8 合计 302,468,141.3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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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96,114,506.38 31.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783,545.80 1.9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319,587.34 3.1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542,544.40 1.5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3,508,190.12 17.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8,916,752.00 2.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816,200.00 2.9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 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591,271.42 7.50 S 综合 - - 合计 209,592,597.46 69.62 (三)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188 美亚柏 科 218,116 11,058,481.20 3.67 2 002141 蓉胜超 微 316,900 10,014,040.00 3.33 3 002296 辉煌科 技 437,900 9,362,302.00 3.11 4 600682 南京新 百 282,583 9,319,587.34 3.10 5 600589 广东榕 泰 548,900 9,216,031.00 3.06 6 002405 四维图 新 237,054 9,197,695.20 3.06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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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7 600158 中体产 业 341,900 8,916,752.00 2.96 8 600358 国旅联 合 518,600 8,816,200.00 2.93 9 002488 金固股 份 279,900 8,117,100.00 2.70 10 300113 顺网科 技 79,186 8,027,084.82 2.67 (四)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58,000.00 6.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58,000.00 6.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809,400.00 0.9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867,400.00 7.60 (五)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1 15 国开 11 200,000 20,058,000.00 6.66 2 128009 歌尔转 债 20,000 2,809,400.00 0.93 (六)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 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 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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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 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对 国旅 联合 股份有 限公 司(600358 ) 发布整 改通 知, 要 求就 其下 属全 资子 公 司国旅 联合 体育 发展 有限 公司与 北京 明日 阳光 体育 文化有 限公 司签 订的关 于 “ 哈林 秀王 国际 英 语篮球 训练 营暨 百城 千营 项目 ” 战略 合作 协议 的有 关 事项进 行说 明。 2015 年 3 月 23 日,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江苏 监管局 查明 , 薛 锋与 国旅 联合股 份有 限公 司(600358 )内 幕信 息知 情人薛 某是 近亲 属, 薛锋 交易*ST 联合 的行 为与 内 幕信息 高度 吻合 , 且未能 对交 易理 由作 出合 理解释 。 薛 锋的 行为 违反 了 《证 券法 》 第 七十 三条 、 第七十 六条 的规 定, 构成 了 《证 券法》 第二 百零二 条所 述的 内幕 交易 情形。 根 据当 事人 违法 行 为的事 实、 性 质、 情节与 社会 危害 程度 , 依 据 《证 券法 》 第 二百 零二 条的规 定, 没收 薛锋 违法 所得 70,530.15 元, 并处 以 70,530.15 元 罚款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该 发行 人进一 步了 解分 析后 ,认 为该处 分不 会对 国旅联 合(600358 ) 投资 价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7,640.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383,829.94 3 应收股 利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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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 应收利 息 424,636.68 5 应收申 购款 11,491.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27,599.2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 债 2,809,400.00 0.93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682 南京新 百 9,319,587.34 3.10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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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0 年 8 月 25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8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94% 1.16% 4.57% 0.98% -0.63% 0.18%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61% 1.00% -14.09% 0.78% -10.52% 0.2200%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39% 0.97% 6.36% 0.77% -6.75%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46% 1.16% -3.08% 0.84% 28.54% 0.32%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2.78% 1.03% 31.20% 0.73% 1.58% 0.30%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3.23% 2.49% 7.74% 1.49% 25.49% 1.0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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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1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3.24% 1.43% 30.90% 0.96% 42.34% 0.47%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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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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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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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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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工 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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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受 损方 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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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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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截 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场内 投 资人只 能选 择 现金分 红;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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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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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照 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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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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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注 册会 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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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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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2、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5、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及最后 一个 自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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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 定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8 、临 时报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及决 议; (2 ) 终止基 金合 同;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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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 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机构 ; (20 )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 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12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出现以 下情 形, 本基 金有 权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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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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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九、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个行 业和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风 险。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及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 率 水 平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资 风 险 。 5. 信用风 险


当 基金持 有的债 券、票 据的 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时 ,将直 接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另 外, 回购 交易 中 由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6. 选股风 险 由 于信息 的不对 称、 统 计数 据、公 司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的 可信度 等 可能 存在 的问 题,存 在所 选择 的股 票可 能出现 暂时 偏离 投资 目标 情况。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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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化 。基金可 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8. 市场波 动风 险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成长 中的新 兴市 场 , 较 其它 成 熟市场 的波 动性 要高 。 根 据统计 , 近 5 年 以来 ,上 海、 深圳 证券市 场的 年化 波动 率大 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 式 基金在 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对 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 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 额 的基 金赎回 申 请 ,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 环境 控制 、 人员 素质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问 题、 内 幕交 易、 不 公正 披 露等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4.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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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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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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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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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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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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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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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 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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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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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 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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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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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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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 方 式、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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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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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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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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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四、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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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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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设立 文号 :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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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投 资的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 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65% ,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投资 于价 值型股 票的资 产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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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 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适 当的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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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 何损失 和责 任改 正。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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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 议》 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 金 签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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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和注 销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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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开放式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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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立。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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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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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协 议 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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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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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及 进行 信息 查询 。投 资者也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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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账户 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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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四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1.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选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注册资 本不 少 于 3 亿 元人 民币;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 年未因 发生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到 中国 证监 会处 罚; 4) 内 部管 理规 范 、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 5 )具 备基金 运作 所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的 研究人 员,能 及时 为本基 金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 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 单元 的使 用 期限 遵循 基 金管 理人与 证 券经 营机 构 的协 议约定 。 使 用期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进 行综 合 评价 , 包括 : 1)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 数量; 2)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 情况; 3)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带 来的 直接 效益 和间 接效益 ; 4)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论文 质量 ; 6)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 库的情 况; 7)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 这一 过程 中 , 管 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 易业务 单 元/ 交 易 单元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进 行排 名,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 受其 他证 券 经营 机构的 研 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使用 期届 满 后的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更 换作 准备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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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3.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 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 券投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关 于 “ 每只基金 通 过 任 何 一 家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成 交 量 , 不 超 过 该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年 总 成 交 量 的 30% ”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 各证 券经 营 机构 提供 研 究 报告 及信 息 服务 的质 量 , 分配 基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8 月 1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2. 2015 年 8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移 动客 户端 “ 中 银基金 ” 进 行基 金交 易业 务 的公告 》 3. 2015 年 8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 中 金公司 开通 手机 、网 上、 柜台交 易相 关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4.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5.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 6. 2015 年 9 月 1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 华 宝证券 开通 手机 、网 上委 托等非 现场 交易 方式 交易 相关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 2015 年 9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 平 安证券 参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其他 渠道 申购 交易 相关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8.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卡快 捷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9. 2015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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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0.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通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1. 2015 年 11 月 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2. 2015 年 1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 借 记 卡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 的公告 》 13.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14.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5.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 宜 的公告 》 1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 间的提 示性 公告 》 17.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 旗下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的 公告 》 18. 2016 年 1 月 5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9. 2016 年 1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 旗下部 分公 募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的 公告 》 20. 2016 年 1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1.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2. 2016 年 1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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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 完 全一致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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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价值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银价值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