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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视野A(002225)

长城新视野: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长城新视野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6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5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8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2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7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32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33 十一、 基金费 用 ......................................................................................................................... 35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7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8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9 十五、 禁止行 为 ......................................................................................................................... 42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4 十七、 违约责 任 ......................................................................................................................... 46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47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8 二十、 其他事 项 ......................................................................................................................... 49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长城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长城 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 语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相 同的含 义;若 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含国 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权 证、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0% ,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市场或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在 发行 时明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导 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合同 或 预先确定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 关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 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 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 订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应符 合法律 、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 的修订 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的 除外)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管人 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 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 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 银行存款 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九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 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 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十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 财产的债 权债 务,不 得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 资 产承担法 律责 任,其 债 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和 其 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 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 追偿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 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三 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文件 应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权代 表签署 ,若由 授权代 表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 3.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 文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 话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 生 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 、分红 付 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指令 、实 物债券 出 入 库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支 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9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 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本协议 的 约 定 方 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当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 功,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 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 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 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 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 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不予执行, 但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 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 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 至少提前一个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1 工作日, 以书面 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 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 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 正本。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2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基金 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 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或结算保证金 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 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 。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数 据 为 依 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3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并视 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 一般为2 个工作小时 。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4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负 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 述有关数 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 业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 非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5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 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 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 记 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3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记 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 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 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 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六)基金 现金分红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6 1. 基金管理 人确 定分红 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核定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 处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7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8 B. 交易所上市的 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可以采用由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 进行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C.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C. 首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持有的银 行定 期存款 或 通知存款 以本 金列示 , 按协议或 合同 利率逐 日 确 认利息收入。 7) 如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9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当 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0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处理 。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1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2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公告 后(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3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 决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 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4 限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5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6%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6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 和会计师 费以 及其他 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基 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支付。 (九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7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8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 及 时将 合 同文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2.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完成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接: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0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完成备案手续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接: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1 1. 提名: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完成备案手续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管 理人 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 新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2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 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3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4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5 6)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8)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6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行使或不 行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托管 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7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8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 双方公 章/合 同专用章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 托管 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9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0 ( 本页为《 长城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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