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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泰债券(002551)

嘉实稳泰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 明书》 、 《业务 规则》 以 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为本 基金提供 销售、 销售支 付、份额 登记、 估值、 投资顾
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 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并决定有关的费率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期货 交易账 户、资 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期 货交易 账户等 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主动要 求 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或其 他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 计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 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 自动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 自动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 通 过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期货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 政府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大额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国债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A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 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自上而 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 市场流动性和估 值水平等因素, 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 相对投资价值, 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B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 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积极主动的预测未 来的利率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 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 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 析、 行业趋势分析、 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 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 债务契 约分析、 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 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展趋势等情况, 严格遵 守嘉实信用分 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 “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的研究成果,执行 “ 嘉实投资备选库 流程 ”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 本基金根据个债的 类属、 信用评级、 收益 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 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 理) 、 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 流动性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等指标, 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 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 但不限于: 更 稳定或增强的现金流、 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资产估值更利于 支持债务、 更强大的公司管理、 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 更易于获得资金等; 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 分析师预期的情况、 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 减少、 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 发债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减少、 发债企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对该个债 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 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 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同时, 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 不 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 “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 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 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 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运用 “ 尽早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 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 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 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 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 略。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 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 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 资 本利得收入。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对基金 资产流动 性造成 的影响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以防范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C 、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 发挥时机选择能力, 通过流动性较高的 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平台, 配置行业和个股, 优化组合, 精选流动性高、 安 全边际高、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力求增强组合的当期收益。 D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有效控制投资组合杠杆水平,做多利率债品种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水平各项指标的基础上, 预判 利率债品种的后期表现, 在有效控制组合杠杆水平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国债期货 保证金交易特点,灵活调整组合国债期货多头仓位。 2、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基本面、 资金面和政策面的基础上, 结合组合内各利 率债持仓结构的基础上, 按照 “利率风险评估—— 套期保值比例计算—— 保证金、 期现价格变化等风险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实时调整利率债的套期保值组合。 3、信用利差交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重要风险组成。 本基金将在基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险预期的基础上, 利用国债期货, 对于信用债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一定程度的套期保 值, 实现信用利差交易, 即在预期信用利差缩窄的情况下, 做空国债期货, 做多 信用债,在预期信用利差变宽的情况下,做多国债期货,做空信用债。 E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济、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个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F、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 其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增加收益的目的; 同时, 充分发掘权证 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资中,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 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 定价。 G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的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 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 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 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 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股票、权证,其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7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 性的, 则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 价指数 是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 司编制 的综合反 映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 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 总全价 指数由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公司 编制并公 开发布 ,具有 较强的 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 债指数 体系中 ,中债总 全价指 数所代 表的债券 市场的 风险收 益特征 与本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风 险与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本基 金合同 约定的估 值方法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