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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证50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2 年6 月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2】783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8月23 日 生效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其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 在 股票 型基 金中 属于 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其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 在 股票 型基 金中 属于 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因拆分 、 分红 等行为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 基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拆分 、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或1 元 附近,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对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ETF 特有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等。ETF 特有 风险 包 括: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的 风险 、 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基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净 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 投 资人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 投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 金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 套 利风 险、 申 购赎 回清 单差错 风险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退 市风险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等。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会高于 或低 于 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2月23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 所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5 年第4 季度 的数 据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拆 分 ......................................................................................................... 3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九、 风险 揭示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78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上证5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 改、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0.《销 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2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同 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包括 发售 代理 机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25.发售 代理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26.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登记 结算业 务: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登记 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定 义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业 务 29.登记 结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则 》: 指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 关业 务规 则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基金 投资 人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 理 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赎回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基金 投资 人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 理 人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汇兑 损益、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5.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数 值 48.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0.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51.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 实施细则 》所定 义的“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亦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 基金 ”, 即指 经依法 募集 的、 投资 特定 证券指 数所 对应 组合 证券 的开放 式基 金 , 其基金 份额 用组 合证 券进 行申购 、赎 回, 并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52.ETF 联接 基金 或联 接基 金: 是 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 与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 作 方式的 基金 53.申 购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文件 54.申购 对价: 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的组合 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55.赎回 对价: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 付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6.组 合证 券: 本基 金标 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57.标的 指数: 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并 发布的 上证50 等权重 指数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58.现金 替代: 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59.现 金差 额: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T 日收盘 价计 算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差 额根 据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金 差 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60.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本基金申 购份 额、赎 回份 额的最低 数量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61.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在交易 时间 内根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申购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称IOPV 62.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在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预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代办 证券公 司) 预先 冻结 63.基金 份额折 算: 本基金 建仓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将 投资 人的基 金 份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64.完全 复制法 :一 种跟踪 指数的投 资方 法,即 通过 购买标的 指数 中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 达到复 制指 数 的目的 65.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增长 率差 额之 日 66.基金 净值增 长率 :指收 益评价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上市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 减去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67.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指收益评 价日 标的指 数收 盘值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值之比 减去1 乘以100% ( 期间如发 生基 金份额 折算 ,则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日重 新计 算) 68.日/ 天: 指公 历日 69.月 :指 公历 月 70.上海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开 立的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 称上 海A 股账 户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71.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为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72.指定 交易: 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全面 指定交 易制 度试行办 法》 中定义 的“ 全面指 定 交易” 73.发 售协 调人 :基 金 管 理 人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 发售 等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 和 上海 分公司 。此 外 , 公司设 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同时 下设 “ 主 动型A 股投 资决 策、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 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 :董 事,中 共 党员,EMBA 硕士 。曾 任宁夏大 元化 工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会秘书, 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宁夏农垦局产业 处副处长, 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总 经理。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刘星先 生: 独立董事, 管 理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曾 任重 庆大 学工商 管 理学院 副院 长、 会计 学系 主任。 现任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政 府特 殊津 贴享 受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职 业会 员; 中国 会计 学会理 事、 中国 会计学 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 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 会常务 理事 、 中 国优 选法 统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 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 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同 时兼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二部 总监 及 投资 经 理 。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大鹏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2008 年7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研究 员及 基金经理 助理 等职。 自2011 年9月26 日起 至2014 年1 月6 日 期间 担 任银 华 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 理 , 自2014 年1 月7 日起兼任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银 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转 型)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8 月23日 起兼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8月29 日 起 兼任银 华上 证 5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3 年5 月22 日起兼任 银华 中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1月14日 起 兼任 银 华恒 生 中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 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 华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和 银 华 逆 向 投资 灵 活 配 置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 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及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 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领 先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银 华战 略新 兴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更 换登 记结算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对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代 理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 择 、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 依据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1)选 择 、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依 法募 集基 金; (15)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7)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对价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的份 额或 赎回 的股票 、 现 金替代 金额 及现 金差 额;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8)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9)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 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 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 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在 北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 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年6 月末, 本集团 资产 总额182,192 亿元, 较上年 末增长8.81%; 客户 贷款和 垫款总 额101,571亿 元,增 长7.20%;客户存 款总额136,970 亿元,增 长6.19%。净 利润1,322 亿 元, 同比增 长0.97% ;营 业收 入3,110 亿元 ,同 比增 长8.34%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同 比 增长6.31% , 手续费及 佣金净 收入 同比 增长5.76%。 成本收 入比23.23%, 同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资 本充 足率14.70% ,处 于同 业领 先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 “三 综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占 比达 到84% ,客户 可在转型 网点 享受便 捷舒 适的“一 站式 ”服务 。加 快打造电 子银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 力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 户、 手 机银 行 客户分别 增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商 务推 出精品移 动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点 业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月 末,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模 式现金 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 同业 中首 家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点 。 “鑫 存管 ” 证 券客 户保证 金第 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资 本总 额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 全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名 中继续位 列第2 ;在美 国《 财富》杂 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 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1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 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2、 监督 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申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 公司 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itics.com 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1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2 年6 月8 日 证监 许可【2012 】783 号 文核准 。 本基 金 募集期净认 购款 ( 含 网 下股 票 认 购 部分 的 市值) 及募 集 资 金 认 购期 利 息 折 合基 金 份 额 共计 1,179,924,510.00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3,752 户。 基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开放式 标的指 数: 上证50 等 权重 指数 基金存 续期 限 : 不定 期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8月23 日 生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本基金 自2012 年9 月24 日 起 开始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 实施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 规要求发 布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 投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公 式为: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必 须用 现金替 代 的替代 金额+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可 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 赎 回清单 中的 预 估现金 部分)/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以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后3 位。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调 整 有关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保 留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 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整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 予以 公告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在 确定 、 变更或 增减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名单 时, 均应 在公 告之 前报请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应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时 间为 开放日 的上 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于2012 年9月24 日 开通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 定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或依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相 关规 则及 其变 更调 整上述 规则 , 但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应 数量 的股 票和 现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投资 人办 理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而不 予成 交。 如投 资人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可用 基 金份 额不 足或 未能根 据要 求 准 备足 额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人 可在 申请 当日 及时 通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销 售网点 或以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 投资人T日 申购、 赎回 成功 后,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收 市后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与组 合 证券的清 算交 收以及 现金 替代等的 清算 ,在T+1 日办 理现金替 代等 的交 收 以及 现金差额 的清 算,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在 T+2 日办 理现金 差额 的交收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在 清算 交收时发 现不 能正常 履约 的情形, 则依 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处 理。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为100万 份,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其 进行更 改, 并在更改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 六)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及 费用 1.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对价 是指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 及其他 对价 。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申购赎 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在当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 公告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 告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 。 投 资 人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可 按照 不 超 过 申购 或 赎 回 份额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 七)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公告 内容 包括: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应的 组合 证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 现 金替 代、T 日现 金替 代的溢 价比 例、T 日允 许现 金替代 的最 高比 例、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 T-1日 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申购 赎回 清单 组合 证券 相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是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最基 本单 位。 4.申购 赎回 清单 现金 替代 相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现 金替 代的 类型 现金替 代分 为3 种类 型 : 禁 止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禁 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允 许”)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志为 “必 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人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可以 采用 现金 替代 的其 他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是指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价 格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随后买 入 , 而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参 考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预 先收 取 的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于 基 金 购 入该 部 分 证 券 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向 投 资 人收 取 欠 缺 的差 额。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T日后 被替代 的成份 证券 有正常交 易的2 个交易 日( 简称为T+2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将 以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 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 退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款 项 ; 若 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人或投 资人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起 (不 含T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交 易日 已达 到20 日而 该证券 正 常交易 日低于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加 上按照 最近一 次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资 人应 补 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 代日 (T 日) 后至T+2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T 日 起第20 个交易 日) 期间发 生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等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 相应调 整。 T+2日后 第1个 工作日 (若 在特例情 况下 ,则为T 日起 第21个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应 退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 相 关款项 的清 算 交收将 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人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 ( % 100 i % n 1 i IOPV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3)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或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定 替代金 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的 数量乘 以其T日 预计 开盘 价 。 5.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 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本基金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T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 其中,T 日预计 开盘价 主要 根据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提供 的标的指 数成 份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另外 , 若T 日为 基金 分红除 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6.申购 赎回 清单 现金 差额 相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 代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 以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T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T 日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T+1 日公 告的T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 清 算交收 。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人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人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人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7.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T 日 基金名 称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43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 单位 :元)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 净 值(单 位: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 允许 赎回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举 例)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600000 浦发银 行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 团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 业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 航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 行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 行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 业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 寿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 能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 油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 份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 土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 团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 金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 路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 筑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 源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 行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 工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 业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 金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允许 10%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00050 中国联 通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 华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 业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 行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 业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 份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 业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 泥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 胶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 车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 工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 份 允许


600058 五矿发 展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 车 允许 10% ( 八)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拒 绝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拒绝申 购: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人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2. 因特殊原因(包括 但不 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开 市前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购 、 赎 回,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申 购赎 回清 单无 法编 制或编 制不 当。 上述异 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情形 , 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或 者赎 回; 7. 在发 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上市公 司重 大行 为 ( 如兼 并重组 ) 、 成 份股 市场 价 格异常 波动 (如连 续涨/跌 停) 等异 常 情形时 ; 8. 根据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约 定暂 停申 购、 赎回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上述 除第6 项以外 的 暂 停申购或 赎回 、拒绝 申购 情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或赎 回、 拒绝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 拒 绝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的 基金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先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 十一) 集合 申购 和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人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式 , 并 于新 的申 购方 式开始 执行 前予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成 立后 , 在适 当的 时候 , 本 基金 可 以 选择 办理 基金 份额折 算或不 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 根据投 资需 要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 或为 提高交 易便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登记 结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调 整 , 但 调整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份 额 总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照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其具 体事宜 进行 必要 公告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份额 折算 过程 中发 生 不 可抗力 , 基金 管 理人可 延迟 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标 的指 数要 求, 此 过程 为基金 建仓 。基 金建 仓期 不超过3个 月。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向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登 记 。 本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并 提前 公告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折 算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的一 定比 例基 本一致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1)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T 日) ,并 提前 公 告。 2 )T日 收市 后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X、 折算 前 基金 份额 总额Y,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核 对。 3 )假设T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为I,T 日的目 标基 金份 额净值为I/K , 基金 份额折 算比例 的 计算公 式为 : 折算比 例= (X/Y )/ (I/K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8位。 4 )基金 管理人 根据上 述折 算比例 , 对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采取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加总 得到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管理人 将折 算后 的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据 发送 给登 记结 算机 构, 并将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数据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5 )登记 结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数据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 记。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处 理 , 计算T 日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互 相核 对。 7 )T+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折算 比例 及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投资人 可以 在其办 理 本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或 买卖 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拆分 基金成 立后 , 在适当 的时 候, 在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 实施基 金份 额拆 分。 基金份 额拆 分是 在保 持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产总 值不变 的前 提下 , 改变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对 应关 系, 是 重新 列示 基金 资产 的一种 方式 。 基 金份 额拆 分对基 金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努 力实 现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相 一致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 二)投 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 、 分 散化程 度高 等优点 , 能够 以较低 的成 本获得 市 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回报 。 本 基金通 过金 融工 程的 技术 和手段 ,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 努力 实 现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进 而满 足投 资人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同时,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一 级市 场股票 (包 括首 次公 开发 行或增 发) 、 债 券资产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中期 票据 等) 、 银 行存款 (包 括银 行定 期存 款、 通 知存 款或 大额存 单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四)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在少数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足 、 成 份股 长期 停牌 、 法律 法规 限制 等) 下, 基金经 理将 配合使 用其 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作 为完 全复 制法 的补 充, 构 建本 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合 , 以 追求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有 效控 制跟 踪误 差。 为提高 投资 效率 , 使 得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更 好地 实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在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期权 、 期 货、 权 证以 及其 他与标 的指 数或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相关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2. 投资 管理 体制 和程 序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决定 有关 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单 项投 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决定 日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合 构建 、 调 整决 策以 及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的 编制 决策 。 (3)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 量 化投 资部 依托 公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 分析 、 跟 踪误 差 及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资决 策: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 期召开 或遇 重大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相关 事项。 基金经 理根 据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每日 进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常 决策。 3) 组合 构建 : 根据标 的指 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 金 经理以 完全 复制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量化 投资 部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 行投资 绩效 评估 , 并提 供相 关报告 。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跟踪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此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 状 况、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 采 取适 当的跟 踪技 术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建仓期 结束 后 , 在正 常市 场情况 下 , 本 基金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2%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2% 。 如因 指 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围,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 事会 批准 。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更 的,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及 业绩 比较基 准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包 括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 更名等 ), 基金管 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有权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并 相应 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上 证50 等权重 指数 。 当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和 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 基金 名称: 1. 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据 、 限制 其从 该 交 易所取 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相 关的 交易 所停止 发布 ;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编 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价 值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标的指 数 使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该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6.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地 针对 标的指 数或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而产 生的 诉讼 或行 动已 经开始 , 或 任 何 此 类 诉 讼行 动 已 威 胁到 并 且 标 的 指数 供 应 商 合理 地 认 为 此 类诉 讼 或 行 动可 能 对 标 的指 数或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使用 标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 重大 不利影 响; 7.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 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 更、指 数更名 等)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的 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 数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八)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 从其 规 定;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4)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6)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所 报 告 所 交易 和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情 况 、 交 易 目的 及 对 应 的证 券 资 产 情况 等。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运 作办 法》 第 三十一 条的 下列 限制 : ① 一 只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②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比 例 限制 规 定 , 不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或成 份 股 市场价 格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对 于因 上述(5)、(6) 项情 形导致 无法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 基 金管理 人将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9,628,001.81 98.75 其中: 股票


109,628,001.81 98.7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7,062.04 1.24 8 其他资 产


9,722.46 0.01 9 合计





111,014,786.31





100.00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362,434.20 5.76 C 制造业 25,497,867.92 23.0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180,353.00 3.78 E 建筑业 10,285,435.73 9.3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97,423.50 3.7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403,046.51 3.99 J 金融业 52,693,071.75 47.70 K 房地产 业 2,108,369.20 1.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628,001.81 99.24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2.3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243,628 2,348,573.92 2.13 2 600887 伊利股 份 141,712 2,328,328.16 2.11 3 600030 中信证 券 119,921 2,320,471.35 2.10 4 600015 华夏银 行 189,889 2,305,252.46 2.09 5 600637 东方明 珠 60,267 2,283,516.63 2.07 6 601336 新华保 险 43,700 2,281,577.00 2.07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 601166 兴业银 行 132,901 2,268,620.07 2.05 8 601169 北京银 行 214,431 2,257,958.43 2.04 9 601601 中国太 保 77,964 2,250,041.04 2.04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139,301 2,245,532.12 2.03





3.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4.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包括 中信 证券( 证券 代码:600030 ) 根 据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于 2015 年 11 月26 日发 布的公 告, 该上市 公 司 因涉 嫌违反 《证 券公司 监督 管理条 例》 相关规 定,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 法》 的有 关规定,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决 定对公 司进 行立案 调 查。 在 上述 公告公 布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和 分 析, 认为上 述处 罚不会 对中 信证券 的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性 负面 影响, 因 此本 基金管 理人 对上述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413.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9.0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22.46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8.2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2.12.31 13.70% 1.09% 11.91% 1.35% 1.79% -0.26% 2013.1.1-2013.12.31 -16.89% 1.43% -18.60% 1.44% 1.71% -0.01% 2014.1.1-2014.12.31 52.38% 1.23% 53.61% 1.26% -1.23% -0.03% 2015.1.1-2015.12.31 1.04% 2.51% 5.23% 2.55% -4.19%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15.12.31 45.50% 1.75% 47.25% 1.79% -1.75% -0.04%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6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可 分配 收益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是 指基 金净值增长率超出标 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以上的 部分 所对应的 基金资 产。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仅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12次; 3.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仅为现 金分 红方 式; 6 .基金 收益评 价日核 定的 基金净值 增长 率超过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 率达到1%以 上,基 金 管理人 即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金净值 增长 率=( 基 金收 益评价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上市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净值-1) ×100%( 期间 如发生 基金份 额 折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期间如发 生基 金份额 拆分 ,则 以基 金份 额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 =( 基 金收益评 价日 标的指 数收 盘值÷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值-1)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算;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拆分 ,则 以基金 份额 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1%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计算 截至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 并 根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确 定收益 分 配比例 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分配 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基 金收益 评价 日 ( 即可 分配 收益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11.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2.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年 费 率计提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E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50,000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相 应指数使用 许 可 协 议变 更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费 率 和 计 算方法 的,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即 可予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6个 月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之后 的两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九)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结果 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 份额 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两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 公告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 十)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 十一)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变 更标 的指 数;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二)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 十四)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其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型基 金中属 于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 法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 金 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ETF 特 有风 险及 其他 风 险等。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 也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 三)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登记 结算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 四)ETF 特 有风 险 1 .指 数化 投资 的风 险 本基金不 低于90% 的 基金资 产净值将 用于 跟踪标 的指 数,业绩 表现 将会随 着标 的指数 的 波动而 波动 ;同 时本 基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持 较高 的股票 仓位 ,在 股票 市场 下跌的 过程 中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可能面 临基 金净 值与 标的 指数同 步下 跌的 风险 。 2.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 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风险 对于完全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的ETF 基金而 言,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 差反映 的是 基金份 额 净值(NAV )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增长 率 之 间的偏 离程 度,是控 制投 资组合 与 业 绩比较 基 准之 间相对 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的 大小是 衡量 指数 化投 资成 功与否 的关 键 。 以下原 因可 能会 影响 到基 金的 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扩大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产生偏 离: (1)由于 标的指 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成份 股派发 现金 红利、 新股市值 配 售 收益将 导致 基金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成份股 涨停 板、跌 停板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 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于 基金投 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在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基 金现 金资 产 的 拖累 会 影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 (8)其他 因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 例如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 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 由 此产 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 供 求关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即 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5.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投 资人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 实时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计算 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人若 参考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致 损失 ,需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6.投资 人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 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 因 此, 投资 人在 进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7.投资 人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投资人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导 致 投资人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的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8.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人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9.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 完 成套 利需 要一定 的时 间, 因此 套利 存在一 定风 险。同时 ,买 卖一篮 子股 票和ETF 存在冲 击成 本和交 易成本, 所以 折溢价 在一 定范围之 内也 不能形 成套 利 。 另外 , 当 一篮子 股票 中存 在涨 停或 临时停 牌的 情况 时, 也会 由于买 不到 成份 股而影 响溢 价套 利, 或卖 不掉成 份股 而影 响折 价套 利。 10.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当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券 名单 、 数 量、 现 金替代 标志 、 现金替 代比 率、 替代 金额 等出错 , 将会 使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或影 响申购 赎回 的正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常进行 。 11.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对ETF基 金而言 ,二 级市场 流动性风 险是 指 由于 相关 成份股的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使基金 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买 入或 卖出 所需股 份数 量所 造成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发 生在 基金建 仓期 以 及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期 间。 对ETF 基金 投资 人而 言,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行 买卖, 因此也 可能 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而造成 的流 动性 问题 ,带 来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 。 12.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13.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记 结算机 构可 能调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货 银对 付制度, 对投 资人基 金份 额、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人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 五)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除外);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在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基金 管理人 、相 关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 构在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的 规则;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9)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公 告、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请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进行咨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二)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交 流服 务。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证5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及 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