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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活期宝(000748)

广发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活期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六年 四 月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于2014 年5 月22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4]519 号 文 注 册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2014
年8月2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2 月2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9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0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 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及《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通 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55、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 中 国基金 业协 会 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员 ,广 东省 政府 决策咨 询顾问 委员 会企 业家委 员,广 东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江西 财经 大学客 座教授 。 历 任广 东省第 十届政 协委 员,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 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 总 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 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妇 联常 委、 香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 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 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资 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15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广发货 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爽, 女, 中国籍 ,经 济学硕 士,7 年基 金从 业经历 ,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 从业证 书,2008 年 7 月至今 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30 日 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林成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开业 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 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4 年年报,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4.41 万亿元, 股东权益 2579.34 亿元, 全年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38 亿元。 。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英国 《银行家》 杂志排名) 、 世界企业 500 强 (美国 《财富》 杂志排名) 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 比中, 先后荣 获最 佳中 资银行 、最佳 战略 创新 银行、 最佳绿 色银 行、 最佳互 联网金 融平 台银 行、普 惠金融 实践 最佳 银行、 最具社 会责 任上 市公司 、中华 慈善 突出 贡献( 单位) 奖、 中国 最佳雇主等荣誉。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 持处、 稽核 监察 处、运 营管理 处、 期货 业务管 理处、 期货 存管 结算处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7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况 2005 年 4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73 只,托管基金财产 规模 2883.18 亿元。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 风险管 理部 、法律 与合 规部、 审计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法律与 合规部 、审 计部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专 职的稽 核监察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需 要,适 时进 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 急预案 》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信用风 险控 制、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基金托 管人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 接近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违规 行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督促其 纠正 ,同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4年5 月22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4]519号文注册 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的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六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 =10,005.00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不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2 月6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新 的业 务发展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申 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 咨询。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在该 等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因 投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致 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效 ,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1 :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 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三、 基金转 换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十 八、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实 现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将遵 循安全 性和 流动性 优先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合 理构建 并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为投 资者 获取稳 定、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 央行票据” ) ;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 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 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 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 ,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者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总市 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毕;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915,748.78 41.31 其中: 债券 128,915,748.78 41.3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6,471,023.99 24.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40,470,849.99 12.97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03,432,072.51 33.14 4 其他各 项资 产 3,264,873.68 1.05 5 合计 312,083,718.96 100.00 12.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3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5,863,777.07 17.2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 占资 产净 值比例 的简单 平均 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12.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12.3.1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9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最高 值 10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最低 值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 ,本 报告 期 内,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12.3.2 期末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0.07 17.2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天 52.6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天 26.2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5 180 天(含)—397天 (含) 7.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6.20 17.26 12.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23,760.54 3.77 其中:政策性 金 融债 10,023,760.54 3.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9,989,809.42 22.5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8,902,178.82 22.16 8 其他 - - 9 合计 128,915,748.78 48.51 10 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券 - - 12.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071539001 15 上 海 证 券 CP001 200,000.00 19,997,017.36 7.52 2 071540007 15 东 吴 证 券 CP007 200,000.00 19,996,410.99 7.52 3 071546006 15 国 元 证 券 CP006 200,000.00 19,996,381.07 7.52 4 111517171 15 光大 CD171 200,000.00 19,844,620.00 7.47 5 111519105 15 恒 丰 银 行 CD105 200,000.00 19,699,306.54 7.41 6 130219 13 国开 19 100,000.00 10,023,760.54 3.77 7 111593032 15 盛 京 银 行 CD077 100,000.00 9,684,499.74 3.64 8 111593157 15 包 商 银 行 CD031 100,000.00 9,673,752.54 3.64 12 .6“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07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5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996% 1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2.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本 基 金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12.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未持有 剩余 期限 小 于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12.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2.8.4 期末其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54,382.48 4 应收申购款 2,410,491.2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264,873.6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8.28-2014. 12.31 1.3241% 0.0038% 0.1225% 0.0000% 1.2016% 0.0038% 2015.1.1-2015.1 2.31 4.3453% 0.0164% 0.3549% 0.0000% 3.9904% 0.0164%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5.7270% 0.0143% 0.4774% 0.0000% 5.2496% 0.0143% 注: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4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 确定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 入及因 运作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则 增加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小 于零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日 例 行对 当天实 现 的 收益 进 行收 益结转( 如 遇 节假 日顺 延) ,每 日 例 行的 收 益 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计算公式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报刊、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七)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 业道德 风险 :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失。 4、 流动 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 管理 风险:(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2 ) 选 券 方 法 、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 市场工 具, 可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系 统性 风险。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 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 其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事项。 2、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范围下以及 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际 仲裁 中心 ,根据 该中心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代理发 行股票 以外 的有 价证券 ;买卖 、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 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 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行变化后另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其中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或者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总市 值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毕;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融 资券 及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如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书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议 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其 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 风险 ,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额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 关制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行 情况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发 出回函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资 产(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 ,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算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产 在内的 所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2、基金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在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鉴 经各方 商议后 预留 。对 于任何 的定期 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机 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令 附件。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书 正本 或者 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存 款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存 款,若 产生 息差 (即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于转让 和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 至资 产托 管专户 (明确 户名 、开 户行、 账号等 ) , 不得 划入其 他任何 账户 ” 。 如定期 存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资金 结算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 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 已 实现收 益 ,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 当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 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 修改通 信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为保护现有 广发活期宝货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 国庆假期前暂停 广发活期 宝货币 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5年9月29 日起,广发活期宝货币暂停申购业务。 在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 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从2015年10月8日开始恢复广发活期宝货币 基金 正常的申购业务 ,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2月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为保护现有 广发活期宝货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 春节假期前暂停 广发活期宝 货币 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6年2月4日 起,广发活期宝货币暂停 申购业务。在 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 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从2016年2月15日开始恢复广发活期宝货币 基 金 正常的申购业务 ,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广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广发 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广发 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