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六年第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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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5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封 闭期 、 开 放期 、 申购 与 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0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 61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2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63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68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69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3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4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80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5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87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3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 117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9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 120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1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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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 国 绝 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5】425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自 主 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本 基 金 为 特 殊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对 冲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 相 对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一 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风 险 较 小 。 而 相 对 其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由 于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投 资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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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5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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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 富国 绝对收益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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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 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绝对收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绝 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绝对收益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按 照 《 运 作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募 集 、 且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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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开
放式基金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包 括
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2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
2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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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 、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 间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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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且不上市交易
39 、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所
在 月 份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三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 每
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 割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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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 介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8、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 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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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3 月17 日 )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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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 企业年金、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 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 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6 年2 月29 日, 公司有员工 332 人, 其中 61.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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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主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 副总经理,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总经
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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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 估部员 工,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经理、 杏林支行副行 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历 任 上 海 市 劳 改 局 政 治 处 主 任 ; 上 海 华 夏 立 向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 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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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 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历 任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曾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业 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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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 验。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 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于江勇先生, 硕士, 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1 年4 月起历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2008 年 5 月至今任富国
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任富国绝对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和 权
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于鹏,博士,自 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 HSBC BANK PLC (汇丰
银行)任固定收益证券策略分析师;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 在中国国际
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 任高级固定收益证券策略分析师; 自 2012 年2 月至2012
年12 月在Millennium Capital Partners LLP 任固定收益策略分析师;自 2013
年 4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投资经理,
2015 年11 月起任富国 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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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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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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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 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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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 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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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及 基 金 的 风 险 状 况 ,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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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7.20% ; 客户存款总额136,970 亿元, 增
长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 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3,110 亿元, 同比增
长 8.34%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6.31%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处
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总 行 成 立 了 渠 道 与 运 营 管 理 部 , 全 面 推 进 渠 道
整合; 营业网点 “三综 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
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
舒 适 的 “ 一 站 式 ” 服 务 。 加 快 打 造 电 子 银 行 的 主 渠 道 建 设 , 有 力 支 持 物 理 渠 道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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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
高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
增长 8.19%、10.78% 和 11.47%;善融商务 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
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只数和新发
基 金 托 管 只 数 均 列 市 场 第 一 , 成 为 首 批 香 港 基 金 内 地 销 售 代 理 人 中 唯 一 一 家 银
行 代 理 人 ; 多 模 式 现 金 池 、 票 据 池 、 银 联 单 位 结 算 卡 等 战 略 性 产 品 市 场 份 额 不
断 扩 大 , 现 金 管 理 品 牌 “ 禹 道 ”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持 续 提 升 ; 代 理 中 央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 代 理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业 务 客 户 数 保 持 同 业 第 一 , 在 同 业 中 首 家 按 照
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 客户保证金
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和 “年度社会责任 最佳民生金融奖” 两个综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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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5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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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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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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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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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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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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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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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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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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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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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2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2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2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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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2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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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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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证监许
可 【2015】425 号文 准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别 、存 续期间 与运 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取 在 封 闭
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941 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65,469,794.73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94,519.70
份, 两项合计共465,664,314.43 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富国
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92,263.38 (含利息转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20%;本公司 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绝对收益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为 10,007,200.72 ( 含 利 息 转 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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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 起资金提 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合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 并 不 得 通 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
每个开放期期满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 应 当 终 止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 且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9 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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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封 闭期 、开 放期 、 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间 的 期 间 , 之 后 的 封 闭 期 为 每 相 邻 两 个 开 放 期 之 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且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所
在 月 份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三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 每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 ,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
为 12 月,2015 年 12 月份的沪深 300 股指期 货交割日为 12 月 18 日 ,因此本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5 年12 月21 日,以此类推。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 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要求。
二、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日。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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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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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 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 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 或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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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目前只提供前端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
本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2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B、特定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万元 0.3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委 托 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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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1)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人认 (申) 购本基金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1.5%
30 天(含)-1 年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以上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 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 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 但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
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天的投资人,赎回 费不归入基
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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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并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可 得 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 (养老 金客户) 投资2,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 申 购费率为0.36%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2,000,000-7,174.17 )/1.040= 1,916,178.6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
到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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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投资人选择后端 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并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可 得 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其在认 (申) 购时已交纳 前端 认 (申)
购 费用,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天,则赎回费
率为0.5%,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 =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 =10,746.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 申购 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时
间为360 天,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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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 10,564.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额为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披 露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 在开放期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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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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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赎 回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 顺延。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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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 与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进 入 封 闭 期 , 则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全部受理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 也 可 以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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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相 关
规 定执行。
十 四、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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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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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对 冲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
力争为投资人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 有 的 其 他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空头 工 具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第 (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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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期 权 、 收 益 互 换 、
同 业 存 单 等 )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 采 用 “ 多 空 对 冲 ” 等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系 统 地 分 析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特 点 和 运 作 规 律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精 选 具 备 基 本 面 健 康 、 核 心 竞 争 力 强 、 成
长潜力大的投资标的; 综合考虑基金组合投资回报的稳定性、 持续性 与成长性;
主 动 承 担 “ 自 下 而 上 ” 的 股 票 选 择 风 险 ,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现 货 组 合 , 努 力 实 现 风
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2、对冲策略
现 阶 段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判 断 , 适 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多 头
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
原 则 上 本 基 金 绝 大 多 数 时 间 在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构 建 和 股 票 多
头 相 匹 配 的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从 而 对 冲 本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以 获 取 精 选 股
票的绝对收益。
3、套利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套 利 的 对 冲 策 略 寻 找 和 发 现 市 场 中 资 产 定 价 的 偏
差 , 捕 捉 绝 对 收 益 机 会 。 同 时 ,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 灵 活 运 用 其 他 对
冲 套 利 策 略 提 高 资 本 的 利 用 率 , 从 而 提 高 绝 对 收 益 , 达 到 投 资 策 略 的 多 元 化 以
进一步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动。
(1)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 指 期 货 套 利 策 略 是 指 积 极 发 现 市 场 上 如 期 货 与 现 货 之 间 、 期 货 不 同 合 约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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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间 等 的 价 差 关 系 , 进 行 套 利 , 以 获 取 绝 对 收 益 。 股 指 期 货 套 利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方式:
①期现套利
期 现 套 利 过 程 中 ,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与 标 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差 不 断
变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跨期套利
跨 期 套 利 过 程 中 , 不 同 期 货 合 约 之 间 的 价 差 不 断 变 动 , 套 利 交 易 通 过 捕 捉
合约价差进行获利。
(2)其他套利策略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套利策略。
4、其他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布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等 为 辅 ,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可 转 债 投 资 方 面 , 将 参 与 发 行 条 款 较 好 、 申 购 收 益 较 高 、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秀 的 可 转 债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 上 市 后 根 据 个 券 的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持 有 或 卖
出 的 决 策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操
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 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控 制 , 通 过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 制 ,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对 投 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引 起 组 合 整 体 的 利 率 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变 化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充 分 考 虑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造 成 的 影 响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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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衍 生 工 具 , 利 用 数 量 方 法 发 掘 可 能 的 套 利 机 会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80%-120%之间。 其中: 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 有 的 其 他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空 头 工 具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的合计值;
(2) 开放期内的每个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开放期内,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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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18)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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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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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采 用 绝 对 收 益 型 业 绩 基 准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准利率 (税后)+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等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作相应
调整) 。
注 : 一 个 封 闭 期 内 如 果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则按利率执行的时间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为:
r=r1×N1÷360+ r2×N2÷360+ r3×N3÷360+??
r: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1、r2、r3: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N1、N2、N3: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天数。
本 基 金 是 定 期 开 放 式 基 金 产 品 , 采 用 “ 多 空 对 冲 ” 等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3%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的业绩表现。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 利用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冲市场波动风险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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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而 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
由 于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投 资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 此 不 能 保 证 一 定 能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31,127.00 0.80
其中:股票 3,131,127.00 0.8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0,000.00 55.9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827,267.05 42.91
7
其他资产 1,530,455.72 0.39
8
合计 393,488,849.77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3,584.00 0.00
B 采矿业 38,327.00 0.01
C 制造业 396,512.00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5,243.00 0.01
E 建筑业 20,344.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472,367.00 0.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409.00 0.01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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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8,040.00 0.00
J 金融业 4,536.00 0.00
K 房地产业 60,855.00 0.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984.00 0.01
S 综合 13,926.00 0.00
合计 3,131,127.00 0.8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59 王府井 87,900 2,392,638.00 0.63
2 000897 津滨发展 5,500 31,350.00 0.01
3 000031 中粮地产 2,100 29,505.00 0.01
4 600460 士兰微 3,000 26,550.00 0.01
5 600171 上海贝岭 1,200 25,428.00 0.01
6 000661 长春高新 200 24,090.00 0.01
7 000528 柳工 2,900 24,041.00 0.01
8 000078 海王生物 1,000 23,960.00 0.01
9 600351 亚宝药业 1,500 23,430.00 0.01
10 002595 豪迈科技 1,000 22,690.00 0.0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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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C1601 中证500期
指1601
-2.00 -2,959,6
00.00
40,12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40,1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6,383,90
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40,120.00
注:持 仓量 为负 表示 卖出 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证 监 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合 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衍 生 工 具 , 利 用 数 量 方 法 发 掘 可 能 的 套 利 机 会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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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699,915.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0,540.6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0,455.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859 王府 井 2,392,638.00 0.63 筹划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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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9.17-2015.12.31 0.40% 0.07% 1.33% 0.01% -0.93% 0.0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成立,自合 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建 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截至本期末建仓
期还未结束。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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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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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是 指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债 、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等 债 券
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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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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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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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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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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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 一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
3、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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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附 加 管 理
费之和。 其中, 基金管 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基本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基本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附 加 管 理 费 是 在 每 一 提 取 评 价 日 ( 提 取 评 价 日 为 每 次 基 金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工 作日) 计算并计提。 按照 “新高法原则 ”提取超额收益的10% 作为附加管理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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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即 每 次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必 须 超 过 以 往 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 孰 高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才 能 收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 附 加 管 理 费 按 照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并
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
附加管理费=
( ) 10%
A H A
P P S ? ? ?
其中:
A
P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P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1
ii
n
i ?
?
?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第 次 分 红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H
P
为以往提 取评价 日的最 高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以往开放 期间最 高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H
P
为1
A
S
为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折 算
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 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
净值
附 加 管 理 费 在 每 一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并 计 提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 一 : 假 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为1.200 元, 第一个 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为 20 亿份, 则本基金 在第一个提
取评价日
A
P
=1.200 元,
H
P
=1.000 元。 由于第一个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 满 足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的 条 件 , 因 此 第 一 次 提 取 评 价 日 管 理 人 应 提 取 的 附 加
管理费=(1.200-1.000)×10%×20 亿份=0.4 亿元。提取附加管理 费后,基金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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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将相应下降。
例 二 : 在 例 一 的 基 础 上 , 假 设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提 取 附 加 管 理 费 前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230 元 , 第 一 个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为
1.180 元 (由于第一 个提取评价日满足提取附件管理费的条件, 提取附加管理费
后,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将相应下降) , 第一个 开放期内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250 元, 则本基金在 第二个提取评价日
A
P
=1.230 元,
H
P
=1.250 元。 由 于第二
个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未满足提取附加管理费的条件(未创新高) ,
因此在第二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不提取附加管理费。以此类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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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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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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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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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披 露 开 放 期 前 最 后 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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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同 时 也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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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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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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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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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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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所
在 月 份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三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 每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 割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 面 临 在 非 开 放 期 内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同 时 , 由 于 每 个 开 放 期
的起始日与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相关,由于每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
割 日 会 发 生 改 变 ,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起 始 日 也 会 发 生 改 变 , 因 此 , 请 投 资 人 关 注 本
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 部分延期赎回、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 基 金 同 时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将 认 购 本 基 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将不少 于 3 年。 发起资金提供 方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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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特殊混合型基金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特殊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情 况 灵 活 选 择 权 益 类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及 策 略 , 并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冲 市 场 波 动
风险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来 自 权 益 市 场 、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和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市场多 方 面 风 险 : 首 先 , 如 果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爆 发 或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选 择 不 准 确 都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其 次 , 对股
票 市 场 的 筛 选 与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以 及 定 量 分 析 的 准 确 性 , 也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所 选 券 种 能 否 符 合 预 期 投 资 目 标 ; 再 次 , 对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场 走 势 的 判 断 与 分 析 , 以 及 对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场 与 现 货 市 场 联
动 关 系 的 判 断 与 分 析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也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对 冲 策 略 等 衍 生 品
投资 策略能否为基 金财产贡献合理的投资收益 。
5、策略失败 的风险
本 基 金 采 取 多 种 对 冲 投 资 策 略 来 实 现 绝 对 收 益 , 但 是 不 能 确 保 策 略 能 完 全
剥 离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可 能 存 在 因 模 型 或 者 交 易 系 统 缺 陷 使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达
到投资业绩目标的风险。
6、金融数据的风险
本 基 金 应 用 外 部 提 供 商 的 金 融 数 据 协 助 进 行 投 资 模 型 的 建 立 。 数 据 通 常 来
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且在进行数据清洗、加工后作为模型的输入变量。
采 集 到 的 原 始 金 融 数 据 的 错 误 或 不 完 整 、 预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缺 陷 都 可 能 直 接
影响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7、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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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杠 杆 风 险 、 到 期 日 风 险 、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 平 仓 风 险 、 连 带 风 险 、 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 等。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 差 风
险 。
4) 杠杆风险是指 因股 指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使 基金财 产可能
产生更大收益波动 的风险。
5) 到期日风险是指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
金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基金财 产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 基金 财 产 无 法 继
续持有到期合约 的 风险。
6) 盯市结算风险是指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 日无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对 资 金 管 理 要 求 较 高 。 假 如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不 利 ,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加 保 证 金 , 以
使 基金 财 产 能 继 续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 如 出 现 极 端 行 情 , 市 场 持 续 向 不 利 方 向 波
动 导 致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足 ,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足 , 按 规 定 保 证 金 账 户 将 被 强
制平仓, 甚至已缴付的 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 从而导致超出预 期的损失。
7)平仓风险是指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
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
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8)连带风险是指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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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
仓而遭受损失。
9)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10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
9、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金 所 交 易 、 结 算 等 规 则 ,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 急 措 施 的 出 台 等 原 因 , 基 金 财 产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可 能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 基 金
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售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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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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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 金 财 产 应 清 理 、 估 价 , 但 可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财产 不予变 现和 分配。 本基 金的债 权债 务 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有 和承 担。
本 基金 清算的 其他 事项参 照前 述约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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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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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包括但
不限于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内容 ;
(1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基金的具体开放日期;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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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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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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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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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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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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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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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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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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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 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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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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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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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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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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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 金 财 产 应 清 理 、 估 价 , 但 可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予 变 现 和 分 配 。 本 基 金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基 金 享 有 和 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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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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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
融 券 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 有 的 其 他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空 头 工 具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开 放 期 内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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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受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第 (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待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期 权 、 收 益 互 换 、
同 业 存 单 等 )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80%-120%之间。 其中: 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 有 的 其 他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空 头 工 具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买 入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的合计值;
2.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开放期内,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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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 闭期的剩余
期限。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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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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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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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受的损失。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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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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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追 偿 行 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但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不承担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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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发 起 资 金 的 认
购金额、 发起 资金提供方、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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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的 归 还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托 管 产 品 承 担 , 于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由 托 管 人 从 本 托 管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托 管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 托 管 人 顺 延 至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扣 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托 管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一 直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的 , 资 产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归 还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6.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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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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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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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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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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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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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5 年 9 月 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绝对
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2015 年10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关于淘宝官方店继续进行在售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5 年10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
布《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5、2015 年11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富 国 绝 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
6、2015 年12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绝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首 个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的公告》 。
7、2015 年12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绝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首 个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的公告》 。
8、2015 年12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绝 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通 与 富 国 富 钱 包 货 币 市
场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9、 2016 年1 月4 日在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10、2016 年 3 月 5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电话交易业务的公告》 。
11、2016 年 3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绝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二 个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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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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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 国 绝 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 二 )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三 )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 国 绝 对 收 益 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