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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合利债券(002306)

银华合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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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页 银华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0 (原标 题: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获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2996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对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其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 推 荐或 者保证 。 中 国证 监会 不 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为债券 型。 3. 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为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本 公司” 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 登记 机构 为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4. 本基金 的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5.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6 年 3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和各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如适 用,下同) )公开发售。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 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业务; 其他 销售 机构 具体 名单详 见本 公告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 况( 十 五 ) 销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 集情 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 售 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6. 投资人 认购本 基金应 首 先办理 开 户手续 ,开 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 已开 立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 户的投 资人无需重新开 户) 。本基 金发售期内,本 基金直销 机构和指定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同时为投 资 人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7. 投资人 不得非 法利用 他 人账户或 资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规进 行认购 。投 资人 应 保证用 于认 购的 资金 来源 合法, 投资 人应 有权 自行 支配, 不存 在任 何法 律上 、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8. 本基 金按 照人 民币 1.00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开展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代 码 为 002306 。 9. 投资 人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归投资 人所 有。 《 银华 合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生效 后,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计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账户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有效 认购 款 项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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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页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 。 10. 在 本基 金其 他销 售机 构 的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进行 认购 时, 投资 人以金 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 户首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认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首 笔认 购 和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并及时 公告 。 11. 认 购原 则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认购费率按每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4 )认购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 设上限,但需满 足本基金 关于募集上限和 基 金备案 条件 的相 关规 定 。12.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 登 记机 构 将在 T+1 日 前 (含 T+1 日) 就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认购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在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 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 。 13.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 明。 投 资人 若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阅 读本 公 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刊 登的 《银华 合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 招募 说明 书》 ” ) 及 《 银华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 同摘 要》 、 《 银华 合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招 募说 明书 》 及 本 公 告 将同 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上 ,投 资 人亦 可 通过本 公 司 网站 下 载有 关申 请 表格和 了解 本基 金募 集相 关事宜 。 14. 销 售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网点 名称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请详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在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如增加 其他 销售 机构 , 本 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请留 意近 期本公 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 话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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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页 15. 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 询认 购事宜 。 16.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基 金管理 人可 综合 考虑各种 情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本基 金募 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17. 个 人投 资者 还可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务 规则 后,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 理 开 户、认 购等 业务 。 18.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投资 人赎 回时 ,所 得可 能会高 于 或 低于 投资 人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 基 金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投资 人应 当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 简 单 易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是 定 期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 也 不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 单 详 见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本公 告以 及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人 自行负 担。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