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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趋势混合(002222)

嘉实新趋势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2 嘉实 新趋 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重要 提示 1 、 嘉实 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 经 中国 证 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关 于准予 嘉实 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15] 1543 号 )注 册募 集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新趋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 简称 : 嘉 实 新趋势混 合; 基金 代 码 : 002222 ;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 托 管人 为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招商银行 ”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本 公司 。 4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是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 、 本基 金自 2016 年 1 月 6 日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 通过 本公 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销 机 构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6 、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或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投 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内 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但 认购 申请 一旦 被受 理,即 不得 撤 销。 7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须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8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资 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存 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9 、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和代 销网 点 )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与 过户 机构 (即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 交 确认3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10 、 本 公告 仅对 “ 嘉实 新趋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份额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规 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 嘉实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 读刊登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证券 时报 》 的“ 嘉实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11 、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www.jsfund.cn ) 。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2 、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3 、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 拨打 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 85712266 , 或者全 国统 一客 户热 线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咨询 购买 事宜 。 14 、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5 、 风险 提示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回基 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4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5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 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嘉实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投 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内 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但 认购 申请 一旦 被受 理,即 不得 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 整认 购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开始 调整 之日 的2 个工 作 日前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5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1.00 元 人民 币 6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优 化大 类资 产配置 和选 择高 安全 边际 的证券 ,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7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 、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中心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 海直 销中 心、 深圳、 成都、 青岛、 杭州 、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2) 代销 机构 6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 10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 基金的 募集期 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 本基 金的 发售 期 为 自2016年1 月6日到2016年3 月 14 日。 在发 售期 内,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 售时间 , 但 最长 不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同时 也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结 束发 售。 (3)基 金募集 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7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5%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有效认 购款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为 人民 币1.00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8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3 、认 购限 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 销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元。 4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 申 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 得 撤 销 。 5 、已 购买 过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混 合、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海外 中国 混合(QDII) 、 嘉实 研究 精选混 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混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混 合、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 联接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 实安心 货币 、 嘉实中 创 400 联接、 嘉实 优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全球 房地产(QDII)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债 券、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嘉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实丰 益纯 债 定期债 券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新兴 市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宝 A/B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 货币 、 嘉 实泰 和 混合、 嘉实 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 票、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企 业 变革 股 票、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嘉 实全球 互 联 网(QDII ) 、嘉 实先 进 制 造股 票 、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 遇混合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联接 、嘉 实新 起点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数 据股 票 的 投资 者 , 在原开 户机 构 的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用 再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新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购 买本基 金时 , 需 先办理 登记 基金 账号 业务 。 9 6 、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10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只 能开 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2 、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 以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基金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 网 上直 销、 直销 中心办 理 。 通 过代 销机 构 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1 元 ;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3 、 在直 销中 心开 户的 机构 投资者 必须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作 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账 户 , 对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 该银 行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一 致 ,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及无效 认 (申 ) 购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能 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 在 代销网 点认 购的 机构 投资 者请遵 循代 销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 二) 通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机构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 的 9 : 30 至 17 : 00 (周 六、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机 构认 购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份额发 售日 的任 意时 间 (包 括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每 一 发售 日 17 :00 以后提 交 的申请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交的 申请办 理。发售 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 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填妥 并加 盖机 构单 位 公章的 《 基金开 户 、认 购 (申 购) 申请 表( 机构) 》 :必 须注 明机构 客户 的名 称、 注 册 地址、 通信地 址、 邮 政编 码、 经营 范围 、 组织 机构 代码、 税 务登 记 证号码 ; 法 定代 表人 、 负 责人和 授权 办理 业务 人员 的姓名 、 联 系电 话、 电子 邮箱、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种类 、号码 、有 效期 限等 信息 。 (2 ) 可证 明本 机构 依法 设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营业 执照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税 务 登记证 书 和资格 证书 等的 副本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单 位公 章。 (3 ) 控股 股东 或者 实际 控 制人的 法定 代表 人 、负 责 人或授 权办 理业 务人 员的 姓名 、联 系电话 、电 子邮 箱、 身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种类、 号码 、有 效期 限等 信息。 11 (4 ) 本机 构法 定代 表人 、 负责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 为身 份证 ,要 求 身份证 正 反两面 的复 印件 ) 。 (5 ) 预留 银行 帐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预 留银 行帐 户的银 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 。 (6 ) 本机 构对 授权 办理 业 务人员 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 委托书 ( 法人 机构) 》 , 加 盖机构 单 位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或 法人签 字。 (7 ) 授权 办理 业务 人员 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 为身份 证 ,要 求身 份证 正 反两面 的 复印件 ) 。 (8 )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 (9 ) 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嘉 实传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 如开通 传真 交易 ) 。 (10 )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版 ) 》 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 立基金账户请参照嘉实网 站(www.jsfund.cn) 的机构账户类业 务指南 。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确 , 否 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申 请表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机 构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的网站(www.jsfund.cn) 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 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 时 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 、嘉实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 长 途话 费 ) , www.jsfund.cn 。 ( 三)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 、机构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 点认购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 资金存入 指定 的资金 结算 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款。 12 2 、通过 基金公 司网上 直销 认购的机 构投 资者, 应按 照基金公 司网 上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 ,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银行 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 构投 资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6:30 前 到帐 ,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 请; 申请 之 日 16:3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果 投 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 认购资 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 作日 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 内到 账 ,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 果 投资 者不 选择 延期 、或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未到 账,该 申请 将被 视为 无效 申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13 四、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须 事 先开立 各代 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的 资 金帐户 卡或 存折 ;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事 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 户, 该银行 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户 名一 致。 2 、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可 以在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 网点以 及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通过直 销中 心柜台 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 追 加认 购最 低限额 为 1 元。 ( 二) 通过 嘉实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客户 认 购业务 的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份额发 售 日 9:30 至 17: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客户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 包括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 , 每一 发售 日 17:00 以后 提交的 申请 ,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提 交的 申 请办理 。发售 末 日截 止为 当日 17: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 基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申请 表 (个 人) 》 (2) 出示本 人 有 效身 份证 件 并 留存 复 印件 (3) 投资人 如未 满十 八周 岁 , 须同时 出示 未成 年人 本人 及 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 及能证 明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 效证件 原件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以谨 慎原 则认 为需 要提 供的 其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 复印 件 (5) 出示银 行储 蓄卡 并留 存 复 印件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 (如 开 通传真 交易 ) (7)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14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 填妥 并由 本人 或代 办 人或监 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 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并留 存 复 印件 (3 ) 投资 人如 未满 十八 周 岁, 须同 时出 示未 成年 人 本人及 其监 护人 的身 份证 件以及 能 证明监 护与 被监 护关 系的 有效证 件原 件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 提供的 其他 文 件或证 件 (4 ) 委托 他人 办理 的, 须 出示代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存 复印 件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 个 人投 资者申 请办 理认 购申 请 时 请按照 嘉实 公司 网站 相关 指南进 行 操作, 无须 提供 书面 材料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 资者 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 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柜台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个 人投 资者也 可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jsfund.cn) 上 下载 有关 直销 业 务表格 , 但必 须 在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 销中 心联系 方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长 途 话费) , www.jsfund.cn ( 三)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 个人 投资 者, 应按 照基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认 购 的个人 投资 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式 如 下: (1 ) 持支 持银 联的 银行 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刷 卡 付款 (2 )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款 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国 银行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直 销专户 ,该 划款 账户 须为 投资者 本人 账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5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直销 专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3 )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于 申请当日 的 16:30 前到 帐 ,该申请方 为有效 申请; 申请之日 16: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延期 , 且认 购 资金可 于下 两个 工作 日 ( 该工作 日仍 处 于募集 期内 ) 内 到账, 直 销中心 将把 认购 申请 转为 资金实 际到 账的 工作 日接 受的申 请; 如果 投资者 不选 择 延 期、 或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 到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 效申 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16 五、清 算与交割 1 、嘉实 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验 资日 以前,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被 冻结在 基 金募集 专户 中。 认购 资金 募集期 间的 资金 利息 转为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募集 结束 后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3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者的指 定银 行帐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帐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机构 进行 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 户划出 。


17 六、基 金资产的验资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委托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验 资 报告及 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 能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条 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18 七、本 次募集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成立时 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朱万 鹏 电话:0755 —83077301 (三)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46 层06-08 单元 19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50 层 05-06A20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注册登记与过 户机 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五)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范 佳斐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21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