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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收益A(000984)

民生新收益: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二 月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 2 第二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目 的 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12 第六部分 指 令的发 送、确认 及执行


.............................................. 15 第七部分 交 易及清 算交收安 排


...................................................... 18 第八部分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 核 算


...................................... 21 第九部分 基 金收益 分配


.................................................................. 21 第十部分 基 金费用


.......................................................................... 29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信 息披露


.............................................................. 31 第十二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登 记与保管


.......................... 37 第十三部 分 基金有 关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38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 39 第十五部 分 禁止行 为


...................................................................... 41 第十六部 分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42 第十七部 分 违约责 任


...................................................................... 44 第十八部 分 争议解 决方式


.............................................................. 45 第十九部 分 托管协 议的效力


.......................................................... 46 第二十部 分 其他事 项


...................................................................... 47 第二十一 部分 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48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 行民生加 银新 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资 格 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民生加 银 新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 权 利义务关 系,特 制 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民 生加银新 收益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条款 解释。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第一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第二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第三部 分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 期公司 债券 、 并购重 组私募 债券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 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 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应 制订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投资,按《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或《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的约定执行。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第四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第五部 分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第六部 分


指令的 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要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授权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 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的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时 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 金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原授权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2、基 金托 管人更 改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第七部 分


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交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及转 换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业 务, 上述事 宜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为满足申购、 赎回、分红 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指令接收时, 账 户余额不足 支付, 以账户 足额 时间 为指令 接收时 间。 因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第八部 分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公 司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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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7 第九部 分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第十部 分


基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7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G×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职 责完 整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第十五 部分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第十六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第十七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 事人 违约,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 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第十八 部分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第十九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金 份额时 提交 的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第二十 部分


其他 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第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