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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二号(001814)

新华阿鑫二号: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新华 基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新 华 阿 鑫 二号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华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月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保 本、 保本 的保证 及保 本周 期到 期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82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4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85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6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 “ 《指 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三、 新华 阿鑫二 号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 2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 义务人 : 指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 本基金 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新华 阿鑫二 号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新华阿 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新华阿鑫 二号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新 华阿鑫 二号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基金合同 4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金合同 5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 每二十 四个月为一 个保本周期, 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二十四 个月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二十四 个月后对应 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 周期内不 开放申 购及赎 回(保本 周期到 期日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 期到期前 公告下 一个保 本周期的 起始时 间。 《 基金合同 》中若 无特别 所指,保本 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指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 一日 。 《 基金合 同》中 若无特 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 36、 持有到期: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 开放期申购、 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合同 6 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 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 申购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4 个工作日的时 间(最长共计 5 个工作 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8、 开放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 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视同为开放期申购 39、折算日: 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 开放期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基 金合同 》中若 无特别所 指, 折 算日即 为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 基金份额折算 : 指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 变的前 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 份额,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 认购保本金额: 指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 指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金额 并 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 选择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 期 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 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 如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 可赎回金额: 指根 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基金合同 7 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开放 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的保本 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按照 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8、 保证、 担保 : 指保 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 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 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 保本赔付差额: 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合同 8 55、 《业 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合同 9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 封闭式运作 (保本 周期到期 日除外 ) ,期 间不开放 申购 及 赎回; 本基金的 开放期 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最长 4 个工作日 的时间(最长共计 5 个 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 同时开放申购 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 的基础上力争 实现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内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的保本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的(该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 在保


























































































































基金合同 11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期申 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 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 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 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 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该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 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 回业务 (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 。


























































































































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 本和保本保障安排 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存 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基金合同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 1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基金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保本周期 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 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 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 价格。 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7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合同 18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 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 按规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法定比例的赎回费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合同 19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 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合同 20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 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 、基金预约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 体预约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


























































































































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基金合同 2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基金合同 24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基金合同 2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 26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基金合同 27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基金合同 28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 30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 本周期 内,当 确定担保 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出现足 以影响 继续履 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或者因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 (7 )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更换 下一保 本周期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合同 31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基金合同 32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基金合同 33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基金合同 35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基金合同 36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 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基金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保本、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 :张国祥 成立日期 :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5 亿元 联系人 : 余璞 联系电话 :010-57766625 传真 :010-57766700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 务顾问、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 股份有 限 公司是在 中华全 国工商 业联合会 支持和 指导下 ,经重庆市 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金 35 亿元, 净资产40 亿元。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机构编码 为渝062002L 。 获评信贷市场 AAA-、 资本市场 AA+信用评级, 是担保行业唯一一 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 天津 、 上海、 广东、 重庆 、 四川、 湖北、 江苏、 辽 宁、 广 西、 甘肃、 黑龙江、 吉林、 山东、 河 北、 湖南、 湖北、 陕西、 云南、 贵州等省市 自治区设立了25 家省级经营机构,与全国 65 家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 在普惠 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 十年来, 累计为 17000 余户 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 1000 亿元, 新增和稳定就业 50 余万人, 累计户均额度 600 万元。 担保客户群70% 以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 行业主要分布在 制造业、 商贸流通业、 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 通过 不懈努力, 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题,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构建社会


























































































































基金合同 43 信用体系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 2011 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2014 年 6 月,母公司瀚华 金控(股票代码 03903.HK )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 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 (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 股上市担 保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末 的担保余额为 255.54 亿元,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末的净 资产为 38.35 亿元(合并) 。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 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约为 50 亿元, 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新华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为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新华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 合同 》 (以下 简称“本 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 。 担保人就新 华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份额 (以 下简称 “基 金份额” ) 的第 一个保 本周期内 基金管 理人对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 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44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即 1.000 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 周期 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 值 加 上 保 本 周 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 额)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内 ,担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 的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 后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以 每 二十四个月 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二十四 个月 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二十 四个月 后对应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 一个保本 周期的 起始时 间。 在保 本周期 内(保 本周期到 期日除 外) , 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基金合同 45 4.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的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 任 的,自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 内提出。


























































































































基金合同 46 (六)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 保 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 及 担保人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而 支 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 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 还全部 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 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 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保 本 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 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 保费计 算公式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0.15% )/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 47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 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等解决 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 《保证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 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本合 同一式 五份, 双方各持 两份, 报中国 证监会一 份,每 份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1、 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 担保人 , 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 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 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 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基金合同 48 以上(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担保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 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 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 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 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 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担 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 本周期 内变更 保本义务 人 的, 保本义 务人的选 举及公 告程序 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基金合同 49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表决通过。 ③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义务 人签署 风险买 断合同或 与新 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 及时 更换保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等 。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二十四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 后对应日 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50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 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 二十四个月,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 金 额为: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含利息转份 额)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为: 开放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 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 开放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相应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51 2、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对于 开放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 金 额; 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不低于其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 额; 2、 在保 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 除外; 6、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 可抗力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 52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入清 算程序 并终止 。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 规定的方式 进行赎回 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长共 计5个工 作日) ,其中 开放期首 个工作 日同时 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 其余开放日 仅开放申购业务。 在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3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若 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 调整至1.000 元; 3、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4、 基金 赎回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本 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默认 选择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 在开 放期 ,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 理人应 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 在 开放期 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及 销售服务费 。 6、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 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 当日净申购 金额与选择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 证 合 同 或 风


























































































































基金合同 53 险买断合同 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额度 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 当日 申购份额及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 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 后续申购开放日 。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 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当日申 购金额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本 额度 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 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 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 后续申购开放日 。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 前,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继续存 续、 开放期 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 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 开 放期 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 或 开放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开放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 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 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 开放期 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基金合同 54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应在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 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 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人 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 开放期 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开 放期 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 开 放期 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 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 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 )开 放期 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 认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开 放期内, 除无法 变现的 基金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开


























































































































基金合同 55 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期间收益计入 基金资产 。 (7 )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收该 期间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及销售服务费。 2、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 或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


(2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 开放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 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4、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 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 申购并得到确认 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合同 5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 的基础上力争 实现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将 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 与 风险资 产 : 固定收益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 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等 固 定 收 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 低于60% , 在 每 个 开 放期 间 的 前3 个月、开 放期间 及开放 期的后3 个月不 受前述 投资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在 保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不受 该 比 例 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策略以数 量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主要通过


























































































































基金合同 57 动态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 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上的投资比例, 确保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 险暴露 水平不 超过基金 可承担 的损失 限额(又 称安全 垫) , 以实现确保 保 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 而主动承担股票投资风险, 通过选择市场时机 和精选个股进行投资,还可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 M ×(A-F)。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 (主要指股票) 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M≥1; A 为投资组合(包括 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的资产总值;F 为最低保证额度 (本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由此可见,CPPI 策略的应用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值:M 和F。 M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来确定。 以历史模拟为例, 如上 证综指的月数据在 3 年期间的最大下跌幅度为-58.73% (1993 年2 月~1996 年2 月) ,则 历史 模拟得 出 的风险乘 数为 1.7 (=1/58.73%) 。但 是, 历史 趋 势不能用 来预测未来。 因此,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主要依据对未来保证周期内证券 市场的风险特征, 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 确定适当的风险乘数。 在每一个保证 周期内, 除非有重大意外事件导致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发生改变, 否则, 风险乘 数不可调整。 F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证周期的剩余 期限来确定。如在保证 周期初(距离保证期到期日尚有 3 年) ,市场 上剩余期限 为3 年的国债收益率为 3%,则 F=100%/1.03 3 =91.5%。 在保证周期内, 随着距离 保证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 100%。 从 CPPI 公式来看,M 越大,F 越小,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就越高; 防守垫 风险资产 M*(A-F) 固定收益 资 产 × 风险 乘数M 最低保证 额度折 现值 F





资 产 总 值 A CPPI 机制图示


























































































































基金合同 58 反之,M 越小,F 越大 ,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也就越低。因此,基金管 理人需细致分析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 确定合理的 M 和F 值,以兼顾基金的保本目标和增值目标。 此外, 公式中的 A 是指基金实际投资组合的资产价值, 由固定收益组合和股 票组合的 估值相 加而得 。由此可 见,CPPI 的 操作策略 就是以 前期基 金收益(包 括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和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 已实现资本利得) 作 为后期风险 投资的损失上限 (又称 “安全垫 ” ) , 乘以一个 放大倍数后, 作为股票投资的上限。 按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 手法类似于 “买高卖低” , 即在股票组合价值上涨 (即 A↑)时 ,进一 步加大 股票投资 以增加 收益, 同时相应 地减少 债券投 资;而在股 票组合价 值下跌 时( 即 A↓) ,减少 股票投 资以实现 止损, 同时相 应地增加 债券 投资。 (二)保本组合投资策略 保本组合主要由未来现金流稳定、 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组成。 最佳保 本资产是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零息债券, 无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 资风险, 无变现损失风险, 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就等于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在保 本周期内恒定。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上缺少类似的零息债券, 因此, 基金的目标是选择到期日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匹配的债券构成保本组合。 对于这部分债券, 基金采取买入持 有策略, 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 这部分投资无利率风险, 无变现 损失风险, 但有一定的利息再投资风险, 即利息收入部分可能无法买入同样剩余 期限匹配、 收益率水平相同的债券。 但由于保证周期较短、 利息收入较小, 所以 利息再投资风险对保本组合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影响不大, 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可近 似等于所投资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稳定。 但在实际投资操作中, 基金可能无法买到到期日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 的债券, 或是此类债券不足于满足基金的建仓需求, 导致基金必须进行一定的组 合积极管理。积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 (1) 以到期 日与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本 匹配的 债 券为基准 ,根 据其到 期 收益率 确定在保本周期内计算 F 值的折现率。 (2) 以到期日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 债 券为基准,计算其久 期 。在综


























































































































基金合同 59 合考虑剩余期限、 收益率和流动性后, 基金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并保持组合的加 权平均久期等于基准债券的久期。当因市场利率变动、组合内个券到期或变现, 导致组合加权平均久期与基准债券的久期偏离较大时(超过 1 个月) ,基金将动 态 调整债券组合。 (3) 由于构成组合的个 券剩余期限可能长于 或 短于保本周期,所以 组 合面临 利率风险、 变现损失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 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低于 按基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 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缩小, 基金应按照预 定的放大倍数, 减少相应的股票投资; 同理, 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高于 按基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 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扩大, 基金应按照预 定的放大倍数,增加相应的股票投资。 (三)增值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增值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上限根据 CPPI 公式E = M ×(A-F) 决定, 其中 , 公式中的 M 和F 已于保本周期期初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机构协商确 定。 由于基金资产每日估值, 所以股票投资上限也随着 A 的每日波动而波动。 如 果基金随 时根据 投资上 限 E 的变 化而调 仓, 必将导致 大量的 交易费 用和变现损 失,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能力。 因此, 基金调整股票投资比例的主要原则是: 每 周审核投 资上限 的变动 ,如投资 上限变 动的幅 度超过 5% ,则根 据当 时市场的流 动性和个股交易成本确定是否需要调仓,以及调整的时间计划。 在具体操作策略方面, 受保证周期到期日的限制以及投资上限频繁波动的影 响, 本基金主要采取 “顺势而为、 波段操作” 的策略, 重 点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 股票进行投资: (1 ) 企业基本面素质优良、无重大损失风险; (2 ) 股票交易活跃,方便基金进出; (3 ) 符合市场热点,短期内可能兑现收益; (4 ) 股票估值(P/E、P/B)水平合理,下行风险较小。 在构建组合时, 本基金强调行业分散、 个股分散, 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流 动性。 在股票投资之外, 本基金增值组合还可投资于可转债或是日后推出的金融衍 生产品等, 以实现较高收益。 此外, 在短期股市缺乏投资机会时, 基金还将积极


























































































































基金合同 60 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短期投资,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只选择并投资 债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 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 构等。 具体关注 指标如下: ① 偿债 能力: 重点关 注流动比 率、速 动比率 、利息保 障倍数 以及现 金利息 保障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主要包括债券 发行的基本条款 (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 本期发行总额、 期限 、 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 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 股息分配政策、 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 行债券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五)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 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持股保护策略: 利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对手中 持股的保护。 套利策略: 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 并且总收益 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 险套利。 (六)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 61 资产支持 证券 包括资 产 抵押贷款 支持 证券(ABS )、住 房抵押 贷款 支 持证券 (MBS)等 。可以 从信 用因素、 流动性 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 因素和 提前还款因 素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虑 。 其 中 信 用 因 素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本 基 金 运 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 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 定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 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 寸, 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 合。 (七)开放期的投资


在开放期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 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在 开放期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保本 周期 内( 保本周 期到期 日除外) ,本基 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 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基金合同 62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基金合同 63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 本 基 金 选 择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1% ) ×1.5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 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的保本 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 为 二 十 四 个 月 。 因 此 , 以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1% ) ×1.5 ”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基金合同 64 上述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 (若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 施前2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6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跃市 场,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 不违背 上述公 允价值确 定原则 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 )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存 在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相关 规范且适 用于本 基金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67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基金合同 68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69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2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基金合同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 托管 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合同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7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7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保本周 期内(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 7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保 证人 、 保本义务 人 或变 更保本 保障机 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7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 78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合同 7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8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83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 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8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 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87 3 、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基金合同 88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合同 8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90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91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保本周期内, 当确 定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或者因


























































































































基金合同 92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 (7)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合同 93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 94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基金合同 95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基金合同 96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基金合同 97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 98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合同 99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2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合同 10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 托管 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 的基础上力争 实现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合同 101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将 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 与 风险资 产 : 固定收益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 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等 固 定 收 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 低于60% , 在 每 个 开 放期 间 的 前3 个月、开 放期间 及开放 期的后3 个月不 受前述 投资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在 保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不受 该 比 例 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在 开放期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保本 周期 内( 保本周 期到期 日除外) ,本基 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


























































































































基金合同 102 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 (16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103 除上述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基金合同 104 查。 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跃市 场,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 不违背 上述公 允价值确 定原则 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 )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存 在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相关 规范且适 用于本 基金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基金合同 105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 106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 基金合 同》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基金合同 107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 基金合 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 基金合 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08 本页无正文,为《 新华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