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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002377)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
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的倒数第三个工
作日,若每10份基金份额在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4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且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
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r)+1%”的
大小来决定的。
  ■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
  R=(NAV1+D)÷NAV0 – 1
  NAV1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0为第N-1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N=1,则
NAV0=1.000);
  D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
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适用于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的r为第N-1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
数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N=1,r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
进行一次性计提。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
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为在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
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
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
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
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
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
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
标决定投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
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
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
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
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
于发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
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
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
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
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
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
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
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
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
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
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
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
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
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
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
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三)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
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
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
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本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税后利率+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 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