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002377)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出处: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2016-01-15 06:53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
基金份额的发售已于2015年3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385号文注
册,并于2016年1月6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6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
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
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
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
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
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
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
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
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
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
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
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
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
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
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中国建设银
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
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
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总监。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
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
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
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
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年毕
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主任
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年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
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
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牛兴华先生,硕士,2008年1月毕业于卡迪夫大学国际经济、银行与金融学
专业。同年加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2010年9月加入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13年4月加入本公司,任研究员。
2014年12月2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
17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13日
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经理;2015年5月14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强;
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位。
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7.21万亿元,实现净
利润人民币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
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
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9只。此外,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
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于2015年3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385号文注册,并于2016年1月6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6号)
。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直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止。自该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
期,直至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
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
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收益目标
  本基金的收益目标包括三个层次:
  ■
  R为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适用于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的r为第N-1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N=1,r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以r=2.75%为例,本基金业绩考核周期的收益目标如下:
  ■
  当R≤3.75%时,本基金收取相当于货币基金的管理费0.33%;
  当R=5.6%时,本基金才能收取和普通债券基金相当的管理费0.7%;
  当R ≥7.1%时,本基金收取1%的管理费。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M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
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认购份额=(49,701.79+5)
/1.00=49,706.7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49,706.79份本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
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
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M为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8=4602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元,则其可得到46020.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如持有期小于30天,赎回适
用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赎回适用费率为1.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
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
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
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
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
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
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
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合久
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
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为
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
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
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
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
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
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
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
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
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
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
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
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
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
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
金成本的利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
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三)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
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
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本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利率+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
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
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
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
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
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
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
程如下图所示。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
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
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
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等相关问
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
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
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
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
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
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原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若
每10份基金份额在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4元,则基金必须
进行收益分配,且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r)+1%”的大小来决
定的。
  ■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
  R=(NAV1+D)÷NAV0 – 1
  NAV1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0为第N-1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N=1,则NAV0=1.000);  D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绩考
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适用于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的r为第N-1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N=1,r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
性计提。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
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为在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
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
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信用债券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尽管基金管理人须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
款项。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采用了浮动管理费的创新模式,这类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存
的基金的固定费率的收费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新的
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管理费率的不确定风险。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其费率
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次,业绩考核周期收益率与持有人持有期收益率不一致的风险。投资者必须
注意,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其个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可能与业绩考核周期并不吻合,进而导致其持有期投资收益与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投资收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
定并收取。对于认购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第一天申请赎回,
而是在开放期第二天及以后申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
即不一致;对于后续开放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请
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申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
周期即不一致。
  再次,一次性计费的净值波动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每日计提管理费,而
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一次性计提年管理费。因此,封闭期内任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可能因为
一次性计提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对于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先申购再赎回且持有期在30天以内的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
1%的赎回费,因此,对于这类短期持有行为,投资人可能因为交易费用(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非市场波动的原因遭受投资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
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
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
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
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
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
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
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
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
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
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
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
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
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
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基
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
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
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
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
给予回复。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若
每10份基金份额在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4元,则基金必须
进行收益分配,且每份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r)+1%”的大小来决
定的。
  ■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
  R=(NAV1+D)÷NAV0 – 1
  NAV1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0为第N-1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N=1,则NAV0=1.000);
  D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绩考
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适用于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的r为第N-1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N=1,r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次
性计提。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
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365×第N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为在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为第N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
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
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
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
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
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
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
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
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
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合久
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为
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
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
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
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
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
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
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
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
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
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
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
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
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
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
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
金成本的利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
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三)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
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本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利率+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分离交易可转债分
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本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按照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