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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利债券(002579)

融通增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16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关于准予融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4


号文)准予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 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 基 金 并不等 于 将 资金作 为 存 款存放 在 银 行或存 款 类 金融机 构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出 现 的 各类风 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 整 体环境 引 发 的系统 性 风 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 件 ........................................................................................................... 100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融通增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 策 有关的 全 部 必 要 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 指《 融通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融通 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融通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融通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 融通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4、 法定代表人:高峰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8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755-26948070 11、联系人:刘宏 12、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 立 董 事杜婕 女 士 ,民进 会 员 ,注册 会 计 师,现 任 吉 林大学 经 济 学院教 授 。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 学教师、讲 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金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师, 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 事 马 金声先 生 , 高级经 济 师 ,现任 新 时 代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名 誉董事 长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 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长,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 历任日本美林副总, 纽约美 林总监, 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代表董事和副总、 代表董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 英国) 首席 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 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 颜 锡廉 ) 先 生 ,工 商 管 理 硕士 , 现 任 融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 波 士 顿 ) 分 析 员 、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日 本 东 京) 经理、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长 。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 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 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 ) 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美国富达投 资 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 金融学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涛先生, 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7 月, 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工作, 任外汇及衍生交易交易 员;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 ,在招商银行总行工作,从事固定收益证券投 资管理、 理财产品开发及相关本、 外币衍生交易等工作, 担任交易员职务;2013 年1 月至 2014 年9 月, 在东莞证券工作, 任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经理; 2014 年 9 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职务。 现同时任融通通源短 融债券、融通易支付货币和融通 汇财宝货币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先生, 固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 基 金 经理张 一 格 先生, 固 定 收益部 总 监 助理、 基 金 经理王 超 先 生 , 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谭 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证 券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以 下违反 《 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 全 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原则 。 公 司应充 分 发 挥各机 构 、 各部门 及 各 级员工 的 工 作积极 性 ,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 算 业务 指引 》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等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了基 金会 计 制度 、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 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 应 当 回避的 情 况 外,督 察 长 可以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 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 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 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 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 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 A )建立 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银行 在 上 海交易 所 和 香港联 合 交 易所成 功 同 步上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 股权。 经过二 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 泽 云 先生, 现 任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资产托 管 部 总经理 , 经 济学博 士 。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信银行 已托管 68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 总托管规模逾 4.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控制 目 标 。强化 内 部 管理, 确 保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在 基金托 管 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 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 内 部控制 制 度 。中信 银 行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以 及其他 法 律 法规及 规 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控制 措 施 。建立 了 各 项规章 制 度 、操作 流 程 、岗位 职 责 、行为 规 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托 管 协 议 和有关 法 律 法规及 规 章 的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 运作、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 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26947856 传真: (0755)26948079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符 合 要 求的机 构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6 年 1 月 5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 号文准予 注册。 二、基金类 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 元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八、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 )/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6% , 可 得 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 (包括该日)后及 时 在 原 申 请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被 成 功 受 理。 投资人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 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 含 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登 记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者通 过 其 他销售 机 构 和直销 机 构 网上直 销 申 购本基 金 , 单笔最 低 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 10 万 元。 2 、 投 资者可 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部分 基 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金 不 设 最低赎 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 购的有 效 份 额为净 申 购 金额除 以 当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申购费用 (1 ) 本基金 对 申 购设置 级 差 费率, 投 资 者在申 购 本 基金时 交 纳 申购费 用 。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2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 基金管 理 人 对部分 基 金 持有人 费 用 的减免 不 构 成对其 他 投 资者的 同 等 义务。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5 、 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效赎 回 份 额乘以 当 日 相应类 别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注: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不低于 25% 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 =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 =121,178.7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6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 与个券选择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 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 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 比 较 , 并结合 不 同 信用等 级 间 债券在 不 同 市场时 期 利 差变化 及 收 益率曲 线 变 化 ,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本 基 金 还将积 极 、 有效的 利 用 本基金 管 理 人比较 完 善 的信用 债 券 评级体 系 ,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 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 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 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 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 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 市 场的信用状况、 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税收选择等因素, 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 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 基 金 从债券 息 率 、收益 率 曲 线 偏离 度 、 绝对和 相 对 价值分 析 、 信用分 析 、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 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 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 传 统 的信用 债 券 相比,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由于 以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和转 让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 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 政 策 、 盈 利状况 、 竞 争地位 、 治 理结构 等 基 本面信 息 , 分析企 业 的 长期运 作 风 险 ;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 、 现 金流水 平 等 方面进 行 综 合评价 , 评 估发行 人 财 务风险 ; ③ 利用历 史 数 据 、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债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 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可 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2 )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的债 券 回 购融入 的 资 金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单只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的市 值 ,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的市值 ,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 、 选 择比较 基 准 的理由 : 中债 综合 全 价 (总值 ) 指 数由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编 制 ,该指 数 旨 在综合 反 映 债券全 市 场 整体价 格 和 投资回 报 情 况 。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 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权证、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 整 以 确定计 量 日 的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 存 在市场 活 动 或市场 活 动 很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或挂牌 转 让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中 小企业 私 募 证券, 估 值 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 ,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因持有 股 票 而享有 的 配 股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 、 本 基金可 以 采 用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按 照 上述公 允 价 值确定 原 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或证 券 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每年3 月、6 月、9 月、12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 0.002 元时, 以当日为收益分配 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的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 基 金 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报 刊 (以下 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二是国内债券市场 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利 率风险等; 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 风 险、管理风险等。


一、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经 济形势 、 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风险 。 利 率波动 直 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率, 从 而 影响基 金 的 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 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的 利 润 将主要 通 过 现金形 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收益 率 曲 线变动 风 险 。债券 收 益 率曲线 变 动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率 曲 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 再 投资风 险 。 再投资 风 险 反映了 利 率 下降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 债 券回购 风 险 。较高 的 债 券正回 购 比 例可能 增 加 组合的 流 动 性风险 和 利 率风险。 8 、 经 济周期 风 险 。证券 市 场 是国民 经 济 的晴雨 表 , 而经济 运 作 具有周 期 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本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是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 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 度 , 从 而影响 该 类 债券的 市 场 流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 券 发行主 体 的 资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有 现 金分红 和 红 利再投 资 两 种,对 于 选 择红利 再 投 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 并于 该 份 额 赎 回 时 按 照 本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约 定 选 择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并 计 算 赎 回 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 管 理风险 。 在 基金管 理 运 作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 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本基金属开放式 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业 务快 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度建 立 等 不完善 而 产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 未 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 一 )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未 设 立日常 机 构 的, 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设 立 日常机 构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或 者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日 常机构 ( 如 设)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 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 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 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 事 由 和程 序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按 下 列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 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可 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2 )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的债 券 回 购融入 的 资 金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单只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的市 值 ,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的市值 ,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法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 基金托 管 人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现 券 买卖和 回 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必要的监督与复核 义务后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应 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指 令 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 上 述 资料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 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法律 法 规 、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基 金 在投资 中 期 票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 须 根据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 有 关 监管部 门 发 布的法 律 法 规对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关基 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时的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若基金管理人的确违规,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 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的 监 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违反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核查 , 必 须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6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托管 人 的 营业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行开 立 的 “基金 募 集 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提 前 结束募 集 时 ,募集 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备案条 件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开 立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应符 合 有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 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和本基 金 联 名的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义 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请并 取 得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 上。 对 于 无法取 得 二 份以上 的 正 本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复 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净 资产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权证、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 交易所 市 场 上市交 易 或 挂牌转 让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中 小 企业私 募 证 券,估 值 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 适 当 性 , 并 在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 活 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 市 场 报价未 能 代 表计量 日 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 本应对 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 整 ,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 持有确 认 日 起到卖 出 日 或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 易 的权证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以 及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6 ) 本基金 可 以 采用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按 照上述 公 允 价值确 定 原 则提供 的 估 值价格数据。 (7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估值差错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已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由 于一方 当 事 人提供 的 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当 事 人 在采取 了 必 要合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 由 于不可 抗 力 ,或证 券 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等原 因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基金托 管 人 的计算 结 果 不一致 时 ,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 各 方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经 对账发 现 相 关各方 的 账 目存在 不 符 的,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 金财务 报 表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每 月 分 别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完 成 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报 表 提 供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 核 对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业 务印鉴 或 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对财务 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报 告或年 度 报 告复核 完 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 本 协 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香 港 、 澳门和 台 湾 法律) , 并 按照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法 律 解 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二)凡因本 协 议 产生的 及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争议 , 甲 乙双方 均 应 协商解 决 ;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 、 向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申 请 仲裁, 并 适 用申请 仲 裁 时该会 现 行 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2、 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 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开 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准备了 “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 等投资理财资讯, 并 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 不 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将每月通 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 净值 (需客户定 制) 、 交易确认信息、 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等信息服务。 您可以拨打 400-883-8088、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 享受此便 利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 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 行东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 行借记卡、 农业银行借记卡、 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 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 网网站 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客 户 服务中 心 服 务热线 、 电 子邮件 、 短 信、传 真 、 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 对于工作日受理 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 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如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 理 解的 内 容 , 请通 过 上 述 方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请 确 保 投资 前 , 您/贵 机 构 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本 招 募 说 明书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2、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