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002527)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5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09 第二 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111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1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5]2695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 债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本基金 以市 场中 性策 略为 主要投 资策 略, 通过 同时 构建多 头和 空头 的方 式实 现策略 , 因 此除面 临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风险外 还包 括本 基金 所特 有的风 险。 首先, 本基 金的 市场中 性策 略 是否能 实现 剥离 多头 股票 系统性 风险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其次,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工具股 指期 货 还可能 引发 的基 差风 险、 杠杆风 险、 对手 方风 险、 盯市结 算风 险等 ; 此 外,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 节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及 《南方 安享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 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略 定 期开 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 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0 、投 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基 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 23、销 售机构:指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登 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记 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 接受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投等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7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每 三个 月开 放一 次, 每 次开 放期不 超 过5 个 工作 日 , 每 个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 月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 每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货 交割 日 ( 不含该 日 ) 前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40 、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 该日 ) 之 间期 间, 之后 的 封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 期之间 的期 间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自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进 入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8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等 人员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54、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 认购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55、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56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9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 国籍 。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 董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 中国 籍 。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历任 总裁 秘书 、投 资银行 一部 业务 经理 、上 海总部 投资 银 行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总 裁助 理兼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副总 裁 、 党 委委员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 金融 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中国10 籍 。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并 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 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培 训教 育 科科长 、 投资 银行总 部股 票事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 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发 行部 经理 、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 法学 硕士学 位 , 中国籍 。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政法大 学中 国法 制研究 所教 师、 深圳 市人 大法工 委办 公室 主任 科员 、深圳 市光 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总法 律顾问 、深 圳市 对外 劳动 服务有 限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董事 长等 职 。 2004 年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 历任 法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 业一 部部长 职务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 通产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 集团 ) 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担 保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 曾在 江西 财 经大学 任教 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副 主任 , 其后在 深圳 蛇口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任职 , 历 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 有 限 公司 投资 部部 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略 发 展部 部长 ,长 期从事 投融 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 控 产业 园区开 发运 营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中国 深圳 对 外贸易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监事 、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品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筑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籍 。 历 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营业 部经理 、计 财部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席 、 党总 支 副书记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 籍 。 历 任兴 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负责 人,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籍 。 历 任德 勤国际 会 计 师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副 主任 。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副 书记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历 任国家 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11 长、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 组书 记 、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 闻发言 人。 现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国 经 济50 人论 坛 成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籍 。 历任 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现 任南京 大学 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主 任、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司 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国 信 证券等 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年 会常 务理事 、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 香 港证 券 及期货 专员 办 事 处, 及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 退 休前 为该会 的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其后 曾任 该会 法规 执行 部顾问 及香 港汇 业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现 任香 港金 融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毕业于 财政 部科 研所 , 曾 任职于 北京 市财 政局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 事 务所等 机构 , 先 后担 任干 部、 经 理、 副主 任等 工作 。 现担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董 事合 伙人 ,中 国证 监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中 国籍。 曾工作 于北 京市 万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北 京 市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 所,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伙 人, 全联 并购公 会广 东分 会副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律 师委 员会 副主 任、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改制 专家 服务团 专家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公 共服 务联 盟副主 席、 深圳 市易 尚展 示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中国 籍 。 曾 任职于 熊猫 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 处长 工作 。1998 年10 月加 入华泰 证券 ,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副 总经 理、 稽查 监察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泰 瑞通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 中国 籍 。 曾在 浙江 兰溪马 涧米 厂、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 司 、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 建设投资 控股 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理 、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部 长, 长期 从事 财务 管理、 投融 资 、12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 房地产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安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国际 招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监 事, 中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 中国 籍 。 历任 三明 市财政 局 、 财委, 厦门 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 经理 , 自 营业务 部经 理; 现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 中 国籍 。 曾 任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友贸 易联 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厦 门外 供房地 产开 发公 司财 务部 经理,1994 年进 入兴 业证 券, 先 后担 任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 部经 理 、 财 务会计 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核 审计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兴业 证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博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 中国 籍 。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 士学 历 , 中 国籍 。 历 任北 京邮 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担任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 技部开 发中 心副经 理 ,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执行 总监 ,现 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先后 担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 律师 、 浦 东发 展银 行深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管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1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 ,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 执行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方13 证券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理财 部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朱运东 先生 ,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学 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于 财 政部 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 ,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 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 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 历任 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 华泰联 合证券 )董事会秘 书、合 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任职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析师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 业务 部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南方 东英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朱卫华 先生 , 清 华大 学计 算机科 学与 技术 专业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9 年 2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数量 化投资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1 月 ,任数 量化 投 资部投 资经 理助 理;2014 年12 月至 今, 任南 方绝 对 收益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李 海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 益首席 投资 官史博 先生 , 交易管 理部 总监王 珂女 士 , 专户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益 部总监韩 亚庆先 生 , 数 量化投 资部 总监刘 治平 先生 , 研 究部 执行总 监茅 炜先 生, 投资 部副总 监张 原 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14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 事 下列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15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16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7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 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18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注册 时 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742.62 亿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5 号 联 系 人 : 汤 嵩 彦 电


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2005 年 6 月 ,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200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014 年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9 位 , 跻 身 全 球 银 行 20 强 ; 根 据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 世 界 500 强 公 司 ”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位 列 第 217 位。2014 年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评 选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 7.21 万 亿 元 , 实 现 净 利 润 人民币520.40 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19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199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先生2013 年 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2001 年 9 月至200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袁女士201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007 年 12 月至2015 年 8 月,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39 只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QD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DLP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20 1 、 合 法 性 原 则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21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22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基 金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23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熹 24 第 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5]2695 号 文注 册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和 发起 资 金 提供 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 行 使合法 权利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 限 制 。 25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金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或通 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份额 , 该 笔认 购产生 利 息50 元, 对应 认 购费率 为 1.2% ,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6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27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将 终止本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1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每个 开放期 届满时 ,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 额或 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 金 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满 三年 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28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9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 期和 封闭期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过5 个 工作日 ,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 含该日 ) 前 五个 工作 日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该 日) 之 间的 期间, 之后 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 的期 间。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举例: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日 为 2016 年9 月 20 日, 则 第一个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12 月, 当 月沪 深300 股指 期货 交割 日为 12 月16 日 , 该 日 ( 不含 ) 的 前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为 12 月 9 日, 因此 本基 金第 一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工 作 日。 按 照上述 规则 类推,2017 年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3 月、6 月、9 月、12 月, 开放期 的首 日 分别 为3 月10 日,6 月9 日,9 月8 日,12 月8 日。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人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 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3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以 及 开 放 期办 理 申 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 具体 事 宜 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 在 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否则 所提交的申 购 申请 不 成立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31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低 于 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 时不受 上述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要 求,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 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生 效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32 7 日≤N<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注:N 为自 然日 。 对于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该开 放期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由 于开放 期可 能涵 盖节 假日 或者周 末 , 因此该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可 能出现 小 于 7 日或 者大 于 等于 7 日 但是 小 于 30 日 的 情况,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将 按照 上述 安排 收取。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含)但少于 3 个 月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含) 但小 于 6 个月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 赎回 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赎 回费 用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请、 份额 确认 ” 的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 , 对应 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33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额 申请、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5%=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34 购申请 。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 等原 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算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4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等原因 而发生暂停申 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而 暂 停申购 的时 间相 应延 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35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等原因 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而 暂 停赎回 的时 间相 应延 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20%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将 全 部受理 ,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 电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 赎 回36 申请。 十 四、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年 对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进行 公告 , 期 间不 再另 行发 布开 放 和暂停 申 购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还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可补 充其 他 情况)。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 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 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八、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投 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 在 办理定投 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投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开 始办 理的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37 公告 。 十 九、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手续 、 冻 结方式 按照 登 记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 监 管 规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 来处理 。 二十、 其他业务在相 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 理基金 份额 质押 、场 外基 金份额 转让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灵活应 用多 种绝 对收 益策 略对冲 本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寻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的价值 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头头寸 的 价值的 比例 范围 在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开放期 内,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39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力争通 过合理 判断市场走 势,合理配置 股票、股指 期货、债券等 投资工具的 比 例, 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精 选个 股 , 并通 过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冲 股票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在尽 量避 免投 资组 合资产 损失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较 为稳 定 的 绝对 回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以宏 观经济分析为 重点,基于 经济结构调整 过程中相关 政 策与法 规的 变化 、 证 券市 场环境 、 金 融市 场利 率变 化、 经 济运 行周 期、 投资 者情绪 以及 证券 市场不 同类别 资产的 风险/ 收益状 况等, 判断宏 观经 济发展 趋势、 政策导 向和 证券市 场的未 来发展 趋势 ,确 定和 构造 合适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重 点是对于股 票现货和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之间的 调配。为了 实 现规避 股票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获 取 较 为稳 定 的 绝对 收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本 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价 值的 比例 范围 在 80%—120%之 间。 基金 经理 和 风险管 理人 员 运用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分析 投资组 合、 股票 市场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资产 类别 间的 相对风 险水 平 , 以风险 调整 后回 报(risk-adjusted returns ) 的高 低决定 权益 类资 产的 净敞 口的比 例。 2 、多 头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多头策略有 股票多头策 略和股指期货 多头策略, 但现阶段主要 以 定量和定 性 相结 合 的方 法精 选个 股 为 主导策 略 , 以获 取稳 定的 超额收 益(alpha ) 为股 票 投资的 目标 。 本基金 通过定量和定 性相结合的 方法精选个股 。主要需要 考虑的方面包 括上市公司 治 理结构 、 核 心竞 争优 势、 议价能 力、 市场 占有 率、 成长性 、 盈 利能 力、 运营 效率、 财务 结构 、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变化 等, 并对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多头组 合。 3 、空 头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现阶段主要通 过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对 冲持有股票 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在 股 指期货 投资 中主 要遵 循有 效管理 投资 策略 , 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主要 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力争 获得 稳定 的正向 超额 收益 。 为更好 地控 制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将保 持隔 夜现 金中 性(Overnight Dollar Neutral), 即每日 收盘 时股 票现 货与 卖出的 股指 期货 的价 值基 本匹配 。基 于管 理人 对后 市的预 测分 析 , 上述比 例可 能有 所偏 离 , 但 权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 本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的 比例 范 围在 80%—120% 之间 。 4 、其 他绝 对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股指期货 套利的对冲 策略寻找和发 现市 场中资 产定价的偏差 ,捕捉绝对 收 益机会 。 同 时, 本 基金 根据 市场情 况的 变化 , 灵 活运 用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如 统计套 利策 略、 定向增 发套 利策 略、 大宗 交易套 利、 并购 套利 策略 等) 策 略提 高资 本的 利用 率, 从 而提 高绝40 对收益 ,达 到投 资策 略的 多元化 以进 一步 降低 本基 金收益 的波 动。 (1) 股指 期货 套利 策略 股指期 货套利策略是 指积极发现 市场上如期货 与现货之间 、期货不同合 约之间等的 价 差关系 ,进 行套 利, 以获 取绝对 收益 。股 指期 货套 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种 方式 : ① 期现 套利 期现套 利过程中,由 于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与标 的指数价格 之间的价差不 断变动,套 利 交易可 以通 过捕 捉该 价差 进而获 利。 ② 跨期 套利 跨期套 利过程中,不 同期货合约 之间的价差不 断变动,套 利交易通过捕 捉合约间价 差 进而获 利。 (2)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基金经 理会 实时 关注 市场 的发展 ,前 瞻性 地运 用其 他绝对 收益 策略 。 5 、风 险控 制策 略 本基金 将采用多种风 险控制策略 和工具,对投 资组合进行 量化风险监测 和控制。风 险 的衡量 主要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价 值 (Value-at-Risk , 简称VaR) 来衡 量。VaR 指在一 定的 概 率水平 下(置 信度) ,某一 金融资 产或证 券组合 在未 来特定 的一段 时间内 的最 大可能 损失。 VaR 的 特点 是可 以用 来简 单清晰 的表 示市 场风 险的 大小 , 对 于一 般投 资者 而 言不需 要进 行复 杂的计 算就 能方 便的 对风 险的大 小进 行评 判 。VaR 不 仅可以 和其 他风 险管 理方 法一样 在事 后 衡量风 险大 小 , 可以 在事 前计算 风险 ; 不仅能 计算 单个金 融工 具的 风险 , 还 能计算 由多 个 金 融工具 组成 的投 资组 合风 险。 资产 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投 资组合 在较 差环 境下 的压 力测试 和各 种 情景分 析, 充分 考虑 并做 好相应 的止 损准 备。 6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 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行为分 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限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 性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和 债券 组合 结构; 其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 上述 基础上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 资操作 中, 我们采 用骑 乘操 作、 放大 操作、 换券 操作 等灵 活多 样的操 作方 式, 获取 超额 的投资 收益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取非公 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限 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整体 流 动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 到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 差的影 响,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 应 采 取 更为谨 慎的 投资策 略 。 本 基金认 为 , 投资该 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析 和跟 踪发 债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 综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 债 券收益 率和 流动 性等 要素 , 确 定最 终的 投 资决策 。 41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 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_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 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 开放 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42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3 ) 项 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43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同 期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2%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特殊的混合 型基金,通 过采用多种绝 对收益策略 剥离市场系统 性风险,因 此 相 对股 票型 基金 和一 般的 混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较 小。 而 相对 其业 绩比 较基 准, 由 于绝 对收 益策略 投资 结果 的不 确定 性,因 此不 能保 证一 定能 获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绝对收 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4 第 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45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其他 投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 量的金 融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46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按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上 述资 产或 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47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 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48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 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49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0 第 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51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52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53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 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以 往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 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5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6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57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并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 本基金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 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等 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59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60 文件或 者盖 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61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62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非 开放 日不 能 申 购或 赎 回的风 险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 过 5 个 工作日 ,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 含 该日) 前五 个工 作日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 因 此 投 资人 面临在 非开 放 期内不 能 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2、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有 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付 的 措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份额 的风险 。 3、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基金无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1 ) 每个 开放 期届 满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的; (2) 每个 开放 期届 满时 ,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净申 购金 额或 者减 去当 日净赎 回 金额后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 出现上述情况 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 以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不需 要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存在 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的 风 险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的风 险。 5 、本 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每个 开放 期的起 始日 与 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 货交割 日 相 关, 由于 每月 沪深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会发生 改变 , 每 个开 放期 的起始 日 也 会发 生改变 , 因此 , 请 投资 人 关注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 避免因 错过 开放 期而 无法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6、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市场 中性 投资策 略来 实现 绝对 收益 , 但是不 能确 保策 略能 完全 剥离基 金 的系统 性风 险, 因而 有可 能因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导 致基金 损失 。 7、卖 空风 险 本基金 目前 主要 采用 股指 期货来 剥离 基金 的系 统性 风险, 将来 会优 选做 空个 股、 做 空 其 他衍生 工具 的方 式来 实现 投资目 标 。 同 时持 有多 头和 空头头 寸的 方式 导致 本基 金存在 在特 定 市场情 况下 跑不 赢普 通偏 股型基 金的 风险 , 同时 有可 能导致 持有 本基 金在 特殊 情况下 比持 有 普通偏 股型 基金 蒙受 更大 损失。 63 8、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 多头 股票 部分 主要 采用基 本面 研究 的方 式进 行选择 , 期 望筛 选出 对比 做 空的股 指 或个股 有超 额收 益的 股票 。 但是通 过基 本面 研究 买入 股票的 区间 收益 率有 可能 低于做 空的 股 指收益 率或 个股 收益 率, 从而导 致基 金损 失。 9、本 金损 失风 险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各种 绝对 收益策 略对 冲基 金的 系统 性风险 , 而 且采 用 一 年期 定 期存款 基 准利率( 税后)+2% 作 为其业 绩比较基 准, 但是投 资策 略的失败 和投 资市场 的波 动会导致 投资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遭受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 ) 股指 期货 的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财产 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的过 程中, 基 金财 产可 能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2 ) 股指 期货 的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3 ) 股指 期货 的 到 期日 风 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金 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4 ) 股指 期货 的 对 手方 风 险 资产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 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5 ) 股指 期货 的 盯 市结 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 资金 管理 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资产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金 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6 ) 、 股指 期货 的 平 仓风 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 基 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64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 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金 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7 )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 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11、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 损 失。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台 等原 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12、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 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五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 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65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66 第 十七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或 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67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8 第 十八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和定 投 等 业务规 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调一 致后 ,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 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为 支付 本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抵 押 、 质押 进行融 资; 6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70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基 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71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72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73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4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年 度对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金 合同 期限 。 届 时 , 本基金 即进 行清 算,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清 算 。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期届 满时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将 终止 《基金 合同 》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75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 等基 金合同约定的 方 式召开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 方 式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76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77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78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本 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79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80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81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以 往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 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 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 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82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的价值 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头头寸 的 价值的 比例 范围 在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 开放 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83 上述 5% 的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3 ) 项 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84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85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6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 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7 第 十九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 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88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 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 票、 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含 主板、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 证,债 券(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次 级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券、地 方政 府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 资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以 及现 金,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占 本基 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 的 价值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之间 。其中 :权 益类空 头头寸的 价值 是指融 券卖 出的股票 市 值、卖出 股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及卖 出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计 值;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 价值 是指买 入持 有的股票 市值 、买入 股指 期货的合 约价 值及买 入其 他权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内 的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89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封闭期内 的每 个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开放期内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证 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五 条第 (一 ) 项 、 第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权益 类空 头头 寸 的价值 占本 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寸 的价 值的 比例 范围 在 80% — 120% 间 。其中 :权益 类空 头头寸的 价值 是指融 券卖 出的股票 市值 、卖出 股指 期货的合 约价 值及卖出 其他 权益类 衍生 工具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权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买入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 权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 2、 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封闭期 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 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4、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9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6、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17、本基 金持 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8、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9.流通 受限证 券投 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20.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 第 (13)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91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规定时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投资组 合限 制并相 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92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定 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或 书面 回函确认 ,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人确 认当 日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确 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指令 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目 核对、到 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93 知》、《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投 资 出 现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就 该 风 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拒 绝执 行 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94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遵 守《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中期票 据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本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额 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 关信息 , 并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基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信 息进 行审核,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 资 出现 风 险,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中 期票 据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据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95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债 券托 管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是 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96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债 券托 管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97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向人民 银行 进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 (2)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8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99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10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 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7)、 (9 )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101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 告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102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103 外,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 ) 发 生 《 基金 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终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104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报告 ;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日 内应 就 清算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105 第 二十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 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106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 可享有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 件、 基金 公告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 办 理本 基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购 、 赎回及 信 息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业 务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IOS 版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 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107 (二) 投资 人通 过 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基金 动 态及活 动 、 服 务资 讯 等, 也可通 过 “微 客服” 获得 投资顾 问、 服 务 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 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 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 账户 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 信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或基 金管 理人 微信公 众号 “微 客服 ” 在 线提交 修 改申请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108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109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110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11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