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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ETF联接A(002610)

博时黄金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 年7 月21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2013]1026 号文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资产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预 期收 益及预期 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高 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被动 式投资的 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跟踪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AU99.99 价格 ,风 险 收益特 征与 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市 场组 合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相似 。 本基金 对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投资 标的单一 且过 分集中 有可 能会给本 基金 带来风 险。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本基金不同于博时黄 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二者的 联系与区别 主要 为: 
一、联 系: 
1 、两 只基 金跟 踪同 一个 标 的指数 即 上 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价格 。 
2 、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均 为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即 上 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的市场表
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最 小化 。 
3 、两 只基 金具 有相 似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4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本基 金的 主要投 资对 象。 
二、区 别: 
1 、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方式 不 同: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或简 称 “ETF”)
通过直 接买 卖标 的指 数 所 对应的 黄金 合约 以及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交易 的其 他黄 金现货 合约 等,
直接跟 踪复 制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 则是 通过 买卖 该 ETF (包 括在 该 ETF 的 一级 市 场
进行篮 子组 合的 申购 与赎 回, 也包 括在 该 ETF 的 二 级市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 ETF 份 额 ) , 间
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2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不同 : 博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主要 采用 黄金 合约篮子
组合的 方式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而本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均采 用现金 方式 。 
3 、基 金是 否挂 牌交 易不 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深交 所挂 牌交易 ;招募说明书 
 
而本基 金则 不上 市交 易。 
4 、价 格揭 示机 制不 同: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有 实时 市场 交易 价格和 每
日净值 ;而 本基 金只 揭示 每日基 金净 值。 
5 、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 程序不 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指定 申
赎代理 商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而 本基 金则 通过 银 行等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19 第七部 分


基金备案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25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6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5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77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78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 金 ” )是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 准。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博 时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博 时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招募说明书 3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4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 法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联接基 金 指本基 金,即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 招募说明书 5 目标 ETF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标的指 数 上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价格;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经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团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分别 是: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 宏 观策略 部 、 交 易部 、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 年金 投资 部 、 产 品规划 部 、 营 销 服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国际业务 部、 销售管 理部 、养老金 业务 部、战 略客 户部、机 构-上 海、 机 构-南 方、 券 商业 务 部、 零 售-北 京、 零 售-上 海、 零 售- 南 方、 互 联网 金 融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部 、 财 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作 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 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 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 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销售管 理部 负责 进行 市场 和销售 战略 管理 、 市 场分 析与策 略管 理、 协调 组织 、 目标 和 费 用管理 、 市场 销售 体系 专 业培训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 北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 机 构- 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 华东地 区 、 华 南 地 区 以 及 其 他指 定 区 域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与 服 务 工作 。 养 老 金 业 务部 负 责 养老 金 业 务 的研招募说明书 7 究 、 拓 展 和 服务 等 工 作。券 商 业 务 部 负责 券 商 渠道的 开 拓 和 销 售服 务 。 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 售-南 方负责 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 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营销 服务 部负责营 销策 划、总 行渠 道维 护和 销售 支持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特定 资产 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年 金 投 资 部负责 公司 所管 理企 业年 金等养 老金 资 产的投 资管 理及 相关 工作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 部门沟 通维 护 、 产品维 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工 作。 互联 网金 融部 负 责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 略规 划的设 计和 实 施, 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设 、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 运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 在互联 网平 台 的 整合与 创新 。 国际 业务 部负 责公司 国际 业务 的规 划管 理、 资源 协调 和国 际业 务的 产品线 研发 , 会同博 时国 际等 相关 部门 拟定公 司国 际业 务的 市场 策略并 协调 组织 实施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 零售客 户的 服务 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府 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 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 管 理、 公司 文化 建设 、 品牌 传播 、 对 外媒 体宣 传 、 外 事活动 管理 、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薪酬 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 工沟 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 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 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和 郑 州 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 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中国 人民 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行 董事 、 副 董事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在 招商 银招募说明书 8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 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电 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 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 清 华 大学金 融媒 体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学 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 委 副书记 。 历 任中 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 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 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北 京大学 工 商管理硕 士。201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北京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银 行总部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 投资 银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 5 月起 在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任 职 投资投 行事 业部 投资 银行 处处长 。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职 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就 职于 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10 月至 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招募说明书 9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 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 口 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 ,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李南峰先 生,学 士,独 立 董事。1969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酒 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 所研 究院 、 深圳 特区 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 深 圳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 ,独立 董 事。1971 年起 ,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体 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1997 年 9 月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会 与国 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硕 士,监 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上海 浦 东发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六 届监 事 会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 入伍 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 作,先 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 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1998 年8 月 回到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 副总经 理 。1999 年10 月起 到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 先 后在 总 部国际 业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担任 总经 理;招募说明书 10 2008 年 8 月起 先后 到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北京 办事 处担 任总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今担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业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主 席 , 长 城 环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津 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 华 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 。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 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硕 士,副 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财务 、运作 、指数与 量化 投资和 互联 网金融等 工作 ,博时 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及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出 口总公 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研究 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 限公 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11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 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6 月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孙麒清女 士,商 法学硕 士 ,督察长 。曾供 职于 广 东 深港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云阳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至2010 年在 晨星 中国 研 究中心 工作 。2010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量化 分析师、基金经理 助理、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 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9 月13 日至 2015 年 2 月9 日) 。现 任博 时深 证 基本面 200ETF 基金 及其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 至今) 、博 时上 证企 债 30ET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07 月 11 日至今 ) 、 博时 招财 一号 保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4 月29 日至 今 ) 、 博时 中证淘 金大 数 据100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 4 日至今 )、 博 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5 日至 今) 、博 时证 券保险 指数 分级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19 日 至今) 、博 时 黄 金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8 日 至今 ) 、 博时 上证 50ETF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27 日至 今) 、博 时 银行分 级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6 月9 日 至今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 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博 时精 选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助理。 现任 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投资经理 。现招募说明书 12 任首席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FOF ) 基金 、 博 时 平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 研究部 总经 理兼 博时主 题行 业混 合(LOF) 基 金、 博时 国企 改革 股票 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招募说明书 13 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招募说明书 14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法律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5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对 可 能 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控 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 在,控制风险。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 成立 。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 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各项 业务 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 期作为国 家外汇 专业银行 ,成为我 国对外 开放的重 要窗口和 对外筹 资的主要 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 2003 年,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 交 易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国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澳门 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 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 客 户 至 上的宗 旨、 诚信 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 评 为 2010 年 度中国 最佳 公司 贷款 银行 和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 货币 》 ) 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 产业 “ 中国 最佳 商 业银行 ” , 被英 国 《金 融时 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 为中 国最 佳 贸易融 资银 行,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洲 》 ) 评为 中国最 佳私 人 银行、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被《21 世纪 经济 报 道》评 为亚 洲最 佳全 球化 服务银 行、 最 佳企业 公民 、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人 银行 品牌 。 面 对新 的历史 机遇 , 中 国银 行将 积极推 进创 新 发招募说明书 17 展、转 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标 不断 迈进 。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 券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 开 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418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型 、 混 合 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 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4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9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中 粮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招募说明书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3 年7 月31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026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价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博时黄 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 方法 和交 易方 式等 方面, 本基 金与 博时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联系 与 区别主 要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联系: 1 、两 只基 金跟 踪同 一个 标 的指数 即 上 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价格 。 2 、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均 为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即 上 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的市场表 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最 小化 。 3 、两 只基 金具 有相 似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4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本基 金的 主要投 资对 象。 区别: 1 、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方式 不 同: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或简 称 “ETF”) 通过直 接买 卖标 的指 数 所 对应的 黄金 合约 以及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交易 的其 他黄 金现货 合约 等, 直接跟 踪复 制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 则是 通过 买卖 该 ETF (包 括在 该 ETF 的 一级 市 场 进行篮 子组 合的 申购 与赎 回, 也包 括在 该 ETF 的 二 级市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 ETF 份 额 ) , 间 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2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不同 : 博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主要 采用 黄金 合约篮子 组合的 方式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而本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均采 用现金 方式 。 3 、基 金是 否挂 牌交 易不 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深交 所挂 牌交易 ; 而本基 金则 不上 市交 易。 4 、价 格揭 示机 制不 同: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有 实时 市场 交易 价格和 每 日净值 ;而 本基 金只 揭示 每日基 金净 值。 招募说明书 21 5 、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 程序不 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指定 申 赎代理 商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而 本基 金则 通过 银 行等场 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七、本基金与博时黄 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业 绩表 现可 能会 出现差 异 , 差异产 生的 主要 原因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 1 、投 资对 象和 投资 范围 的 不同, 会导 致两 只基 金的 业绩有 差异 。 2 、投 资管 理方 式的 不同 , 如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不同的 管理 方式 会导 致跟 踪指数 的 水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的不 同, 会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有 差异。 3 、基 金规 模、 投资 成本 、 各种费 用与 税收 的不 同, 会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有 差异。 由 于两只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和 投资范 围不 同, 投资 管理 方式不 同, 基金 规模 也可 能不同 ,所 以 , 本基金 的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可能 不同 于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4 、 现金 比例 及现 金管 理方 式的不 同, 会 导致 两只 基 金的业 绩有 差异。 本基 金 须对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而 博时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则 没有这 项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 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公 开发 售。 3 、发 售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九、基金 份额的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和认购费 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不 高 于 5% 。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 投 资 者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对 于持有 期限 不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亦不 收取 赎回 费,但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招募说明书 22 表1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表 A 类 基金 份额 : 金额(M ) 前端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0% M ≥ 100 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率 为零 来源: 博时 基金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4 、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30 元,其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4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300,000/ (1+0.40% )=298,804.78 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804.78=1,195.22 元 认购份 额= (298,804.78+30 )/1.00 =298,834.78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 得 到 298,834.78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 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利息 的 具体 金额 , 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已确 认的 认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认 购确 认 招募说明书 23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 仅代 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资 人 可 在基 金正 式 宣告成 立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 应 当将 投资 人 已 支付的 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 投资人 。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购 金 额不 低于 500 元 ,追 加购 买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构 公告 。 十一、 首次募集期间 认购 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 期内产生的利息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将折算 成 基 金份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项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募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 或者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失 败的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存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投资 人可 以以 电话、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一) 直销 机构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boc.cn 2 、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的开放日为 本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 之日,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接收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招募说明书 27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表 A 类 基 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20% M ≥ 100 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来源:博时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 限(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 上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为 0.10%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份 额,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比例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调低 赎回费 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 作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 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50 万 元,对 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0.60% ,该 投资 人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1+0.60% )=497,017.89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7,017.89=2,982.11 元 申购份 额 =497,017.89/1.0560 =470,660.8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470,660.88 份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29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2 :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30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过 程 为: 赎回总 金额=300,000 ×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0 元 赎回金 额=331,80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3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060 元, 持有期 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331,800.00 元。 3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招募说明书 30 7 、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些或 某笔 申购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 述除 第 8 项以 外的其 他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目 标 ETF 暂 停赎 回、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生巨 额赎 回,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招募说明书 31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予 以上 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招募说明书 32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转托管 在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一次 完成 。投 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转托 管 份额 于 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登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所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法 律法 规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否 冻结 。 招募说明书 33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博时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 市场表现,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上 市 的黄金 合 约、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上市 的黄金 期货 、债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如融资 融券 、黄 金租 赁等 。 本基金投资于博 时 黄 金交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黄金 合约 、 黄 金期 货、 债 券 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执行 。对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博时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期获 得标 的指 数所 表 征的黄金 市场 的 投资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方便 投资 人 通 过本 基 金投资 于 博时黄金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投资 基 金 。 本 基 金不 参 与 博时 黄 金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90% 的资 产投资 于博 时黄 金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余资产 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对应的 黄金 合约 、 上海 黄 金交易 所上 市的 其他黄 金合 约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 目的 是为 了使 本 基金在 应付 申 购赎回 的前 提下 ,更 好地 跟踪标 的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不超 过 0.6%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6% 。如 在投 资 管理过 程中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超 过 上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1 )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本 基金将 构建以标的指数所对 应 的黄金合约品种为主的 黄 金合约 组 合, 并在 建仓 期内 将 黄 金 合约 组 合换 购成 博时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投 资基 金 , 使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2 )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 投资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投 资基 金的 两种 方式如 下: 1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 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 按 照 目标 ETF 的申 赎清 单 以 黄 金合约 进 行申购 赎回 。 2 )二 级市 场: 博时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在 二级 市场 进行 博时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投 资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方 式以 申购 和 赎回为 主, 但 在目标 ETF 二 级市 场流 动 性较好 的情 况下 ,为 了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减 小与 标 的指数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也 可以 通过 二级 市场交 易买 卖目 标 ETF 。 当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投资基 金申 购 、 赎 回或 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 基金 也 将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 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黄 金合 约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黄金合约 的投资 目的是为准备构建 黄金合 约 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 因此对可 投资于 黄金 合约 的 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 略,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 所对应 的黄 金品 种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组合 。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 法获 得足够 数量 标的 指数所 对应 的黄 金合 约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使用 其他 合理方 法进 行适 当的 替代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债券投资组 合将着重考虑 基金的流动性 管理及策略 性投资的需要 ,选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置 。 债券 投资 者的 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 资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五、投 资管 理流 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及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做 出 基金组 合重 大调 整的 决策 , 以及其 他单 项投 资的 重大 决策 。 基 金经 理负 责做 出日 常组合 构建 、 组合调 整等 决策 。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投 资 绩效评 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各环 节的 相互协 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 ) 研究 支持 。基 金管 理 人的研 究部 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包括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 对 于黄 金品 种的 深入研 究 、 目标 ETF 二 级 市场的 流动 性 和折溢 价分 析、 黄金 合约 流动 性 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并撰 写相 关的研 究报 告 , 作为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研究部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期或 遇招募说明书 35 重大事 件时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议 , 对 相关 事 项做出 决策 。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做出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 组合 构建 。根 据标 的 指数情 况, 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 做出 日常 组合 构建、 组 合调整 等决 策, 构建 以目 标 ETF 为 主的 投资 组合 。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最 小化 的 前提下 ,基 金经 理可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提 高投 资效 率,降 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 交易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交 易部 负责 本基 金的 具体交 易执 行, 交易 部同 时履行 一 线监控 的职 责。 (5 )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 行评 估,并 撰 写相关 的绩 效评 估报 告, 确认基 金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预 期, 投资 策略 是否 成功, 并对 基 金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进行 归因 分析等 。基 金经 理依 据绩 效评估 报告 总结 或检 讨以 往的投 资策 略 , 如果需 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根据 黄金 品种 的 基 本面情 况、 流动 性状 况、 基金申 购 赎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基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 果等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监控和 调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权 对上 述投 资程 序 做出调 整 , 并 将调 整内 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六、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 确 定目 标组 合 、 制 定 建仓策 略 以及逐 步调 整组 合。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主要 投资 于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等,以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 (2 ) 制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依 据对 标的 指数 所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的 流动 性和交 易 成本等 因素 所做 的分 析, 制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 (3 ) 逐步 调整 组合 。基 金 经理在 规定 时间 内, 采取 适当的 手段 和措 施, 对实 际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直 至达 到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本 基 金 对 博 时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对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 达到 这一 投 资比例 。 此 后, 如因 各种 因 素导致 基金 不 符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日 常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 跟踪与 分析 。跟 踪分 析每 日基金 申购 赎回 信息 ,分 析这些 信招募说明书 36 息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 (2 ) 投资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头 寸及 流动 性分 析。 基金经 理跟 踪分 析每 日基 金实际 投 资组合 与目 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差异 产生 的原 因, 并对 拟调整 的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分 析。 (3 ) 投资 组合 调整 。确 定 组合交 易计 划; 进一 步调 整投资 组合 ,达 到所 追求 的目标 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3 、投 资组 合的 定期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每月末 , 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关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仓储 费 等 的支 付要 求, 及 时检 查组合 中的 现金 比例 ,进 行现金 支付 的准 备。 月度、 季度、 半年 度或 者 年度 末 ,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表现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析 , 分析 最近 组合 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情 况 , 寻 找出 未 能有效 控制 较大 偏离的 原因 。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评 估内 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每日, 基金 经理 分析 基金 的跟踪 偏离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的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 评 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 操 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 踪 误差等情 况,重 点分 析基 金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的 原因、 现金 管理 情况 等。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6%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6% 。 如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 则调整 等其 他原 因 , 导 致 基金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 合理措 施 , 避 免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步 扩大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上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收益率× 95%+ 银行 活期 存 款税后 利率× 5% 如果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其标 的指数 , 或 者由 于其 标的 指 数所对 应 的黄金 合约 品种 市场 流动 性发生 了重 大变 化导 致 AU99.99 不 宜继 续作 为目 标 基金的 标的 指 数,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可 根据 目标 ETF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更 换而 做相 应的变 更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 本基金 预期 收益 及预期 风 险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高风险/ 高收 益的 开放 式基 金。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投 资 的 交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跟 踪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招募说明书 37 AU99.99 价格 , 其风 险收 益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似 。 九、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2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4 )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公司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将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 指数调 整、 标的 指数 所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股流动性限制、ETF 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招募说明书 38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3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招募说明书 41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黄 金现 货合 约、 黄金 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及其 他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黄金 合约, 按 估值日 其所 在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5 、本 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份额 以 其在 估值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招募说明书 42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 4 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节 估值 方法 第 8 项有 关估 值方 法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指将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经过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2 、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 在符 合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低于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应当以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 45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4 、 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招募说明书 48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招募说明书 49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 理;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债券 投资 风险。 (1 ) 市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2 、 指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 为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 上证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会随 标的 指数 的波 动而 波动。 3 、 跟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 基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 种费 用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 考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 致 基 金收益 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 偏 离度。 (2 )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可能 带 来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 求,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 整投 资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大 。 (3 ) 在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都会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基 金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4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 其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高;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 投资标 的过 分集 中的 风险 本 基 金 对 博 时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投资 标的 单一 且过 分集中 有可 能会 给本 基金 带来风 险。 5 、 巨额申 购赎 回所 隐含 的风 险 本基金对 博 时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在 巨额 申购 发生 时 , 可能会 出现 在短 期内 对标 的指数 组合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或者 对博时 黄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比 例被 迫处于 较低 水平 的状 况, 从 而导致 跟踪 误 差的大 幅增 加 ; 在 巨额 赎 回发生 时 , 可 能会 出现 在 短期内 被迫 卖出 大量 的 标 的指数 组合 证券 或者被 迫卖 出大 量的 博时 黄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 这 种流 动性 买 卖压力 也可 能 导致跟 踪误 差的 大幅 增加 。 招募说明书 51 6 、 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或 博时黄 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基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基 金赎 回,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风 险。 7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等。 8 、 政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 如 ,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9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基 金 投资 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 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 销机 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招募说明书 53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 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依 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法 律 法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 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 择、 更 换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招募说明书 55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招募说明书 56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基 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告 、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 相关 内 容出 具意 见,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招募说明书 57 (18 )因 过错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 份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 回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招募说明书 58 人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六) 开会 方式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身 份证 明、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 表 决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招募说明书 61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以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的 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招募说明书 6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 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基 金管 理人 为监 督人 ) 派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招募说明书 63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 本 基金 与博 时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 的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博 时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联接 基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委 派 代 表参 加 博 时 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 在 计算 参会 份 额和票 数时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参 会份 额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博 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 基金 持有 博时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本 基 金 份 额 占 本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计 算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 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博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 本基金 的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委 托 以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席 博 时 黄金 交 易 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博时黄 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博 时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由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 召开或 召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招募说明书 64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65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 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 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招募说明书 67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上 市 的黄金 合 约、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上市 的黄金 期货 、债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如融资 融券 、黄 金租 赁等 。 本基金投资于博 时 黄 金交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黄金 合约 、 黄 金期 货、 债 券 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执行 。对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2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4 )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公司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 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将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 指数调 整、 标的 指数 所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导致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约定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招募说明书 68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 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 款 的监督 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招募说明书 69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招募说明书 70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招募说明书 71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 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招募说明书 72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招募说明书 74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 协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募说明书 75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合同生效后 正常开 放期, 每次交易结 束后, 对 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认 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博 时 一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站 查 询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纸质 对账 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3 、 电子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 自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如 基金 认 / 申购、 定投、 转换、 赎回 、 赎回转 申购 及分红方式变更 等。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2 、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交 易记 录等 信 息, 同时 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 信息 资讯 服务 招募说明书 76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 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可 享有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综合 服 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 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直销 投资 者可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变 更分 红方 式 、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 付。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77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博 时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 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