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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润(002512)

长城久润: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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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润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六 年三 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6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 ...................................................................................................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2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 任 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 长 城 久润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长城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长 城久 润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长城久润 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 长 城久 润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 合 同为准 , 并依 其 条款 解 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 基金法 》 ”)等 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对于“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权 证、银行 存款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将投资 对象主要分为安 全资产和 风险资产,其中 安全资产 为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的各类债 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公司 债、企业 债、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款等 ;风险资 产为股 票、权证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本基金 按照 CPPI 策 略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其 中, 股票 、权证 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 银 行 存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60%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变更“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 业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纯 债等) 、 资产 支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范 围 为0-3%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对于“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股票、权 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40% ;债 券、银行 存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0%。 6、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为具 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8、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变更为 “ 长 城久 润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本基金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7、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8、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 该文 件中应含有 管理人预留印 鉴, 该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 管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真 实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 托管 人 发送授 权文 件 后,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 指令 、银行间 业务划款指 令) 以及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 额、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 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 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 间 交易成交单加 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 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答复基 金 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 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提 供的 授权 文件 进行表 面相 符 的形式 审查 , 及时 审慎 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 基 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责 任 。 如有 疑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对于 申购新股 等时效性要求高 的指令, 管理公司必须及 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人,并 预留 充足的 指令 处理 时间 。 对于 发送时资 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行,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 取消 的, 资金 备足 并以 通知 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额 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错误,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 误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 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其自身原因未 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或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更 授权 通 知文件 在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相 关文 件传 真件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将变更 授权 通知 文件 原件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 2、 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 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 设计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 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 易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 变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 则 为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 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规 、 交易 规则 的 规 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 2.基 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前 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如因各 种原 因,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5.如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 金管 理人 最晚 不迟 于 款项交 收日 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管 专户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查 收 资金 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 时到 账 的资 金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划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当日基金 为净应付款,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 如果 指令接 收时 , 账户 余额 不 足支付 , 以账 户足 额时 间 为指令 接收 时间 。 因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够 的资 金 , 导 致基 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 基金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必要 的协 助。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回 售 登记截 止日 ( 含当 日)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5.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上 市的股指 期货,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如基 金转 型为 “长 城 久润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 份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 金;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基 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以及 临时 报告 、 澄清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 , 严守秘 密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的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型 为 “ 长城 久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三 ) 银 行汇 划费 用、 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证 券 账户开 户费 用和 银行 账户 维护费 、 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可以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公 告。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生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后 的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 管人 或 者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 含2/3 )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 理人 或 者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 含2/3 ) 表决通 过;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 托管业 务移交手 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三)新 基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管理 或新基金 托管人 或接受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 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 产 造成损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赔 偿,另一 方当事 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 表基金 向违约方 追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 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本页无 正文 ,为 《长 城久 润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