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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贵金(164701)

添富贵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黄 金 及贵 金 属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是基金中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本基金 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 基金 (ETF),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越 同 期 黄金价格走 势。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价格的 波动会影响基金净值, 但 过去走势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慎投资。 投资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 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投资标的风险、 汇率及外汇管 制风险、 政治风险、 税 务风险、 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 险、操 作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技术 系统运 行风 险、 通讯 风 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开放式基金风险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 。本招募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0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86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5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5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 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汇添富黄金及 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由 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他收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 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 提前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或因素 ,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纽约、 伦敦、 苏黎世、 多伦多、 香港、 悉 尼等发达证券市场上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 ETF , 基金净值会因为 实物 黄金或其他实物 贵金属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两类: 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政 治风险、 税务风险、 法 律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风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通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QDII 基金 LOF 模式风险等。 一 、境 外投资 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 的 ETF , 该类金融产品 的目标是追踪 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的走势, 因此, 实物黄 金或其他 实 物 贵金属的价格走势无疑是最大的风险因素。 同时, 作为一种基于实物黄金 或其 他实物贵金属 的金融工具, 因其交易制度、 组织 架构等也会带来一些特有的风险, 包括: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净值风险、 基金发行导致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价格 上涨的风险、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保管风险等。 (1)基金份额的净值受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 波动影响巨大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的投资目标是尽量紧密反映 实物 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价格表现,这些 ETF 的净值与其所持有的 实物黄金或 其他实物贵金属 价值有直接关联。 过去数年,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 价格 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 ETF , 使得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价格波动将间接影响 本基金份额净值。 (2)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 可能偏离 其净值 正常情况下, ETF 交易 价格随 ETF 份额净值 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 ETF 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卖。ETF 交易价格 较 ETF 份 额净值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可能会因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时间不一致等因素 而受影响。本基金投资于上述 ETF ,基金份额 净值随 所投资的 ETF 资产市值的 波动而波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3)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在发行过程中带来的 影响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以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为基 础资产, 有多少基金份额被发行在外, 就意味着 相应有多少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 贵金属 被收入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在基金发行初期, 授权会员为申购 基金, 必须大量买入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并存入保管人处, 这无疑将提振 对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现货的需求, 造成短期内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价格 上涨。 当基金发行完毕, 市场需求大量下降,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价格 和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马上下跌。 (4)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 保管风险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ETF 所持有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 金属 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的风险。 相关 ETF 的托管人并不对 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进行保险, 保管人仅对其保管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的 业务实力情况进行适度保险, 而且, 托管人也不是保险合约的受益人。 因此, 若 以上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损失真的发生, 本基金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险保 障。 2、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 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以外 币计价的 全球市场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 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 ,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 部分国家/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 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此外,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 金资产带来 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区在 税务方面的法 律法规存 在一定差异, 当投资某 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 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各 个国家/ 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或者由于税制、破产 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 、开 放式基 金风 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 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 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 于全球证券 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 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成本很高, 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 ,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 , 其赎回到账 期通常需要比国内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 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 账务记重、 透支 、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是 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 造成划付款项的延 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6、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 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 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QDII 基金 LOF 模 式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 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即本 基金 在合 同生效 的六个 月内 不会 上市交 易。 在上市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可用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不足, 本基金将暂停申购, 由此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当 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可能因国 家外 管 局批准 本基 金管 理人新 增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金 恢复申 购业 务而 大幅缩 小, 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 可能因黄金价格的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 ( 如白银、 铂金、 钯金等) 价格的主要因素, 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 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 黄金价格走势。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 金 (ETF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 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 金 属 支 持 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念 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可有效应对通货膨胀, 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具有良好的 避险功能, 同时与传统金融工具 (如股票、 债 券等) 形成互补, 达到 分散投资风 险的目的。 在确保流动性、 方便性以及透明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选择投资于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 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 ,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间 接 投 资 黄 金 及其他贵金属的目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 投 资策略 综合考虑国际政治、 经济、 汇市、 战争、 主要 国家货币和利率政策、 贵金属 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境外上市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长期持有 结合动态调整 。 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投 资 策略、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品种贵金属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在考察不同品种贵金属比价 (如金银比价) 相对其长期历史中枢偏离度的基础上, 研究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 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 并在确保市场容量和严格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不同品种贵金属交易所交易基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在本基 金所 投资的 有实 物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 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交易所交易基金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 透明度较高、 费率低廉、 挂牌时 间较长、组织架构合理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ETF ) ,构建备选基 金库。 根据贵金属资产配置中所确定的 不同品种贵金属 ETF 的投资比例,本基金 进一步从流动性、 跟踪误差、 上市交易所、 交易币种、 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 选基金, 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 完成投资组合构建, 并根 据市场状况、 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 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 的超额收益。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 货币市场工具收益、 风险和流动性情况, 在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发展、 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 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投资策 略。 消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 收益。 积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 风险的超额收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工具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 目的为对冲本外币的 汇率风险 、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 谨慎原则, 适度 投 资于部 分 衍生 品(如 外 汇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期权等), 主要 策略为 低成 本避险。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3、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金 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 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 略分 析师就 宏观 、政策 、投 资主题 、市 场环境 提交 策略报 告并 讨论;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研究员就不同品种贵金属的估值比较提交研究报告并讨 论;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贵金属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审 议基金 经理 提交的 贵金 属资产 配置 建议, 并确 定不同 品种贵金属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 资研 究部提 交备 选基金 库, 在此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黄金 及其 他贵金 属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基金库名单; 5、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下, 经过 风险收 益的 权衡, 决定 投资组 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 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 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 金所 投资的 有实 物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 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机 构(政 府、 国际金 融组 织除外 )发 行的证 券 ( 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4)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5)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费、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a 、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伦敦金价格折成人民币后的收益率, 伦敦金每日价 格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民币汇率 以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伦 敦金 下午定 盘价 被世界 黄金 市场广 泛接 受为黄 金基 准价格 。伦 敦金定 价分上午价和下午价两种, 由于下午定价的时间为美国黄金市场、 欧洲黄金市场、 中东黄金市场和非洲黄金市场同时交易的时间, 市场流动性最好, 故 一般采用伦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敦金下午定盘价作为国际金价的基准价格。 2、目 前国 际交易 所黄 金及贵 金属 交易基 金中 ,黄金 所占 投资比 重最 大,黄 金的价格走势对黄金及贵金属基金整体影响较大。 3、基 于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基 于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 地反映 本基金投资收益率与同期 黄金价格走势的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主要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与黄金价格相似。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证 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 为保证基金交易的快捷, 高 效,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本基金的各 项交易 。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 研究 实力较 强, 能及时 为基 金提供 高质 量的投 资咨 询服务 ,包 括宏观 经济报告、 行业报告、 市 场分析及其它专门报告,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 具备 较强的 交易 执行能 力, 保证所 有交 易能够 按照 交易规 则完 成,并 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 经营 行为规 范, 具备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7) 具备 基金运 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 并根据考评结果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 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 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量, 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 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二、 基金的 融券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 十 三、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0.00 其中: 普通 股 - 0.00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 证 - 0.00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170,168,805.07 86.4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其中: 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0.00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6,558,801.67 13.49 8 其他资 产 163,537.80 0.08 9 合计 196,891,144.54 100.00


1.2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以 及存 托凭 证。


1.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以 及存 托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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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 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1.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SPDR GOLD SHARES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State Stre et Bank an d Trust Co mpany 30,965,510.83 16.59 2 UBS ETF CH-GLD CHF H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UBS Fund M anagement (Switzerla nd) AG 29,915,356.88 16.03 3 SPROTT PHYSICAL GOLD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Sprott Ass et Managem ent LP 28,344,564.00 15.19 4 ISHARES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Black Rock Fund Advi sors 27,236,106.48 14.60 5 ETFS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ETFs Secur ities US (LLC) 26,883,504.00 14.41 6 JB PHYSICAL GOLD FND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 放式 Swiss & Gl obal Asset Managemen t 26,823,762.8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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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基金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基 金库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86.09 5 应收申 购款 161,151.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537.80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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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1 年8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4.00% 1.02% -17.21% 1.70% 3.21% -0.6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4.53% 0.87% 8.00% 1.05% -3.47% -0.1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9.48% 1.25% -29.51% 1.33% 0.03%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4.89% 0.85% 0.49% 0.81% -5.38%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4.26% 0.96% -6.73% 0.91% -7.53% 0.05% 2011 年8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8.30% 0.99% -40.93% 1.11% -7.37% -0.12%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10.00% 2011-08-30 2011-10-30 2011-12-30 2012-03-01 2012-05-01 2012-07-01 2012-09-01 2012-11-01 2013-01-01 2013-03-01 2013-05-01 2013-07-01 2013-09-01 2013-11-01 2014-01-01 2014-03-01 2014-05-01 2014-07-01 2014-09-01 2014-11-01 2015-01-01 2015-03-01 2015-05-01 2015-07-01 2015-09-01 2015-11-01 添富贵金 基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 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 (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96%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2.53%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2.53%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4.98%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 生, 董事 长。 国 籍:中 国,1967 年 出 生,厦 门大 学会 计学 博 士。 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 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 。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 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李翔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1971 年出 生 ,复旦 大学 新闻 学学 士 。现 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 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 副主任, 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 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 济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 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 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 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 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 。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哈佛上海中心董事 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年出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 士, 加拿大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 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 。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会 计 师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副 教 授 , 伊 利 诺 大 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 经 济 系访 问学 者 ,加拿 大Lethbridge 大学 管理 学 院 会 计 学讲师、 副教授 (tenured) , 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 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 杨燕青女士,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1971 年 出 生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任 《第一财经日报》 副总编辑, 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 邀研究 员, 《第 一财经 日报》 创刊 编委 之一, 第一财 经频 道高 端对话 节目 《经济 学人》 栏目 创始 人和主 持人, 《波 士堂 》栏目 资深评 论员 。曾 任《解 放日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报》主 任记 者 , 《第一 财经日 报》 编委 ,2002-2003年期 间受 邀成 为 约翰- 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二)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监事会主席。 国籍: 中国,1963 年出生, 大学学历, 会计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 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 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1973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 总经理 助理、 秘书 处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东 方证券 研究所 证券 市场 战略资 深研 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 ,监 事, 国籍 : 中国,1978 年 出生 , 国际金 融学 硕士 。现 任 东航 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 士,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7 年 出生, 中加 商学 院工 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 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 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 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曾任职于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 生, 职工 监事 , 国籍: 中国 ,1979 年 出生, 北京 大学 理学 博 士。 现 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曾任职于罗兰贝格 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三)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籍 :中 国,1971 年出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 娄焱女士,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金融经济学硕士。 曾在赛 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 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2011 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专职委员。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 鹏 先 生 , 督 察 长 。 国 籍 : 中 国 ,1978 年 出 生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 国籍: 中国,1983年出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 硕士, 9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 2010 年8月 加入汇 添富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金融 工程部 分析 师、 基金经 理助 理。2012 年11 月1日 至 今任汇 添富黄 金及贵 金 属基金(LOF)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3 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恒 生指数分级(QDII )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6日至今 任汇添富深 证300ETF 基金、汇添 富深证300ETF 基 金联接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5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香港优势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子龙先生, 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任汇添富黄金 及贵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张晖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席经济学家) 、 王栩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 (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1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负 有 最 终 责 任 ,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与督察长。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 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主 要负责 审议风 险管 理制 度和流 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 监察部 是风 险管理 的职 能部门 。稽 核监察 部负 责投资 组合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 管理 人的风 险管 理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风险 控制、 风险 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 用管理方法 、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 完 整 。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 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 制度》 ,对 研究 工作的 业务流 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价 ,研 究与 投资的 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 —执行—反馈—复核 —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 定了信 息披露 责任 人负 责信息 披露 工作, 进行 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 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 查、 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 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 会计 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 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 各 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 立督察 长, 督察 长可以 列席基 金管 理人 召开的 任何会 议, 调阅 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 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 稽 核监 察制度 》 ,明 确规 定了 稽核监 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1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 】838 号文批准募集。 二 、基 金类型 与运 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境外投资基金 中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三 、上 市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 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 为。 2、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指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会员单位 通 过 场 内 代理 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 基金发行币种为人民币。 3、通 过场 内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券 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 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 应当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六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进行发售。 在发售期内, 本 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 、募 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的募集 规模上 限为 50 亿 份( 不包括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 。若 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 式对募 集规模 进行 控制 ,具体 方案详 见 《 发售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规 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 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 、募 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 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发售 ,具体 销售机 构和 联系 方式, 参见本 基金 的《 发售公 告》 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十 、基 金的面 值、 认购费 用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购 买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1000 万 0.1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亦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10)/1.00





9950.36 份。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过场外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场内认购金额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8 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 ×10,000×(1+0.6% )=10,06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 ×10,000×0.6% = 6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 = 8/1.00 = 8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10,000+8 = 10,008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060 元, 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 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8 份。 4、销 售机 构对投 资者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 、 投资者 对本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 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超过 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在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1,000 份 , 超 过 1,000 份 的 须 是 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3)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 二、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基金募 集情 况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14,808,767.15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390,796.81 份) , 有效认购户数 为 12,902 户。其中,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运用固有资金 30,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30,002,300.00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认 购 费 用 1,000.00 元;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62,716.4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1%%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正式 生效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 金的上 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和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 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上市后, 若出现以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 基金 管理人 预计 已使用 外汇 额度接 近国 家外汇 局批 准的境 外证 券投资 额度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 提示公告, 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 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 本基 金因外 汇额 度原因 暂停 申购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 基金 因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向 国家外 汇局 申请增 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 应及时发布公告, 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 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 因暂 停申购 导致 本基金 折溢 价率出 现异 常,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 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 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 、暂 停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八 、恢 复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的 开放时 间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场外 赎回 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投 资人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 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 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最迟不超过 T +13 日(包括该 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 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 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本基金场外申购 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 统(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 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最低份额 5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 额自动赎回 。 3、基 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不高于 0.8% , 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购 买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 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 随份 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 率 如下表所示: 持 有时 间(N ) 赎 回费 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购 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 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 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 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 对于 1000 万 (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50 = 9448.2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8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50 = 10,500 元 赎回费用 = 10,500 ×0.5% =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00 - 52.50 = 10,447.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估 值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9448.22 份,申购费 用为 79.37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9448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 投资者。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448 ×1.050 = 9920.40 元 退款金额 = 10,000 -9920.40-79.37 = 0.23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增加基金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 基金 进行交 易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的公 众节 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保障或 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 金资 产规模 或者 份额数 量达 到了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上限(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 基金 进行交 易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或 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的公 众节 假日、 休市 ,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5、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保障或 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 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二 、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 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含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额可 申请 场外赎 回, 不可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2、本 基金 跨系统 转登 记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 金的 证券交 易费 用及在 境外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 记等实 际发 生的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简称 “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经 生效 的司法 文书 判决或 裁定 明确应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外汇交易的相关 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1.00%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金 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关资料, 并 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 于非 上市证 券, 采用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 用行业 通用 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5、开 放式 基金的 估值 以其在 估值 日公布 的净 值进行 估值 ,开放 式基 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 元、英 镑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 其他 货币采 用美 元作为 中间 货币进 行换 算,与 美元 的汇率 则以 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 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 扩大;估值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 用规定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处理, 若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不 能达 成一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时, 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 因。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金 净值 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市场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及 数据 供应商 或其 他第三 方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差错 的责任 方 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主要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 资产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 人或 境外投 资顾 问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 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境外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成立时间:1818 年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简介: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BBH” )是全球 领先的 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 全 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 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


二 、托 管业务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 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有 服务全球 跨 境投资的专 长,其全 球 托管 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 万亿美 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 快的地区之 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 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 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 期提供优 质 稳定的客户 服务,BBH 多年来 在行业评 比 中屡获 殊 荣 ,包括∶ ? 在《全球托管 人》( Global Custodian )杂志的 “2014 代理银行调查” 中被评为美国代理行资产服务第一名 ,BBH 在该机构过去 20 年的 评 比中已 19 年获此殊荣 ;在“2014 全球共同 基金行政服务 调查”中,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BBH 在 4 个类别中名 列前茅, 在 8 个类别中获得 4 个第一名, 在另外 4 个类别中获得第二名; 在 “2013 年证券借贷业务调查” 中, 被评为 全球类别第二名 。 ? 在 《全球投资 人》( Global Investor ) 杂志 “2015 年次托管调查” 中被 评为 “美国市场第一名 ” ; 在 “2014 年全球托 管调查” 中被评为 “3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全球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 “30 亿美元管理 资产以上的欧洲、 中东、 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 “ 美国共 同基金管理人服务 第一名” ; 并 在 “2013 年外汇业务调查 ” 中按资产 规模统计总体排名第一。 ? 在《 ETF Express 》 杂志 “2014 年 ETF 基金服 务评比调查” 中荣获 “ 北 美 ETF 基金最佳服务 商” 。 ? 在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杂志 中被评为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 富管理人” 。 ? 在 《World Finance 》 杂志 中被评为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东部) ” 。 ? 在《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杂志中被 评为 “2014 年美国最佳 私人银行” 。 ? 在《R&M 调查》 (R&M Surveys)的 “2014 年全球托管业务调查 ” 中被评为 美国市场第一名。 三、 境 外托 管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 照相 关合同 的约 定和所 适用 国家、 地区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开设 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 照相 关合同 的约 定,提 供与 受托资 产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会计 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第 二十 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021)28932823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鄢晓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1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0)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2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 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 -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csc.cn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3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网址:www.gjzq.com.cn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 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1)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4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4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56 传真: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 销部产品销售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5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5)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网址:www.rxzq.com.cn 5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4008918918 (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6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6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6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电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6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6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网址:www.xsdzq.cn 6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6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电话:0571-87901908 、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7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联系人:李珍 注册资金:人民币 13.55 亿元 法人代表:吴永良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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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客服电话:4001022011 7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7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7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 (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 0371)、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8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8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8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00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5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李永波 联系人:吕红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 (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 (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 、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足额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8)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 李鹏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证 监基字 【1998 】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 金(ETF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 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 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 金所 投资的 有实 物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 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机 构(政 府、 国际金 融组 织除外 )发 行的证 券( 不包括 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 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C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6)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 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 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六)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 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 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导致 基金 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 理人须 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 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 应作出 书面解释。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4、基 金管 理人须 尽其 最大努 力保 证其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不影 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本 协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 非根 据基金 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 托管 人自身 ,并 应尽商 业上 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 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 于因 为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本协 议项下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 (a) 按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b) 就 通 过 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基 金或者 托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形 式在 其营业 机构 或其境 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 和使用。 2、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账 户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相关 监管 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投 资地法 律法 规要求 或行 业惯例 需要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与 开立 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于 合法合 规、 符合基 金合 同的其 他非 交易所 市场 的投资 品种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注 册登 记方式 应符 合投资 当地 市场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市场 惯例。 2、基 金托 管人应 确保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始 终是以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 有 证 券 。 3、基 金托管 人应 该: (1)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并且(2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在 其账 目和 记录中 单独 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 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 任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指示存 放在 证券系 统的 证券为 基金 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为基金 的利 益而持 有的 证券( 无记 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就其为 基金 利益而 持有 证券的 市场 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 资产的 会计 责任主 体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 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按照中 国会 计准则 及双 方认可 的会 计处理 方法 ,为基 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对托 管资产 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方 独立机 构进 行会计 核算 ,并认 可其 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 守相关 会计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 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 资产核 算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证 券买卖 业务 的核算 、持 有资产 的付息、 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计息、 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 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份 额净值 是指 资产净 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日 为每 一基金 开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 进行更正 调 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 用规定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处理, 若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 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 因。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金 净值 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市场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及 数据 供应商 或其 他第三 方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7)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场所 或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各 家数据 服务 机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相关信息。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 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指令 或资 金汇出 违法 、违规 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 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赔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基 金管 理人将 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 、交 易资料 的寄 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 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 作日后 (即 T+2 日起) , 可以 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 金交 易对账 单的 寄送频 率为 每季度 寄送 ,每季 度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一次 对账 单 (要 求不 予寄送 的除外 ) 。 季度 对账单 于每季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记录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 、网 上交易 服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 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基金账户 (或开户证件号码) 和 查询密码, 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 投资者在开户成功后, 请 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 理人 利用自 己的 网站定 期或 不定期 为基 金投资 者提 供投资 策略 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 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定 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份额净值、 月度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 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 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 、投 资者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8-27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 泰资产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8-29 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8-29 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8-29 5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优惠费 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8-31 6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9-01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宝证券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09-30 8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0-0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0-09 10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0-09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 量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0-09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 米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0-13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 南证券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0-24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泰 诚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0-28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 族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1-05 16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1-09 17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1-24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 量基金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01 1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诺 亚正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0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 泰金石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04 2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 金所资管为销售机构并参与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04 2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凯 石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12 23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 天基金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18 24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2-22 25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5-12-29 2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 济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30 2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 2016 倾心 回馈 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5-12-31 2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 熔断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与赎回开放时间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29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指数熔断机制下 的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上交 所, 深交所 2016-01-04 3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QDII 基金 2015 管理人网站 2016-01-05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3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期间旗下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安排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6-01-06 3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 熔断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与赎回开放时间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6-01-07 33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6-01-14 3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 禄金融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01-20 3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 天明泽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01-27 36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深交 所 2016-02-03 3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 大证券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02-20 38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开 源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6-02-2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8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9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本 基金备 查文 件包括 下列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件;


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法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 查文件 的存 放地点 和 投 资者 查 阅方 式: 1、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以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询;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