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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E(001891)

中欧成长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18 页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四月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18 页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关 于 核 准 中 欧 成 长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3]767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8 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的 每 个 季 度 对 日 , 本 基 金 将 对 基 金 在 该 日 之 前 ( 不 含 该 日 ) 连 续 三 年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比较,如果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 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管理费 在该季度将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年费率计提。 由于市场 的短期波动,基 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的信 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股东运用 其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 对本基金的发 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 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 何判断、预测、推荐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 对 投资人投 资 亏 损 的 补 偿 ,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 的 股 东 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将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持 有 , 届 时 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如果本基 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18 页 投资人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资人 应 当 认 真 阅读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2015 年9 月22 日起对本基金 增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2 月20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18 页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 8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85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7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9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1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18 页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欧 成 长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18 页 第 二部 分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 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欧 成 长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18 页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18 页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可以包括基金 经理 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38、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同日实施的 《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 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39、季度对日:指自基金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日期起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 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 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 、 年 度 对 日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起 每 个 日 历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工 作日 41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18 页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操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申购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18 页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3、 注册资本:1.88 亿元 人民币 14、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 会理事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18 页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 生 , 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历任布雷西亚农业 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 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 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 大 利 意 联 银 行 股 份 合 作 公 司 (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 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 举 先 生 , 中 国 籍 。现 任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 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 于联 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 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 建 平 先 生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历任 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现任 IFM(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 伯明翰,伦敦)审计经 理、副总监,赛贝斯股 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 务总 监。 郭 雳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法学 博 士 ( 国 际 经 济 法 )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国 际 金 融 法 ) , 美 国 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法/ 比 较 法 ) , 中 国 籍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助 理 、 中 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 国康奈尔大学 法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戴 国 强 先 生 ,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 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 济专业博士 ,中国籍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院长、 党 委 书 记 , 上海财经大学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 总 监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18 页 廖 海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中 国 籍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 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 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 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 事务 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 学证券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 琛女 士,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 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 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 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 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 禺路 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 简历同上。 卢 纯 青 女 士 ,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 管 投 资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事业部负责人,中 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 学金融学硕士,10 年 以 上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北 京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 许 欣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分 管 市 场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籍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14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机构理财部 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庄 波先 生 ,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 瑞士洛 桑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4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 历任北京瑞和信业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 研究员 。 现 任 中 欧 成 长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自2015 年3 月20 日 起至今 ) 、 中 欧 永 裕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5 年6 月4 日 起 至今 ) 。 张 燕女 士 , 中欧成长优 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 北京大 学西方经济学硕士,4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 。 现 任 中 欧 成 长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18 页 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5月25 日起至今) 、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5 月29日起至今 ) 、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年9 月30日 起至今) 。 孙甜 女士, 中欧成长优 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 上海财 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博士,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助理、上海烟草(年 金计划)平衡配置组合 投资经理,上海海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 通季 季红、海通海蓝宝益、 海通海蓝宝银、海通月 月鑫、海通季季鑫、海 通半年鑫、海通年年鑫 投资 经理,中欧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014 年12 月 15 日起2015 年12 月25日 ) 、 中 欧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12 月9 日 起 至2016 年1 月8 日 ) 。 现 任 中 欧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11 月18 日 起 至 今 ) 、 中 欧 睿 达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1 日 起 至 今 ) 、 中 欧 纯 债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15 日起至今) 、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4月7日起至今) 、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年6月12日起至今) 、 中欧成长优 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6 月18 日 起 至 今 ) 、 中 欧 瑾 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8日 起 至 今 ) 、 中 欧 瑾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5年6月18日起至今) 、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9 月2日起至今) 、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1月17日起至 今 ) 、 中 欧 琪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5 年11 月17 日 起 至 今 ) 、 中 欧 天 禧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 苟 开红 女士 ,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期间担任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由 总 经 理 刘 建 平 、 分 管 投 资 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 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 俊、刁羽、曹剑飞、刘 明月、周玉雄、赵国英 、曲 径 、曹名长 、王健,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18 页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18 页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 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 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 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 监 督 。 (3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 风险控制委员会: 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 目标和策略, 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 进行讨论和决策。 (6 )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 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进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18 页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 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 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 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重 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 要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 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 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 真实 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和 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 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制度。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18 页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 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 。 成本收入比23.23%,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 “ 三 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 柜员占 比达到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 高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18 页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 计承销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 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 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 为首 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 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 理人;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 卡等 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 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的市场影响力 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 政授 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 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 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 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 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 杂志 2015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 在美国 《福布斯 》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 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 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 总 行 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18 页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 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18 页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18 页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一) 本基金A 类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 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18 页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psbc.com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27F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18 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18 页 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18 页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7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18 页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18 页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1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18 页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3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4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glsc.com.cn (35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6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18 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9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18 页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3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18 页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18 页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4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二) 本基金E 类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18 页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有 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18 页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管志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 单峰 俞伟敏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18 页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经2013 年6 月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67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7 月 22 日至 8 月 16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840,809,234.14 (含利息) 份基金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4172 户。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18 页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 均不得以召集、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使 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根 据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 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 类别 。A 类 基 金份 额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 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18 页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针 对 某 类 份 额 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25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18 页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 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 的转 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18 页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 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本基金A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 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 份时, 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份额减少类业务 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 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18 页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 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 申购当日本基金 该类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1.0% )=495,049.50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 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00=495,049.5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本基金 该类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则其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18 页 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495,049.50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该类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该类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该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0=10,447.50 元 即: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 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18 页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对于赎回 E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18 页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18 页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各类基金份额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18 页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 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18 页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 银行存款和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国债、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及固定收益类资产, 注重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按照经济增长与通胀的不同搭配,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 1、 “ 经济 上行,通胀下 行 ” 构成复 苏阶段,此 阶段由于股票对 经济的 弹性更大,其相 对债券 和 现金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2、 “ 经济 上行,通胀上 行 ” 构成过 热阶段,在 此阶段,通胀上 升增加 了 持有现金的机 会成本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18 页 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股票的配置价值相对较强,而商品则将明显走牛; 3、 “ 经济 下行,通胀上 行 ” 构成滞 胀阶段,在 滞胀阶段,现金 收益率 提高,持有现金 最明智 , 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股票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相对股票的收益率提高; 4、 “ 经济 下行,通胀下 行 ” 构成衰 退阶段,在 衰退阶段,通胀 压力下 降,货币政策趋 松,债 券 表现最突出,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的吸引力逐步增强。 本基金通过对 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策、 股票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 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 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 的阶段,综合评价各类 资产 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 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 类资 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 新带来的对成长型上市 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基 金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 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 选成 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从而确定本基金重点 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等, 因此, 本基金选择预期未 来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和 PEG 高 于市场平均水平的 上市 公司, 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在此基础 上,本基 金将 分析各上 市公司的 估值 指标(如 PE 、PB ) 、 现金流量指 标和其 他财 务 指标 (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 , 从 各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 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 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分析 (1 )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 主要产品 更新周期、 专有技术和 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吸收 和改进能力。 (2 )商业模式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领先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 以及该公司是否因此能有效配置各种生产 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18 页 (3 )资源储备 分析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储备情况、 资源可持续开发情况以及资源储备水平在同行业中的地 位。 (4 )市场竞争力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品牌、 资源、 技术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 手在中长期时 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 3、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 深入了 解其管理团队能力、 公 司法人治理情况、 经营状 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三) 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 配置、 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 1、 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 资策略,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 率变 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 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 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 债券品种的过程。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较差。同时,受到发 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 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 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这两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18 页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 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 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 格控 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 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 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 ,本 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 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 如 预 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18 页 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18 页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和 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事 业 部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事 业 部 内 投 资 管 理 和 内 外 部 沟 通 工 作 , 并 监 控 、 审 查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原 则 和 决 议 精 神 , 结 合 股 票 池 及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 负 责 投 资 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 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 建 立 完 善 的 投 资 决 策 体 系 和 投 资 运 作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18 页 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主 持 , 对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政 策 、 业 绩 表 现 和 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 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 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 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的投 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 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 究 部 负 责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跟 踪 误 差 来 源 等 方 面 , 对 基 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发 展 预 期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 基 金 当 期 的 申 购 和 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该 利 率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准直 观明了,为广大投资人 所熟悉;数据容易获得 ,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本基金积极投资于 股票 等风险资产,在长期有 机会获得相对于无风险 利率的风险溢价。本基 金力争基金累计净值的 长期 的收益率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 绩基 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18 页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4,085,345.43 19.70 其中:股票 64,085,345.43 19.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954,380.14 5.83 8 其他资产 242,329,991.29 74.48 9 合计 325,369,716.86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9,705,456.50 3.00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18 页 B 采矿业 6,527,099.71 2.01 C 制造业 24,831,871.73 7.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505,000.00 0.7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389,385.68 4.1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69,988.32 0.11 J 金融业 5,356,000.00 1.65 K 房地产业 1,278,000.00 0.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9,392.21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151.28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085,345.43 19.78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69 獐子岛 709,825 9,696,209.50 2.99 2 300488 恒锋工具 71,341 6,335,080.80 1.96 3 002557 洽洽食品 282,577 5,289,841.44 1.63 4 002419 天虹商场 300,000 4,050,000.00 1.25 5 600123 兰花科创 501,301 4,025,447.03 1.24 6 600859 王府井 143,442 3,904,491.24 1.21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18 页 7 000759 中百集团 438,500 3,775,485.00 1.17 8 002241 歌尔声学 100,000 3,460,000.00 1.07 9 601818 光大银行 800,000 3,392,000.00 1.05 1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000 3,320,000.00 1.02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 不适用。





(3 )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报告期 内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库之 外的 股票。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18 页 1 存出保证金 213,206.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2,065,180.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619.01 5 应收申购款 9,985.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329,991.29





(4 )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859 王府井 3,904,491.24 1.21 停牌 2 300488 恒锋工具 6,335,080.80 1.96 锁定期





(6 )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18 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8 月2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 优选 混合 A 类 份额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8.21—2013.12.31 3.00% 0.44% 1.55% 0.01% 1.45% 0.43% 2014.1.1-2014.12.31 11.97% 0.30% 4.16% 0.01% 7.81% 0.29% 2015.1.1-2015.12.31 13.60% 0.23% 3.18% 0.01% 10.42% 0.22% 2013.8.21-2015.12.31 31.02% 0.30% 9.14% 0.01% 21.88% 0.29%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中 欧优 选混合 E 类 份额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份额运作日起至本报 告期末 7.11% 0.51% 0.70% 0.01% 6.41% 0.50%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优选混合A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18 页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8 月2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中欧优选混合 E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09 月 25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注:自2015 年9 月22 日起 , 本基金 增加E类 份额 。 图 示 日期为2015 年9 月25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中欧成长优选混合 A 业绩比较基准 2013-08-21 2013-12-24 2014-04-28 2014-08-25 2014-12-26 2015-05-04 2015-08-27 2015-12-31 30% 25% 20% 15% 10% 5% 0% 中欧成长优选混合 E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9-25 2015-10-15 2015-10-28 2015-11-10 2015-11-23 2015-12-04 2015-12-17 2015-12-31 7% 6% 5% 4% 3% 2% 1% 0%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18 页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18 页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各项金融资产 及金 融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18 页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18 页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18 页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 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18 页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对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 金份额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18 页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内,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的 每 个 季 度 对 日 , 根 据 基 金 在 该 日 之 前 ( 不 含 该 日 ) 连 续 三 年 的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 区间截止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区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区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100% 其中: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当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高 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位数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 时,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2.00%÷ 当年天数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18 页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等 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低 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在每个季度对日, 根据在该日之前 (不 含该日)连续三年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比较确定该日起(含该 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 含该日)的基金管理费 率,管理费率确定后在 该季度内保持不变;自 下一 个季度对日起,按照新 的季度对日之前(不含 该日)连续三年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18 页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18 页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18 页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18 页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18 页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应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18 页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18 页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18 页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进 行 主 动 投 资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市 场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 收益 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18 页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 精 选 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 济 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具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 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 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的 每 个 季 度 对 日 , 本 基 金 将 对 基 金 在 该 日 之 前 ( 不 含 该 日 ) 连 续 三 年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比较,如果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 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管理费 在该季度将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年费率计提。 由于市场 的短期波动,基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18 页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的信 用风险,可 能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同 时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 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交易所备案制,无需审 批, 也不要求评级,发行程 序简便而产生的信用风 险;以及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要 求 明 显 少 于 公 募 债 券 且 相 对滞后 等 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18 页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18 页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18 页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18 页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18 页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 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 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 并享受本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 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 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投诉 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18 页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016 年 2 月 20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名称 日期 1 关于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转换、 定 期定额投资和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2015/8/25 2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 2015/8/26 3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5/8/26 4 关于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直销 渠道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26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27 6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 E 类 份额并 相 应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9/21 7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15/9/21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5/9/25 9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2015/9/30 10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5 年第2 号) 2015/9/30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转换和定投的公告 2015/10/14 12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A 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2015/10/27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申购旗下 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30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上线的公告 2015/10/30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16 1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27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18 页 1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申购旗 下部分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补充公告 2015/12/1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联支付通道新增支持银行卡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2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通过汇付金融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15/12/9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开展的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政储蓄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30 2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30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延长 赎回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31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调整 的提示性公告 2015/12/31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6/1/1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发生不可恢复交易熔断后旗下基金开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6/1/4 2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离任公告 2016/1/5 2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发生不可恢复交易熔断后旗下基金开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5/1/7 3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2016/1/20 31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1/22 3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开通部分基金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22 3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旗下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开展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2/3 3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行督察长公告 2016/2/19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18 页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正 本 为 准 。 投资人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18 页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欧 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5 日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18 页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18 页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18 页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18 页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18 页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18 页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情形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18 页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18 页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18 页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18 页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18 页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18 页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18 页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所查阅。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18 页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 5 层、上海市浦东 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18 页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可转换债券、 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包 括通知 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协 议存 款、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国债、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基金托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18 页 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产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产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资产;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18 页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18 页 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 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 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 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 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18 页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 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18 页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18 页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 基 金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18 页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18 页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18 页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各项金融资产 及金 融 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18 页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g、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 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18 页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初始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18 页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18 页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