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城久益保本A(002543)

长城久益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长城久 益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四 月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3月7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6]442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0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 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 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 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0 附件:《保证合同》 ............................................................................................... 150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以 下简 称“ 《 指导 意见》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分 释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4、 《指 导意 见》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 布并实 施的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1、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 24、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9、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当 期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的 保 本周期 最长 每 2.5 年 为一 个周期 。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37、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所 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 益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预设目 标收 益率 , 则管 理人 将在满 足条 件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 渡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 满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进入 过渡 期 38、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 当 期保本 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为 2.5 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最 长至 2.5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 果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 超过 保 本周 期 目 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续 达到 或 超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的第 15 个 工作日 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 离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如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但不 得 晚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5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39、过 渡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的当 期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段 期间 40、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1、过 渡期 赎回 :指 本基 金在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投资 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可 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过渡 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计 算 可 赎回 金额 43、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计算 认 购保 本 金额 44、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本 金额 45、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的 保本 金额 46、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 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保 本赔 付差额 47、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与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的 《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8、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 为 基金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自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49、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至相应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50、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 金存续 要求 51、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变 更为 “ 长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3、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4、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55、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资者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56、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7、C 类基 金份额:指 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9、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6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6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3、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64、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5、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6、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7、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8、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9、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70、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71、元 :指 人民 币元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2、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3、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 76、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7、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8、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杨光 裕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江 天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 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兆中小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淘金 一 年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新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环保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三十 三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曾 任江 西省 审计 厅办 公室主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曾 任职于 北 京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 所、 深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发 公司、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市 有限公 司等 公 司,1993 年2 月起 历任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 总 裁办 主任 、 公 司 总裁助 理兼 资 产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华富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范小新 先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党 委 委员、 纪委 书记 。曾 任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 处长 ,西 南技 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 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姬宏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 经理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曾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印制管 理局 工 作,1983 年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员 。 谢志华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副校长 。曾 任湖 南国 营大 通湖农 场 教师、 湘西 自治 州商 业学 校教师 、北 京商 学院 (现 北京工 商大 学) 副院 长、 北京工 商大 学 校长助 理。 刘杉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编 辑, 兼任 北京 工商 大学教 授、 中国人 民大 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 研究 员。 曾任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 辑、 副主任 、中 华 工商时 报财 经新 闻部 主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分行 金融早 报社 总编 辑,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鄢维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中 达信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 天 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2003 年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张令先 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长 、 科 长、 副 总会 计师、 上海 浦发 银行 信托 证券部 科长 、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监 事, 博士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经 理。曾 任职 于广 西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国海( 广西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证券 营业 部、 总裁 办、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深圳 东园 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业务 主管 、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运行 保 障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场 开发 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硕 士。 曾就职 于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大庆石 油管 理局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深 圳和 君创 业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2001 年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长 城安 心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史彦刚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国民 经济 学学 士及 硕士 。具有9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就 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信贷 评估部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监管 一部 、中 信银行 总行 风 险管理 部 、 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6 月 进 入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自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至今 任“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至 今任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5 月 至今 任 “长城 淘金 一 年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 7 月 至今 任 “长 城久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10 月 至今 任 “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 7 月 至今任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 经理,自 2015 年11 月至 今任 “长 城新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 月至 今任“ 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马强先生 , 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计 算机 科学 与技 术专 业学士 、北 京大 学计 算机 系统结 构 专业硕 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 具有4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2012 年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产 品研发 部产 品 经理、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长 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长城 久恒 平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2015 年6 月 至今 任 “长 城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12 月 至今 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长城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经理 。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徐九龙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机构 理财 部专 户投资 总监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1、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 法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 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分 析和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 ②审查 、评 价公 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检查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对 董事 会负 责,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层 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预 防 和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 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 控制措 施, 达到 :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 ②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凭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风 险控 制 在最小 范围 内。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 8 日 ,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 5.2223 万亿 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2.79%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14%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 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金T+1 到账 、第 一只 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52 只, 新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 模940.37 亿元 。 克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 收入 、 托管 资 产均创 出历 史新高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 31.36 亿 元, 同比 增长 65.49% , 托管 资产 余额 6.29 万亿元 ,同 比增 长86.96% 。 作 为公 益 慈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管 人 , 成 功签 约 “壹 基金 ” 公 益资 金托管 ,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 资金监 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 有益探 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国 金融 品 牌「金 象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行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 事 长。 英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 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 有 20 余年 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151 只 开放 式基 金 及其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71,557.79 亿 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及 时发 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 行部门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订 和 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 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张 真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3 月7 日 证监 许可 [2016]442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一、基 金类 别、 运作 方式 及存续 期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一般 为2.5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2.5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 如果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 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理 人将 在A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达 到或超 过保 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的第15 个 工作日 当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则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管理 人公 告 的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止 ,但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晚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2.5 个公 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 为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二、募 集方 式和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各代 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公 开发 售。 三、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6 年 4 月7 日至 2016 年5 月5 日 进行 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 本基金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人 民币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息 ) ,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 办法参 见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五、募 集对 象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的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在不对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 以增 加本 基金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调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此项调 整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提前 公告 。 七、保 本金 额 1、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认购 保本 金 额。 2、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进 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计算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3、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保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计算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保 本 金 额。 八、 基金 的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保本金 额、 持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可 赎回 金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 人与保 本义 务 人签署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 应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九、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就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本基金 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本 基 金的担 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 保证范 围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 个月止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计算保 本金 额、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及保 本赔 付差 额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十、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 请。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认 购限 制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 ,具 体认 购金额 以 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认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十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和认 购费 用 1、份 额发 售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 资者 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 C 类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收取 认 购费。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认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000 万元 以下 1.2%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认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认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 客 户以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特定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000 万元 以下 0.24%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特 定认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养老 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 养老基 金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企业年 金养 老 金产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 对 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认购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固 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2)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如下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2% ,并 假定 该 笔认购 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 元 ,基 金份 额 面值 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100)/1.000 =98,914.2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加上 募集 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98,914.23 份 基金份 额。 上述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十二、 认购 的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四、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 部分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 形成的 利息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后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的相 反顺 序 进行 赎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回 ,优 先赎 回投 资者 所持 有的距 离赎 回时 点最 近的 认购、 申购 份额 。若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变 更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独 计 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1000 万元 以下 1.5%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 客 户以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0 万元 以下 0.3%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2 年 0.5% 2 年( 含)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其中: (1)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天 的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少 于 90 天 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天( 含) 但少于 180 天 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180 天( 含) 的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的 25%计 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2) 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天( 含)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若保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转为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益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即为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 元 ,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如 下: 净申 购金 额=100,000/ (1+ 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50 =85,671.45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85,671.45 份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 T 日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25 元,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2.0% , 投资 者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 月,则 :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 =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 129,8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为了 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视 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含转 换转 入业务 )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可补充 其他情 况)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 额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保 本金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管 理人 与 保本义 务人 签署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 购保本 金额 。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额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长 为 2.5 年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5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在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内, 如果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提前 到期日 为过 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 如果保 本周 期 提前到 期的 ,则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提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前到期 日止 ,但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不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5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 规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 三、保 本案 例 若某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确 认)并 持 有到保 本周 期到 期, 认购 费率为 1.2% 。假 定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00.00 元 ,持有 期间 基金累 积分 红 0.04 元/ 基金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85.77 +100.00 )/1.00 =98,914.23 份 1、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金 额=98,914.23 ×1.00+1,185.77 =100,10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8,914.23 ×0.900 =89,022.8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8,914.23 ×0.04 =3,956.57 元 可赎回 金额+ 保本 周期 内累 计分红 金额 =89,022.81 +3,956.57 =92,979.38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143.43 元 ( 即 :100,100.00-3,956.57 = 96,143.43 ) 。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7,120.62 元(即:100,100.00 - (89,022.81 +3,956.57) =7,120.62)。 2、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 额=98,914.23 ×1.00+1,185.77 =100,10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8,914.23 ×1.500 =148,371.3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8,914.23 =3,956.57 元 可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 分红金 额=148,371.35+3,956.57=152,327.92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 148,371.35 元。 四、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运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作期间 ,如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周 期 目 标收益 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 过渡期 。在 过渡 期内 开放 申购赎 回, 在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净 值折 算为 1.00 元。 过渡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同时 重新开 始计 算下 一 保 本周 期目标 收益 率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8% , 此 后每 个 保 本周 期 目标收 益率 将 由基金 管 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中 披露 。 五、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个 月止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 保机构 之 一。 集团 目前 注册 资 本 22 亿元人 民币 ,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财 政金 融 服务中 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限 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服 务中 心, 2015 年 8 月完成 新增 注 册资 本 26.5 亿 元, 目前 正 在进行 工商 变更 。 核心 业 务: 保证 担保 、 融资 担保 、 金 融产 品担 保、创 业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元人 民币 。 三、担 保人 对外 提供 担保 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担保 规模 为 469.2 亿元人 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币,其 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证 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基 金 68.7 亿元 。 四、担 保人 出具 《 长 城久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 全文 详见 附 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保 证范 围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即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及 保 本赔付 差额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证 合同 》 项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就 如下 事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六、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表决 通过 。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七、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 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 、除本 部分第( 六) 款所指 的“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 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 保证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保 证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均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的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 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 9 、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 导致担 保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的 。 九、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合 同》 或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 为“ 长 城久 益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 任 。 十、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 付担保 费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个 工作 日 内向管 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8 ‰×1/ 当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 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 即 认购保 本金 额)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 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保 本金 额。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积 ( 即 “可 赎回 金额 ” ) 加 上 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 总 金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该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可赎 回金 额 及保本 赔付 差额 。 (3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提供保 证担 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购 或转 换 转 入 , 以及基 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部分 不在保 证范 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证 合同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 为 2.5 年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2.5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但在 保本 周期内 ,如 果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收益 率 连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的第 15 个 工作 日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 当 期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的 保本 周 期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晚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2.5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如 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其中 ,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前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 履行 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 。 (2 ) 担 保人应 在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款项 全 额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不 承担 责 任。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 A 类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4) 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A 类基 金份 额和/ 或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前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中 约定 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 作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担 保人 请 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 内提出 。 5、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一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 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均应 按照本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务 ,担 保 人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申购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 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可 赎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转 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在 “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长城 久 益灵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长城 久 益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对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该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将 A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相 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或 C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该 类份 额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通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基 金在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之间的 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另 一层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策略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策略。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 “CPPI ” ) 建立 和 运用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与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在 2.5 年 保本 周期末 本金 安全 ,并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 的保值 增值 。 CPPI 投资 策略 的基 本步 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利 用CPPI 模 型,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基 金的 最低保 本 值为保 本金 额的100% ) 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确定 基金 当期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最 小比 例, 即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权益 类资产 的最 大 比例,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状态 ,根 据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权益 类资 产 的 价值 变动以 及 安全底 线的 变化 , 动 态调 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 投资组 合管 理, 实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 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权益 类资 产 价 值; t E ? 为权益 类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价 值; t D ? 为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在 t 期的价 值变 动 。 2)风 险乘 数 M 值的 调整 方式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根据CPPI 投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 权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当市 场波 动较 大时 ,为维 持固 定 风险乘 数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整 将给 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易 成本 ;另 一方 面, 预期未 来市 场 环境将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固定风 险乘 数M 值可 能会 限制资 产的 灵活 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 一般地 ,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 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 M 值范围 报投 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之 后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 风险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行 灵活调 整。 另一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对 风险 乘 数 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 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性 两 个方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宏 观经 济 运行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提 出投 资 策略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风 险乘 数 M 值的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 大影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 M 值 范围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步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 基金经 理上 报的 风险 乘 数 M 值范 围配 置提 案召 开投 资决策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 3。 2.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 、 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 、 信用 利差 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等 基本 面因 素,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现 金流 过 程,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5)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 极参 与债 券回 购 交易 , 放 大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 追求 债券 资 产的超 额收 益。 3.权益 类 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 业。根 据 CPPI 策略 ,在 股票投 资限 额之 下, 发挥 基金管 理人 主动 选股 能力 ,控制 股票 资 产下行 风险 ,分 享股 票市 场成长 收益 。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 的优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生 根本 变 化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中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性风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性 和收 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银行存 款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本基金 选 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本 基金 是保 本基 金, 通过第 三方 担保 机制 的引 入和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权益 类 资产的 动态 配置 和有 效的 组合管 理,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其 主要 目标客 户为 低 风险偏 好的 客户 ,以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基 金的 产 品定位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2)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通过 保本 周期 内高赎 回费 率的 设置 和随 持有期 限 递减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安排 ,鼓励 长期 持有 、稳 健投 资。以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后 收益 率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与 目标 客户群 的预 期持 有期 限基 本一致 。 (3)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所 理解 和接 受。 综上所 述, 选择3 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比 较 贴切地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资 业绩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和 一般 混合 基金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员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 等提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 事件, 及时 提 出评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 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拟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 个券持 仓比 例 , 对 个券 基 本面进 行分 析 , 最 终确 定 重点持 券券 种, 做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固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组 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若该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变更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风险收 益特 征适 用如 下约 定: 一、投 资目 标 该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投 资理 念 该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 优势及 核心 竞争 力的 公司 ,把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三、投 资范 围 该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 分析,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的 阶段 , 不同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现 出一 定 的规律 性。 在衰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 济增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下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在 这一 阶 段,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成 长性 行业 ,如 消费 品行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 货膨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类 别。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周 期 轮动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增 长 将逐步 到来 , 此 时, 全行 业承担 着高 利率 带来 的负 担, 现 金是 最佳 投资 标的 , 股票 市场 中, 相对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行 业, 相对 较好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 维度包 括: (1) 公司 主营 业务 具备 核 心竞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 公司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置 ,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越 的品 牌 影响力 等; (2)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能 力;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边际 的个 股。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调 整, 并 择机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1) 久期 管理 策略 该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该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 从 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 宏 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 固定资 产 投资 、 进 出口 贸易 ; 货 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 新增 贷款 、 新增 存款 、 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该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该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该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5、现 金管 理 该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 300 指 数选 取 了 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 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 A 股市场 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该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为 0-95% , 债 券 等 资 产 投 资 范 围 为 0-95% 。本基 金对 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 分别赋 予 55% 和 45% 的权 重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该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产 品 。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该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该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该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3) 该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估 值 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5)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证 券账 户的 开户 费、 账 户维护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4、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 户费用 义务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 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4、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 金 ;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一 同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27、保 本周 期即 将到 期,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转 型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28、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与 保本期 到期 相关 的公 告;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 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 市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 的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债 券回 购,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债 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引起 的 损失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 其 次,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 CPPI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作出 适时 的、 连续 的调 整,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这 两方 面 的原因 影响 到 CPPI 策略 的 保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法 在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的 期 间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或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9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0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年以上 ;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1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5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3 )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为 基 金 开 设证 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 讼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如 今后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日 常机构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在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本 基 金在 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 变更 基 金 类别 , 但在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在不 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 基 金的 合并;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8 )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保 本 周期 届 满 时 本基 金 在不 符 合保 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 ) 保本 周 期 内, 更 换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但 因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发 生合 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 外 ; (10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2 、 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以及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保本 周 期 届 满 后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变 更为 “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 ) 某一 个 保 本周 期 结束后 , 更 换 下一 个 保本 周 期的 担 保 人 、保 本 义务 人 或变 更 保 本保障 机制 ; (8 )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影 响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至 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易 日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 2 (含 1 / 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 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 / 3 以上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含 1 / 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 2 (含 1 / 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含 2 / 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保 本金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管 理人 与 保本义 务人 签署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 购保本 金额 。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额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 保 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长 为 2.5 年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5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在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内, 如果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提前 到期日 为过 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 如果保 本周 期 提前到 期的 ,则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日止 ,但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不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5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 规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运 作期间 ,如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保本周 期 目 标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足条 件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期 提前 到 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 前一个 工作 日 ,距 离满 足 条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 进 入过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 放 申购赎 回, 在过 渡期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净值 折算 为 1.00 元。 过渡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同时 重新开 始计 算下 一 保 本周 期目标 收益 率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中 披露 。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或过 渡 期 申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2 、 对 于前 条 所 述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 出 下列 选 择, 均 适用 保 本 条款: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 基金份 额; (2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从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 续持 有 基 金份额 ; (4 )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所 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 、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或 过渡 期 申 购 并持 有 到期 以 及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或 过 渡 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 期以 及 从 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周期 ,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 在 保本 周 期 内发 生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更 换管 理 人 的 情形 , 且担 保 人不 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 力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 投 资 亏损 ; 或因 不 可抗 力 事 件 直接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四、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个 月止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 担保 人出 具《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全 文详 见 附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 保证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保本 由担 保 人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证 范 围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 赎回金 额与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可赎回 金额 及保 本赔 付差 额。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三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合 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 能力情 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并 在接 到 通知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 履行 《保 证合 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就如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 1 、 更换 担保 人;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4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四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且 担 保人的 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 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 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 / 2 以上( 含 1 / 2 ) 表决 通过 。 3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4 、 签订 《保 证合 同》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保证 合同 》 。 6 、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五)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且 基金管 理人 未 能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 六)除 本部分第( 四) 款所 指的“ 更换担保 人的,原 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 金保证 责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 保 人不得 免除 保 证责任 : 1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均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的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 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七)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长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 任 。 (八)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 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 付担保 费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个 工作 日 内向管 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8 ‰×1/ 当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五、保 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 回基 金份 额; (2 )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 本基 金 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根 据 届时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4 ) 本基 金 不 符合 保 本基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继 续 持有 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持 有 的 所 有基 金 份额 选 择上 述 四 种 处理 方 式之 一 ,也 可 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4 、 无 论持 有 人 采取 何 种方式 作 出 到 期选 择 ,均 无 需就 其 认 购 、或 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 有 到期以 及、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操 作期间 的赎 回和 转换 支付 赎回费 用和 转换 费用 等交 易费用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或 转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其 他费 用, 适用 其所转 入基 金 的费用 、费 率体 系。 5 、 本 基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没 有作 出 到 期 选择 , 本基 金 符合 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如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额。 6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 基 金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采取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赎回 价 格 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9 、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 操 作期间 , 除 暂 时无 法 变现 的 基金 财 产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应使 基 金 财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 费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 认 购、 或 过 渡期 申 购并持 有 到 期 以及 、 或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还 是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其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 若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以 及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 基金份 额、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或 者选 择或 默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后 的 “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而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加上 其持 有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 基金 管理 人均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额 ,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 责任 保证 。 3 、 无 论采 取 何 种方 式 作出到 期 选 择 ,持 有 人将 自 行承 担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不 含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风险 。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 过渡 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 渡期 ;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2 、 过渡 期申 购 (1 ) 基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担保 人 或 者 保本 义 务人 提 供的 下 一 保 本周 期 保证 额 度或 保 本 偿付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模 控制 的方 法。 (2 ) 过渡 期 申 购采 取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过渡 期 申购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 ) 对于 过 渡 期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自 行 承 担过 渡 期申 购 之日 至 过 渡期最 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 过渡 期 申 购的 日 期、时 间 、 场 所、 方 式和 程 序等 事 宜 由 基金 管 理人 确 定并 提 前 公告。 (6 )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截 止 日, 如 果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不 低于 本基金 担保 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度 上限 ,则 本基 金不设 立过 渡期 申购 。 (7 ) 过渡 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 使 基 金财 产 保持 为 现金 形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3 、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1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或 赎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 、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 、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对于投 资 者 在本 基 金募集 期 内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内申 购 或转 换 转入 的 基 金份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在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3 、 变 更后 的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 购 的具 体 操作 办 法由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 基 金 将 继续 存 续。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 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放申 购的 相关事 宜进 行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公告。 2 、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不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变 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或 “ 长 城久 益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关 规则 。 3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 对 于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该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将 A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相 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或 C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该 类份 额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通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 、 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可 能有 所不同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4、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长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 金;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七、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三)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四)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后 , 自本基 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垫 付,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垫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八、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银行存 款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若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变 更 为 “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则 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 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 如下 约定: (一) 投资 目标 该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该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该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该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4)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该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1)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该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十、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后生 效 ,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可 向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 起仲 裁,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 场 所查 阅。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资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变更“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变 更为: 该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对于“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变更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 该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4)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该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1)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该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 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不 符合 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银 行存款 不得 超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组 合限制 的规 定。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 令、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信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择 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或 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能 及时 兑 付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不 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取 或部 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 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 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符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 (2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邮寄 地址 、 联系 人和 联 系电话 ,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 或其他 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遗 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或 上 门交付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的 ,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行 发出 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账 户名 称和 账号 ,未 划入指 定账 户 的,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 如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 预 留印 鉴发生 变更 ,管 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存 款 分支机 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变更 通知 的 送达方 式同 开户 手续 。在 存期内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应及 时 加盖公 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议 书》等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 构开立 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 (下称 “存 款凭 证” ) ,该 存款凭 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资金 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 存款凭 证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后, 将存款 凭证 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或 上门 交 付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若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保 管存 款凭 证的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凭 证, 并按 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人 , 原 存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于每 季末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寄送对 账单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送 对账 单 造成的 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任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并 在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 至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存 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凭 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款银 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利 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存款 银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期 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的 基金 资 金账户 。如 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定 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至 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付 ,存 款 银行需 按原 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基 金规模 发生 缩减 的原 因或 者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若因 基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的,相 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对 手名 单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交 易对手 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确 定时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不得 再发 生 新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监 管规 定。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负 责登 记 和存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参考 份额 净值 ( 如 有)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 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 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 资产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疏忽 、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鉴 为 基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 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客 户结 算保证 金、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且 在相关 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的 资料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不 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合 同传 真 件与基 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致 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估值 与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如有)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 布。 3.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华 南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净 值查询 、基 金账 户查 询、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工 作时间由专门客服 人员为投 资者提供 全面业务咨询( 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 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 资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条 款及内 容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可以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本 招募 说明书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长 城久 益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 城久 益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4 月 5 日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附 件: 《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 人 ” ) 住所地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0 层、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担保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 定了基 金管理 人对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并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 承担 保本 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 八部 分“基 金保 本 的保证 ” ) 。 为落 实本 基金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维 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长 城久 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 ) 。 担保人 就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 额所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以 本《 保 证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担保 , 在 保本 周期 内通过 申购 、 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作 为本 合同的 当事 人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担保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 认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以 下简称 “认 购 保本金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保 本金 额。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以 下简 称 “可 赎回 金 额” ) 加 上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 ( 该差 额部 分以 下简 称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计 算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3、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证 担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 转换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范 围之 内, 且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额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或 到期 日是指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 ( 如无特 别指 明 , 本 合同 所 指保本 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以每 2.5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至 2.5 个公 历年 后的对 应日 止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但在 保本 周 期内, 如 果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则 管理 人将 在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达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如果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为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日 ,但 不得 晚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5 个 公历 年 后的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其中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益 率 为 18%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均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 义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中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将 上述 代偿 款项 全额 划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 一进行 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 A 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基金份 额保 本赔 付差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4、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果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条 款中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管 理人 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 保证 期 间内 提出 。 六、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利 率为 每日 万分 之五) 以及 担 保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提 交担 保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 项( 包括但 不限 于 担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人 要求 代 偿的金 额 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 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算 )和 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 利率 为每日 万分 之五 )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 担保人 为代 偿及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费 、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 抵押 物或 质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 担 保 费 收取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2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2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8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且仲 裁 裁决为 终局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九、送达地址 基金管 理人 诉讼 文书 送达 地址为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0 层; 担保人 诉讼 文书 送达 地址 为:
























































。 各方确 认以 上送 达地 址为 诉讼文 书送 达地 址, 如发 生变动 , 应 立即 书面 告知 合同各 方, 未书面 告知 的视 为诉 讼送 达地址 未做 变更 ,由 此造 成的法 律后 果由 违约 方自 行承担 十 、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 加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之 日起 成立 ,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全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本 合同终 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5、 本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各执 二份 , 其余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 门备案 。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担保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字 或盖 章) 签署日 期:





























签 署地 点: 深圳 ( 以下无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