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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益保本A(002543)

长城久益保本: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长 城 久 益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四 月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8 三、基金 的保本 ............................................................................................................ 14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 17 五、保本周期到期 ........................................................................................................ 20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25 七、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26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27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32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33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34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 不 得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8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3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 金 未设 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日 常机 构 ,如今 后 设 立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日常 机构,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决定 修 改基 金 合同 的重 要 内 容或 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管 理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 计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本 基金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变 更为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保 本周 期内 , 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但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情 况下 , 以下 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 率、托 管费 率执 行; (7) 某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 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的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人 或 变更保 本保 障机制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发布提 示性 通 知 ,除 载 明前 述 内容 外, 还 应明 确 有关 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影 响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 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出 选择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 表1/3 以 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含 1/2); 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 表1/3 以 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在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差 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 金额 、 保本 金 额、 保本 赔 付差 额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 起的 后 续各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过渡 期 申购 并持 有 到期 以 及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当期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理 人与 保本 义务人 签署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保 本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的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 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认 购保本 金额 。 过 渡 期 申购 的 保本 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过 渡期内 进 行 申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的保本 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 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保本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持 有到期 而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金 份 额 或者 发 生《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条 款。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 长 为 2.5 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5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在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内 , 如果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连 续 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标 收益 率 , 则管理 人将 在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连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的 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 到期日 为过 渡期 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如 果保 本周 期提 前 到期的 ,则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为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至 管理 人公 告 的保 本 周期 提 前到 期日 止 ,但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不 晚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5 个公 历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 期 的起始 时间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 均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在 运作 期间 ,如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连 续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 件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 提前 到 期日为 过 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进入过 渡期 。 在 过渡期 内开 放申 购赎 回 , 在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 过 渡期 结束 后, 本 基 金将 进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 新开 始 计算 下一 保 本周 期 目标 收 益率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首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为 18% , 此 后每 个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在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均适 用保本 条 款 :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份 额;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 期,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7、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四、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 节 所 述基 金 保本 的 保证责 任 仅 适用 于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就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 本基 金 的 担保 人 为深 圳 市高 新投 集 团有 限 公司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机构 ,担 保 人为 本 基金 保 本 提供 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 保证 范 围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认购 保 本金 额 的差 额部分 ,保 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差 额。 自 第 二 个保 本 周期 起 的后续 各 保 本周 期 的保 本 保障机 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与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届 时 签订 的 《保 证合 同 》或 《 风险 买 断合 同》 决 定, 并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 二 ) 担保 人 出具 《长 城久 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 证合 同 》 ( 全 文详 见附 件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视 为同 意 该《 保证 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保 本 由担 保 人提 供 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 责任 保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保 证范 围 为保 本 赔 付差 额 ,即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计算 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赔 付差 额。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 任 的最高 限 额 不超 过 按《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 确认 的 基金份 额 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担 保 人 的保 证 责任 以 《保证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保证 《 基金 合 同》中 的 相 关内 容的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相符 。 (三 )保 本周 期内 ,担 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合 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 能力情 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应 将 上述 情 况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提 出 处理 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 知 之日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 证合同 》项 下 保 证责任 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就 如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四 )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保 人 必 须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且担保 人 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名的 新任 担保 人 必 须符 合 如下 条件 : (1 ) 具 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被提 名 的 新任 担 保人 形 成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备 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选任新 任 担 保人 的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并 自表决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 更 换 担保 人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 与 新任 担 保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介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公告 更换 担 保人 的 有关 事 项以 及基 金 管理 人 与新 任 担保 人签 订 的《 保 证合 同》 。 6、交 接 原 担 保 人职 责 终止 的 ,原担 保 人 应妥 善 保管 保 本周期 内 保 证业 务 资料 , 及时向 基 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保 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 人的, 原 担 保人 承 担的 所 有与本 基 金 保证 责 任相 关 的权利 义 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五 ) 如果 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与 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 本金 额 ,且 基金 管 理人 未 能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的 本基 金 保本 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 行偿 付的 金 额、 需 担保 人 支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将 《 履 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 中 ,由 基 金管 理 人将 该代 偿 款项 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担 保人 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开 立的 账户 中 后即 为 全部 履 行了 保证 责 任, 担 保人 无 须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逐一 进 行代 偿 。代 偿 款项 的分 配 与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 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保 本赔 付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果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与 相 应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认 购 保本 金 额, 基金 管 理人 及 担保 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 十四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 定 ,直 接 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请 求 解决 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付 事 宜, 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 ( 六 ) 除本 部 分第( 四)款所 指 的 “更 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 保 人承 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 保 证责 任 相 关的 权 利义 务 由继 任的 担 保人 承 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 责任 情 形外 , 担保 人不 得 免除 保 证责 任: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在 该 保本 周 期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均不 低于该 类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担 保人 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七 ) 保本 周 期届 满 时,基 金 管 理人 认 可的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为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 保证合 同 》 或 《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否 则, 本 基金 变 更为 非 保本 的混 合 型基 金 ,基 金 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长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 该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 保 费 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从 管 理 人收 取 的本 基 金管理 费 中 列支 ,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末 , 按月 支 付。 管理 人 应于 每 月收 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 作日 内向 担 保人 支 付担 保 费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担 保人 收 到款 项 后的 五个 工 作日 内 向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8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 保 费 计算 期 间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 至担保 人 解 除保 证 责任 之 日或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 继 续存 续 并进 入 下一保 本 周 期, 该 保 本周 期 的具 体 起讫 日期 以 本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公告 为 准; 如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未能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符 合 上述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则本 基 金将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为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 求 ,则 本 基金 将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 含 第 3 个 工作 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 也可以 部分 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4、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无 需 就其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以 及 、或 从 上一 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操 作 期间 的 赎 回和 转 换支 付 赎回 费用 和 转换 费 用等 交 易费 用。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或转 为 “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的其 他 费用 , 适用 其 所转 入基 金 的费 用 、费 率体系 。 5、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 条件 , 则基 金 管理 人将 默 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续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没 有作 出 到期 选 择, 本基 金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 基 金管 理 人将 默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和 转 换 业务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 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 出的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9、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以 及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无论 选 择赎 回 、转 换 到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还 是 转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或 继 续持 有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其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以及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选择 在 持有 到 期后 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 换 到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开放 式 基 金, 或 者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 继续 持 有进 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 基 金份 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 城 久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 而相 应的 基 金份 额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所对 应 的资 产净值 加上 其持 有期 间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 基金管 理人 均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3、无 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 出 到期选 择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动 风险 。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基 金管理 人 认 可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为本 基 金 下一 保 本 周期 提 供保 本 保障 ,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本 基金 下一 保 本周 期 签订 《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1、过 渡期 到 期 操 作期 间 截止 日 次日起 ( 含 该日 ) 至下 一 保本周 期 开 始日 前 一工 作 日的期 间 为 过渡 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30 个工作 日 。具 体日 期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申购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 则, 即过 渡期 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 至过 渡期 最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 渡 期 申购 费 用由 过 渡期申 购 的 投资 者 承担 , 不列入 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 时间 、 场 所、 方式 和程 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所 对应 的 资产 净 值不 低 于本 基金 担 保人 或 者保 本 义务 人提 供 的下 一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上 限, 则 本 基金 不设 立过渡 期申 购。 (7)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上 一个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选 择 或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 , 按其 选 择 或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 对 应的 资 产净 值确 认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过 渡 期内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按 其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 的 或赎 回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 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包括 投 资者 过 渡期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保 本 周期 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个保 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其所 代表 的资 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 持 有期 的 计算仍 以 投 资者 认 购、 申 购、转 换 转 入或 者过渡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影响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 期 的到 期 操作 期 间选择 或 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 期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 本 基 金下 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后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暂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申 购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投 资 者 在下 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后 的 开放 日 申购 或 转换转 入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相 应 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条 款。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若 不符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 变 更为 “ 长城 久 益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为变 更 后的 “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转 入 金额 等 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为“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在“ 长 城久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3、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理 人提前 予以 公告 。 (六) 保本 周期 到 期 的公 告 1、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放申 购的 相关 事宜进 行公 告。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变 更为 “长 城 久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长 城久 益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对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和/或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 分基 金 份额 在该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内 将 A 类基 金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给 相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 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 应当 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该 类份 额保 本赔 付差 额、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 担 保人支付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并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期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书 面通 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将 《 履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入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指 定 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六 、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 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3、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4 、 如 本基 金 转型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 现金 分 红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 将所 获 分配 的现 金 收益 , 按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七 、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转 型为 “ 长城 久 益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转 型为 “ 长城 久 益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操 作 期间和 过 渡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收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和 托管费 。 (三)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四 )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用: 证 券 账户 开 户费 经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无 误 后 ,自 本基金 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 支付该 开户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 户 费用义 务。 八 、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本 基 金 严格 控 制风 险 ,在确 保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时 本金安 全 的 基础 上 ,力 争 实现基 金 资 产的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金 融 债、 央行 票 据、 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 股票 、 权证等 权 益 类资 产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和权 益 类资 产 的 投 资比 例 进行 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债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为 “长城久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则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和风 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 约定 : (一) 投资 目标 该 基 金 通过 把 握经 济 周期及 行 业 轮动 , 挖掘 中 国经济 成 长 过程 中 强势 行 业的优 质 上 市公 司,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的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该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 公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等) 、 权 证、 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该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该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该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该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投资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7) 该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该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该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该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 或 者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3 十、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过 后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4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 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提 起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深 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