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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本(217024)

招商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 盈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零 一 六 年第 一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年 四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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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 关于核 准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2]1048 号文 ) 核准 公 开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正 式生效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投资 者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 况下 仍 然 存 在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年2 月20 日 ,有关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 据截止日 为 2015年12月31日 ,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 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6 年 3 月 7 日 复核 了 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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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8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7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8 八、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基 金的 业绩 ............................................................................................................................. 8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8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6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 冻 ......................................... 9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 和 审计 ........................................................................................................... 10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1 十八、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105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9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111 二十一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4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5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8 二十四 、 《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6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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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安 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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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 基金 合同 》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 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 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的 担 保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 担保人为中国投 资担保有 限 公司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机 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 保本周 期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 : 指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 商安 盈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 、 地 方性 法规 、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 不时作出 的 修订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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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基金 合同》而言,不 包括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基 金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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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 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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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 金 原则 上 每3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期 ,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为自本 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 之 日起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 日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 期 前公告 下一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 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第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 周 期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 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即为当期 保 本周期 届满 日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内一 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 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过渡期: 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 确 定的当 期保本周期结束 后(不含 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天的 一段 期间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在 过渡期 内 投资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 期 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开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 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 , 折算日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 在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持有 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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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内进行 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届满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其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基金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届满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 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即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到期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 此 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在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进行赎回、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 第 二十个 工作日)将该差 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本基金 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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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过 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由 基 金管理 人、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 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保证: 指担保 人为本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本 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担保 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差 额) , 保证期 限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 六个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中如无特 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 的《招商 安 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是 否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所 做的 变更 保本基 金存 续 条 件: 保本周 期届满时,在符 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 人资质 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担保人 、 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下 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情 况下,本 基 金继续 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 的具体起 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日: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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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 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 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 》中如无特指, 则不包括 根 据本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处理规 则在限定 期 限内进 行的 过渡 期申购 赎回: 指在基 金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 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 转 换行为 转换转 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转 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金 )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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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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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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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目前 所管 理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六十六 只共 同基 金, 包括: 招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含招 商安泰 偏股混 合基 金、招 商安泰 平衡型 基金 、招商 安泰债 券基金 ) 、招 商现金 增值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大 盘蓝筹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 招商深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消 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上证 消费 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深 证电 子 信息传 媒产 业(TMT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保 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瑞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标 普高 收益 红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丰盛稳 定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招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中 证全 指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沪深 300 地产等 权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医药健 康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移动 互联 网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国 企改 革主 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丰泽灵 活配 置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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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中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中 证煤 炭等 权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中 证白 酒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国证生 物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丰庆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体 育文化 休闲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制 造业 转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丰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丰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丰融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境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招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弘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康 泰养 老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德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 海分 行行 长、 副 行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 委副 书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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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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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基金投 资部,从事交易及 证券研 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事业 部,任投 资总 监、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潘西里, 男,硕 士,1998 年加入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律 部, 负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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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 从事 宏观 经济 、 债券市 场策 略 、 股 票市 场 策略研 究工 作 ,2012 年11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 曾 任研 究员 , 从 事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 场策 略研究 , 现 任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 、 招 商招 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2014 年 9 月 25 日 至 今) 、 招商 安盈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今) 、 招 商产业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 ) 、 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4 月1 日 至今 ) 、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今) 、 招商 安弘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12 月29 日至 今) 、 招商 安德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2 月 18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吴昊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13 年 9 月 12 日 ;孙 海波 先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12 年12 月6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经 理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总 经 理助理 及投 资管理 二部 负 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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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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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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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 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 遵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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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 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 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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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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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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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2012、2013 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八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 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产 和其 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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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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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的 《融 通创业 板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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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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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 向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 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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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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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 唐 文勇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8.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9.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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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 王 继伟 12.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3.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4.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5.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218022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16. 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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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唐 燕 17.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8.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9.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0.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21.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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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李 慧灵 22.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3.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24.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5.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6.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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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林 洁茹 27. 代销机构: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28.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9.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0.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1.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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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32.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33.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4.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5. 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原 齐鲁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6.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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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7.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38.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9.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40.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1.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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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2.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4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原 中 信万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4.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45.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46.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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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47.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48.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49.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0.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51.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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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2.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53.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54.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5.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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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李 微 56.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7.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58.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 鑫 59.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60.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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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351-4130322 61.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62.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63.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4.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65.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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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王 婉秋 66.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67.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8.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69.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70.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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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潘 世友 71.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72.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翼 73.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 宁 博宇 74.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75.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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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凌 秋艳 76.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77.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78.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79.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80.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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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81.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 担保 人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21 亿 元人 民 币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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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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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六、基 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2 〕1048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2 年 8 月 15 日 起到 2012 年 8 月 15 日 止,公 开发 售, 共募 集 4,560,080,069.9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20,332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8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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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 , 直 销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为 准。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本 基 金。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当 通过销 售机 构指定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如传真 、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三 个月 开始 办理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 赎 回开 始的 公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赎回 开始 的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2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 以 上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为 主,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代 销机 构约定 , 每交 易 日交易 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 申请处 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三) 申购 、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在 赎回时 先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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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 具 体规 定为 准。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基金 投资者 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基 金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日 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 包括 该日) 后到销 售机 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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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点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申购 、赎回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 《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5 、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 份 额 M ( 元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至 2 年 1.6% 2 年( 含) 至 3 年 1.2% 3 年( 含) 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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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 台 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率 标 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网上 交易 平台 及 公司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5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并在 不迟 于促 销活 动开 始日前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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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九)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业务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4、6、7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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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发生 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 转 换出 业务。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 出现上 述第 “ (3) ” 项所述 情形, 按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投 资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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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 投 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 购 ” 。 投资 人在 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 基金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折算 日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和 过 渡 期 申购 的 费 用 确 认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保 本 金 额并 适 用 下 一周 期 的 保 本条 款。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 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担保 规模 上限 ,规 模控 制的具 体方 案详 见相 关公 告的处 理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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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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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八 、基 金的保本 及保证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额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据 当期 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先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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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高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 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于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次日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提 前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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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入 的 其他基 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 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转 为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他 费用 ,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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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期 间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天 的期 间 ,具 体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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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2 )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及到 期日 基金 资产应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期 内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 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此 限定 期限内 , 本基 金将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换转 出业务 ,投 资人可 按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申 购份额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见 届时 的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的具体操 作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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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在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5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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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6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 或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 保 本提 供担 保 , 并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知 道 该等情 况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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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有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3 ) 核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 证合同 》 。 自新 《 保证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 )交接 。原担 保人职 责终 止的,原 担保 人应妥 善保 管保本周 期内 保证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担保人 名称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限 公司 (在 本部 分简 称为 “ 中投 保 ”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35.2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 投资 担保 ;投 资及担 保的 评审 、策 划、 咨询服 务; 投资 及投 资相 关的策 划 、 咨询; 资产 受托 管理 ; 经 济 信息咨 询; 人员 培训 ; 新 技 术、 新 产品 的开 发、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仓储服 务; 组织、 主办 会议 及交流 活动 ; 上 述范 围涉 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中 国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以 下简 称“中 投保” )的前身 为中 国经济 技术 投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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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有限公 司, 是经 国务 院批 准特例 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局 注册 成 立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要 业务 的全 国性 专业 担保机 构 。 中 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国 家经 贸 委共同 发起 组建 , 初 始注 册 资本金 5 亿 元, 2000 年中 投保注 册资 本增 至 6.65 亿 元。 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保 通过引 进知 名投资 者的 方式 , 从 国有 法人独 资的 一人 有限 公 司 , 变 更为 中外 合 资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并 通过 向投资 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 将 中投保 的注 册资 本金 增 至 35.21 亿元 。 2011 年,经中 诚信国 际信 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 司、联 合资信评估 有限公 司、大 公国际资信 评 估有限 公司 评级 后, 确定 公司主 体信 用等 级仍 为 AA+ 。 联系人 名称 :高 蕾 联系电 话:010-88822888 2 、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情 况 中国投 保担 保有 限公 司从 事的信 用及 担保 业务 主要 有: (1) 中小 企业 融资 担保 业 务; (2)物 流金融 及信用 解决 方案,产 品已 涵盖汽 车、 钢材、化 肥、 进口医 疗设 备等相 关 领域; (3)金 融产品 增级及 担保 业务,承 保的 产品主 要有 保本基金 、准 市政债 、年 金、企 业 债、集 合信 托、 集合 公司 债等; (4)建 设工程 担保, 主要 包括投标 保证 、履约 保证 、业主支 付保 证、付 款保 证、维 修 保证、 供货 保证 、完 工保 证等; (5) 政府 采购 招投 标担 保 及世界 银行 节能 融资 担保 ; (6) 财产 保全 担保 ,已 在 全国 26 个 省市 建立 了代 理 机构; (7)房 地产( 含工业 地产 、商业地 产) 结构型 融资 、过桥融 资及 收购、 交易 履约保 证 等业务 。 截至 2012 年 4 月末, 中国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在保 余额 727.9 亿, 保本 基金 在保 余额 208.34 亿。 ( 四)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和 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担 保人就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 务 的 履 行提 供 不 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如无 特殊 说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提 供的 认购保 本金 额为: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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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即 “可 赎回金 额”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差额)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 或转换转 入, 或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 金 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如 无特 别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年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不 低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 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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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1)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代 偿的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息 )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金额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保 证合 同》 上述 条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责 任的 ,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二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章节的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 行了保 证责 任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额 ,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费 、 保全 费、 评 估费 、 拍卖费 、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内, 向担 保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按 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 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损 失。 7 、保 证费 用( 即担 保费 ) 的费率 和支 付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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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担 保费支付 方式 :担 保费从基 金管 理人收 取的 本基金管 理费 中列支 ,按 本条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 后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付 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 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 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本 《保证 合同》 自 基 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 行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4)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标 。担保 人 知道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中包 含股 指期 货, 并了解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风 险, 因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造成 的本 金损 失风险 不影 响担 保人 履行 保证责 任 。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投资股 指期 货 前 必 须 将 股 指期 货 的 交 易策 略 告 知 担 保人 , 并 与 担保 人 协 商 确 定股 指 期 货 相关 风 险 控 制流 程,在 征得 担保 人的 书面 同意后 方可 进行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 (5)担 保人承 诺继续 对 本 基金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保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另行签 署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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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寻求 组合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精确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稳健 投资, 是实 现保 本和 增值 的关键 。 (三)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 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股票 指数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保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 收益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票指 数期货 等。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 等收益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 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 动态 调整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以确 保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的保 值增 值目 的。 1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保本 资产 与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 例, 通过对 保本 资产 的投资 实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投资 本金 的安 全 , 通 过对 收益资 产的 投资 寻求 保本 期间资 产的 稳 定增值 。本 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可 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确定 保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三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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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第二步 , 确定 收益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收 益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收益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收益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本基 金 CPPI 投 资配 置策 略 示例: 假定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为 50 亿元 , 当 期三 年期 无风险 利率 为 11.11%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基金 份额 ,基 金 经 理确定 的当 期放 大倍 数 为 1,则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期初 投资组 合 的安全 底线 为 45 亿元( 45 %) 11 . 11 1 ( 50 00 . 1 ? ? ? ) , 此时 本基 金的 安全 垫为 5 亿元 (50-45=5 ) 。 本 基金将 按照 既定 投资 策略 投资 5 亿元 ( 5 1 5 ? ? ,1 为 放大 倍 数) 于风险 资产 ,45 亿 元于 保 本资产 ,从 而构 建投 资组 合。 假定经 过 6 个月 的运 作, 股票市 场出 现一 定程 度的 上涨, 期间 本基 金的 保本 资产取 得 了 2%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0% 的 收 益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5.9 亿元 ( 9 . 45 %) 2 1 ( 45 ? ? ? ) , 风险 资产 为 5.5 亿 元 ( 5 . 5 %) 10 1 ( 5 ? ? ? ) ,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51.4 亿元(45.9+5.5=51.4 ) 。假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放大 倍数调 整 为 2 , 则 此时 投资 组合的 安全 底线 为 80 . 45 %) 11 . 11 1 ( 50 00 . 1 6 / 5 ? ? ? , 安 全 垫为 5.60 亿 元(51.4-45.8=5.6 ) 。本 基 金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11.20 亿 元( 20 . 11 2 60 . 5 ? ? )于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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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险资产 ,40.20 亿元 (51.4-11.2=40.2 ) 于保 本资 产, 从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 6 个 月 的运作 ,期 间保 本资 产取 得了 2% 的 收益 ,而 风险 资产遭 受 10% 的 损失 ,此 时保 本资 产为 41.00 亿元 ( 00 . 41 %) 2 1 ( 20 . 40 ? ? ? ) ,风 险 资产 为 10.08 亿元( 08 . 10 %) 10 1 ( 20 . 11 ? ? ? ) ,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51.08 亿元 (41.00+10.08=51.08 ) 。假 定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判 断, 股票市 场经 过调 整后 具有 一定的 上涨 空间 , 故 维持 调整放 大倍 数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底 线 为 61 . 46 %) 11 . 11 1 ( 50 00 . 1 6 / 4 ? ? ? , 安 全 垫 为 4.47 亿元 (51.08-46.61=4.47 ) 。 本基 金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8.94 亿 元 ( 94 . 8 2 47 . 4 ? ? ) 于风险 资产,42.14 亿 元(51.08-8.94=42.14 )于 保本 资产 , 从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两 年的 运作 , 期 间保 本资 产取 得 了 8% 的 收益 , 股票 市场 呈 现震荡 向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0%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保 本 资 产 为 45.51 亿元 ( 51 . 45 %) 8 1 ( 14 . 42 ? ? ? ) , 风险 资产为 11.62 亿 元( 62 . 11 %) 30 1 ( 94 . 8 ? ? ? )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为 57.13 亿 元(45.51+11.62=57.13 ) ,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的累 计收 益率 为 14.26% 。 2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及 资 产配置 OBPI 策 略主 要根 据期 权 的收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 其 主要投 资思 路为 在投 资期 初同时 购买 收益资 产 (如 : 股票 )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涨 时, 则放 弃使 用看 跌期权 ,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的 收益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配 置实 现 OBPI 投资 策略, 例如 构建 债券 组合 和 看涨期 权的 组 合,即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或 在投 资看 跌权 证时 ,买入 权证 对应 的股 票类 资产。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 动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1)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 场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 宏观经 济和 市 场 因素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行 。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是 结合宏 观 策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策 、 通 货膨 胀、 财政 政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素 ) 的 跟踪 预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略 表 ” , 并结 合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货币市 场利 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素 进行 评分 。 通 过对 上述指 标上 阶段 的回 顾、 本阶段 的分 析和 下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以 定量 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市 场的 利 率走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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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 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 打 分结 果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债 券市 场 的 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2)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通过收 益率 曲 线 形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分 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构 策略 , 即明确 组合 采用子 弹 、 杠 铃 还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 将 采用 子弹策 略;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将采 用杠铃 策略 。 (3)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受宏观 经济和 政策 环境 影响 ; 信用 利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以 及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 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 的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 。 本 基金将 综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总 的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能 力 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人 信用发 生变 化后 , 我 们将 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 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波 动 度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和 个券 配置 。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比 如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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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券的利 差水 平 , 选择 利差 较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动 性和信 用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该 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用 的置 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率 下买 入 近 期发行 的债 券 ,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券组 合 分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债 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 卖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 组合测 试, 能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价 溢 价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 性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益 率越 高 , 可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 转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 转债 的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0% 或 到期收 益率 大 于 2% 的 可转 债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价 溢 价率越 高, 股性 特征 越弱 ; 溢价 率越 低, 则股 性特 征越强 。 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越接 近 于 1, 股性越 强 ;Delta 系数 越远 离 1 , 股 性越 弱。 在实 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 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 视为 股 性较强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选股 方法 与积 极主 动的投 资 风格相 结合 ,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 长潜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优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额 收益 。 (1) 行业 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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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趋势 、 产业环 境 、 产业政 策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和 预测 , 确定 宏观 及行 业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的 潜在 影 响,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与投 资时 机, 据此 挑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力 的 行 业 。 具体操 作中 , 本基 金从 经济 周期因 素评 估 、 行 业政 策因 素评估 和行 业基 本面 指标 评估 (包 括行业 生命 周期 、 行 业发 展 趋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 争态势 、 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 长情况 等) 三个方 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发 展潜 力行 业。 一般 而言, 对于 国民 经济 快速 增长中 的先 锋行 业,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 扶持 的优势 行业 , 以 及受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运行 有利 因素 影响具 备良 好成 长特性 的行 业, 为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重 点投 资的 行业 。 (2)本 基金综 合运用 招商 基金的股 票研 究分析 方法 和其它投 资分 析工具 挑选 具有良 好 成长性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1 )品 质筛 选 筛选出 在公 司 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营效 率(如 ROE 、ROA 等 ) 和财务 状况 (如 D/A 、 流 动比率 等) 等。 2 )公 司质 量评 价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地 调研 , 了解并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 、 公司 战略 、 所 处行 业 的竞争 动力 、 公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的 合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 在 调 研基础 上, 研究 员 依 据公 司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可预 见性、 盈利 质量 、 管 理层 素质、 流通 股东 受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进行 评分。 3 )多 元化 价值 评估 在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处 的不 同行 业特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票 估值 指标 , 对 股票 进行合 理估 值, 并评 定投 资级别 。 在 明确的 价值 评估 基础 上选 择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标 的。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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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1) 买入 权证 对股 票投 资 组合中 相应 的正 股进 行套 期保值 结合正 股的 基本 面以 及市 场表现 情况 , 对 正股 进行 估值, 并结 合权 证市 场上 整体隐 含波 动率情 况, 选择 合理 的 隐 含波动 率水 平利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选择估 值合 理的 权证对 正股 进行 避险 。 在 避险策 略的 选择 上, 根据 正股市 场表 现的 判断 , 灵 活选择 到期 完 全 对冲策 略以 及 Delta 动 态对 冲等避 险策 略。 如果 认为 正股上 涨可 能性 比较 大, 可以保 持正 股 与权证 的组 合 Delta 值大于 0 享 受正 股上 涨带 来的 超额收 益; 如果 认为 正股 下跌可 能性 比较 大,可 以保 持组 合 Delta 值小 于 0, 享受 正股 下跌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如 果对 正股短 期走 势把 握不清 , 可以 保持 组合 Delta 中性 , 对 正股 价格 变化 的不确 定性 进行 完全 动态 对冲 。 在 选择 动态对 冲策 略的 同时 考虑 权证的 Gamma 值, 选择 能 受利于 市场 环境 变化 的权 证构建 Gamma 对冲策 略, 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益 。 (2) 根据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 趋势判 断构 建波 动率 差组 合 波动率 对权 证价 值产 生重 要的影 响, 根据 对市 场隐 含波动 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判断 , 以 及对隐 含波 动率 期限 结构 以及偏 度结 构曲 线的 变化 分析, 采用 波动 率差 策略, 构建各 种不 同 的正 ( 负)Vega 组合 , 并 保持组 合 Delta 中 性, 在规 避正股 价格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波动 率变 化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 (3) 构建 套利 策略 获取 无 风险套 利收 益 由于权 证市 场中 非理 性行 为的存 在, 正股 与权 证之 间不同 行权 方向 、 不 同到 期期限 以及 不同 行 权价 格间 权证 的定 价关系 通常 会背 离其 理论 定价关 系 , 通 过构 建各 种套 利策略 来捕 捉 市场定 价关 系向 理论 定价 关系回 归带 来的 套利 机会 。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有关 部门 关于 权证 投资的 相关 规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品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基 金产 品 , 保本周 期为 三年 , 保 本但 不保证 收益 率。 以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 够 使 本基 金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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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4 ) 本 基金 在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的 轧 差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扣 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必 须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 资 目标;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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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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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7,220,886.11 1.08 其中: 股票


57,220,886.11 1.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74,854,454.23 58.28 其中: 债券


3,074,854,454.23 58.2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48,902,033.35 16.0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5,617,644.48 19.63 7 其他资 产 259,396,488.83 4.92 8 合计 5,275,991,507.0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749,531.57 0.51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213,070.40 0.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677,910.44 0.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597,649.30 0.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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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2,724.40 0.02 S 综合 - - 合计 57,220,886.11 1.3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122 宏图高 科 1,259,300 24,455,606.00 0.60 2 002494 华斯股 份 377,390 10,000,835.00 0.24 3 600702 沱牌舍 得 431,001 9,865,612.89 0.24 4 002781 奇信股 份 204,545 7,643,846.65 0.19 5 603508 思维列 控 14,605 1,136,853.20 0.03 6 603999 读者传 媒 16,713 982,724.40 0.02 7 300496 中科创 达 6,560 918,465.60 0.02 8 300495 美尚生 态 6,375 569,223.75 0.01 9 300493 润欣科 技 7,248 299,632.32 0.01 10 002786 银宝山 新 9,630 263,476.80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00,160,000.00 4.8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9,780,000.00 5.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9,780,000.00 5.11 4 企业债 券 729,225,298.30 17.7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43,453,000.00 27.84 6 中期票 据 783,044,000.00 19.07 7 可转债 9,192,155.93 0.2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74,854,454.23 74.8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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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208 15 国开 08 2,000,000 209,780,000.00 5.11 2 1580233 15 大 同建 投债 2,000,000 205,440,000.00 5.00 3 011599809 15 粤珠江 SCP003 2,000,000 200,720,000.00 4.89 4 019527 15 国债 27 2,000,000 200,160,000.00 4.87 5 011599741 15 悦达 SCP002 1,700,000 170,578,000.00 4.1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审批事 项。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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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6,763.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1,046,705.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631,367.91 5 应收申 购款 121,651.0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9,396,488.8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122 宏图高 科 24,455,606.00 0.60 重大事 项 2 002781 奇信股份 7,643,846.65 0.19 自愿锁 定 二 、 变 更后 “招 商 安 盈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下 简 称 “招 商 安 盈债 券 基 金” ) 的投资 目 标、范 围、 理念 、策 略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持 续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遵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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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该债券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债 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 机 构债、 政策性 金融机 构金 融债、 商业银 行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股票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置 策略: 该债 券 基金依 据宏 观经济 数据 和金融运 行数 据、货 币政 策、财 政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场 风险 收益 特征 , 分 析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并根据 宏观 经济、 基准利 率水 平、 股 票市 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预 测债 券 、 可转债 、 新 股 申 购 等 大 类 资产 下 一 阶 段的 预 期 收 益 率水 平 , 结 合各 类 别 资 产 的波 动 性 以 及流 动 性 状 况分 析,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基 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观 经 济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久 期匹 配、 期限结 构配 置 、 信用策 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权 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手 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以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整 。 1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 因素的 分析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期 宏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行 。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是 结合宏 观 策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策 、 通 货膨 胀、 财政 政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 求 等因素 ) 的 跟踪 预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略 表 ” , 并结 合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货币市 场利 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素 进行 评分 。 通 过对 上述指 标上 阶段 的回 顾、 本阶段 的分 析和 下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以 定量 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市 场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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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率走势 。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 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 结果 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 债券 市场的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2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确 定 债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通过收 益率 曲 线 形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分 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构 策略 , 即明确 组合 采用子 弹 、 杠 铃 还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 将 采用 子弹策 略;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将采 用杠铃 策略 。 3 )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受宏观 经济和 政策 环境 影响 ; 信用 利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以 及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 a. 基 于信 用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 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 的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 该债 券 基 金将 综合各 种因 素 , 分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资 比例 。 b.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能 力 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人 信用发 生变 化后 , 我 们将 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波 动 度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和 个券 配置 。 4 )相 对价 值判 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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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比 如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利 差水 平 , 选择 利差 较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 动 性和信 用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该 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用 的置 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率 下买 入 近 期发行 的债 券 ,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 化配 置,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券组 合 分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债 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 卖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 组合测 试, 能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 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3)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该 债券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相 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同 市场 环境下 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把握可 转债 的价值 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该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征 。 底 价溢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越 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0% 或到 期收 益率 大于 2% 的 可转债 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该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价 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平 价溢价 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 越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股 性特征 越强 。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转 债的 平 价溢价 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 视为股 性较 强。 此外,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该 债券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 这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性 等。 该债 券 基 金还 会充分 借鉴 基 金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成 对基 础股 票的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债 自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股票 投资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 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谋 求超 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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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益。 1 )行 业配 置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趋势 、 产业环 境 、 产业政 策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和 预测 , 确定 宏观 及行 业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的 潜在 影 响,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与投 资时 机, 据此 挑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力 的 行 业 。 具体操 作中 , 该 债券 基金 从经济 周期 因素 评估 、 行 业政策 因素 评估 和行 业基 本面指 标评 估 (包 括行 业生 命周 期、 行业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业 内竞 争态 势、 行业 收入及 利润 增长 情况等 ) 三个 方面挑 选具 有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 力行 业。 一般 而言 , 对 于国 民 经济快 速增 长中 的先锋 行业 ,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扶 持的 优势 行业 , 以 及受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运行 有利因 素影 响具 备良好 成长 特性 的行 业, 为 该债 券 基 金股 票投 资重 点投资 的行 业。 2 )该债 券 基金 综合运 用招 商基金的 股票 研究分 析方 法和其它 投资 分析工 具挑 选具有 良 好成长 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价 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 次 进行 : a. 品 质筛 选 筛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营效 率(如 ROE 、ROA 等 ) 和财务 状况 (如 D/A 、 流 动比率 等) 等。 b. 公 司质 量评 价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地 调研 , 了解并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 、 公司 战略 、 所 处行 业 的竞争 动力 、 公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的 合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 在 调 研基础 上, 研究 员 依 据公 司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可预 见性、 盈利 质量 、 管 理层 素质、 流通 股东 受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进行 评分。 c. 多 元化 价值评 估 在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处 的不 同行 业特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票 估值 指标 , 对 股票 进行合 理估 值, 并评 定投 资级别 。 在 明确的 价值 评估 基础 上选 择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标 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属 于中 信标普 固定 收益 系列 指数 , 涵盖 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上 市的债 券 。 对 于交易 所交 易债券 , 剩余 期限 在 1 年 以上 、 票 面余 额 超过 1 亿人 民币 、 信 用评 级在投 资级 以上 的债 券 均 包含在 该指 数当 中。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是 一个全 面反 映整 个债 券市 场(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综 合性 权威 债券指 数。 以 其作为 该债 券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比较 贴切 体现 和衡量 该债 券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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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以及投 资业 绩。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该债 券 基 金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该债 券 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 及 具体的 决策 程序 :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 匹配关 系, 该债券 基 金将 在承担 适度 风险的 范 围内,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该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 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该债 券 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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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该债 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的 10 %; (6)该 债券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7)该 债券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8) 该债 券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9 ) 该债 券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该债 券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该债 券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该 债券 基金的 总资 产, 该 债券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 该 债券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14 ) 该 债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托管人在 该 债券基 金托 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 根据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5)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该 债券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债 券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该债 券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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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该债券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该债券 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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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8.20-2012.12.31 1.00% 0.12% 1.56% 0.01% -0.56% 0.11% 2013.01.01-2013.12.31 0.10% 0.33% 4.25% 0.01% -4.15% 0.32% 2014.01.01-2014.12.31 28.78% 0.44% 4.22% 0.01% 24.56% 0.43% 2015.01.01-2015.12.31 6.33% 0.81% 3.37% 0.01% 2.96% 0.80% 基金成 立起至 2015.12.31 38.44% 0.54% 13.40% 0.01% 25.04% 0.53%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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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 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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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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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的估值 (1)上 市流通 的股指 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 按估值 日其 所在交易 所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 易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未 上市的 金融衍 生品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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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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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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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盈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投资者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可以 选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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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红 利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转 型为 “ 招商 安 盈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日 除权 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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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或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 盈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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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资产净 值 的 0.7%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 方法同 上。 4 、 上 述 (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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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十五 、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 ( 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份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 构负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义 务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账 户; 2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 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转 托管和 提 供其他 必要 服务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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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四)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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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十 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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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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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务等内 容。 本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合同 》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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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担保 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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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26) 本基 金保 本方 式变 更;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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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十八 、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投 资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存 在着 仅能 收回本 金 ( 含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的可 能性 ; 未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 赎回或 转换 出时 不能 获得 保本保 证, 将承 担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此外 , 如果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投资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在 着无 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性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可能 到 期终止 或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根 据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转 为其 他类 型基 金 , 到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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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 额拆 分 、 封转 开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 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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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 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 论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该 机制的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 组合 中保 本资 产与 风 险资 产 的 仓位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适 时 、 连 续 地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的 影响 导致恒 定比 例 组合保 险机 制不 能有 效发 挥其保 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 申 购期间 将暂 停日 常赎 回和 转换出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法 在过 渡期 申购 期间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 人 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 。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 本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履行 保本 义务, 同时 担保 人 也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 在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 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担保 人 的资产 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高于 其 认 购 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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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 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选择 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申请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提出 申请 至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之间,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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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十 九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后 ,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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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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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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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 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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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 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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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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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 商安盈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招商 安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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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 但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 外; (13) 保本 周期 内 出 现确 信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保 本到 期后, 在 《基 金合同 》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执行 ; (3) 某一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更换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4)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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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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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通知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会 议通知 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如 果出现 任何不 符合 上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条件 的情 况,则 对同 一议题 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条 件, 才能 视为有 效。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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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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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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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1 )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 金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基金 转型后 :基金 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可 以选 择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只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为 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 至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红 利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转 型为 “ 招商安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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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若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非保本 的 “招 商安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4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3-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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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额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据 当期 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先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高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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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于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次日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提 前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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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入 的 其他基 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转 为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他 费用 ,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 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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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期 间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 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天 的期 间 ,具 体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2 )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及到 期日 基金 资产应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期 内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 管费。 基金 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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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期申购” 。在此 限定 期限内 , 本基 金将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换转 出业务 ,投 资人可 按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申 购份额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见 届时 的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 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的具体操 作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在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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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 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5 、除本 部分第 四款所 指的 “更换担 保人 的,原 担保 人承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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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但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6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 或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 并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知 道 该等情 况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3 ) 核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 证合同 》 。 自新 《 保证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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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 )交接 。原担 保人职 责终 止的,原 担保 人应妥 善保 管保本周 期内 保证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中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在本部 分简 称为 “ 中 投保 ” ) (2)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刘新来 (5) 成立 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35.21 亿元 人民 币 (8) 经营 范围 投资担 保; 投 资及 担保 的 评审、 策划、 咨询服 务; 投资及 投资 相关 的策 划、 咨询; 资 产 受托管 理; 经济 信息 咨询 ; 人员 培 训; 新技 术、 新产 品 的开发 、 生 产和 产品 销售 ; 仓储服 务; 组织、 主办 会议 及交 流活 动;上 述范 围涉 及国 家专 项规定 管理 的按 有关 规定 办理。 (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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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中国投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 投保” ) 的前 身为中国 经济 技术投 资担 保有限 公 司,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成 立的 国 内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 业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中投 保由 财政 部和 原国 家经贸 委共 同 发起组 建 , 初 始注 册资 本 金 5 亿元 ,2000 年中 投 保注册 资本 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 国务院 批准 , 中 投保 整体 并 入国家 开 发 投资 公司 , 注 册 资本增 至 30 亿 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方 式, 从国 有法 人独 资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 元。 2011 年, 经中 诚信 国际信 用评 级有限 责任 公司 、 联 合资 信评估 有限 公司 、 大 公国 际资信 评估 有 限 公司评 级后 ,确 定公 司主 体信用 等级 仍 为 AA+ 。 (10) 联系 人 姓名: 高蕾 电话:010-88822888 2 、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情 况 中国投 保担 保有 限公 司从 事的信 用及 担保 业务 主要 有: (1)中 小 企业 融资 担保 业 务; (2)物 流金融 及信用 解决 方案,产 品已 涵盖汽 车、 钢材、化 肥、 进口医 疗设 备等相 关 领域; (3)金 融产品 增级及 担保 业务,承 保的 产品主 要有 保本基金 、准 市政债 、年 金、企 业 债、集 合信 托、 集合 公司 债等; (4)建 设工程 担保, 主要 包括投标 保证 、履约 保证 、业主支 付保 证、付 款保 证、维 修 保证、 供货 保证 、完 工保 证等; (5) 政府 采购 招投 标担 保 及世界 银行 节能 融资 担保 ; (6) 财产 保全 担保 ,已 在 全国 26 个 省市 建立 了代 理 机构; (7)房 地产( 含工业 地产 、商业地 产) 结构型 融资 、过桥融 资及 收购、 交易 履约保 证 等业务 。 截 至 2012 年 4 月末, 中国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在保 余额 727.9 亿, 保本 基金 在保 余额 208.34 亿。 4 、保 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担 保人就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 务 的 履 行提 供 不 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如无 特殊 说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1) 保证 的范 围 和 最高 限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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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为: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 和。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即“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 于认 购 保 本 金额 的 差 额 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差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购或 转换转入 ,或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2)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除外 责任 下 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 低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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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3 (5)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全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 差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代偿 的金 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信 息 ) 。 2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金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金 额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保 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保 证合 同》 上 述条 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二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章 节的约 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6)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 讼 费、 保 全费 、 评 估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 、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 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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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4 (7) 保证 费用 (即 担保 费 )的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 收到 款项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8)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 方式 本 《 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9) 其他 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本合同 终止 。 4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保本策 略和 投资目 标。 担保人 知 道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中 包含 股指 期货 , 并 了解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风险 , 因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造 成的 本金 损失 风险不 影响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投 资股指 期货 前 必须将 股指 期货 的交 易策 略告知 担保 人, 并与 担保 人协商 确定 股指 期货 相关 风险控 制流 程 , 在征得 担保 人的 书面 同意 后方可 进行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5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本基 金 下一个 保本 周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合同 。 六、基 金的 投资 (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1 、投 资目 标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寻求 组合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票 指数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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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5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保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 收益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票指 数期货 等。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等收益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 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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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6 14 ) 本基 金在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的 轧 差 合计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扣除 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必须 符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 标;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6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二) 变更 后 “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 ) 的投 资 目标、 范围 、理 念、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持 续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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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7 2 、投 资理 念 在严谨 的研 究分 析与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遵循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3 、投 资范 围 该债券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债 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 机 构债、 政策性 金融机 构金 融债、 商业银 行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股票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该债 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该 债券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该 债券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该债 券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7 )该债 券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8 )该 债券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该债 券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该 债券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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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8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该债 券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该 债券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该债 券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4 ) 该债 券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15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该债 券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该债 券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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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9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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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0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 法律管 辖。 九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和获 得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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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 一 、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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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2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 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式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询 、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票指 数期 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 本基金 投资的保本资 产为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 据和企业债 、 金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 本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具 等保 本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其中基 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股 票 等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的比例 不高 于4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保本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60% , 其 中基 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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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3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d、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g、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h、 本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的轧 差合计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i、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三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 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五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j、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k、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的,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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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4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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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5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 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 的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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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6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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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7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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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8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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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9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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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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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1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 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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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2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的估值 ① 上 市流 通的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交 易所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结 算价 估值 。 ② 未 上市 的金 融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 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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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3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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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4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个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告,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对 报 告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季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30 日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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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5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的解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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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6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 况,提 供纸质、电 子邮件 或短信 方式对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易 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 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 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 对账单 经互联 网传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 题无法 正常显 示原发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适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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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7 码及EMAIL 地 址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发 送基 金分红 、节 日问候、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账号/ 开 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 录招商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持有 人可 进行基 金 账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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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8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平 安证券 申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9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016/1/29 3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凤凰股 份 (600716 )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公 告 2016/1/23 4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福星股 份 (000926 )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公 告 2016/1/23 5、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2016/1/22 6、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汇 付金融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 7、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盈 米财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1/8 8、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1 月 7 日指数 熔断 触发旗下 公募 基金开 放时 间调整的 公告 2016/1/7 9、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 指数熔 断实施 期间 调整旗 下交易 所场内 基金 开放时 间的公 告2016/1/4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1 月 4 日 指数 熔断 触发旗 下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调整 的公 告 2016/1/4 11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指 数 熔断 机 制 实 施后 对 旗 下 基 金开 放 时 间 进行 调 整 的 公告 2015/12/31 12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平 安银 行基金 定投 及申 购费 率优 惠推广 活动 的 公告2015/12/31 13 、 招 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基 金组 合、 定投 产品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5/12/31 1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12/30 15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工商 银行 —— “2016 倾心回馈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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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9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29 16 、 关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参 加中 国邮 储银 行个 人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前端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2/29 17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嘉 实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12/16 18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新 兰德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2/7 19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富 济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2/7 20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加 浙商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2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积木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11 2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诺亚 正行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9 23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2015/10/24 24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乐 融多 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0/23 25 、 招 商基 金关 于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加 光大 银行 银行 、 平 安银行 基金 定投 申购优 惠活 动、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20 2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宝证 券手 机、 网上 委托 等非现 场交 易方 式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9 2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增 加联 讯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10/16 28 、 关于 恢复 招商安 盈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申 购、 赎回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2015/10/16 2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30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二 零一 五年 第二 号)2015/9/30 31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二 号 ) 2015/9/30 32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过 渡期 折 算结果 及进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公 告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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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0 33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泰资 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9/16 34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唐 鼎 耀 华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9/14 35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中 国邮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中 国邮 储 银 行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9 3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及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5/9/7 3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平 安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9/7 38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兴 业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2015/9/1 39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1 40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8/31 4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2015/8/27 4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光大 银行、 中国 民生 银行和 平安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5/8/27 43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15/8/26 44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5/8/26 4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4 4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及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5/8/20 4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赎 回及 转换转 出业 务 的公 告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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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1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存 放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人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 《 招募 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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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2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招 商安 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 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 (七)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