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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医疗(000646)

华润元大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四月


2 【重要提示】 华 润 元 大 医 疗 保 健 量 化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2014 年5 月12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2014]472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 月18 日正式生效。 依据 2014 年 8 月 8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 本基金于 2015 年8 月3 日变更基金类型,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 亦进行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 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3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 31 八、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 的投资 ........................................... 41 十、基金 的业绩 ........................................... 5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6 十二、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 57 十三、基 金收益 与 分配 ..................................... 62 十四、基 金的费 用 与税收 ................................... 64 十五、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66 十六、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 67 十七、风 险揭示 ........................................... 7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75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 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一、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05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108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09


4 一 、绪 言 《华润元大 医 疗保 健 量化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华润 元 大 医疗保 健 量 化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医疗保 健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 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医疗保 健量化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6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7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8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 )88399008 传真:(0755 )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


10 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 2016 年 2 月18 日,公司有员工 64 人,其中58%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94%的员工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 强 先 生 , 董 事长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中国 华 润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行 华 润 国贸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华润 投 资 开 发有 限 公 司助理 总 经 理 、 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华润深 国 投 信 托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深国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红 树 林 创业 投 资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深 圳 华润元 大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厉放女士,副董 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华 润 金 融控股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深 圳 红 树 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11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洛阳轴 研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开发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利 统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 富 晶通 股 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富 堡工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事,微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元 大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服 务 代 理 部 科长 , 元 大宝来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行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 理 、 通路 事 业 部资深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特 先 生 , 董 事,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级 信 托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 执 行总监 。 现 任 深圳 证 券 期货业 纠 纷 调 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2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林 武 田 先 生 , 监事 , 博士 学 历 。 历 任 尧干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 总 经理 , 元 大 建 设 开 发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元 大 京 华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执 行副总 , 元 大 创 业 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元 大国 际 财 务顾问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金 会 执 行长, 元 大 金 融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 司 执 行副 总 。 现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扬 帆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德勤 华 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师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托 有 限 公司财 务 管 理 部经 理 。 现任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理助理。 李 孟 霞 女 士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台湾 宝 来证 券 新 金 融 商 品部 副 理, 台 湾 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管理部 基金经理,台 湾 元 大 投 信指 数 暨 量化投 资 事 业 群资 深 经 理。现 任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投 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暨法定代 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华涛先生,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历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华 泰 证券( 上 海 )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量 化 投 资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化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和华 润 元 大 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总经理) 李洋昇(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上述人员之间 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3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14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5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 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6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 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17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19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 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2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20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 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23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373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刘晨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宋明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5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 路 86 号证券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26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7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2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29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47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7 月9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 2014 年8 月12 日结束募集。 募 集对象为 符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可 投资 于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个人 投 资 者、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3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9 月9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33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人民 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代销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若 当 日 该 账 户同 时 有 份额减 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转 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34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 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 申 购 费 率按 每 笔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 , 申购 费 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时 间的 增 加 而 递 减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35 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注:1 年指365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36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50 =93,830.6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25%=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37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8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39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0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行 业 股 票 ,通 过 量化 与 基 本 面 相 结合 的 方法 , 精 选 优 质 上 市公 司 , 在控制 风 险 、 确保 基 金 资产流 动 性 的 前提 下 , 获取基 金 资 产 的 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的 ,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具体 投 资 比 例限 制 按 届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CPI)、 工 业 品 出 厂价 格 指 数(PPI ) 、 狭 义货 币 供应 量(M1 ) 、 广义 货 币供 应量 (M2 )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增 长 率 、工业 企 业 增 加值 、 采 购经理 人 指 数 (PMI ) 、 消费品 零 售 增 长


42 率 、 汇 率 、贸 易 盈 余、大 宗 商 品 库存 及 价 格变化 等 定 量 因素 , 评 估宏观 经 济 变 量 变化趋势。 (2) 政策法规因素方面, 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考量因素包括 但 不 限 于 社会 总 需 求、社 会 总 供 给、 物 价 和利率 水 平 , 影响 因 素 有:税 制 变 化 、 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 证券市场表现因 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 分析, 考 量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各行业及板块 相对估值水平、 一致预 期估值水平、 大 势 型 技 术指 标 、 超买超 卖 型 技 术指 标 、 趋势型 技 术 指 标、 成 交 量型技 术 指 标 、 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本 基金 将 依 据 上 述 宏观 经 济因 子 在 基 金 投 资模 型 中所 产 生 的 投 资 信 号, 实 施 即时性 的 动 态 资产 配 置 调整, 通 过 持 仓比 例 的 实时调 整 , 有 效 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 基 金 将 沪 深 两市 中 从事 医 疗 保 健 行 业的 上 市公 司 定 义 为 医 疗保 健 行业 上 市 公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 保健行业(涵盖医药原料、 化 学 原 料 药及 制 剂 、医药 中 间 体 、中 药 材 、中药 饮 片 、 中成 药 、 抗生素 、 生 物 制 品 、 生 化 药品 、 放 射性药 品 、 医 疗器 械 、 卫生材 料 、 制 药机 械 、 药用包 装 材 料 、 医药商业及医疗服务等) 的公司;2) 当前非 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 药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 基 金 为 主 题 型基 金 ,投 资 医 疗 保 健 行业 上 市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不 少 于非 现 金 基金 资产的 80%。 (2) 股票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部分,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 充 分 发 挥 基 金管 理 人 研究团 队 和 投 资团 队 的 选股能 力 , 选 择具 有 长 期持 续增长能力 的公司。 1 )定量分析是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团 队 开 发 的 更 具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修 正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选 股 模 型。本基金采用的因子指标主要分为两大类:


43 ①市场面因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 市场 面 因 子 对 市 场的 反 应比 较 直 接 , 比 基本 分 析更 能 反 应 实 际 市 场的 局 部 现象; 在 一 个 非完 全 有 效的市 场 中 , 这些 因 子 对选择 股 票 的 表 现 具 有 一 定的 正 面 贡献。 本 基 金 主要 采 用 的市场 面 因 子 包括 绝 对 强弱指 标 和 相 对 强弱 指标等。 A、绝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股票 的 绝 对 涨 幅 和股 价 走势 的 斜 率 高 低 来分 析 市场 看 好 该股票的程度,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B、相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的平 均 收 盘 涨 数 和平 均 收盘 跌 数 来 分 析 市场 买 卖盘 的 意 向和实力,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②成长因子 本 基 金 通 过 量 化统 计 模型 , 建 立 企 业 成长 因 子库 , 根 据 历 史 表现 , 将直 接 能 反 映 超 额 收益 的 成 长因子 作 为 本 基金 的 成 份因子 。 本 基 金入 库 的 成长因 子 主 要 包 含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A、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 营 业 务 增 长率= ( 本期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上 期主 营 业 务 收 入总 额 的 比率 )/ 上 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 指 标 通 常 是 公司 利 润增 长 的 先 导 指 标, 是 分析 公 司 投 资 价 值的 重 要指 标 。 主 营 收 入 快速 增 长 往往意 味 着 市 场占 有 率 的上升 , 这 是 公司 竞 争 力提高 的 重 要 标 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B、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该 指 标 反 映 的 是企 业 实现 价 值 最 大 化 的扩 张 速度 , 是 反 映 公 司成 长 状况 和 发 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本 基 金 利 用 “ 多因 子 阿尔 法 模 型 ” 计 算每 只 股票 的 因 子 加 权 得分 , 并挑 选 总 得 分 最 高 的若 干 只 个股构 建 投 资 组合 。 每 隔一段 时 期 , 将重 新 计 算个股 加 权 因 子 得 分 , 并 以新 得 分 值为依 据 对 股 票投 资 组 合进行 调 整 , 始终 保 证 组合中 个 股 具 有 相 对 较 高 的分 值 。 在挑选 多 因 子 模型 的 过 程中, 量 化 研 究团 队 并 不以模 型 的 复 杂


44 性为目的,而是以达到模型的有效性为最大考量。 2) 定性分析主要依赖 基本面的研究, 医疗保 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包含多个子行 业 , 其 发 展阶 段 和 分析方 法 也 有 所不 同 。 在个股 的 精 选 上, 本 基 金将着 重 选 择 那 些 独 家 产 品或 研 发 优势的 具 有 护 城河 类 定 价权制 药 公 司 、拥 有 成 熟医疗 服 务 管 理 能 力 且 有 可复 制 性 的医疗 服 务 公 司, 或 产 品有较 高 准 入 门槛 且 市 场空间 广 阔 的 医 疗 器 械 类 公司 等 。 因此, 本 基 金 将从 上 市 公司的 成 长 性 、药 品 研 发能力 、公司管 理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性 本 基 金 对 医 疗 行业 上 市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分析 将 包括 定 量 及 定 性 两方 面 。在 定 量 的 分 析 方 法上 , 主 要参考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 长率、 主 营 业 务利 润 增 长率、 净 资 产 收 益率(ROE ) 、 毛 利 率等成 长 性 指 标。 在 实 际投资 操 作 中 ,本 基 金 并不拘 泥 于 单 一 成 长 性 指 标, 而 是 将综合 考 虑 上 市公 司 的 基本面 后 , 最 大程 度 地 筛选出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医 疗 主 题上市 公 司 。 因此 , 在 对上市 公 司 成 长性 的 定 性分析 上 , 本 基 金 强 调 企 业成 长 能 力的可 持 续 性 ,重 点 从 行业成 长 空 间 、公 司 研 发能力 、 管 理 能 力、产品前景 、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②医药研发能力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那些 产 品具 有 较 高 技 术 含量 优 势或 公 司 具 有 较 强技 术 开发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考 虑 的因素 包 括 : 药品 的 技 术含量 、 药 品 的市 场 发 展前景 、 技 术 成 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③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 、 完 整 性和 规 范 性的全 面 考 察 ,包 括 对 所有权 和 经 营 权的 分 离 、对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 经 营管 理 的 自主性 、 政 府 及母 公 司 对公司 内 部 的 干预 程 度 ,管理 决 策 的 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 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 业 内 部 控制 的 制 订和执 行 情 况 等。 因 此 ,公司 治 理 结 构是 决 定 公司评 估 价 值 的 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④估值水平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医 疗 主题 的 上 市 公 司 给予 估 值分 析 , 并 结 合 行业 地 位分 析 , 优 选 出 具 有盈 利 持 续稳定 增 长 、 价值 低 估 且在各 自 行 业 中具 有 领 先地位 的 优 质 上


45 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市 净率法 (P/B )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 一定 程 度 上规避 股 票 市 场的 系 统 性风险 和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流动 性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未 来 市 场利率 趋 势 及 市场 信 用 环境变 化 方 向 ,综 合 考 虑不同 券 种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等 因 素, 构 造 债券投 资 组 合 。在 实 际 的投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运用 久 期 控制策 略 、 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类 别 选 择策 略 、 个券选 择 策 略 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以 股 指期 货 为主 要 的 金 融 衍 生工 具 ,与 资 产 配 置 策 略进 行 搭配 。 因 为 在 基 金 实际 操 作 上,当 量 化 模 型出 现 买 卖讯号 时 , 基 金经 理 在 进行一 篮 子 股 票 的 买 卖 可 能会 发 生 时效性 的 情 况 ,此 时 可 利用股 指 期 货 灵活 快 速 进出的 优 势 , 除 了 达 到 量 化模 型 的 有效性 , 并 可 降低 交 易 成本, 为 实 际 的投 资 操 作提供 多 一 项 选 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采 用 权证 定 价 模 型 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充分 考 量 可投权 证 品 种 的收 益 率 、流动 性 及 风 险收 益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现金管理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本 基 金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流 的 预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管 理 ,及 时 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46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 定 基 金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采 用 投资 团 队 分级负 责 制 的 投资 决 策 方式。 本 基 金 经 理 是 本 基 金投 资 团 队的重 要 成 员 ,一 方 面 积极参 与 投 资 团队 的 投 资研究 工 作 , 另 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 基 金 力 求 通 过包 括 本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整 个 投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的 共 同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投 资 业 绩,在 投 资 过 程中 采 取 分级授 权 的 投 资决 策 机 制,对 于 不 同 的 投 资 规 模 的决 策 程 序有所 不 同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 在 合 理控 制 投 资风险 的 前 提 下 的稳定增值。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 作 为 公 司 投资 管 理的 最 高 决 策 和 监督 机 构。 为 提 高 投 资 决 策效 率 和 专业性 水 平 , 公司 授 权 投资管 理 部 总 经理 带 领 投资研 究 团 队 负 责 公 司 日 常投 资 决 策和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定 期 或在 认 为 必要时 评 估 基 金 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 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大 类 资 产 的收 益 风险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公 司 的 策略研 究 员 提 供宏 观 经 济分析 和 策 略 建议 , 行 业研究 员 提 供 行 业 和 个 股 配置 建 议 ,债券 研 究 员 提供 债 券 和货币 市 场 工 具的 投 资 建议, 数 量 研 究


47 员 结 合 本 基金 的 产 品定位 和 风 险 控制 要 求 提供资 产 配 置 的定 量 分 析。基 金 经 理 结 合 自 己 的 分析 判 断 和研究 员 的 投 资建 议 , 根据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投资理 念 和 投 资 范 围 拟 定 大类 资 产 的配置 方 案 , 向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提 交 投资 策 略 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进 行投 资 策 略报告 的 程 序 审核 和 实 质性判 断 , 并 根据 审 核 和判断 结 果 予 以 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股 票 、债 券 等投 资 品 的 备 选 库。 基 金经 理 在 其 中 选 择 投资 品 种 ,并决 定 交 易 的数 量 和 时机。 对 投 资 比例 重 大 的单一 品 种 的 投 资 必 须 经 过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的 批 准;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根 据相 关 规 定进行 决 策 程 序 的 审 核 、 投资 价 值 的实质 性 判 断 ,并 听 取 数量研 究 员 的 风险 分 析 意见, 最 终 作 出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 。 风 险 评估 报 告 帮助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基金经 理 了 解 投资 组 合 承受的 风 险 水 平 和 风 险 的 来源 。 绩 效分析 报 告 帮 助分 析 既 定的投 资 策 略 是否 成 功 ,以及 组 合 收 益 来 源 是 否 是依 靠 实 现既定 策 略 获 得。 数 量 研究员 就 风 险 评估 和 绩 效分析 的 结 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投资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48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 托 管 协议 中 明 确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 比例进行投资;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


49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50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 数收 益率×80%+ 中 债 综 合指数 收 益 率×20%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编 制 的中 证 行 业 系 列 指数 中 的一 只 , 该系列指数旨在反映沪深 A 股中不同行业公司 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 10 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 指数,形成10 个中证行业指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本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指 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 布 , 或者 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接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经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高 风 险 品 种 ,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740,406.74 87.55 其中: 股票


53,740,406.74 87.5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 1.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87,633.24 10.08


51 8 其他资 产


453,284.72 0.74 9 合计





61,381,324.7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470,599.74 82.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458,561.00 0.7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46,010.00 4.7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65,236.00 1.6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740,406.74 90.09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002626 金达威 82,843 1,607,982.63 2.70 2 002019 亿帆鑫 富 37,400 1,496,000.00 2.51 3 002287 奇正藏 药 34,300 1,426,194.00 2.39


52 4 000989 九 芝 堂 42,900 1,382,238.00 2.32 5 002399 海普瑞 37,514 1,326,870.18 2.22 6 600436 片仔癀 19,074 1,312,100.46 2.20 7 300146 汤臣倍 健 33,300 1,282,050.00 2.15 8 600252 中恒集 团 171,100 1,255,874.00 2.11 9 300009 安科生 物 28,609 1,238,197.52 2.08 10 300199 翰宇药 业 50,100 1,233,963.00 2.07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报告 期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报告 期未 持有 国债 期货。


53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未 持有 国债 期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报 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中没有 出现发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2,897.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09.50 5 应收申 购款 329,177.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284.72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54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8.18-2014.12.31 0.30% 1.13% 8.12% 0.94% -7.82% 0.19% 2015.01.01-2015.06.30 84.15% 2.18% 43.23% 1.76% 40.92% 0.42% 2015.07.01-2015.12.31 -16.84% 2.82% -5.16% 2.34% -11.68% 0.48% 2014.08.18-2015.12.31 53.60% 2.24% 46.86% 1.84% 6.74% 0.4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 年8 月18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55


5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成本能 够 近 似 体现 公 允 价值, 应 持 续 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58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59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60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 托 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估 值 错 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61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2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基金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得低 于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 基 金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63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前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 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68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69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70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71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2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3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 而 各 种 证券 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者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 益 的 不确定 性 。 市 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4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如果股 票 市 场 出 现整 体 下 跌,本 基 金 的 净值 表 现 将受到 影 响 。 本基 金 投 资 医疗 保 健 业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 股 标 准 , 因此 在 特 定的投 资 期 间 之内 , 本 基金的 收 益 率 可能 会 与 市场整 体 产 生 偏 差 。 这 些 特有 的 风 险因素 可 能 使 本基 金 的 业绩表 现 在 特 定时 期 落 后于大 市 或 其 它 混合型基金。 (六)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5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6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78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79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81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82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4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85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86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律


87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88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89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9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91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92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 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93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际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的 ,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具体 投 资 比 例限 制 按 届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94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以符合《基金合 同 》 定 义 的医 药 保 健行业 上 市 公 司为 股 票 主要投 资 对 象 ,投 资 于 医药保 健 行 业 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5 11 ) 本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分 之 二 ;本基 金 持 有 的所 有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其公 允 价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4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96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提 醒 基 金 管


97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98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能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理人 原 因 产 生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登 记 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99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00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101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102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103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106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 停牌股票估值 方 法的公 告 2015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停 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 ) 所有代 销业 务的 公告 2015 年8 月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 分 基金 调 整停 牌 股 票 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2015 年8 月27 日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 年8 月28 日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5 年8 月2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北京微 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 同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8 月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诺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 开通定期 定 额投 资业务 ,同 时参 加其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9 月2 日


107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中信期 货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9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北京增 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 同 时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9 月8 日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 年9 月16 日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 年9 月24 日 华 润 元 大 医 疗 保 健 量 化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9 月30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 量化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摘 要(2015 年第2 号)


2015 年9 月30 日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 年10 月 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上海好 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金 增 加 上 海 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11 月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大泰金 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开通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11 月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北京钱 景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业 务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2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深圳众 禄 金 融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12 月 1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定 投产品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12 月 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关于 实施基 金网上直销申购、 定投及 转换在通联支 付 渠道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 年12 月 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期 间旗下 基金业务安排 的 公告 2015 年12 月 3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6 年1 月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机 制触发 后公司旗下基 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处 理的 公告 2016 年1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指数熔断机 制触发 后公司旗下基 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处 理的 公告 2016 年1 月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 停牌股票估值 方 法的公 告 2016 年1 月12 日


108 华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6 年1 月20 日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医 疗 保健 量 化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 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 华润元大 医 疗保 健 量化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