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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A(002589)

山西证券保本: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 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设 立日 期:1988 年7 月 28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88]315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25.187 亿元


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 系电 话: (0351 )8686966


传 真: (0351 )8686918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非 交 易过户 、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 调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 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 按 照基 金合 同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签订 的 《 保证 合同》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履 行约定 的保 本义 务;


2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 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 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 国 务院国 发(1986)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注 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民 币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审 计 、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 议 规 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


(9 )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未 履行 其保 本清 偿责任 ,或 担保 人未 履行 其连带 责任 保证 义务 时, 就 其享有 保本 权益 的基 金份 额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担保 人追 偿;


(10 )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 露,及 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 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外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的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保 障机 制, 但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停 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或者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外;


(13 ) 保 本周 期内 出 现严重 影响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担保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 需要 更换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的 情形 ;


(14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 加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 增加 、减 少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及定 义, 变更收 费方 式;


(5 ) 保本 周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增 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6 ) 保本 周期 内, 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在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情况 下,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


(7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并维 持或 变更 担保 人 、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8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9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0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托 管 、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定期 定额投 资、 收益 分配 等业 务规则 ;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 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 开会 、 通 讯开 会以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 开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式 或大 会公 告载 明的 其 他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具 体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前 及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或 相关 规定发 生变 更时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红利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或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 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 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其 中,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 费用 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A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6% ,基金 份 额 C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份 额 A 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基 金份 额A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基 金份 额A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 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4-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 关 费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五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控制 投 资者 本金 损失 风险, 力争 为投 资者 创造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策略 对安全 资产 (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府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 府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 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及风 险资 产(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两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风险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安 全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固定 比例 投资组 合保 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和 时 间不变 性投 资组 合保 险(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 略 ,在保 本周 期中 ,对 资产 配置进 行优 化动 态调 整, 确保投 资者 的投 资本 金的 安全性 。 同时 , 本 基金 通 过积极 稳健 的收 益资 产投 资 策 略,竭 力为 基金 资产 获取 更高的 增值 回报 。


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由三 部分 组成 :资 产配 置策略 、债 券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指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两 种大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策 略 。 通 过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在基 金组 合中所 占比 例, 确保 对安 全资产 的投 资实 现保 本周 期到期 时投 资本 金的 安全 , 同 时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寻求 保本周 期内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将 风险 控制 在 100% 本 金保本 的约 束条 件下 。


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原则 是: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 上, 根 据类 别资 产市 场相 对 风险度 , 按 照 “CPPI+TIPP ” 的策略 动态 调整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的比 例。


(1 ) 固定 比例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CPPI )


1 )策 略介 绍


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是将 基金 资产 分为 两个部 分 , 第 一部 分是 依据 保本要 求将 基金 一 定 比 例 的 资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力 争获得 稳定 收益 , 以 此来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性 ; 第 二部分 是 将 其 余 部分的 资产 投资 于风 险较 高的风 险资 产, 提升 基金 投资者 相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将依 据 市场情况 和本 公司 的研 究结 果进行 建仓 ,并 动态 对安 全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比 例 进行调 整。


2 )风 险乘 数的 确定 和 调整


本 基金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确定 风险乘 数以 达到 最优 效果 。其中 ,定 量分 析手 段包 括 : 为本基 金设 计的 波动 监测 工具 , 包 括当 前的 、 隐 含 的和历 史的 波动 率; 为减 小构造 成本 而确 定的 风险 乘 数 波动范 围; 定性 的分 析手 段包括 :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利 率水 平、 基金 管理 人对风 险资 产风 险- 收益 水 平 的预测 等。


根据 CPPI 策略 要求 , 风险乘 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定 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至 零时 ,风 险资 产的 数 量也能 按需 要同 时减 少至 零, 以保 证基 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 实际 应用 中, 如果 要保 持安全 垫风 险乘 数 的 恒 定 , 则需根 据投 资组 合市 值的 变化随 时调 整风 险资 产与 安全资 产的 比例 ,而 这将 给基金 带来 高昂 的交 易费 用 ; 同时, 当市 场发 生较 大变 化 时, 为 维持 固定 的风 险乘 数 , 基金 有可 能出 现过 激投 资 (风险 资产 过多 或过 少) 。


为 此 , 本 基金对 于风 险乘数 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行 处理 。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每月对 未 来 一 个 月的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风险收 益水 平进 行定 量分 析, 结 合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 制 订 下 月的风 险乘 数区 间, 并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确 定; 然 后, 基金 经理 根据 风险乘 数区 间, 综合 考虑 股 票 市场环 境、 已有 安全 垫额 度、 基 金 净 值、 距离 保本 周期到 期时 间等 因素 , 对 风险乘 数进 行调 整。 在特 殊 情 况下, 例如 市场 发生 重大 突发事 件, 或预 期将 产生 剧烈波 动时 ,本 基金 也将 对风险 乘数 进行 及时 调整 。


(2 )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 组合保 险策 略(TIPP )


当 保本 期间 基金 资产 上涨时 , 投 资者 的需 求不 仅是保 证本 金的 安全 , 而 且还要 求将 基金 的收 益能 得 到 一定程 度的 锁定 ,使 期末 得到的 回报 回避 其后 市场 下跌的 风险 。因 此, 在 CPPI 策 略的 基础 上引 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 资策 略是 改 进 CPPI 中 保险 底线 的调 整 方式, 当投 资组 合的 价值 上升时 , 最 低保 险额 度随 着 收益水 平 进 行调 整, 即每 当收益 率达 到一 定的 比率 , 则 将保 险底 线相应 提高 一定的 比例 。 这样无 论 以 后 市 场如何 变化 ,当 前投 资者 所获的 部分 收益 在期 末都 能得到 保证 。


TIPP 在操 作上 大致 与CPPI 相 同, 不 同的 是TIPP 策 略会 动态 调整 保险 底线, 并且 这种 调整 一般 只 在 投资组 合是 盈利 的情 况下 使用。TIPP 策 略相 比CPPI 策略 可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的额度 相应 减少 ,因 此上 涨 行情期 间获 取潜 在收 益的 能力会 有所 降低 。总 体来 说,TIPP 策略 是一 种较CPPI 更 为保 守的 策略 。


本 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具体实 施上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依据 “CPPI+TIPP ” 的策略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安 全资产 与风 险资 产上 的比 例配置 。 调 整时 所考 虑的 指标主 要包 括: 当期 基金 净值、 股票 市场 的波 动率 、 当 期债券 收益 率水 平、 基金 成本和 剩余 保本 期限 等。 本基金 将依 据以 上指 标以 及基金 成立 时的 市场 状 况 , 确 定保本 期期 初的 安全 资产 与风险 资产 上的 比例 ,和 保本周 期资 产调 整的 方向 。


(3 ) 合理 调整 资产 配 置


CPPI 和TIPP 策 略要 求资产 组合 投资 在风 险资 产 和 安全 资产 的比 例根 据基 金 净值 水平 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基金 将按 照预 先设 定的 程序进 行动 态调 整, 使基 金净值 始终 保持 在保 本底 线之上 。 同时 , 本 基金 为 了 控 制交 易 成本 以及 过度 频繁 调整造 成的 方向 逆反 错误 , 当股票 实际 仓位 比例 偏离 策略仓 位达 到适 当的 程 度 时 , 再将股 票仓 位调 整至 策略 仓位。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行 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先 指标 ,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 的 财 政与货币 政策 等因 素对 未来 宏观经 济运 行以 及投 资环 境的影 响 。 本 基金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中的 价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行的 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判 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依 据, 并结 合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 确 定本 基金 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信用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合 提 供 持 有 期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 能力 , 同 时关 注其 利率风 险 、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在确保 基金 资产 收益 安全 性 和 稳定性 的基 础上 ,构 造债 券组合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 方面 :


(1 ) 本基 金采 用剩 余 期限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期限 匹配的 投资 策略 ,持 有相 当数量 剩余 期限 与保 本期 相 近的国 债、 金融 债, 其 中一 部分严 格遵 循持 有到 期原 则, 首 要考 虑收 益性, 另一 部分兼 顾收 益性 和 流 动 性 。 这部分 投资 可以 保证 债券 组合收 益的 稳定 性, 尽可 能地控 制利 率、 收益 率曲 线等各 种风 险。


(2 ) 综合 考虑 收益 性 、流动 性和 风险 性, 进行 积极投 资。 这部 分投 资包 括中长 期 的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 积 极性 策略主 要包 括根据 利率 预测 调整 组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 进 行 投 资、 把 握市 场上 的无 风险 套利机 会, 利用 杠杆 原理 以及各 种衍 生工 具, 增加 盈利性 、 控 制风 险等 等, 以 争 取获得 适当 的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3 ) 本基 金将 结合 宏 观经济 走势 ,深 入分 析财 政政策 以及 货币 政策 等因 素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预 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 适时采 用子 弹、 杠 铃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债券 组合, 并 进行动 态调 整, 从 短、 中 、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收 益。


(4 )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 的利差 情况 ,买 入收 益率 曲线最 陡峭 处所 对应 的期 限 债券, 持有 一定 时间 后, 随着债 券剩 余期 限的 缩短 , 到期 收益 率将 迅速 下降 , 基金 可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利 得 收入。


(5 ) 本基 金通 过对 不 同债券 市场 、债 券品 种及 信用等 级的 债券 间利 差的 分析判 断, 发掘 不同 债券 市 场、 债券 品种 及信用 等级 的债券 的定 价偏 差, 利用 这种定 价偏 差进 行套 利投 资, 获取 市场 定价不 合 理 所 带 来的投 资收 益。


(6 )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 观经济 基本 面、 国家 财政 政策和 货币 政策 、资 金面 状况等 因素 进行 深入 分析 , 判断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方向和 时点 , 同 时采 用内 部信用 评级 和外 部信 用评 级相 结 合的 方法 , 并 兼顾 本 基 金保本 周期 、 保 本资 产保 值增值 的目 标, 进而 确定 本基金 的信 用债 组合 的仓 位、 久 期和 个券 资质 , 并 根 据 前述指 标的 预期 变化 加以 动态调 整, 力争 获取 超额 收益, 达到 保值 增值 的目 标。


(7 ) 本基 金根 据市 场 资金面 的情 况等 因素 适时 地灵活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 策略, 在确 保基 金资 产安 全 的前提 下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收益率 。


(8 ) 利用 未来 可能 推 出的利 率远 期、 利率 期货 、利率 期权 等金 融衍 生工 具,有 效地 规避 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 采 取配置 和交 易相 结合 的思 路, 精 选前 景 行 业的 优质 公 司 进行投 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8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9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3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金 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况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但 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后 收 益 率。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保本 周期 是两 年, 以 两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体现 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能够 使投 资者 理性 判断 本 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衡 量比 较本 基金 保本 保证的 有效 性。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和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与 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常 交 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债券 应 收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 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成本 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A 和基 金 份额 C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 金份 额A 和基金 份 额 C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 A 和 基金 份 额 C 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 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 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按《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保 本周 期届 满后 , 如不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的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