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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A(002589)

山西证券保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1 、山 西证 券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募 集已 获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3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6]558 号文注 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保 证。


2 、山 西证 券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和登 记机 构为 山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4、 本基 金募 集期 自2016 年4 月5 日至2016 年4 月27 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 售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公 司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 募 集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5 、本 基金 的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6 、 本 基金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 不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 募 集期内 超过 募集 目 标 时 采 取 末日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7 、投 资人 在首 次认 购 本基金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提 出开 立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开 立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投 资 者 不 得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 或资 金进行 认购 ,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 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请 及时 办理 相关 更新手 续, 以免 影响 认购 。


8 、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和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具体 认购金 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公 告为 准。 本 基 金 直 销 机构最 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并及 时 公告。


9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 发售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的 详细 情况 ,请 阅读 刊 登在 《 证券日 报》 的 《山 西证券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 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募 基金 业务 网站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 上发 布。


10 、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73 )垂 询认 购事 宜。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各 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及 募集 期其 他相 关事 项做 适当调 整。 本公 司拥 有对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权。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未有 说明 的, 请参 见该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12 、风 险提 示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 明 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本 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和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投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 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等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 金 融机构 ,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 人 购 买本保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同 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一 、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 名称


基 金名 称: 山西 证券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代码 :


A 类基 金份 额代 码:002589


C 类基 金份 额代 码:002590


( 三) 基金 类型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 六)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 七) 基金 投资 目标


控 制投 资者 本金 损失 风险, 力争 为投 资者 创造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八) 基金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策略 对安全 资产 (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府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 府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 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及风 险资 产(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两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风险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安 全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 九) 发售 对象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者 。


( 十) 销售 机构


直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代 销机 构: 详见 本公 告“七 (三 )2 、代 销机 构 ”


如 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代销 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 十一 )募 集规 模


本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为 2 亿 份, 最低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本 基金 募集 金额 上限 为30 亿元 (不 含 募 集期 利 息),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募集 情况 提前结 束募 集。


( 十二 )发 售时 间安 排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 基金 自2016 年4 月5 日至 2016 年4 月27 日进行 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未达 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即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售 ,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件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认购的 情况 在募 集期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募 集 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另 外, 如遇 到突发 事件 , 以 上基 金募 集 期 的安排 也可 以适 当调 整。


二 、认 购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一) 募集 期内, 本基 金面向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 二) 认购 的方 式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全额 缴款 的方 式。


( 三) 认购 费率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A 不收取 认购 费。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C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 C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人承 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部 分 代 销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 请投资 人参 见其 公告 。


( 四) 基金 份 额A、 基金份 额 C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 金份 额A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2 、基 金份 额C 认购 费 用为固 定金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3 、基 金份 额C 认购 费 用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C,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确认 ,认 购费 率 为 0.9%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 认购 金额=10,000/(1+0.9%)=9,910.80 元


认 购费 用=10,000-9910.80=89.2 元


认 购份 额= (9,910.80+3 )/1.00 =9,913.8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C,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 9,913.80 份基 金份 额C。


( 五) 认购 的限 额


1 、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 者可多 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者在 认购 期间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但超 过本 基 金募集 目标 的除 外) 。


2 、 认 购最 低限 额: 本 基金其 他销 售机 构首 次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 元, 具体 认购 金 额以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准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 制定和 调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认购的 金额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者可 以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 七) 募集 规模 限制 方案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包括募 集期 利息 ), 募集 期内超 过募 集目 标时 采取 末 日比例 配售 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募 集期 内, 若募 集金 额接近 、达 到或 超 过30 亿 元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次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提 前结 束本 次募集 ,并 自公 告日 起不 再接受 认购 申请 。


在 募集 期内 ,本 基金 接受的 有效 认购 总金 额( 不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未超 过30 亿元 ,则 对所 有有 效 认购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若 接受的 有效 认购 总金 额( 不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超 过30 亿 元, 则最 后一 个发 售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采用 “比 例确认 ” 的 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 未确 认部 分的 认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最后 发 售 日之前 提交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全部 予以 确认 。如 发生 比例配 售, 申请 确认 比例 的计算 如下 :


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30 亿 元- 最后 发售 日之 前全部 有效 认购 总金 额)/ 最后发 售日 有效 认 购 申 请 总 金额( 公式 中的 金额 均不 包括募 集期 利息 )


最 后发 售日 投资 者认 购申请 确认 金额=最 后发 售 日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认 购申请 确认 比例


当 发生 部分 确认 时, 认购费 按照 认购 申请 有效 确认金 额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计算 , 而 且认 购申 请确 认 金 额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最 终认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以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计 算并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


三 、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受理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1 、 业 务受 理时 间


(1 ) 开户 受理 时间 :正常 交易 日;


(2 ) 认购 受理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9 :00~17 :00(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不 受理 )。


2 、 开 立基 金账 户:


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资 料:


(1 ) 身份 证件 (身 份 证、军 官证 、士 兵证 、警 官证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2 ) 投资 者本 人银 行 活期账 户;


(3 ) 填妥 的《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4 ) 填妥 的《 客户 风 险承受 能力 问卷 (适 用于 个人客 户) 》


(5 )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 的其他 相关 资料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需 准备 以下 资料 :


(1 ) 填妥 的《 基金 交易业 务申 请表 》 ;


(2 )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银 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原 件及 复 印 件。


(4 )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尚 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4 、缴 款方 式


通 过直 销柜 台认 购的 个人投 资者 ,则 需通 过全 额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如 下:


(1 )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受 理时 间内, 通过 预留 银行 账户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交 通银 行开 立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专 户” 。


户 名: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户行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山西 省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141000601018170427503


大 额支 付系 统号:301161000029


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及 直销 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款 项将 退往 投资 者指 定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的 ;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确认 无效 的;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5 、注 意事 项


(1 ) 每个 个人 投资 者 在同一 个登 记机 构只 能开 立一个 基 金 账户 ;


(2 ) 个人 投资 者T 日 提交开 户申 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包 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 不办 公则 顺 延)到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查询 结果 ;


(3 ) 个人 投资 者T 日 提交认 购申 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包 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 不办 公则 顺 延) 到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查询 认购 受理 情况 。 认 购确认 结果 可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 台 查询;


(4 )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 认购基 金时 不接 受现 金, 个人投 资者 必须 预先 在用 于认购 基金 的银 行借 记卡/ 存折或 第三 方支 付账 户中 存入足 额的 认购 资金 ;


(5 ) 预留 银行 账户 是 指个人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 户时预 留的 作为 赎回 、分 红、退 款的 结算 账户 ,该 银 行账户 应为 个人 投资 者本 人开立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的 借记账 户, 且银 行账 户与 基金账 户的 户名 、 证 件类 型 和 证件号 码应 与和 身份 证件 的信息 一致 。


(6 ) 个人 投资 者认 购 基金申 请须 在公 布的 个人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内办 理。 若个人 投资 者的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前 未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 顺延受 理 。 申 请受 理日 期 ( 即 有效申 请日 ) 以资 金到 账 日为准 。 在本 基金 发行 截 止日 的 17 :00 之 前,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未到 达 本 公 司指定 账户 ,则 投资 者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将 可被 认定 为无效 认购 。


( 二) 代销 机构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开立 基金 账户 及认 购手 续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1 、 业 务受 理时 间


(1) 开 户受 理时 间: 正 常交易 日;


(2 ) 认购 受理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9 :00~17 :00(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不 受理 )。


2 、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资 料,并 按要 求盖 章、 签字 :


(1)填 妥 的《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并加 盖单 位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


(2 ) 填妥 的《 机构 投 资者授 权委 托书 》 ;


(3 ) 填妥 的《 预留 印 鉴卡》 ;


(4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金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如不 开通 传真 委托, 则不 需提 供) ;


(5 ) 填妥 的《 客户 风 险承受 能力 问卷 (适 用于 机构客 户) 》 。


除 上述 业务 表单 外, 投资者 还需 出示 以下 资料 的原件 ,并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章( 彩章 )的 复印 件:


(6 ) 企业 营业 执照 最 新年检 副本 (或 民政 部门 等颁发 的注 册登 记书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和税 务登 记 证;


(7 ) 银行 账户 证明 ( 与我司 资金 往来 的银 行账 户) ;


(8 )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 份证件 ;


(9 )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


(10 )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 购申请 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 填妥 《基 金交 易 业务申 请表 》 ;


(2 ) 转账 凭证 回单 联 (仅当 办理 认购 款项 未在 指定时 间内 到达 我司 相应 账户时 需要 提供 ) 。


(3 ) 管理 人要 求提 供 的其他 相关 资料 。


4 、缴 款方 式


通 过直 销柜 台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下 :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受 理时 间内, 通过 预留 银行 账户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交 通银 行开 立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专 户” 。


户 名: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户行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山西 省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141000601018170427503


大 额支 付系 统号 :301161000029


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及 直销 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款 项将 退往 投 资 者指 定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 户不 成功的 ;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办理 认购 申请 或认 购申 请确认 无效 的;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其 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5 、注 意事 项


(1 ) 机构 投资 者T 日 提交开 户申 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包 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 不办 公则 顺 延)到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查询 结果 ;


(2 ) 机构 投资 者T 日 提交认 购申 请后 ,可 于 T+2 日后 (包 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 不办 公则 顺 延) 到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查询 认购 受理 情况 。 认 购确认 结果 可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 台 查询;


(3 )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 认购基 金时 不接 受现 金,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预先 在用 于认购 基金 的银 行借 记卡/存折或 第三 方支 付账 户中 存入足 额的 认购 资金 ;


(4 ) 预留 银行 账户 是 指机构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 户时预 留的 作为 赎回 、分 红、退 款的 结算 账户 ,该 银 行账户 应为 机构 投资 者开 立的国 内商 业银 行的 借记 账户;


(5 )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 基金申 请须 在公 布的 个人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内办 理。 若个人 投资 者的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 未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 资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 交的 申请顺 延受 理。 申请 受 理 日 期 ( 即有 效申 请日 ) 以资 金到账 日为 准 。 在 本基 金 发行截 止日 的 17:00 之 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账 户, 则投 资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将可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 二) 代销 机构


机 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开立 基金 账户 及认 购手 续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 交割


(一 ) 本 基金 的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三)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由 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到 其办 理认 购 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实 际认 购份额 。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 人 不得动 用。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担 。


七 、本 次发 售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成 立时 间:1988 年7 月 28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2003]10 号文


基 金管 理业 务批 准文 号:证 监许 可字[2014]319 号文


经 营范 围: 证 券经 纪 ; 证券 自营; 证券资 产管 理; 证券 投资 咨询; 与证 券交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 关 的 财务顾 问;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为期 货公 司提 供中 间介绍 业务 ; 融 资融 券; 代销金 融产 品;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28.287 亿元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成 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 字第81 号文 和中 国 人民银 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 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经 营结 汇、 售汇业 务。


注 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民 币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基金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山西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董 秘: 王怡 里


联 系电 话: (0351 )8686966


传 真: (0351 )8686918


客 服电 话:95573


网 址:www.i618.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 系人 :张 作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2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理 想 国际大 厦 903


法 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 系人 :付 文红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 址:http://www.xincai.com/


(3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万 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A 座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万 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A 座


法 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 系人 :董 嘉文 、杨 瑞


电 话:0351-6819579


传 真:0351-681992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网 址:www.jshbank.com


(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 系人 :唐 诗洋


电 话:021-20691926


客 户服 务电 话:800-280-2899


网 址:www.erichfund.com


(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 话:021-206136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 址:www.ehowbuy.com


(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后 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苑 路15-1 号 邮电 新 闻大 厦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 系人 :马 林


电 话:010-5960136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 址:www.my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新增 为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并 及 时 公告。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董 秘: 王怡 里


联 系电 话: (0351 )8686966


传 真: (0351 )8686918


客 服电 话:95573


网 址:www.i618.com.cn


(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 称: 国浩 律师 (上 海)事 务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西 路 968 号嘉 地中 心 23-25 层


负 责人 :黄 宁宁


电 话: (021 )52341668


传 真: (021 )52433320


经 办律 师: 林雅 娜、 雷丹丹


联 系人 :林 雅娜


(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中喜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 所: 北京 市崇 文区 崇文门 外大 街 11 号 新城 文 化大 厦 A 座11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崇 文区崇 文门 外大 街 11 号 新 城文化 大 厦 A 座1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增刚


电 话:010-68085873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白 银泉、 张艳 光


联 系人 :冀 云娥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