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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混合A(519610)

银河旺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


【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2016 年3 月18 日《 关于 准予 银河 旺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证 监 许可【2016 】562 号)的 注 册,进 行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银 河旺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资 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低 收益 ; 因 基金价 格可 升可 跌, 亦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能 全 数 取 回其原 本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 前 , 需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投 资 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人 根据 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所特 有的 风险、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的特 定风 险和 未知 价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一 、绪 言


《 银河 旺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和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银 河 旺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河旺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河旺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银 河旺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银 河旺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银河旺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指《 银河 旺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以下 或称 “基 金投资 者” 、“ 投资 者” )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银 河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办 理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 构 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并于 每期 约定 的申 购日 提交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情 形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 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49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 赎 回费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52 、C 类 基金份 额 : 指投资 人在 认购/申 购时 不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 而是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53 、I 类基 金份 额: 指通过 本公 司指 定的 特定 销售渠 道销 售, 且首 笔认 申购资 金不 低 于 1000 万元的 份额 。 投 资人 在认申 购I 类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在 赎 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55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 仅为 基金 合同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 台 湾地区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 金管 理人 :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 国平


成 立日 期:2002 年6 月 14 日


注 册资 本:2.0 亿元 人民币


电 话:(021)38568888


联 系人 :罗 琼


股 权结 构: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本 情况


董 事长 许国 平先 生,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2014 年4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 处长、 东京 代表 处代 表、 研究局 调研 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 长, 中央 汇金 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 权管 理部主 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中国 银河 金融 控股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


董 事刘 立达 先生 , 中 共党员 , 英 国威 尔士 大学 (班戈 ) 金 融 MBA 。2014 年4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1988 年至2008 年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 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 员, 研究局 资本 市场 处主 任科 员、货 币政 策处 副调 研员 。2008 年6 月 进入 中国 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 工作 ,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 总经 理、 银 河保 险经 纪公 司董 事、 战 略发 展部 总经 理、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王 志强 先生 ,中 共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2006 年3 月 被选 举 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董 事会董 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 第四 届董 事会 连任 。 历 任上海 机电 (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 总 会计 师, 上 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 , 上 海市城 市建 设投 资开 发总 公司计 财部 副总 经理 、 副 总会计 师等 职 。 现任 上 海 市 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 司副 总经理 。


董 事熊 人杰 先生 ,大 学本科 学历 。2006 年 3 月 被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 董事 , 第三届 董事 会、 第四 届董 事会连 任。 曾任 职于 湖南 人造板 厂进 出口 公司 、 湖 南省广 电总 公司 、 湖 南电 广 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任深 圳市达 晨创 业投 资公 司副 总裁。


董 事唐 光明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2011 年 10 月 被选 举为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 三 届 董事会 董事 , 第四届 董事 会连任 。 历任 中国船 舶工 业总公 司综 合计 划司 投资 一处科 员 , 金 飞民航 经 济 发 展 中心项 目经 理, 首都 机场 集团公 司业 务经 理。 现任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副 总经 理。


董 事卢 丽平 女士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 科学 历。2015 年9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 事会董 事 。 历 任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 公司 劳动 工资 局劳动 组织 处副 处长 、 社 会保险 中心 副主 任, 苏 丹 大 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高 级主 管, 中油 国际 (苏丹 ) 劳 动工 资部 部门 经理, 中国 石油 天然 气集 团 供 公司人 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 处处长 、中 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专职 董事。


独 立董 事王 福山 先生 ,大学 本科 学历 ,高 级工 程师。2002 年6 月 被选 举 为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 一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第 二届、 第三届 、 第四 届董 事会连 任。 历 任北 京大 学 教师, 国 家地 震局 副司 长 ,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 总经 理, 中国 人保 信托投 资公 司副董 事长 , 深圳阳 光基 金管理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 。 现 任 中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巡 视员 。


独 立董 事王 建宁 先生 ,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律师 。2015 年11 月被 选举 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四 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历 任国 家建设 委 员 会干 部, 国家 经济委 员会 外事 局干 部, 国家计 划委 员会 工业 经 济 联 合 会国际 部干 部 , 日本 野村 证券株 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 咨询顾 问 , 全 国律协 会员 法律助 理 , 现 任北京 德 恒 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独 立董 事郭 田勇 先生 ,2014 年4 月 被选 举为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央财经 大学 中国 银行 业研 究中心 主任 。 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银 监会 外聘 专家 、 中 国支付 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 融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 国 际 金融学 会理 事。


独 立董 事李 笑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 师 。 2014 年 4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 任;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办公 室副主 任、 主任 ; 中 央汇 金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再保、 国开 行董 事。


监 事长 李立 生先 生,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 任建 设部 标准 定额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中国 华 融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中心综 合研 究部 副经 理, 银 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组 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金 融 工 程部总 监、 产品 规划 部总 监、督 察长 等职 。


监 事朱 洪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华东 分 部 总经理 、 远东 房地 产公 司 总经理 ; 银河 证券 上海 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 司纪检 委员; 亚洲 证券 ( 银 河 证券党 委派 任) 总裁 、 党 委书记 ; 银 河保 险经 纪公 司总经 理、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


监 事赵 斌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2015 年 11 月 被选 举为 银河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四 届 监 事 会监事 。先 后任 职于 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 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 现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员 工。


总 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共党 员, 英国 威尔 士大 学 (班 戈) 金 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 在中 国人 民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金 融研 究所国 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 研究 局资本 市场 处主任 科员 、 货币政 策 处 副 调 研员等 职。2008 年6 月 进 入中国 银河 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工 作, 曾任 股权 管理 运营部 总经 理、 银河 保险 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 展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陈 勇先 生, 中共党 员 , 大 学本科 学历 。 历 任哈 尔滨 证券公 司友 谊路证 券交 易营 业部 电 脑 部 经 理、 和平 路营 业部副 总经 理,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哈尔 滨和 平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联 合证 券公司 投 资 银 行 总部高 级经 理, 中 国银 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总 裁办 公室秘 书处 副处 长、 处 长 、 (党委 办公 室) 副 主任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办 公室 (党 委办 公室 ) 副主 任 ( 主持 工作) , 期 间任北 京证 券业 协 会 秘 书 长 (兼), 中 国银 河金 融控 股 有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 执行总 经理 ,现 兼任 银河 资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法 定代 表人 。


督 察长 董伯 儒先 生, 中共党 员,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 任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司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部高 级经 理,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支持 保障 部总 监等 职。 现兼任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监察部 总监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韩 晶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14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先后 就职 于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期间从 事交 易清 算、 产品 设计、 投资 管理 等工 作。2008 年6 月 加入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债 券经理 助理 、 债 券经 理等 职务。2010 年 1 月至2013 年 3 月 担任 银河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起担 任银 河银 信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2 年11 月起 担任银 河领 先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 起担 任银 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 起担 任银 河鑫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起 担任 银河 鸿 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 起 担任银 河泽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润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助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总 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总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监钱 睿南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兼 市场 部总 监兼 战略 规 划 部总监 吴磊 先生 , 研 究部 总监刘 风华 女士 , 股 票投 资部基 金经 理张 杨先 生, 股票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神 玉 飞 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助理 韩晶先 生。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无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行 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以 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下 列 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 财产或 者其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 职务之 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 管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 或者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 权;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 行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己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告 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务 发展 ;


(14)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 行为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本 基金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 信 息 披 露 义务。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敬业、 诚信 和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协 助、 接 受委 托 或者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 己 、 或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法 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保 基金财 务 和 公 司 财务以 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从 而最 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 了 科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 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 措 施的总 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组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 指 导 ,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 境、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 的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 施 来 实 行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方 法 尽 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 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 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 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 会计岗 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 算 制 度和程 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 产登 记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 会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等 。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控 制 的机构 设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 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 措施 、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制度 、防 火墙 制度 、岗 位职责 、反 馈 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督察 长 由 总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 导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责 的需 要 , 有权 参 加 或 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 长 应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 , 并在 董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 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稽 核工作 准则 等 。 通过 这些 制度的 建立 , 检查公 司 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 的情况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 项管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 称: 北京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北 京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 立时 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 系人 :王 曦


联 系电 话:(010) 6622 3586


经 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业务; 办理 地方 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的 委托 贷款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 同 业外汇 拆借 ; 国 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 汇担 保;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券 结算 业 务;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 债 券结 算代理 业务 ; 短 期融 资券 主承销 业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准 的其 它业 务。


发 展概 况:


北 京银 行成 立 于1996 年 , 是一 家中 外资本 融合 的新型 股份 制银 行。 成 立 20 年来 , 北 京银 行依 托中 国 经济腾 飞崛 起的 大好 形势 ,先后 实现 引资 、上 市、 跨区域 、综 合化 等战 略突 破。目 前, 已在 北京 、天 津 、 上海、 西安 、深 圳、 杭州 、长沙 、南 京、 济南 及南 昌等 10 大 中心 城市 设立300 多 家分 支机 构, 发起 设 立 北京延 庆 、 浙 江文成 及吉 林农安 北银 村镇 银行 , 成 立香港 和荷 兰阿 姆斯 特丹 代表处 , 发起 设立国 内 首 家 消 费金融 公司 —— 北银 消费 金融公 司, 首批 试点 合资 设立中 荷人 寿保 险公 司, 先后设 立中 加基 金管 理公 司 、 北银金 融租 赁公 司, 开辟 和探索 了中 小银 行创 新发 展的经 典模 式。


截至 2015 年6 月末 , 北京银 行资 产达 到 1.62 万 亿元, 实现 净利 润约 为 100.62 亿元 ,成 本收 入比 仅 19.79% 。ROA1.28% ,ROE20.16% , 不良 贷款 率0.92% ,拨备 覆盖 率 为 306.97% ,资本 充足 率 11.51%,品牌 价值超 过 260 亿 元 , 一 级资 本排名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 87 位, 较去 年提 升 12 位 , 连 续 两年跻 身全 球百 强银 行, 各项经 营指 标均 达到 国际 银行业 先进 水平 ,打 造了 人均效 益和 资产 质量 “双 优银行 ”。


20 年 来, 北京 银行 积 极履行 社会 责任 ,在 医疗 、教育 、慈 善、 赈灾 等方 面向社 会捐 助超 过 1 亿元 , 充分彰 显了 企业 社会 责任 。 凭 借优 异的 经营 业绩 和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 北 京银 行赢 得了社 会各 界的 高度 赞 誉 , 先后荣 获 “ 全国 文明 单位 ” 、 “ 亚洲 十大 最佳 上市 银行” 、 “ 中国 最佳 城市 商业零 售银 行” 、 “ 最佳 区 域性银行 ” 、 “最 佳支 持中 小企业 贡献 奖 ” 、 “ 最佳 便民服 务银 行 ” 、 “ 中国 上市公 司百 强企 业 ” 、 “ 中 国 社会责 任优 秀企 业 ” 、 “ 最具持 续投 资价 值上 市公 司” 、 “ 最受 尊敬银 行 ” 、 “最 值得 百姓 信赖 的银 行 机 构”及 “中 国优 秀企 业公 民”等 称号 。


2 、资 产托 管部 主要 人 员情况


刘 晔女 士 , 北 京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1994 年毕 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系, 1997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具 有十 多年银 行和 证券 行业 从业 经验。 曾就 职于 证券 公司 从 事债券 市场 和股 票研 究工 作。 在 北京 银行 工作 期间 , 先后 从事 贷款 审查 、 短 期融资 券承 销、 基金 销售 及 资 产托管 等工 作。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北京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北 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 起至今 任北 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北 京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充 分发 挥作 为新 兴托 管银行 的高 起点 优势 , 搭建 了由高 素质 人才 组 成 的 专 业 团队, 内设 核算 估值 岗、 资金清 算岗 、 投 资运 作监 督岗 、 系统 运行 保障 岗及 风险内 控岗 , 各 岗位 人员 均 分 别具有 相应 的会 计核 算、 资 产估值 、 资 金清 算、 投 资监 督、 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专 业 知识和 丰富 的业 务经 验, 70% 的 员工 拥有 研究 生及 以 上学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北 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秉持 “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 理念 ,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 实 维 护 基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基金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 北 京银 行托 管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专 户理 财、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 计划、 银行 理财 、 保 险资 金、 股 权投 资基 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北 京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 赢 得了客 户的 广泛 高度 认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北 京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有 关管 理 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管理, 确保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披 露,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北 京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部设有 内控 监查 岗,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北 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 建 立了 业务 管理制 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均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操作严 格 实 行 经 办、复 核、 审批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未经 授权不 得查 看; 业务 操作 区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 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系 统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操作 风险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 拒 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 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 国平


公 司网 站:www.galaxyasset.com (支 持网 上交 易)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0860


直 销业 务电 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 真交 易电 话:(021)38568985


联 系人 :赵 冉、 郑夫 桦、张 鸿


(2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西 街 6 号A-F 座3 楼 (邮编 :100045 )


电 话:(010)56086900


传 真:(010) 56086939


联 系人 :孙 妍


(3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天河 路 1 号 锦绣 联合 商务 大厦 25 楼2515 室( 邮编:510075)


电 话: (020 )37602205


传 真: (020 )37602384


联 系人 :史 忠民


(4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哈尔 滨分 公司


地 址: 哈尔 滨市 南岗 区果戈 里大 街206 号


电 话: (0451 )82812867


传 真: (0451 )82812869


联 系人 :崔 勇


(5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南京 分公 司


地 址: 南京 市太 平南 路1 号 新世 纪广 场B 座 805 室( 邮编 :210002 )


电 话: (025 )84671299


传 真: (025 )84523725


联 系人 :李 晓舟


(6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景田西 路 17 号 赛格 景苑2 楼(邮 编:518048 )


电 话: (0755 )82707511


传 真: (0755 )82707599


联 系人 :史 忠民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 户服 服电 话:961122


网 址:www.drcbank.com


(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 话: (010 )66568430


传 真: (010 )66568990


联 系人 :田 薇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人 :李 芳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 址:www.ebscn.com


(5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 话:(021)38676767


传 真:(021)38670666


联 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 址:www.gtja.com


(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人代 表: 胡运 钊


电 话: (027 )65799999


传 真: (027 )85481900


联 系人 :李 良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 址:www.95579.com


(7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636


联 系人 :林 生迎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 址:www.newone.com.cn


(8)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 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8065


联 系人 :肖 婷


网 址:www.cicc.com.cn


(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 厦 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 系人 :陈 忠


电 话: (010 )84683893


传 真: (010 )8468556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 址:www.cs.ecitic.com


(10 )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 层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 话: (0532 )85022326


传 真: (0532 )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 址:www.zxwt.com.cn


(11)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1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 话: (0755 )83025666


传 真: (0755 )83025625


联 系人 :蒋 浩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网 址:www.jyzq.cn


(1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 话: (021 )33389888


传 真:(021)33388224


联 系人 :黄 莹


客 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 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 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 话: (010 )88085858


传 真: (010 )88085195


联 系人 :李 巍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 址:www.hysec.com


(1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010)66045566


传 真:(010)66045500


联 系人 :林 爽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 址:www.txsec.com/www.jijin.txsec.com


(1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 系人 :许 曼华


电 话: (021 )53519888


传 真: (021 )53519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 址:www.962518.com


(16 )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 话:(0755 )23953913


传 真: (0755 )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 址:www.citicsf.com


(17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 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0791)6768763


传 真:(0791)6789414


联 系人 :余 雅娜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 址:www.scstock.com


(18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531 )68889155


传 真: (0531 )68889752


联 系人 :吴 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 址:www.qlzq.com.cn


(19)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351 )8686703


传 真: (0351 )8686619


联 系人 :邓 颖云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 址:www.i618.com.cn


(20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21 )20333333


传 真: (021 )50498851


联 系人 :王 一彦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 址:www.longone.com.cn


(2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 真:(021)2321910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网 址:www.htsec.com


(22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0755)22626391


传 真:(0755)8240086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联 系人 :郑 舒丽


网 址:www.pingan.com


(23) 网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 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51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 话: (024 )22955449


传 真: (024 )22955449


联 系人 :宋 伟


客 服电 话: (024 )22955438


网 址:www.chstock.com


(24 ) 中山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山29 层


法 人代 表: 吴永 良


电 话: (0755 )82943755


传 真: (0755 )82940511


联 系人 :刘 军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 址:www.zszq.com.cn


(25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 话: (010 )63081000


传 真:(010 )63080978


联 系人 :唐 静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 址:www.cindasc.com


(26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 真:(0931)4890628


联 系人 :李 昕田 、杨 晓天


客 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6898888


网 址:www.hlzqgs.com


(27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 话: (0431 )85096517


传 真: (0431 )85096795


联 系人 : 安岩 岩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 址:www.nesc.cn


3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1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2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网 址: www.howbuy.com


(3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 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 址:www.myfund.com


(5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场2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 址: www. leadfund.com.cn


(6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 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 建设 路9 号高 地中 心11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78-566


网 址: www.pyfund.cn


(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 址:www.5ifund.com


(8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 址:www.lufunds.com


(9)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 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 系人 :魏 争


电 话: (010 )57418829


传 真: (010 )57569671


网 址:www.niuji.net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4 、场 内代 销机 构


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转托 管等 业 务 的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具 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 公布 名单为 准。


( 二)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 话:(010)50938839


传 真:(010)50938907


联 系人 :朱 立元


(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 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 责人 :廖 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 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0 楼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会 计师 :徐 艳、 濮晓达


电 话:(021)2228888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募集。


注 册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6 】562 号


注 册日 期:2016 年3 月 18 日


( 一) 基 金类 型与 存续 期间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


2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3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约型 开放 式


( 二) 募 集方 式


本 基金 将通 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场外 发售 渠道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场 外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场 内发 售渠道 为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相 关业 务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三) 募 集对 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 四) 募 集期 限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代 销机 构相 关公 告) 。


( 五) 募集 场所


本 公司 的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 体包括 :


直 销机 构: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及 其北 京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广州 分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哈 尔 滨 分公司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


场 外代 销机 构: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金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 龙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京 展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泛华 普益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场 内代 销机 构: 通过 上证所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 业 务 的上证 所会 员。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 参见 本基 金之份 额发 售公 告。


(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其中 :


1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2 、在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在 赎回 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3 、 仅 指通 过本 公司 指 定的特 定销 售渠 道销 售, 且首笔 认申 购资 金不 低 于1000 万元 的份 额, 且投 资 人 在认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申购 费,而 是从 本类 别 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I 类份 额。


本 基金 A 类、 C 类和I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份 额 和 I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 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有 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设 置 、 费 率水平 等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以 及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 用费率 的情 况下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等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调整 实施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 时 公 告 。


( 七)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


( 八)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 价格 及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初始 面 值


3、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和I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 时不收 取认 购费 , 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 投 资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 已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采用 相同的 认购 费率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如下 :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并 应在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本 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认 购费 用。 其中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认 购费 用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总金 额- 固定认 购费 用金 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认 购费 用的 认购 ,认 购费用 =固 定认 购费 用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场 外认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认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的认 购价 格折 回金额 返还 投资 人, 折回 金 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份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和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1 :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 =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9,881.42 = 118.58 元


认 购份 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外认 购, 则 认购 份额 为9,884.42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内认 购, 认 购份 额为 9,884 份, 其余 0.42 份对 应的 金额 返 还给投 资人 。


例2 :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C 类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 = 10,000/(1+0%)=10,000.00 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10,000= 0 元


认 购份 额 =(10,0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10,003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例3 : 某投 资人 一次 性投 资 1000 万 元认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 为 18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 认购 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 购份 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 共可以 得到10,000,800.00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理 手续 :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金 应首 先办 理开 户手 续,开 立基 金账 户( 已开 立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上海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需 重新 开户 ), 然后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T 日 的申 请是 否有效 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准 。 投 资 人 可 以 自 T +2 日起 ,通 过其 原认 购 网点柜 台或 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投 资人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4 、认 购限 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A 类 基金 份 额的认 购费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一经 登记 机构 受理 不得撤 销。


(2) 本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 构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场 内认购 须遵 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 本基 金直 销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详 见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 具体 限制请 参看 招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


( 十)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 购资 金的 管理 和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 效 认 购 资 金在募 集期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七 、基 金合 同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 人 不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募集 生 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担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规 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场内 、 场 外两 种方 式进行 。 场 外申 购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 及 场外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场内申 购赎 回场 所为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另 行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销 售 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 第五章 第( 一)条。


投 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的 价格 。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定


1 、 场 外交 易时 , 投 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 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 申 购 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场 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且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 100 元的 整数 倍, 同时 单笔 申购最 高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2、 场外 交易 时,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 10 份 基金 份 额; 场 内交 易时, 赎回 的最 低份额 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 同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并且 单笔 赎回 最多 不超 过 99,999,999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若 某投 资者 托管 的基 金 份额 不 足 10 份或 其某 笔 赎 回导致 该持 有人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不 足 10 份的 ,投 资 者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否 则将 自动 赎回 。


3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网 点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4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时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 包括 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 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依 法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必 须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购 、 赎 回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场内 、场 外采 用相同 的申 购费 率与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C 类和 I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不收 取申 购费 ,而 是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 而 递减,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 基金 A 类的 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因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 而 产生的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的 申购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随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A 类 份额 和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相同,I 类份 额 与A 类和C 类 份额不 同, 具体 费率 如下 :





对A 类、C 类份 额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大 于 30 日 (含 ) 但 少于9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75%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 期长 于 90 日( 含) 但少 于18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于 I 类份 额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投 资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投资 人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和转 换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 购总 金额=申 请总 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总 金 额/(1+ 申 购费 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申 购费 用的 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总金 额- 固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 总金 额-净申 购金 额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申 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用 =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 购份 额= (申 购总 金 额-申 购费 用)/ T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场 外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和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场 内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 按 每份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折回金 额返 回投 资人 , 折 回 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份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和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4 : 某投 资人 投资4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非网 上交 易)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 1.5%,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 购金 额=40,000 元


净 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 购费 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 购份 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外申 购,申 购份 数 为37,893.14 份; 如果 是场 内申 购, 申购份 额 为 37893 份 ,其 余 0.14 份对 应的 金额 返回 给 投资人 。


例5 :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为1000 , 假设 申购 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 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 购费 用=10,000,000 -10,00,000 =9,999,000.00 元


申 购份 额=9,999,000.00/1.040 =9,614,423.08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外申 购,申 购份 数 为9,614,423.08 份A 类基 金份 额; 如 果投资 人是 场内 申购 ,申 购 份额 为 9,614,423 份 ,其 余0.08 份 对应 的金 额返 回 给投资 人。


例6 : 某投 资人 投资4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0,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 购金 额=40,000 元


净 申购 金额 =40,000/ (1+0% )=40,000.00 元


申 购费 用=40,000 -40,000.00 =0.00 元


申 购份 额=40,000.00/1.040 =38,461.54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外申 购, 申 购份 数为38,461.54 份; 如 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 申购 份额 为 38,461 份,其余 0.54 份对 应的 金额 返 回给投 资人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例7 : 某投 资人 赎回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30 天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 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 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10,109.20 元


即 : 该投 资人 赎回 其持 有 30 天的A 类 基金1 万 份 基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09.2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时 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立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 , 投资人 自 T +2 日之 后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 记 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 于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予以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 第1、2 、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 第1、2 、3、5、6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但 少 于2 周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达到或 超 过2 周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 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在 合理 时间 内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在深入 的基 本面研 究的 基础 上, 通过 灵活的 资产 配置 、 策 略 配 置 与 严谨的 风险 管理 , 分 享中 国在加 快转 变经 济发 展方 式的过 程中 所孕 育的 投资 机遇, 追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持 续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 债 券回 购等 )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股指 期 货、国 债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合理 稳健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将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资 产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之间 灵活 配置 , 同 时采取 积极 主动 的股 票投 资和债 券投 资策 略 , 把 握中 国经济 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 展机遇 , 严格 控制 下 行 风 险 , 力 争实 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长期平 稳增 长。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资 产配 置策 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投资 策略 、 股指期 货 和 国 债 期货投 资策 略、 权证 投资 策略等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大类 资产配 置过 程中 , 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 从宏 观、 中观、 微观 等多 个角 度考 虑 宏 观经济 面、 政策 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 分析 评判证 券市 场的 特点 及其 演化趋 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 债 券等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风险 的匹配 关系 , 在此基 础上 , 在 投资 比例 限制范 围内 , 确 定或 调整 投资组 合 中 股 票 和债券 的比 例, 以争 取降 低单一 行业 投资 的系 统性 风险冲 击。


本 基金 考虑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包 括GDP 增长 率, 居民消 费价 格指 数(CPI) , 生产者 价格 指数(PPI) , 货 币 供应量(M0 ,M1 ,M2) 的增 长率等 指标 。


本 基金 考虑 的政 策面 因素包 括但 不限 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的变化 趋势 等。


本 基金 考虑 的市 场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 情况、 市场 总 体 P/E 、 P/B 等 指标 相对 于长 期均 值水平 的偏 离度 等。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行 行业配 置时 , 将 采用 自上 而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式确 定行 业权 重。 在投 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 及各个 行业 的基 本面 特征 对行业 配置 进行 持 续 动 态 地 调整 。 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策略是 指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济 指标 和不 同行 业自 身的周 期变 化特 征 以 及 在 国 民经济 中所 处的 位置 ,确 定在当 前宏 观背 景下 适宜 投资的 重点 行业 ,主 要包 括:


1 )宏 观政 策影 响分 析 :根据 政府 产业 政策 、财 政税收 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变化, 分析 各项 政策 对各 行 业及其 子行 业的 影响 ,前 瞻性的 布局 受益 于国 家政 策较大 的行 业及 子行 业。


2 )市 场需 求变 化: 不 同行业 及子 行业 在技 术优 势、定 价策 略、 销售 渠道 等方面 的差 异, 影响 到其 盈 利水平 。本 基金 将前 瞻性 的配置 市场 需求 预期 比较 稳定或 预期 保持 较高 增长 的行业 或子 行业 。


3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 社会发 展趋 势、 经济 发展 趋势、 科学 技术 发展 趋势 、消费 者需 求变 化趋 势等 因 素, 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 研究方 法, 对各 个子 行业 的基本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 通过行 业评 级及 行业 估值 与 轮 动等因 素确 定各 行业 的配 置比例 。


自 下而 上的 行业 配置 策略是 指从 行业 的成 长能 力、 盈利 趋势 、 价 格动 量、 市场估 值等 因素 来 确 定 基 金 重点投 资的 行业 。对 行业 的具体 分析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景 气分 析


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可通 过观测 销量 、 价 格、 产能 利用率 、 库 存 、 毛利 率等 关键指 标进 行跟 踪。 行业 的 景 气程度 与宏 观经 济、 产业 政策、 竞争 格局 、科 技发 展与技 术进 步等 因素 密切 相关。


2 )财 务分 析


行 业财 务分 析的 主要 目的是 评价 行业 的成 长性 、 成长 的可 持续 性以 及盈 利质量 , 同 时也 是对 行业 景 气 分析结 论的 进一 步确 认 。 财 务分析 考量 的关 键指 标主 要包括 净资 产收 益率 、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 毛利 率 、 净利率 、存 货周 转率 、应 收账款 周转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状 况、 债务 结构 等等 。


3 )估 值分 析


结 合上 述分 析,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各行 业的 不同特 点确 定适 合该 行业 的估值 方法 , 同 时参 考可 比 国 家类似 行业 的估 值水 平, 来确定 该行 业的 合理 估值 水平 , 并 将合 理估值 水平 与市场 估值 水平 相比 较 , 从 而 得出该 行业 高估 、 低 估或 中性的 判断 。 估值分 析中 还将运 用行 业估 值历 史比 较、 行业 间估 值比较 等 相 对 估 值方法 进行 辅助 判断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数量 化方 法对 上述 行业 配置策 略进 行辅 助, 并在 适当情 形下 对行 业配 置进 行 战 术性调 整, 使用 的方 法包 括行业 动量 与反 转策 略, 行业间 相关 性跟 踪与 分析 等。


(2 ) 精选 个股 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精选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 势 的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 标的 。


1 )定 性分 析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性分 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 政策 、 人 口结构 变化 等因 素, 确 定 具 有 比较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


① 研发 能力


研 发能 力的 强弱 关乎 着公司 的长 期生 命力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具有 明确 的产品 开发 战略 、 良 好的 研 发 团队、 有保 障的 研发 开支 和激励 机制 的上 市公 司;


② 市场 能力


本 基金 将重 点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建立 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 销售 能力 ,市场 占有 率情 况等 。


③ 企业 的产 品线


公 司是 否有 完善 的产 品线布 局, 能否 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 种并 使短 、中长 期的 产品 有效 衔接 。


④ 公司 治理 结构


本 基金 将重 点考 察公 司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 略, 关联 交易等 事项 。


⑤ 公司 管理


公 司的 管理 团队 是否 和谐高 效, 能够 在公 司战 略、 作 业与 成本 、 质 量与 安全、 营销 等方 面具 有同 业 中 居前的 管理 水平 。


⑥ 政府 政策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政 府社会 保障 政策 、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 对各 行业 及其子 行业 的影 响。


⑦ 人口 及经 济结 构变 迁


人 口以 及因 经济 发展 而导致 的人 均收 入水 平的 提高及 需求 变化 , 都会 对社 会经济 发展 产生 深远 的 影 响 。 本基金 将动 态的 跟踪 这些 变化, 并分 析其 影响 。


2 )定 量分 析


本 基金 在定 量指 标方 面, 重 点考 察企 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 估值 水平 ,选择 财务 健康 ,成 长性 好 ,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


成 长性 指标 方面 , 本 基金主 要考 虑 (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 主营 业务 利润增 长率 及其 增长 变动 的 方 向和速 率 ; 盈 利指 标方 面,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 不限 于) 毛利率 、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等 ; 价值 指标 方面 , 本基金 主要 考 虑 PE 、PB 、PEG 、PS 等。


3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策略


在 进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时, 本基 金将 会考 量利率 预期 策略 、信 用债 券投资 策略 、套 利交 易策 略 、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 选择 合适时 机投 资于 低估 的债 券品种 , 通过 积极 主 动 管 理 , 获得超 额收 益。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全面 研 究GDP 、 物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 析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 并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 此 基 础 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 势。


组 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最 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的 预期 , 制 定出 组合 的 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2 )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 略


根 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段 ,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业 务发 展状 况 、 市场竞 争地 位、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 发行契 约,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级别 ,确 定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


债 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点 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 力、 经营 效益 等 财务信 息 ,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 业 的经营 环境 等外 部因 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估 其违 约风 险水 平。


(3 ) 套利 交易 策略


在 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同 板块 之间 (比 如国 债与金 融 债 ) 、 不同 市场 的同一 品种 、 不 同市 场的 不 同 板块之 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积 极策略 选择 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 投资 收益 。 在 正 常 条件下 它们 之间 的收 益率 利差是 稳定 的。 但是 在某 种情况 下, 比如 若某 个行 业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 时期 面 临 信用风 险改 变或 者市 场供 求发生 变化 时这 种稳 定关 系便被 打破 , 若 能提 前预 测并进 行交 易, 就可 进行 套 利 或减少 损失 。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 基金 着重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分 析与研 究, 同时 兼顾 其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对 那 些有着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或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的可 转换债 券进 行重 点 投 资。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可 转换债 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所处行 业的 景气 度、 成长 性 、 核心竞 争力 等,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研判 发行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 基 于对利 率水 平、 票息 率及 派 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 权 价 值。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 析,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


本 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率 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用 收益 率曲 线和 期权 定 价 模型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估值 。 本基 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 , 以 降 低流动 性风 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对 指数 点位区 间判 断 , 在符 合 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决定 套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贝塔 值 , 具 体得 出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的买 卖张 数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股指 期货 当时的 成交 金额 、 持 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 和基 金组合 相关 性高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为交 易标 的。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投 资 于 国 债 期货 合约 ,有 效管 理投 资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积 极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利 率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断 , 并 充分 考虑 国债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具 体而 言 , 本 基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套 期保 值时 机选 择策 略、 期货 合约 选择和 头寸 选择策 略 、 展 期策略 、 保 证 金 管理策 略、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等。


本 基金 在运 用国 债期 货投资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将审 慎地 获取 相应 的超 额收益 , 通 过国 债期 货对 债 券 的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增 加,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券 的多 空比 例调 整, 获取组 合的 稳定 收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针 对国 债期货 交易 制订 严格 的授 权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确保 研究 分析 、 投资 决 策 、 交易执 行及 风险 控制 各环 节的独 立运 作 , 并明 确相 关岗位 职责 。 此外 , 基 金 管理人 建立 国债 期货 交易 决 策 部门或 小组 ,并 授权 特定 的管理 人员 负责 国债 期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用 数量 化期 权定价 公式 对权 证价 值进 行计算 , 并结 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 估 值 分 析 结果, 选择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权证 进行投 资。 采用 的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策略 或策 略 组合:


本基 金 采取 现金 套利 策略 , 兑 现部 分标的 证券 的投资 收益 , 并通过 购买 该证券 认购 权证 的方 式 , 保 留 未来股 票上 涨所 带来 的获 利空间 。


根 据权 证与 标的 证券 的内在 价值 联系 , 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构建 权证 与标 的证 券 的 避险组 合,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下跌 风险 。 同 时, 本基 金积极 发现 可能 存在 的套 利机会 , 构 建权 证与 标的 证 券 的套利 组合 ,获 取较 高的 投资收 益。3、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投 资策 略


在 进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时, 本基 金将 会考 量利率 预期 策略 、信 用债 券投资 策略 、套 利交 易策 略 、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 选择 合适时 机投 资于 低估 的债 券品种 , 通过 积极 主 动 管 理 , 获得超 额收 益。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 全面 研 究GDP 、 物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 析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 并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 此 基 础 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 势。


组 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最 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的 预期 , 制 定出 组合 的 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


(2 )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 略


根 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段 ,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业 务发 展状 况 、 市场竞 争地 位、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 发行契 约,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级别 ,确 定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


债 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点 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 力、 经营 效益 等 财务信 息 ,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 业 的经营 环境 等外 部因 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估 其违 约风 险水 平。


(3 ) 套利 交易 策略


在 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同 板块 之间 ( 比 如国 债与金 融债 ) 、 不同 市场 的同一 品种 、 不 同市 场的 不 同 板块之 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积 极策略 选择 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 投资 收益 。 在 正 常 条件下 它们 之间 的收 益率 利差是 稳定 的。 但是 在某 种情况 下, 比如 若某 个行 业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 时期 面 临 信用风 险改 变或 者市 场供 求发生 变化 时这 种稳 定关 系便被 打破 , 若 能提 前预 测并进 行交 易, 就可 进行 套 利 或减少 损失 。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 基金 着重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分 析与研 究, 同时 兼顾 其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对 那 些有着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或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的可 转 换债 券进 行重 点投 资。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可 转换债 券对 应的 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所处行 业的 景气 度、 成长 性 、 核心竞 争力 等,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研判 发行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 基 于对利 率水 平、 票息 率及 派 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 权 价 值。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 析, 制定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


本 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率 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用 收益 率曲 线和 期权 定 价模型 , 对 资产 支持证 券进 行估值 。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 , 以 降 低流动 性风 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对 指数 点位区 间判 断 , 在符 合 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决定 套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贝塔 值 , 具 体得 出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的买 卖张 数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股指 期货 当时的 成交 金额 、 持 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 和基 金组合 相关 性高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为交 易标 的。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投 资 于 国 债期货 合约 ,有 效管 理投 资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积 极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利 率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断 , 并 充分 考虑 国债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 险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具 体而 言 , 本 基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套 期保 值时 机选 择策 略、 期货 合约 选择和 头寸 选择策 略 、 展 期策略 、 保 证 金 管理策 略、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等。


本 基金 在运 用国 债期 货投资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将审 慎地 获取 相应 的超 额收益 , 通 过国 债期 货对 债 券 的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增 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券 的多 空比 例调 整, 获取组 合的 稳定 收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针 对国 债期货 交易 制订 严格 的授 权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确保 研究 分析 、 投资 决 策 、 交易执 行及 风险 控制 各环 节的独 立运 作 , 并明 确相 关岗位 职责 。 此外 , 基 金 管理人 建立 国债 期货 交易 决 策 部门或 小组 ,并 授权 特定 的管理 人员 负责 国债 期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用 数量 化期 权定价 公式 对权 证价 值进 行计算 , 并结 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 估 值 分 析 结果, 选择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权证 进行投 资。 采用 的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策略 或策 略 组 合:


本 基金 采取 现金 套利 策略 , 兑 现部 分标的 证券 的投资 收益 , 并通过 购买 该证券 认购 权证 的方 式 , 保 留 未来股 票上 涨所 带来 的获 利空间 。


根 据权 证与 标的 证券 的内在 价值 联系 , 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构建 权证 与标 的证 券 的 避险组 合,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下跌 风险 。 同 时, 本基 金积极 发现 可能 存在 的套 利机会 , 构 建权 证与 标的 证 券 的套利 组合 ,获 取较 高的 投资收 益。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和国 债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 0%-95%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 制。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如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违 规投 资等 上述 事项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和 由 此 造 成 的任何 损失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


上 证国 债指 数能 够反 映国债 市场 基本 情况 , 市 场认同 度较 高 、 指数 编制 方法较 为科 学 ; 沪 深 300 指数 能够较 为全 面反 映股 票市 场的情 况 , 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 指 数编 制方 法比 较科 学。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符合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有利 于投 资者 对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判断。


在 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在 不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如 果法 律法 规变 化 或 者出现 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更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则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公 告,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变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调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中 等的 投资品 种, 其风 险收 益水 平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与 增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相 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3 、不 通过 关联 交 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 一、 基金 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 其他 资产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 账 户 以及 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权益类 证券 的估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权益类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权 证等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权益 类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固定 收益 品种指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其 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 政策 性银行 债 、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 公司短 期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同业存 单等 债券 品种 ,下 同)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每 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 场 报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 则 应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5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三)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经济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 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出 现紧 急事 故的 情 况,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 第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 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该 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各类 基 金份额 收取 的费 用不 同,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由于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可 相 应 制 定 不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从 C 类和 I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费 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9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 开户及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5% ,I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05% 。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I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0.0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I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I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服 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支 付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支付。


4 、上 述“ (一 )基 金 费用的 种类 中 第4-10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商 一致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高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 五、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历年 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 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的 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生 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及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查 ;


(13)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务 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信 息及 资产 支持 证券披 露


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1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等信息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 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5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 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百 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 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 也 越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 据 自身的 投资 目 的 、投 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资 是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 的 风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因 拆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金 投 资 风 险或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以1 元初 始面 值开 展基 金募 集或因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至1 元初始 面值 或1 元附 近,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 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承 受以 下风 险:


(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和证 券市 场 监管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而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债 券回 购,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和 货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 可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四) 信用 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都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特 有的 风险


(1 )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包含包 括信 用债 券, 因此 基金资 产中 一旦 出现 信用 违约事 件, 基金 净值 将产 生 一定波 动, 投资 绩效 将会 受到影 响。


(2 ) 本 基金 动态 评估 不同资 产类 在不 同 时 期的 投资价 值、 投资 时机 以及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 追 求股 票 、 债券和 货币 等大 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 健增 长,但 策略 分析 研判 结果 可能与 宏观 经济 的实 际走 向 、 上市公 司的 实际 发展 情况 、股票 市场 或个 股的 实际 表现存 在偏 差, 进而 影响 基金业 绩。


( 六)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 作 为金 融衍生 品 , 其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 基 础 资产或 指数 , 其评价 主要 源自于 对挂 钩资 产的 价格 与价格 波动 的预 期。 投资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货 所 面 临 的 风险主 要是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风 险、 信用 风 险 和操 作风险 。具 体为 :


(1 )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价 格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的 风险。 市场 风险 是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投 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2 )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 带来的 风险 。


(3 )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和标 的价 格之 间的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 险,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立 或者 维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 求 的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 完善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 系统 出现 故障 等原 因 造成损 失的 风险 。


此 外,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有 杠杆 效应 , 价 格波 动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并且其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 当 的估值 也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损失 风险 。


( 七) 未知 价风 险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受 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 八)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的不完 善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 险。


( 九)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基 金并 不是 代 销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或 其他 有价 证券 出现长 期休 市、 停牌 或其 他 流通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 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 品,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9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息 ,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补充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 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前 提 下, 制 定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 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有权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有权 采取 必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非 法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或者 有权 机关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上 市的 证券 交易 所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 一类 别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 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1 、召 开事 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适 用费 率的 前提 下,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在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产 生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和 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及联 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向 其授 权代 表进 行授权 。


(4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 现场方 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行。


(5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低 于第 (1) 条 第2 ) 款、 第 (2 ) 条 第3 ) 款 规 定 比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应 不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 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若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 牌或 其 他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 任何一方 均应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 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但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邮 政编 码:200122


法 定代 表人 :许 国平


成 立时 间: 2002 年6 月 14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2]21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0 亿 元 人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010 )66223584


传 真: (010 )66226045


成 立时 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1995 年12 月 28 日《 关于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开 业的 批复 》 (银复[1995]470 号)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业务; 办理 地方 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的 委托 贷款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 同 业外汇 拆借 ; 国 际结 算; 结汇、 售汇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 汇担 保;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券 结算 业 务;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 债 券结 算代理 业务 ; 短 期融 资券 主承销 业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准 的其 它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核 查和 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 债 券回 购等 )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0%-95%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投 资比 例限 制:


①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②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③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④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⑤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⑥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⑦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⑧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⑨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⑩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 量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和国 债期 货交 易依 据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i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ii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iii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iv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0%-95%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v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 例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如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的 监督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监督 程序 对基 金投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 部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违 规投 资等 上述 事项 和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损 失 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 为 而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 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交 易对 手书 面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不对 交易 对手是 否 在 名单 内进 行监 督。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 名 单 , 但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 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 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 按 存款银 行名 单交 易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不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监督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 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 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形式 审核 。


5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有 权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赔偿 因 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拒 绝 执行,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效资 金划 拨指令 、 违 反约 定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6)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 务 在 合 理且必 要的 范围 内配 合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追 偿, 但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开 设的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期 满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 基 金 资 金账户 (托 管专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 托 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进行 。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 人民 币 利 率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及时 核查资 产托 管专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基 金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 未经对 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基 金的债 券交 易的 后台 确认 及资金 的清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正本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 当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及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在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 期限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及其 与原 件的 完全一 致性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和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 及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权益类 证券 的估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权益类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权 证等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权益 类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固定 收益 品种指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其 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 政 策 性银行 债 、 短 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 公司短 期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同业存 单等 债券 品种 ,下 同)的 估值


①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②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选 取每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可 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私募债 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 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 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 存 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 则 应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5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第7 ) 款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处 理。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 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 除 本协 议另有 约定 外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由管 理人 和托 管人根 据各 自的 实 际 过 错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赔 偿责 任。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双 方应本 着勤 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 外公布 , 由此 造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 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双 方 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 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 出现 紧急 事故 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 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备 份,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 并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和台 湾地 区) 法律 管辖。


(八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 止的情 形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根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3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5 )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6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树立 并倡 导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 服务 理念以 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至 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 致力于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完 善的 理财 服务 解决 方案和 卓越 的服 务体 验实 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完 善 服 务 过程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创造价 值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和 优质 的理 财服务 体验 。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需求 、业 务发展 和技 术变 迁, 不断 完善服 务内 容, 提升 服务 品质。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共性 需求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利 用两 个公 共接 触点 :公司 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个 性化需 求与 隐性 需求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服 务定 制的 方 式以及 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队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接触拜 访、 沟通 和交 流的 机制, 提供 个性 化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持续 完善 服务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 料寄 送


1 、对 账单 服务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求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电 子文件 或纸 质形 式定 期或 不 定期寄 送对 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 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申 购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将 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服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事 先 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 未 做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 支付 现金 。


( 三) 基 金转 换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在合理 时间 内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 四) 呼 叫中 心及 网站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预 设基 金查 询密 码, 预设 的基 金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 码为 基金 持 有 人 开 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 若开 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 含特 殊字符 或中 文, 该位 字符 以“0 ”替 换)。为 了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的 安全 和隐私 权不 受侵 犯,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其知 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呼叫 中心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400-820-0860 或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基 金查 询 密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电话 和网 站查 询其 账户及 交易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400-820-0860) 自动 语音 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账 户余 额 、交易 等信 息的 查询 ;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提 供 5*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业务 咨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 投诉受 理等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得 到各 种网上 在线 服务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自 助开 户、基 金交 易、 账户 查询 、信息 修改 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进行服 务定 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呼 叫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 服 务进 行投诉 。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 一 致。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 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银河 旺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文件


( 二) 《银 河旺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银 河旺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银河旺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以 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 及基金 的各 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