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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泰A(002571)

长盛同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2016 年1 月27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6 〕19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而波 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 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和由 于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80%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长 期 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和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长盛 同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等 编 写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 部分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 盛同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长 盛 同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长盛 同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 说明书 :指 《长 盛同 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长 盛同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 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盛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30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 《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款项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 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51 、 不可 抗力 :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用、 申购 费用、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 的类别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代码不 同,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或有 不同 53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54 、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 就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 湾 地 区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中 三路 诺德 金融 中心 主楼10D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太 平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 厦A 座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新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 人: 叶金 松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9]6 号文件 批准 , 于 1999 年3 月成立 ,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18900 万元 。截 至目 前, 本公司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为: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占注 册资 本 的 41% ;新 加坡 星展银 行有 限公 司占 注册 资本 的 33% ;安 徽省 信用 担保集 团有 限公 司占 注册 资本 的13% ;安 徽省 投资 集团 控股有 限公 司占 注册 资本 的 13% 。 截 至 2016 年3 月15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四十三 只开 放式 基 金 和 五 只 社保基 金委 托资 产, 同时 管理专 户理 财产 品。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 员 高新 先生 , 董 事长 , 管 理工程 硕士 。 曾 担任 安徽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发行部 副经 理、 证券 营业 部 经 理, 安徽 国元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上海安 申投 资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 国 元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副 总裁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蔡咏 先生, 董事, 学士 , 高级 经济师 。 曾任 安徽 财经大 学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 徽 省 国 际经济 技术 合作 公司 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 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 际金 融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部经 理 、 证券总 部副 总经 理, 香港 黄山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 现 任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党 委书 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 集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 国 元 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钱力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曾任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综 合调研 室干 部 、 科 员、 副主 任科员 、 一处 副主 任 科 员 、主任科 员、 秘 书一 室主 任 科员、 副调研 员、 副 主任 ,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 办 公室处 长、 综 合处 处长、 副 主 任、党 组成 员, 淮南 市政 府副市 长。 现任 安徽 省信 用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党 委副 书记 。 陈翔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曾任 安徽 省六 安行 署办 公室秘 书 、 副科 长、 科 长 、 副主 任, 安 徽省 政府 办 公厅 综合调 研室 助理 调研 员、 副主任 、 调 研员 , 安 徽省 政府办 公厅 一处 处长 、 助 理巡视 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 副 主任、 党组 成员 ,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党 组成 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 安徽 省 工 商联党 组书 记 、 第一 副主 席、 安徽 省委 非公有 制经 济和社 会组 织工 作委 员会 副书记 。 现任 安徽省 投 资 集 团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 葛甘 牛先 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 金融 机构 ,包括 所罗 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 贷第 一波 士顿 银行( 香 港) 有 限公 司、 美 林集 团、 德意志 银行 、 荷 兰银 行、 中 银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 瑞 士 信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瑞信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任星 展银 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董事 、行 长/ 行 政总裁 。 陈健 元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 , 包括高 盛( 亚洲) 有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 任 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兼北 亚洲 区私 人银行 业务 主管 。 周兵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副 主任科 员、 香港 南洋 商业 银 行 内地融 资部 副经 理、 香港 中银国 际亚 洲有 限公 司企 业财务 部经 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业 务总 部 副 总经理 ( 期间 兼任海 南华 银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营 业部 托管 组负 责人 ) 、 北 京 朝阳 门大 街证 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2004 年 10 月 加 入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兼任 长盛 基金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伟 强先 生 , 独立 董事 , 美 国加 州大 学洛杉 矶分 校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 政府 管理 硕 士 和 法 国文学 硕士 。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纽 约、 新加 坡、 香港 等地投 资顾 问、 副总 裁, 花旗环 球金 融亚 洲有 限公 司 高 级副总 裁。 现任 香港 国际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仁 良先 生, 独立 董事 , 公共 政策 讲座 教授 。 曾 任香港 消费 者委 员会 有关 银行界 调查 的项 目协 调人 、 太 平洋经 济合 作理 事会 (PECC ) 属 下公 司管制 研究 小组 主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 学院兼 职教 授、 上 海 复 旦 大 学顾问 教授 、 香 港城 市大 学讲座 教授 、 香 港浸 会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 院长 。 现 任香港 教育 学院 校长 、 香 港 金 融管理 局 ABF 香 港创 富债 券指数 基金 监督 委员 会主 席。2007 年被 委任 为太 平 绅士。2009 年 获香 港特 区 政 府颁发 铜紫 荆星 章。 荣兆 梓先 生, 独 立董 事 , 教授。 曾任 安徽大 学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院 长。 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 委 员 会委员 、 政 治经 济学 博士 点学科 带头 人, 武汉 大学 商学院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科技大 学兼 职教 授, 安徽 省 政 府决策 咨询 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马经 史学 会理 事, 全 国资 本论 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安徽 省经 济学 会 副 会 长 。 周放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在职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国家国 有资 产管 理局 副处 长、 处 长, 国有 资产 管理 研 究 所副所 长 , 国 家经 贸委 国有 企业脱 困工 作办 公室 副主 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国有资 产管 理研 究室 主 任 , 国务院 国资 委企 业改 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 企业 改革与 发展 研究 会副 会长 , 中国 外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 监事 ,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北京 北斗 星通导 航技 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航光 电 科 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 监事 会成 员 陈新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经 济师。 曾担 任 交通银 行淮 南分 行信 贷员 , 安徽 省国 债服 务中 心投 资 副 经理, 香港 黄山 有限 公司 投 资业务 经理 , 国 元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任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兼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同 时兼 任国元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 , 国元 股 权 投 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国元 证券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吴达 先生 , 监事 , 伦敦 政治经 济学 院金 融经 济学 硕士 ,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就 职于 新加 坡星 展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星展 珊顿全 球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 星展 增裕 基金经 理 , 新加坡 毕盛 高荣 资产 管理 公 司 亚太专 户投 资组 合经 理、 资产配 置委 员会 成员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国际 策略分 析师 、 固定收 益 投 资 经 理。2007 年8 月起 加入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长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监, 长盛 环球 景气行 业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 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长 盛创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魏斯 诺先 生, 监事, 英国 雷丁大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组合经 理、 高级 组合 经理 , 合众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组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2013 年7 月加 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社 保业 务管 理 部总监 ,社 保组 合组 合经 理。 3 、 管理 层成 员 高新 先生 ,董 事长 ,管 理工程 硕士 。同 上。 周兵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同 上。 杨思 乐先 生, 英国 籍, 拥 有北京 大学 法学 学士 学位 与英国 伦敦 政治 经济 学院 硕士学 位, 特许 另 类 投 资 分 析师 CAIA 。从1992 年 9 月开始 曾先 后任 职于 太古 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 丰投 资 银行亚 洲、 美亚 能源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资产 管理 公司、 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 (新加 坡) 。2007 年8 月起 加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长盛 基 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叶金 松先 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会部 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 司财 会部 副经 理 ,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清 算中心 主任 、 风 险监 管部 副经理 、 经 理。2004 年10 月起加 入长 盛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林培 富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信 托投 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 副经 理、 投资 银 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 国元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公 司筹备 组负 责人 。2005 年1 月加 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长盛 基金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盛 创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 王宁 先生 ,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兴 业基 金经 理等职 务。2005 年8 月加盟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长盛 同庆可 分 离 交 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盛 同庆中 证 8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长 盛同 智优势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 社保组 合 组 合经 理, 长盛 城镇化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宾 先生 , 中央 财经 大 学硕士 ,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 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 理。2006 年2 月加 入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员 、社 保组 合助 理, 投资经 理, 长盛 积极 配置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 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长 盛同 鑫行 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 社 保组 合组 合经 理, 长盛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马文 祥先 生 , 清华 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主任 科员 , 工 银瑞 信企业 年 金 基 金 经理、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监 ,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长盛 双月 红 1 年期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 极配 置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拟 任长 盛同 泰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经 理的任 职日 期指 公司 决定 确定的 聘任 日期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周兵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同 上。 王宁 先生 ,副 总经 理,EMBA 。 同上 。 蔡宾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央财 经大 学硕 士, 特许 金融分 析 师CFA 。同 上。 吴达 先生 ,监 事, 伦敦 政治经 济学 院金 融经 济学 硕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同 上。 魏斯 诺先 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同 上。 刘旭 明先 生 , 清 华大 学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研 究部首 席分 析师 、 国信 证券 经济研 究所 首席 分析 师 。 2013 年 7 月加 入长 盛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研究 部总监 ,长 盛生 态环 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 养老 健康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盛转 型升 级主 题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 盛同 益成 长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 财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 职务之 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基 金合 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基 金 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其他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谋 取利 益;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部门 和岗 位职 责保 持相 对独立 ,基 金资 产、 公司 自有资 产、 委托 理财 及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和岗 位的 设置 上要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风 险控 制与 业务 发 展并重 原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完善和 健全 的基 础上 ,内 部 风险控 制应 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在 同等 地位 上。 2 、 完备 严密 的内 部控 制 体系 公司 建立 了 “ 三层 控制 二道监 督” (董 事会 —经 营管理 层 — 业务 操作 层、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 风 险 管理部)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董事会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委员 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听取督 察长 关于 风 险 控 制 方 面的报 告。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对基 金运 作、 内 部 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进行 监察 稽核 ; 公 司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定 期对 基金 资产运 作的 风险 进行 评 估 , 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发 现的 风险问 题进 行研 究;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日常 的投 资风 险监控 、 投 资风 险分 析和 绩 效 评价工 作;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进行 监察 稽核、 评估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建设 及执 行情 况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内 容 公司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 《证 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按照 合法 合规 性 、 全面 性、 审 慎性、 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 部分有 机组 成。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 和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加以明 确。 (2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 包括风 险 管 理制 度、 稽核 监察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信 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制定 和实施 需事 先报 经公 司董 事会批 准。 (3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 业 务流程 和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部 门业 务规 章由 公司相 关部 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 理制 度, 并结 合 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 要求 拟定, 其制 定和 实施 需报 经公司 总经 理办 公会 批准 。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 和金 融创 新来 进 行相 关调 整 。 公 司各 部门对 规章 制度 的 调 整 与 更 新情况 由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监督。 4 、 内部 控制 实施 (1 )建 立了 详细 、书 面 化的内 部控 制指 引, 使内 部控制 制度 和各 项控 制措 施能够 得以 有效 实施 。 (2 )建 立了 一套 严格 检 验程序 ,以 检验 控制 制度 建立后 能得 到执 行, 主要 由监察 稽核 部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检查 各个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 以纠 正不 符合公 司规 章制度 的情 况 , 对制 度中 存在的 不合 理情 况, 监 察 稽 核 部有权 提请 相关 部门 修改 。同时 报告 总经 理和 公司 督察长 ,以 保证 多重 检查 复核。 (3 )建 立了 一套 报告 制 度。报 告制 度能 将内 部控 制制度 中的 实质 性不 足或 控 制失 效及 时向 公司 高级 管 理层和 监管 部门 进行 报告 。 公司 的督 察长 定期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公司 董事 会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指 出近 期 存 在的问 题 , 提 出改进 的方 法和时 间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负责 公司 的日 常监 察稽 核工作 , 定期 向督察 长 出 具 检 查报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内 部控 制系统 、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特 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并 承诺 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简 称“ 中国 银行 ”)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首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 部门 信息 披露 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 银行 客服 电话 :95566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设 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证 券、 基金 、 信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 ,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 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一 对 多 、 一 对一)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 业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 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418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 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 分 , 秉 承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开 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阅 工作 。先 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 阅 报 告 。 2014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中 心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太平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厦A 座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新 邮政 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 )82255981 、82255982 联系 人: 吕雪 飞、 张晓 丽 2 、 代销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托管 部门 信息 披露 联系 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2 )其 他代 销机 构( 详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中 三路 诺德 金融 中心主 楼 10D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太 平庄 路 18 号 城建 大 厦A 座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高新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 人: 龚珉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海华 永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华阳 路112 号2 号楼 东虹 桥法 律服务 园 区 302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东方 路69 号裕 景国 际商 务广 场A 座 15 层 负责 人: 颜 学海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 人: 张兰 经办 律师 :张 兰、 周淑 贞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安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汤骏 、贺耀 联系人 :贺 耀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由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6 年1 月27 日 证监许 可〔2016 〕196 号 文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与存 续期 间 1 、 基金 类型 :债 券型 2 、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二、 募集 概况 1 、 募集 方式 :本 基金 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变 更销 售机构 的相 关 公 告。 2 、 募集 期限 :本 基金 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3 、 募集 对象 :本 基金 的 募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4 、 基金 募集 规模 :本 基 金募集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5 、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 格及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份 认购 价 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 C 类两 类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费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大小 划分 为四 档, 随认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适 用固定 金额 费率 的认 购除 外) ; 投资 者认 购 C 类基 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而是 从该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6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认购 的有 效份 数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二位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1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如下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 适 用固 定 金额的 认购 费, 即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固 定认 购 费 金额) 认购 费用=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户 )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费 率 为 0.6%,假设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 (2 )C 类基 金 份 额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如下 : 认购 份额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 资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认购 产生利 息 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认购 份额=(100,000 +50 )/1.00=100,05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 到 100,050 份 基金 份额 。 7 、 认购 时间 与程 序 (1 )认 购场 所 本基 金通 过长 盛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和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 构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网 点公开 发售 。详 细认 购场 所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时 间安 排 在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在工 作日 持续 办理 本基金 的认 购手 续。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 相 关销售 机构 公告 。 (3 )基 本认 购程 序 1 )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需 首先办 理开 户手 续, 已经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 需重新 开户 。 2 ) 投资 者依 照销 售机 构 的规定 ,在 募集 期的 交易 时间段 内提 出认 购申 请, 并办理 有关 手续 。 3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申报方 式, 募集 期单 笔认 购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人民 币,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全额 缴纳 认购款 项。 具体 单笔 认购 最 低金 额由 销售 机构 制定 和调整 。 4 )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 请一经 受理 ,不 得撤 销。 5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表示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认 购的确 认应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所 销售 网点查 询认 购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6 ) 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没 有最高 和最 低比 例或 数量 的限制 。 8 、 认购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人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 户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有 效认购 款 项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 份,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可直接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 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 人 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时 间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限制 1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本 基金 申购 的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额 另有 规定 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 回份额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前 述 调整必 须提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单个 账户 持有 本基 金 份额的 限制 本基 金暂 无单 个账 户基 金份额 最低 持有 余额 限制 , 根据 市场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单个 账 户 持 有 本 基金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 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的最 高限 额和 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 但 应最 迟在 新 的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应 确保 账 户内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遇 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 统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对于 基金 开放 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该 开放日 作为 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 效 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未生 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可根 据相关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 申请。 申购 、 赎 回申 请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六、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 C 类两 类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大小 划分 为四 档, 随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适 用固定 金额 费率 的申 购除 外) ; 投资 者申 购 C 类基 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该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别 计算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2 、 赎回 费率 投资 人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赎回 费用 , 该 费用 随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 对持 有C 类基金 份额 期限 少 于 30 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该类 别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 根据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 按以 上标 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天 的持 有人 收取 的 基 金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对持 有期 限在 30 天 以 上的持 有人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基 金资 产 所 有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如下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率 ) ( 申购 金额 在5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适用 固定 金额 的 申购费 , 即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 申购 费用=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数=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 资10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2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如下 : 申购 份额=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 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可得 到 98,522.17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本基 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 回金 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1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持 有期 为 3 个 月,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 (2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5 元, 持有期 为 20 天,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T 日 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第1 、2、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第1 、2 、3、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延 期支 付赎回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 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则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增加 公告 次数 , 但 基金 管理人 须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或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届 时可 不 再 另行 发 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 处 理的行 为 。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或 按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执行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 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质 押及 转让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被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并制 定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根 据 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排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并力争 获得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投资 业绩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依 法发行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含 非公 开发行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 券 、大 额存 单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本 基 金同时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含 普 通股和 优先 股) 、 权 证等 权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 述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的 整体 投资 策略 分为三 个层 次: 第一 层次 , 即 资产 配置 策略, 将以 优化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为 核心 , 并 结合 把握市 场时 机, 确定 和调 整 基 金资产 在风 险资 产和 低风 险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实现 风险预 算管 理、 降低 系统 性风险 ,实 现基 金投 资目 标 ; 第二 层次 , 即 债券 投资 策略,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以久 期管 理为 核 心 , 从整 体资 产配 置、 类属 资 产 配置等 方面 进行 积极 主动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稳 步提 升; 第三 层次 , 即股票 投资 策略 , 包 括新 股申购 策略 和积极 的精 选个 股策 略。 新股申 购策 略着 眼于 把 握 其 中 可能的 超额 收益 机会 ; 积 极的精 选个 股策 略将 兼顾 个股的 成长 性和 估值 水平 , 寻找 具有 较强 的持 续成 长 能 力,同 时价 值又 没有 被高 估的股 票主 动买 进持 有。 围绕 着这 三个 层次 的投 资策略 ,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充分运 用市 场上 各种 金融 投资工 具, 结合 投资 策略 的 需 要, 利用 权证 等金 融衍 生工 具, 通过 合理 有效 的金 融模 型分析 , 积极 发掘 低风 险投 资机会 和锁 定套 利 收 益 。 (一 )资 产配 置策 略 第一 层次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属于 传统 意义 上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本基 金将 采用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 根 据基金 收益 的增 长曲 线, 来计算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市值, 适度 把握 市场 时机 , 合理 配置 基金 资产 。 投 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的实 施是 实现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关 键环 节。 本基 金将 综合 运用 固定 比例组 合保 险策 略 (CPPI ) 和时 间不 变性 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TIPP ) 来 实现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这 两种 策略 都属于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两者 差别 在于 ,CPPI 策 略主要 通过 定量 化的 资产 配 置来确 保本 金的 安全 , TIPP 是在CPPI 策 略上 的改 进 , 能 够反 映投 资成 本的 变化 , 实 现对 当期 收益 的锁 定 。 在运 用固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CPPI ) 时, 首 先 需要设 定一 个保 险底 线, 保险底 线为 一个 目标 价值 , 基 金管理 人将 力争 基金 资产 价值不 低于 该目 标。 在投 资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定量 分析 , 以 已 经 实 现 的超过 保险 底线 的收 益为 基础 , 对 此乘 以一 定的 放 大倍数 ( 即乘 数) , 形 成风 险资产 ( 股票 、 权 证等 资 产 ) 的配置 比例 。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是一 个动态 过程 ,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过 程中 将不 断根 据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的 原 则 调 整风险资 产 ( 权益 类资 产) 与低风 险资 产 (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的 比例 , 确 保投 资组合 的价 值 不 低于 设定 的 保 险底线 目标 。 时间 不变 性组 合保 险策 略 (TIPP ) 是在 CPPI 策略 上的改 进。TIPP 在操 作上 大致 与 CPPI 相 同, 唯 一 不 同的是 保险 底线 的设 定与 调整。 在 TIPP 策略 下, 保 险底线 会根 据投 资组 合价 值变动 进行 动态 调 整 。 一 般 情况下 ,TIPP 策略 将重 新 计算后 的保 险底 线和 原保 险底线 进行 比较 ,取 较大 者为最 新的 保险 底线 。换 而 言之, 当运 用 TIPP 策略 时 , 如果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处于不 断变 化的 过程 , 则 保险底 线也 可能 随着 基 金 单 位资产 价值 的变 化而 调整 。 本基 金运 用的 优化 组合 保险策 略中 的参 数设 定是 以实证 分析 为基 础 , 运 用多 因素分 析系 统研 判市 场 趋 势 , 确定具 体参 数值 , 为 优化 组合保 险策 略提 供决 策依 据。 本 基金 期初 将以CPPI 策略为 主, 在动 态判 断 和 评 估市场 环境 及市 场趋 势、 风险资 产估 值水 平、 基金 资产的 整体 风险 水平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 如果对 市 场 预 期 判断发 生变 化, 则转 为更 保守 的 TIPP 策 略。 从整 体上看 ,CPPI 策略 的运 用 是为了 避免 基金 的初 始资 产 遭受本 金损 失, 而 TIPP 策 略的运 用主 要是 力争 对基 金已实 现收 益的 保护 。 两 者的综 合使 用, 将有 助 于 实 现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即力 争实现 基金 收益 随着 时间 增长的 逐步 提升 。 (二 )债 券组 合管 理策 略 本基 金将 综合 运用 多种 债券投 资策 略, 实现 组合 增值。 1 、 利率 策略 利率 策略 主要 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制 定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 略 。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分析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 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 久期 是反 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 根 据对 市场利 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可 以制 定出 组合 的 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 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 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期限 结构 策略 , 例 如 : 子弹型 组合 、 哑铃型 组合 或 者 阶梯型 组合 等。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债券 类属 策略 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 货币 市场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 场投资 热点 , 分 析国 债、 金融债 、 企 业债 券等 不同 债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评 定不同 债券 类属 的相 对投 资 价 值,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3 、 信用 策略 信用 品种 的选 择采 取以 利率研 究和 发行 人偿 债能 力研究 为核 心的 分析 方式 ,在对 宏观 经济 、利 率走 势 、 发行人 经营 及 财 务状 况进 行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信 用品种 的发 行条 款, 建立 信用债 备选 库 , 并以 此 为 基 础 拟定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方法 。 (1 )宏 观环 境和 行业 分 析 主要 关注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经济 增长 速度 、 宏 观经 济政策 及法 律制 度对 企业 信用级 别的 影响 ; 行 业分 析 主 要关注 企业 所处 的行 业类 型 (成 长型、 周期型 、 防 御型) 、 产业 链结构 及行 业在产 业链 中的 位置、 行 业 的 竞争程 度和 行业 政策 对企 业信用 级别 的影 响。


(2 )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分 析 主要 包括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两个 方面 :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对企 业性质 和内 部治 理情 况、 企业财 务管 理的 风格 、 企 业的盈 利模 式 、 企业 在产业链 中的位 置、 产品 竞争 力和 核心优 势的 分析 , 以 及企 业的股 东背 景、 政府 对企 业的支 持、 银企 关系 、 企 业 对 国家或 地方 的重 要程 度等 企业的 外部 支持 分析 。 定量 分析 主要 包括 资本 结构分 析 、 现 金获取 能力 分析 、 盈 利能 力分析 以及 偿债能 力分 析四 部分 , 定 量 分 析的重 点是 选取 适当 的财 务指标 并挖 掘其 中蕴 含的 深层含 义及 互动 关系 , 定量 地实现 企业 信用 水 平 的 区 分 和预测 。 (3 )内 部信 用评 级定 量 分析体 系。 经过 广泛 的调 研 , 基 于我 国目前 实际 情况 , 考虑 到国 内外评 级 、 以 及专 业的 发行 评级与 投资 评级 的差 异 , 从投资 角度 建立 内部 的公 司债评 级体 系, 其分 析过 程包括 如下 几个 部分 : 1 ) 行业 内财 务数 据指 标 筛选。 基于 可比 原则 ,采 用因子 分析 对行 业内 各公 司多个 具有 信息 冗余 的财 务 数据指 标( 相关 性较 高) 进行筛 选, 选择 能够 反映 公司总 体财 务信 息的 财务 数据指 标。 2 ) 行业 内公 司综 合评 价 。基于 可比 原则 ,利 用筛 选指标 对行 业内 公司 进行 整体的 综合 评级 ,得 到反 映 公司行 业内 所处 相对 位置 的信用 分数 。 3 ) 行业 内信 用等 级的 切 分。根 据信 用分 数的 统计 分布进 行类 别划 分。 4 ) 系统 校验 与跟 踪分 析 。根据 财务 数据 指标 等信 息的变 化适 时对 信用 等级 进行调 整, 并建 立与 信用 利 差相应 的跟 踪。 5 ) 信用 利差 分析 与定 价 。基于 实际 研究 ,通 过寻 找信用 利差 异动 所带 来的 定价偏 差, 获取 与承 担风 险 相适宜 的收 益。 4 、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基 金认 为市 场存 在着 失效的 现象 ,短 期因 素的 影响被 过分 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 与者 众多 ,投 资行 为 、 风险偏 好 、 财 务与税 收处 理等各 不相 同 , 发掘 存在 于这些 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 对价值 , 也是 本基金 发 现 投 资 机会的 重要 方面 。本 基金 密切关 注国 家法 律法 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 ,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 市 场投资 者不 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收 待遇 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失 衡机 会, 形成 相对 价 值 投资策 略,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增加 价值。 5 、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 单个 债券 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偏离 程度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选择 权条 款 、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 定其 投资价 值, 选择 那些 定价 合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投 资。 6 、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专业 的分 析和计 算方 法 , 综合 考虑 可转债 的久 期 、 票面 利率 、 风 险等 债券 因素以 及 期 权 价 格,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种 ,获 得超 额收 益。 7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 资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持 证券 (MBS) 等在 内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定 价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 上 述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模 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三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新 股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运用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平 台和 股 票 估值体 系,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 在价值 , 结 合市 场估 值水 平 和股市 投资 环境 , 充 分考 虑 中签率 、 锁 定期 等因 素, 有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 获取较 好收 益。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 产 业结构 调整 、 行 业自 身生 命周期 、 对 国民经 济发 展贡 献程 度以 及 行 业技术 创新 等 影 响行 业中 长期发 展的 根本 性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处 于稳 定的 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 进 入 稳 定 的中长 期发 展趋 势的 行业 作为重 点行 业资 产进 行配 置。关 注指 标包 括: (1 )产 业政 策变 化: 分 析与各 个细 分领 域相 关的 扶持或 压制 政策 ,判 断政 策对行 业前 景的 影响 ; (2 )景 气状 况: 判断 各 子领域 的景 气特 征, 选取 阶段性 景气 度较 高的 细分 领域重 点配 置; (3 )相 对盈 利和 估值 水 平:动 态分 析各 细分 领域 的相对 盈利 和估 值水 平, 提高阶 段性 被市 场低 估的 、 盈利预 期较 高子 领域 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 市场 高估、 盈利 预期 较低 的子 行业配 置比 例; (4 )二 级资 产市 场 情 况 :根据 二级 资本 市场 情况 ,在市 场处 于趋 势性 下降 通道态 势时 ,提 升偏 向防 御 性的子 行业 配置 ;在 市场 景气度 提升 或出 现明 显反 转、上 升信 号时 ,提 升偏 周期性 的子 行业 配置 。 2. 个 股配 置策 略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合 的办 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 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1 )定 性分 析: 本基 金 对上市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进 行定性 评估 。上 市公 司在 行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 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A 、 市场 优势 ,包 括上 市 公司的 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在 细分 市场 是否 占据 领先位 置; 是否 具有 品牌 号 召力或 较高 的 行 业知 名度 ;在营 销渠 道及 营销 网络 方面的 优势 等; B 、 资源 和垄 断优 势, 包 括是否 拥有 独特 优势 的物 资或非 物质 资源 ,比 如市 场资源 、专 利技 术等 ; C 、 产品 优势 ,包 括是 否 拥有独 特的 、难 以模 仿的 产品; 对产 品的 定价 能力 等; D 、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 受到中 央或 地方 政府 政策 的扶持 等因 素。 本基 金还 对上 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 理情 况进 行定性 分析 , 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明 确、 合理 的 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 为清 晰的经 营策 略和 经营 模式 ;是否 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 构,管 理团 队是 否团 结高 效 、 经验丰 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等 。 (2 )定 量分 析 本 基 金将 对反 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 力的 主要 财务和 估值 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 在 对上 市公 司 盈 利 增 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 基金 将充分 利用 上市 公司 的财 务数据 ,通 过上 市公 司的 成长能 力指 标进 行量 化筛 选 , 主要包 括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净资 产增 长率 等。 在上 述研 究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评估 方法 ,对 上市 公司的 增长 前景 进行 分析 , 力争所 选择 的企 业具 备长 期竞争 优势 。 3. 动态 调整 和组 合优 化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将 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 结构 升级、 技术发 展状 况及 国家 相关 政策因 素对 配置 的 行 业 和 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 此 外, 基 于基 金组 合 中 单个 证券的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风 险水 平下 追求 基金 收益最 大化 。


四、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百 四十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 种, 投资限 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为准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率+1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 其选 样是 在中证 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 础上 , 增 加了 央行票 据 、 短 期 融资券 以及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业 债 ,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 合的 市场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 是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从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 本的综 合性 指数 ; 样 本选 择标准 为规 模大 、 流 动性 好的股 票, 目前 沪深300 指 数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右 的市 值 ,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本基 金是 债券型 基金 , 基金在 运 作 过 程 中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等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因 此,“9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益 率+10%* 沪深300 指 数 收益 率” 是适 合衡 量本 基 金投 资业 绩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参照的 指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选 取相 似的 或可替 代的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参照 指数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相关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 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和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 下 ,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1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 金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 失 的,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 错误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 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 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 份基金 份额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当 本 基 金 每季度 末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超 过 0.01 元 时, 至少 进 行收益 分 配 1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50% , 具体 分 配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该类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在 可供分 配利 润上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中有 关规 定执 行。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35%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 的 列支情 况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 一 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 关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 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 品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 站 上。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定媒 介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 则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 生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或 基金 份额 分类 规则 ; 27 、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本基 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 工 作 底 稿 ,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况 。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的 风险 有: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各种 证券的 市场 价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者 心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 策风 险、 利 率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购买 力风 险。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和 证券 市场 监 管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和 货 币市场 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3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此 ,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和 赎回 。 如 果 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 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都 可 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五、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因此 ,本 基金 需 要承担 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的 利率 风险 以及 如企 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用品 种的 发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 ; 如 果债券 市场 出现整 体下 跌 , 将无 法 完 全 避 免债券 市场 系 统 性风 险; 同时由 于本 基金 持有 一定 比例的 股票 , 故而也 需承 担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 股 票 价格的 波动 会受 到宏 观经 济环境 、行 业周 期和 公司 自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六、 其他 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的 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事 件或 不可 抗原 因出 现 故障, 由此 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险 ;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的 不完善 产生 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守 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 产 生的违 规风 险; 4 、 人才 流失 风险 ,公 司 主要业 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理 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工作 的连 续 性,并 可能 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响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约定的 程序 进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在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 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不超 过6 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九、 基金 的合 并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 估 价, 但可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 后的 基金。 本基 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 本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前述 约定 执行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 收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 融通 业务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 构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 户的 业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 关 资 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 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本基 金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 建立 与基金 管理 人的对 账机 制, 定 期核 对 资金头 寸、 证 券账 目、 资 金净值 等数 据, 并 保存 基 金 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 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 让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 品,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9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除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并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的 费率 的前 提下 ,设 立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调 整基 金份额 分类 规则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7)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申 购 、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和 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及联 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 取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含 1/2)。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含 1/2);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 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第1 项(2) 或第2 项(3) 规定 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 议 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 表1/3 以上 ( 含 1/3 )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载 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七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 接 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并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约定的 程序 进行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在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不超 过6 个月 。 (五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八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 九)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本 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 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 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 后 的 基金。 本基 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本 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照 前述 约定 执行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 仲 裁费用 和 律 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争 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网 站查 询。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为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 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依 法发行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含 非公 开发行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大 额存 单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 本 基 金同时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含 普 通股和 优先 股) 、 权 证等 权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百 四十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 种, 投资限 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 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 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 并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金 额相 一致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 应提供 协助 。 (三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资 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名义 在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 (五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商 议后 开立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协 助。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6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六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管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其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 内将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按 规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合 同复 印件 , 未 经双 方 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 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下 几类 :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 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及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应 当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的 财产 进行 清算 。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提 供 。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供 以 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 以及 管理 人服务 能力 的变 化 , 增 加 、 修改服 务项 目: 一、 电话 服务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七 天、 每 天2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和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 时, 客服 中心 提供 工作日 每 天 8:30-17:00 的电 话人工 服务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 免 长途话 费)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投资者 可以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在线 客服 。投 资者 可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 言。 2 、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理 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等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项服 务有疑 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 真、Email 、 网站 信 箱 、 手机短 信等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 也可 直接 与客户 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 分 级管理 的原 则 , 及 时处 理客 户的投 诉 ; 同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的动 力 与 方 向 。 第二 十一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 复印件 ,但 应以 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 书。 第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长 盛同 泰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 长盛 同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长盛 同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七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它 文件 以上 第 (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其 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 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