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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利B(485011)

工银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4 月19 日证监 许可 〔2010 〕480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8 月16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 因 为本基 金可 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票 ,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 风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围 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券 型基 金。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1元 。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2 月15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6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0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14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 工银瑞 信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双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工 银瑞 信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 信双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直 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系 统)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36.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守 40.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基 金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额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47. 元: 指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公 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故 障。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8 层甲5 号801 、甲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先 生 , 董事长 ,硕 士,高级 会计 师。1976 年 参加工作 ,先 后在中 国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营 业部副 主任 、 杭 州分 行营 业部主 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处 副处 长、 储蓄 处副 处长、 储蓄 处处 长、人 事处处 长、党 委组 织部部 长、营 业部总 经理 (兼) 、 浙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行 长、党 委副书 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河北分 行行 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兼任 上海市 银行 同 业 公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上海国 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理事 、 上海 市 宏观经 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陆家 嘴研 究基地 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董事, 上海 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 常 驻 香港 。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 和大中 华 区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 银行、 财富 管理 和投 资银 行业务 。同 时,Neil Harvey 先 生还 是资 产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 亚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 银 行和资 产管 理 领域有 三十 年的 工作 经历 , 对新 兴市 场和 亚太 地区 有着深 刻的 了解 , 在 亚太 地区也 有十 七年 的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在 瑞士 信贷 工作 十五 年,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 前他是 资产 管 理亚太 和新 兴市 场负 责人 。此前 ,他 担任 亚洲 (除 日本) 投资 银行 和固 定收 益业务 负责 人 。 另外, 他在 瑞士 信贷 和其 他公司 都担 过要 职, 负责 澳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和 俄罗 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工 银家 族财富 (上 海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长 ,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清 算处负 责人 、 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务 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 美国 德 州 A&M 大学经 济 系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 首 批中 组部 “千人 计划 ”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询 专家, 中国 留美 经济学会 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华尔 街电 讯》列为 中国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北京 大学 经 济学院 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享 受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保 险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主 任, 中 国金 融学 会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 理事 ,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 教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学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美国 国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 成员 、学术 主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 香港大 学艺术 系 博士 ,历 任银行 家信托 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加 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 团),先 后担 任全球 投资银 行战略 部助理 副总 裁、亚 太区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副总 裁、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7 月 , 担 任机 构产 品 部总监 。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2015 年7 月至 今担 任工 银瑞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朱碧 艳女士: 硕士,国 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 波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研 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普 天 债券 基金 经理、 社保 债券 组合、社 保回 购组合 基金 经理、机 构理 财部总 监助 理、固定 收益 小组负 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海 涛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职 员、 债券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 任职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综合 科科长 、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清 算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魏欣女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7 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10 月 2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14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9 月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现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26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今, 担 任工银 双利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5 月2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文彪 先生, 2011 年2 月 10 日至2013 年1 月 18 日, 担任工 银双 利 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佳女 士,2013 年1 月7 日至2015 年6 月 8 日, 担 任工银 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简 历同 上。 欧阳凯 先生 ,简 历同 上。 黄安乐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察 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 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 自 我控 制 、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 5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根据 2014 年 《银 行家 》杂 志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交通 银 行一级 资本 位列 第 19 位, 跻身全 球银 行 20 强; 根据 《财富》 杂志 发布 的 “世 界500 强 公司 ” 排行榜 ,交 通银 行位 列 第 217 位。2014 年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评选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 奖” 。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7.21 万亿 元, 实现 净 利润人 民 币520.4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 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5 年9 月 30 日, 交通 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39 只 。 此外 , 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划 、 私 募投 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基金 、养 老保障 管理 基金、企 业年 金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 资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 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 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 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 通银 行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通 银行须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1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95513 网址:www.lhzq.com (1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李 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 —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9 -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4)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 —58568118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27)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 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2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3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3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3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37)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38) 中国中 投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 —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0)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咨 询 电 话:40088-11177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41) 大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2)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4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53)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5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刘宝 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57)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8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9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60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1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62)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4)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6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7)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6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6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7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7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73)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阳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 -83025723


传真:0755 -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 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5)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76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8)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66zichan.com (79)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8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1)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2)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83)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 8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85)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6)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7)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8)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9)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90)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9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和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特 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静、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证 监 许可 〔2010 〕 480 号 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8 月16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 节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 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 9 月1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自 2010 年9 月20 日起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网站 上的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 , 自2014 年11 月5 日起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调整 如下: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 民币 ; 直 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申 购本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1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份 额 及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的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本 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申购金 额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B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对于养 老金 客户 , 工 银瑞 信 双利债 券基 金A 类份 额 ( 前 端收 费 模式 ) 实 施特 定申 购 费率, B 类份 额(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维 持原 有费 率。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 工银 瑞信双 利债 券基 金将 继续 实施原 有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工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基 金面 向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的 特定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特定 申购 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最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率随 投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 根 据关 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五只 基金调 整赎 回费 率的 公告 , 现将 本基 金赎 回费率 调整 如下 : 。 费 用种类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年限 Y ) 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Y<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30 天 0% 2 年≤Y 0%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注:1 年指365 天。 即自2013 年8 月 1 日起 , 赎回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 B 类 份额 的持有 人, 其持有 期不 满7 天 的, 需 按其赎 回金 额 的 1.5% 承 担 赎回费 ;其 持有 期 满 7 天 ,但是 不 足 30 天的, 需按 其赎 回金 额 的0.75% 承担 赎回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额 均按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 基金份 额)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 例: (投 资人 选择 申购B 类 基金份 额)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的B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50,000 = 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0 =47,619.0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B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以上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 净赎 回金 额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 投资 人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时 间 为1 年 3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05% ,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5%=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1 年 3 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93.75 元。 例: ( 投资 人赎 回 B 类基 金份额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5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12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120=11,200 元 赎回费 用=11,20 0×0 %= 0 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0=11,2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5 个 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2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1,2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总 份额余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A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A 类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余额 ; T 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B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B 类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每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次日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4)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该基金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及 转出 申请有 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难, 或 认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该基 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受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申 请 不享 有 赎 回 和 转出 优 先 权 并将 以 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一 )基金转换 1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如果 涉及转 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其 业务 规则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 据 各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销 售机构 有关 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十四)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九、基 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基金 销售业 务确 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和结 算及 基 金销售 业务 确认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 督; (5)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及 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 以 上; (6)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对 投资人 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除 外 ; (7)按 基金合 同及本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 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 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企业债 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离 债券)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国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 三) 投资理 念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和经 济增 长方式 的转 变将 使中 国经 济增长 更加 稳健 , 中国 债券 市场和 股 票市场 将在 经济 增长 的支 撑下健 康发 展并 不断 完善 。 债券 类资 产是 重要 的资 产配置 品种 , 各 类债券 工具 的发 行将 为投 资者提 供良 好的 低风 险投 资机会 。 本基 金在 债券 组合 的基础 上适 时 适量配 置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抓 住股 票市 场投 资机 会, 力 争获 取股 票一 级市 场和二 级市 场的 投资收 益。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础 上 ,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品种投 资策 略构 筑债 券组 合的平 稳 收益, 通过 积极 的权 益类 资产投 资策 略追 求基 金资 产的增 强型 回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与 跟踪 中国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资本 市场变 动特 征 , 依 据定 量分 析和定 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考虑 经济环 境、 政策 取向 、 类 别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将 基金 资产 在债券 与股 票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动 态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在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基础 上 , 根 据股 票一 级市场 和二 级市 场的 运行 状况和 收 益预期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 基础 上 , 积 极并适 时适 度的参 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 把 握市 场时 机 力争为 基金 资产 获取 增强 型回报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以 实现组 合增 值的 目标 。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就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 量,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 变 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 争地 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企 业 ( 公 司)债 券进 行投 资。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产 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ABS) 、住 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投资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 一 定 价 差 ,从 而 使 新 股申 购 成 为 一 种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基 金 将 研 究首 次 发 行 股票 (IPO) 及 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面 因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体 定价 水平, 估计 新股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确定 继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 入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 结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对具 有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 .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基 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理性 地分 析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用产 业投 资眼光 , 采 用长 期投 资战 略, 辅 以金 融工 程技 术,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有 长期 增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买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 中国 经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 金 投资 目标 ,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 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 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 券市 场总体走 势的代 表性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本 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成份 债券包 括国 债 、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债、 企业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等 几乎 所有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 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应经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3)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10 )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5 年 10 月1 日 起至12 月31 日 止(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23,648,274.16 8.70 其中: 股票


1,023,648,274.16 8.7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291,455,338.20 78.96 其中: 债券


9,291,455,338.20 78.9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8,108,875.39 2.70 8 其他资 产


1,134,082,107.20 9.64 9 合计





11,767,294,594.9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40,010,808.03 6.21 C 制造业 263,405,575.77 2.56 D 电力 、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378,702.96 0.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8,853,187.40 0.8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3,648,274.16 9.9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 金 9,111,742 191,346,582.00 1.86 2 601899 紫金矿 业 49,999,936 175,999,774.72 1.71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3 002032 苏 泊 尔 5,009,554 139,365,792.28 1.35 4 000513 丽珠集 团 2,159,843 124,039,783.49 1.20 5 600489 中金黄 金 9,999,869 99,298,699.17 0.96 6 002155 湖南黄 金 9,999,802 89,898,219.98 0.87 7 000888 峨眉山 A 5,999,540 88,853,187.40 0.86 8 601069 西部黄 金 3,913,152 83,467,532.16 0.81 9 600713 南京医 药 2,999,876 31,378,702.96 0.30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0,404,000.00 0.9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55,223,217.60 18.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97,768,217.60 18.43 4 企业债 券 1,489,652,118.80 14.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290,086,000.00 31.95 6 中期票 据 2,453,430,000.00 23.8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660,001.80 0.0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91,455,338.20 90.22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419 15 农发 19 4,000,000 400,760,000.00 3.89 2 140225 14 国开 25 3,500,000 360,325,000.00 3.50 3 122106 11 唐新 01 2,640,550 269,600,155.00 2.62 4 011517016 15 华电 SCP016 2,300,000 230,460,000.00 2.24 5 140208 14 国开 08 2,000,000 206,520,000.00 2.01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0.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1,470.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83,913,033.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1,048,429.28 5 应收申 购款 18,569,174.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4,082,107.20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0 年8 月1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双 利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0.8.16-2010.12.31 0.70% 0.18% -1.60% 0.09% 2.30% 0.09% 2011 年 2.58% 0.28% 5.33% 0.08% -2.75% 0.20%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2012 年 8.52% 0.26% 3.60% 0.06% 4.92% 0.20% 2013 年 4.46% 0.17% -0.47% 0.09% 4.93% 0.08% 2014 年 21.18% 0.28% 10.34% 0.11% 10.84% 0.17% 2015 年 14.38% 0.27% 8.15% 0.08% 6.23%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2.30% 0.25% 27.54% 0.09% 34.76% 0.16% 工银双 利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0.8.16-2010.12.31 0.60% 0.19% -1.60% 0.09% 2.20% 0.10% 2011 年 2.09% 0.29% 5.33% 0.08% -3.24% 0.21% 2012 年 7.98% 0.27% 3.60% 0.06% 4.38% 0.21% 2013 年 4.06% 0.17% -0.47% 0.09% 4.53% 0.08% 2014 年 20.54% 0.28% 10.34% 0.11% 10.20% 0.17% 2015 年 14.09% 0.27% 8.15% 0.08% 5.94%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8.70% 0.26% 27.54% 0.09% 31.16% 0.17%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0 年8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注:1 、本 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8 月16 日 生效 。








2 、根据 基金合 同规定 ,本 基金自基 金合 同生效 起六 个月内为 建仓 期。截 至报 告期末 , 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投资 债券 ( 含可转 换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过 20%, 基金持 有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 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权 益 业务导 致市场 价格 除 权时 ,应于 除权日 对其初 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调整 ) ;P 为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的市 价;Dl 为 该非公 开发行股 票锁 定期所 含的 交易所的 交易 天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即 估值 日至锁 定期 结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不 含估 值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 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 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形式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总份额 余额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估 值或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计价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节 第 (四) 项第 6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 ;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是 指 期末资 产负 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指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该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本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对 相关 数据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本基 金从B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0.7%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公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和 网站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 澄清 公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 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4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通 过股 票二 级市 场持有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20% 的股 票 , 由于 股票 资产 相 对于债 券 资产具 有更 高的 风险 , 因 此,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波 动将高 于纯 债券 型基 金, 从而拥 有比 纯 债 券型基 金更 高的 风险 水平 。 (二)管理风险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基 金合同第 八节 第(二 )项 规定的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的;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3000 万 元的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90%的;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 , 输入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段 的对 账单 。 (2 )份 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2 、 公 司 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对 账单 。 上述对 账 单 需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 话、 邮件、 短信 等向 公司 主动 定 制。 其中 : (1 ) 电 子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短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短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短 信账 单。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 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操作简 单 、应用灵活, 客户可随时 随地通过手机 客户端办理 业务。下 载方式: 客户 可以通 过在 本公司官 网下 载,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等 应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 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金公 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08-19 ; 2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9-01 ;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晋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9-16 ; 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变更 公告 ,2015-09-16 ; 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2015-09-18 ; 6 、关于 增加华 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为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09-24; 7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8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6;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齐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5-10-28;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9;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12 、 工银 瑞信 官网 及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工银 货币 基金 与部分 债券 型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 公告,2015-11-06;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1;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2;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1-17; 1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1-23 ; 1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德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5-11-27;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01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3; 21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京 东金 融” 平台 实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2-04 ;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的 公告 ,2015-12-17 ; 2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12-21; 2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指 数熔断 期 间调整 开放 时间 的提 示性 公告;2015-12-31; 2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01-29; 26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6-01-29 ; 2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6-01-30 ; 2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2-03。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 六)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同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注 册登 记机构 、基 金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 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收 入;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 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7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20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资 源分 配;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保存 基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共 同组成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 、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节 第 3 条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出现 如下情况 的, 基金合 同终 止,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3 ) 连 续60 个 工 作日 基 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90% ; 4 、出现 以下情 况的, 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 基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5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6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和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 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 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和监督 人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9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 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2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10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拒不 配合计 票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期 末资 产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负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指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基 金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该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本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对 相关 数据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本基 金从B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7%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 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 离债 券)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国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含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3)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日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总份额 余额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八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的;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3000 万 元的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90%的;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489.94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 于具 有良好流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离 债券)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国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 定进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的 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履行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含可 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80% ; 2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0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 遇到 问题 是否及 时反 馈 ,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资 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 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2 完毕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将 计算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待 条件 成熟 后,双 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方 式。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3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 因权 益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的 成本 作相 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锁 定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即 估值 日至锁 定期 结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4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 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 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 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5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 用本协 议第 八节 第 (一 ) 款 中估 值方 法的 第 1-5 进 行处 理时, 若基 金管理 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由双 方 共同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协 议第 八节 第( 一)款 中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 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公 布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 相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 相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 盖公章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7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基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8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基 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9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