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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医药(165519)

信诚医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6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3]832 号 文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据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若 无 特 别 说 明 为2016 年2 月1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12月31 日 (未经审计)。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基 金 管理 人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分级 .......................................................................................................... 19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 21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21 第九部分


信 诚 医 药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22 第十部分


信诚医药A 份 额 与 信诚医 药 B 份 额的 上 市 交易 ................................................... 29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 结 与质押 等 其 他相关 业 务 ................... 31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 配 对 转换........................................................................................... 3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3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41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 配 ................................................................................................ 46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46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48 第 二 十 部分 信诚医药A 份 额 与 信诚医 药 B 份 额的 终 止 运作 ................................................... 52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53 第 二 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53 第 二 十 三部分


风 险揭示 .......................................................................................................... 56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清 算 ....................................................... 61 第 二 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63 第 二 十 六部分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74 第 二 十 七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82 第 二 十 八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83 第 二 十 九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86 第 三 十 部分


备 查文 件 .............................................................................................................. 87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并于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7 月 7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 8 月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 变; 信诚医药份额: 指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医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 总份额(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10% ;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医药份额与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两份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 一份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一份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一份信诚医药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 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 或其它 媒介;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 客观事件和因素。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协 同 部 主 任 , 现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中 信 信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 一 松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金 部 科 长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主 任 、 长 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长 秘 书 兼 行 长 办 公 室副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道 远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信 托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总 裁 、 瀚 亚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 黄 慧 敏 女 士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花 旗 银 行 消 费 金 融 事 业 部 业 务 副 理 、 新 加 坡 大 华 银 行 业 务 开 发 副 理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营 销 企 划 经 理 、 瀚 亚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 秀 彬 女 士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施 罗 德 国 际 商 业 银 行 东 南 亚 区 域 合 规 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 加坡) 有限公 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孙 麟 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商 科 学 士 。 历 任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香 港 ) 资 产 管 理 审 计 团 队 亚 太 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 董 事 、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 董 事。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副 处 长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首 席 合 伙 人 。现任 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


杨 思 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 现 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 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 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 乐 女 士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 电 气 金 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 涛 先 生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 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 并 )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信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 桂 思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安 达 信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 乔 智 威 汤 逊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德 国 德 累 斯 登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财 务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 监 、 财 务 总 监 、 首 席 财 务 官 、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财务官。 唐 世 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信 信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 隋 晓 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首 席 市 场 官 、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4.督察长 周 浩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公 职 律 师 、 副 调 研 员 , 上 海 航 运 产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杨 旭 先 生 , 数 学 金 融 硕 士 、 运 筹 管 理 学 硕 士 、 化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对 冲 基 金 Robust methods 公司 数量分析师,华尔街对冲基金 WSFA Group 公司助 理基金经理,该基金为股票多空型 对冲基金。2012 年 8 月 加入信诚基金,曾分别担任助理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信诚中证 5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 信 诚 沪 深 3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 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 800 有色指 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 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 信 息 安 全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 智 能 家 居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 基 建 工 程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新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及 信 诚 新 旺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9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文 本 制 度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营 运 高 效 、 稳 健 发 展 的 机 制 , 使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运 营 尽 可 能 免 受 各 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 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在 公 司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 各 业 务 环 节 及 重 要 岗 位 体 现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0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 体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级 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 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 全 面 、 及 时 、 有 效 地 防 范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 ; 相 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 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强化托管业 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 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2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3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4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11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2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 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4)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





话:021-20691832 传





真:021-20691861 15)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6)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7)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9)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20)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话:010-66154828 传





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21)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7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409010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22)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3)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4)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25)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





话:021-22267995 传





真:021-22268089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8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26)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





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27)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





话:


010-67000988-6003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2.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19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其 中,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 二) 基金 的基 本 运 作概要


1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为信诚医药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 确认为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 药 B 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信 诚 医 药 A 份 额 、 信 诚 医 药 B 份额只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与 信 诚 医 药 A 份 额、信诚医药 B 份额之 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配比不变。 ( 三) 信诚 医药 A 份 额 、信 诚 医 药 B 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不定期。 2 、基金份额 配比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 例不变。 3 、信诚医药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0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信 诚 医 药 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 收益,本基金在优先 分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医药 B 份 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 3.2%。本基金将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设 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含该日)期间信诚医药 A 份额适用的年约 定 收 益 率 ; 此后,将 以 每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 (含该日)期间信诚医药 A 份额适 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2% 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 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根 据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规 则 ,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的约定年收益率。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2% 作为该日 次日(含该次日)起至第二个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 到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 日收益率。信诚医 药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 为基础,采用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 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 收 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信诚医药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1 )信诚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信诚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 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2 )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数,自最近一 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 诚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1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3 )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信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信诚医药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 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832 号文 核 准。 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止 。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337,141,458.95 元人 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568.47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66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37,141,458.95 份基金 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6,568.47 份基金 份额。两项合计共 337,198,027.4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 月16 日正式生效。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二 百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披露;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信 诚医 药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信诚医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 一 ) 信诚医 药 份 额 申购 和 赎 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场 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其 中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信诚 医药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信诚医药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或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信 诚 医 药份额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3 本基金于 2013 年9 月6 日 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信诚医 药 份 额 申购 与 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信诚医药份额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赎 回 信诚医药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认/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后不得撤销; 5 、 投 资 人 办 理 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 投 资 人 办 理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信 诚医 药 份 额 申购 与 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信诚医药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 信诚医药份额 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 销售机构对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4 ( 五 ) 信诚医 药 份 额 申购 和 赎 回的数 额 和 价格 1.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2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且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信 诚医药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 并全部赎回。 (3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100 份。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信诚医药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3.信诚医药 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 购 费 用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5 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信 诚医药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假 设申购当 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 /1.128=43,800.63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0 元申购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800.63 份 信诚医药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信 诚医药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6,404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 ×1.025=98,81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1185.77=0.13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 内申购 信诚医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可得到 信诚医药份额 96,404 份,退 款 0.13 元。 4.信诚医药 份额 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医药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信 诚医药份额 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从场外 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6 即:该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信诚 医药份额 一年后( 未满 2 年) 从场外 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信诚医 药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10,000 份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信诚医药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信诚医 药 份 额 申购 与 赎 回的费 用 1.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信诚医药份额 的申购费率不超过 5 %,赎回费率不超过 5% 。 3.信诚医药 份额 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为 更 好 地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根 据 相 关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信 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 ,针对旗下现有所有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础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实施费率优惠,优惠活动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调整后信诚中证 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0 50 万≤M <200 万 0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7 200 万≤M <500 万 0 M ≥500 万 0 4.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逐 级 递 减 , 场 外 赎 回 的 实 际 执 行 的 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 入 确 认 日 开 始 计算。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适当调低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八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信 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8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予以上公告。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除第(6 )项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29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款 项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信 诚 医 药 份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第十部分


信 诚医 药 A 份额 与 信 诚 医 药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2013 年 9 月6 日 ( 四 ) 基金上 市 的 条件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0 如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 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信诚医药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信诚医 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3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 起实行; 4 、信诚医药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5 、信诚医药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信诚医 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 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八 ) 上市交 易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九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信诚医药 A 份 额 、 信 诚 医 药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十 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 冻 结 与质 押 等 其 他相 关 业 务 ( 一 ) 非交易 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二 ) 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内 转 入 的 信 诚医药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以 及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登记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诚医药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信诚医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A 份额 、 信诚 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医药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信诚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 三 ) 冻结与 质 押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2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信 诚 医 药份额 与 信 诚医药 A 份 额、信 诚 医药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包 括 分 拆和合 并 两 个方面 。 1 、 分 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 份信诚 医药 A 份额 与 一份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行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一份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一份信诚医药 B 份 额进行 配 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信诚医药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不 进 行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在 信诚医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相 关 公 告 ,在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上 述 时 间 之 外 不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交 易 规 则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则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 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额 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 :1 。 4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 分 拆 ”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施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决 定 暂 停 份 额 配 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中证 800 制药 与生物科技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 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 100%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4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 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 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替 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 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检 验:计算 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 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 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 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四 ) 标的指 数 与 业绩比 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800 制药与生 物科技指数。


2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 证 800 制药 与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5 %×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 益 特 征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5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信诚医药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医药 B 份 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较高的特征。 ( 六 ) 投资决 策 与 投资管 理 流 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 整体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 流程 (1 )每日跟 踪分析:本基金跟踪指数,因此指数跟踪的偏离度和风险分析尤为重要。数量 分析组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每日跟踪测算,并提供数量风险分析报告。投 研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 告。运营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 )基金经 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 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3 )交易部 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 投资组合的交 易。 (4 )风险管 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 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抽样复制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 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 七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6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7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0)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8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 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 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 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6 年1 月 21 日复核 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63,523,744.03 93.22 其中:股票 263,523,744.03 93.2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473,984.90 6.54 7 其他资产 692,377.76 0.24 8 合计 282,690,106.6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5,913,213.38 90.8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87,606.10 0.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522,924.55 1.9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3,523,744.03 93.56 2)


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药 368,855 18,118,157.60 6.43 2 000538 云南白药 163,652 11,884,408.24 4.22 3 600085 同仁堂 215,468 9,612,027.48 3.41 4 000423 东阿阿胶 164,384 8,597,283.20 3.05 5 600196 复星医药 360,248 8,462,225.52 3.00 6 600535 天士力 203,678 8,334,503.76 2.96 7 002219 恒康医疗 445,917 8,106,771.06 2.88 8 000623 吉林敖东 224,864 6,959,540.80 2.47 9 002252 上海莱士 173,270 6,890,947.90 2.45 10 600867 通化东宝 249,813 6,787,419.21 2.41


2)


报告期末积 极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按照股指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 试 行) 》及《企 业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 其他 衍生工具- 股 指期货投资 ”与“证券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0 清算款- 股指 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 ”, 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 故将 “ 其他衍生工具- 股指期 货投资 ”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净额为零。





本基金 本报告期初及报告期内均未持有股 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 本 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以 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股指 期货投资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本期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6,127.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71.24 5 应收申购款 32,079.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2,377.76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i.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219 恒康医疗 8,106,771.06 2.88 筹划重大事项


ii.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持有 的积极投资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一)基金份 额 净 值增长 率 与 同期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8 月 16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3% 1.05% -0.58% 1.16% 1.61% -0.11%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8.03% 1.03% 10.55% 1.05% -2.52%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42% 2.65% 40.93% 2.44% -8.51% 0.21% 2013 年 8 月 16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52% 1.89% 54.90% 1.78% -10.38% 0.11% ( 二 ) 基金累 计 净 值增长 率 与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的 历史走 势 对 比图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2 注: 本基金建 仓期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至 2014 年 2 月 16 日, 建仓 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4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其他(公 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各级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医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 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2 、信诚医药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数,自最近一 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 信诚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 诚医药 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R 年 为信诚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At =1+R 年 × 365 t NAVB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设 t=99,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NAV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V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5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九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十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7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6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9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7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指 数 所 有 人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 元 ( 大 写 : 伍万元整) 。 计 费 期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根 据 实 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 计 费 区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该 季 度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取 下 限 的计 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金在本 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 实 际天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之 外 的 前 述 第 ( 一 )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1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12 月 15 日为 周日,因此提前至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和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 医药 B 份额 不参与定 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 诚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 分将折算为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 医药 A 份额 持有人。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两份信诚医药份额将按 一份信诚医药 A 份 额获 得新增信诚医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NAV 前 A -1.000 )


信诚医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0.5 ×NUM 前 母 ×(NAV 前 A -1.000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 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 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持 有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额的分配。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的 份额数=定期份额折 算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份额 数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49 其中: NUM 前 A :定期 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医药 A 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算 信诚医药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 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 诚医药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份额定期折算; (2 )若在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将 按 照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 、当信诚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基金管 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 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3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 额 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0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均将折算为信诚医药份额分别分配给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持有人。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 后信诚医药 A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信诚医药 A 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医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 前 B × (NAV 前 B-1.000 )]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 前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NUM 后 B :折算 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信诚医药 B 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诚医药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诚医药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 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 、当信诚医 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1 信诚医药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0.25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可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2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 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3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 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 对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比 例仍保持 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信诚医药 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医药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 1 :1 不变 信诚医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数 =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 1.000 信诚医药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信诚 医药 A 份额 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信诚医药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医药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4 )折算后信 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信诚 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2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7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信诚医药 B 份 额未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提前进行 不 定 期 折 算 , 无 须 召 开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折 算 方 式 参 照 信 诚医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 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 第 二 十 部 分 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 信 诚 医 药 B 份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一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信 诚 医 药 A 份 额 与 信 诚 医 药 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 额 与 信 诚 医 药 B 份 额 各 自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二)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成信诚医药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信诚医药 A 份 额 与 信 诚 医 药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 药 B 份额按 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医药场内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药 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医药 A 份额(或信诚医药 B 份 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医药 A 份额(或 信 诚医药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 额转换基准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医药 A 份额(或信诚医药 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医药 A 份额(或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全部转换为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3 信诚医药A 份 额 与 信 诚 医 药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转 换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 )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信 诚 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定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5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信诚医 药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信诚医 药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 27、本基金 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信诚医 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的份额 转换;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6 3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公开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 部分


风险揭示 ( 一 ) 投资于 本 基 金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与 个 股 业 绩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可 能 呈 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 险 当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发 行 人 和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他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会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并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的 顺 利实施。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7 (6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 购 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变 革 、 新 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波 动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来 减 少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8 )期货市 场波动风险 本 基 金 可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期 货 市 场 与 现 货 市 场 不 同 ,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 风 险 较 现 货 市 场 更 高 。 虽 然 本 基 金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现 金 管 理 和 套 期 保 值 等 用 途 , 在 极 端 情况下,期 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手 段 和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表 现 在 基 金 整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上 , 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目 标 ; 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不 断 发 展 , 各 种 国 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 将 被 逐 步 引 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工 具 在 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 险 , 期 权 产 品 带 来 的 定 价 风 险 等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能 因 为 对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产 品 的 不 熟 悉 而 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能 高 估 或 低 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共 同 协 商 ,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建 仓 成 本 控 制 不 力 , 建 仓 时 效 不 高 ;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或 变 现 成 本 高 ; 在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时 缺 乏 应 对 手 段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价 格 、 投 资 群 体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不 同 状 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 现 是 不 均 衡 的 , 具 体 表 现 为 : 在 某 些 时 期 成 交 活 跃 , 流 动 性 非 常 好 , 而 在 另 一 些 时 期 , 则 可 能 成 交 稀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8 少 , 流 动 性 差 。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出 现 问 题 时 , 本 基 金 的 操 作 有 可 能 发 生 建 仓 成 本 增 加 或 变 现 困 难 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 于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受 到 市 场 影 响 的 程 度 不 同 , 即 使 在 整 体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些 单 一 投 资 品 种 仍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问 题 ,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时 , 可 能 难 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 应 数 量 的 证 券 , 或 买 入 卖 出 行 为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增 加 基 金 投 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 指数为中证 800 制 药与生物科技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中证 800 制药 与生物科技指数 的成份 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 800 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 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 中证 800 制 药与生物科技指数 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指数复 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完全抽样的方式来复制 中证 800 制 药与生物科技指数 ,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范 围 内 ,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将 产 生 影 响 。 当 复 制 方 法 由 于 市 场 条 件 受 到 限 制 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标的指 数回报与 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医 药 行 业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医 药 行 业 股 票 的 整 体 回 报 率 可 能存在偏离。 (4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 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 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上市交 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可能。 (2 )杠杆机 制风险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59 本 基 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信诚 医药 A 份额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信诚医药 B 份额 具 有 高 风 险 、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由于信诚医药 B 份额内 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 信诚医药 份额 和信诚医药 A 份额 的净值变动幅度,即 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净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 额。 (3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而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 于 将 折/ 溢价交易 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 能 处于折/ 溢价 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 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 不定期份额 折 算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 信诚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或 信诚医药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医药份额的场内 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成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也 将 面 临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出 现 变化的风险。 (5 )份额转 换的风险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净值增长将全部折算成 信诚医 药份额 的场内份额;当信诚医药 A 份额 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 药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医药份额 的场内份额。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办 理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业 务 。 因 此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的 不 能 直 接 赎 回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风 险 。 此 风 险 需 要 引 起 投 资 者 注 意 , 投 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信诚医药 A 份额 或信诚医药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 信诚医药份 额 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基金的 收益分配 风险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0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由跨系 统转托管导致的 信诚医药份额赎回费计费方式 的变化 信诚医药场内份额、信诚医药场外份额的赎回 费计费方式不同。信诚 医药份额 的场 外赎回费率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逐 级 递 减 。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0.5%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 率 。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信 诚 医 药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 入 确 认日开始 计算 。 (4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的风险。 ( 二 ) 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1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 期 持 有。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风险。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收 益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2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止日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 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3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1 、基金投资 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 信诚医药 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医药 A 份额和 信诚医药 B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4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5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信诚医药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 信诚医药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6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医药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7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集 、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 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8 (8 )终止信 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运作; (9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②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 医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69 (4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信诚 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信诚医药 B 份额 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0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信诚医药 B 份额占权益 登 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内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1 8 、表决 (1 )信诚医 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各 自所持 信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 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各 自所持 信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诚医药 B 份额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信 诚医药 B 份额 终止运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2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基 金 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3 (3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4 4 )根据基金 合同终止日 信诚医药份额 、信诚医药 A 份额与 信诚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计算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三类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在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 与信诚医药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 议 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标的指数成份股库及备选成份股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定期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 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如遇节假日,可适当延后)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一个月每一个估值 日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合计是否低于 80%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6 的风控报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8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7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8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认购款项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79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 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原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0 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分 别计算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 A 份额和信诚医药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1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登 记 与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2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七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投 资 人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请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 到 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登录 信诚基金 网 站 进 行 或 投 资 者 本 人 致 电 客 服 中 心 。 在 从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准 确 的 客 户 地 址 和 邮 编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 (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7 个工作 日内寄出。 ( 二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信 诚 基 金 网 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撤 单 、 转 换 、 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招商银行、汇付天下 、 支付宝 和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银 联 通 ” ) 合 作 , 面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持 卡 人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借 记 卡、准贷记卡)持卡人 、 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 、 支付宝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投 资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银 联 通 开 通 银 行 渠 道 的 持 卡 人 推出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 银行卡的投 资人,通过 本公司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 按 照 网 上 交 易 栏 目 的 相 关 提 示 即 可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开 户 、 交 易 及 查 询 等 业 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 金 网上交易平台 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 四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五 ) 电话查 询 服 务 信 诚 基 金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3 ( 六 ) 在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 网 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服务。 ( 七 ) 资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 户 投诉 和 建 议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 二 十 八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15 年8 月17 日 以 来 ,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如 下 (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 年8 月22 日; 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 年8 月 25日; 3.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年8 月26 日; 4.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半年度报告 ,2015 年8 月26日; 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2015年8 月28日 ; 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同 花 顺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2015年8 月28 日; 7.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7 日; 8.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8 日; 9.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16 日。 10.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17 日; 11.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18 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4 12.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21 日; 13.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公告 ,2015 年9 月28 日; 14.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015 年第2 次) ,2015 年9 月29 日; 15.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更 新 (2015 年第2 次),2015 年9 月29日; 16.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9 月30 日; 17.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5 年10月8 日; 1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0月23日; 19.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第三季度报告 ,2015 年10 月24 日; 20.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2015 年11 月 26日; 2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 年11 月30 日; 2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 月4 日 ; 2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 年12 月7 日; 24. 关 于 信 诚 中 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2015 年12 月 10日; 2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月15日 ; 2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创 金 启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月15日 ; 27. 关 于 信 诚 中 证800 医 药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 间 医 药800A 份额停 复牌的公告,2015 年12 月16日 ; 28. 关 于 信 诚 中 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额年 约 定 收 益 率 设 定 的 公 告 ,2015 年 12月16日; 29.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中 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 告,2015 年12 月17 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5 30. 信诚基金关于医药800A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5年12 月17 日 ; 31.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凯 石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月23日 ; 3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月23日 ; 33.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积 木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12月26日 ; 34.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015 年 12月31日; 3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12 月31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告,2016年1 月4 日; 3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因 指 数 熔 断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016 年1 月4 日; 3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2016 年1 月6 日; 38.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因 指 数 熔 断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016 年1 月7 日; 39.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2 日; 40.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3 日; 41.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4 日; 42.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5 日; 43.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8 日; 44.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19 日; 45.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0 日; 46.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1 日; 47.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2 日;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6 48.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第四季度报告 ,2016 年1 月22日; 49.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5 日; 50.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6 日; 51.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7 日; 52.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8 日; 53.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1 月29 日; 54.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1 日; 55.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2 日; 56.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3 日; 57.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4 日; 58.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5 日; 59.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增 财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年2 月6 日; 60. 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增 财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年2 月15 日; 61.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15 日; 62. 信诚中证800 医 药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2016 年2 月16 日。 第二十九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次) 8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三十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中证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信诚中证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中证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