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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企债(000007)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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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变更 及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减 少 鹏 华弘 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弘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鹏华 弘 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弘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泽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弘 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弘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弘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实 业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双 债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丰华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双债 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双 债加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实际 值的 偏差 , 更好 的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决 定对 前述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精确 度进行 调整 ,由 保留 至小 数点后3位 修改
为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 位, 并 对前述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进 行相 应的修 改。 具
体如下 : 
一、 《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2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 错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 值 错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二 、 《 鹏华 弘和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3 / 24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 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三、 《 鹏华 弘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4 /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5 / 24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四、 《 鹏华 弘 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五、 《 鹏华 弘润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6 / 24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7 / 24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六、 《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估 值和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1 、…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8 / 24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 鹏华 弘泽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估 值和会 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9 / 24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 鹏华 弘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10 / 24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九、 《 鹏华 弘信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 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11 / 24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十、 《 鹏华 弘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12 / 24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十一、 《鹏 华弘 泰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13 / 24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十二、 《鹏 华弘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14 /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及复核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 到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得 到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15 / 24 从其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三 、 《鹏 华弘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弘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十四、 《鹏 华国 有企 业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16 /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如 下: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17 / 24 十五、 《鹏 华实 业债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鹏华 实业 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如 下: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18 / 24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误;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十六、 《鹏 华信 用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 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第 四位 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第五 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含 第三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含 第四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十七、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19 / 24 担。 担。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丰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20 / 24 十八、 《鹏 华双 债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鹏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21 / 24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十九、 《鹏 华丰 华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错 误。 《鹏华 丰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如 下: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22 / 24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十、 《鹏 华双 债保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如下 :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鹏华 双债 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3 / 24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二十一 、 《 鹏华 双债 加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如 下: 原基金 合同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基金 合同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鹏华 双债 加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改如下 : 原托管 协议 涉及 修改 的章 节 原托管 协议 表述 修订后 表述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24 / 24 复核 的 时间 和程 序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二十二 、重 要提 示


1、上 述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修订 对 基 金的 投资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此次修 订已 经履 行了 规定 的程序 ,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自2016 年4 月1日 起生 效 。


2、根 据上 述变 更事 项,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更新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时, 对招 募说 明书中 的相 关 内容进 行修 订。


3、投 资者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http://www.phfund.com.cn/ ) 查询 相关 信 息或拨 打客 户服务 电话 (400-6788-999 )咨 询相 关事 宜。 特此公 告。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