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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A级(150285)

白酒A级: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融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现场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一 、 召开 会 议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 中融
中证白 酒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的基金 管理人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
人 ” ) 经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商 一 致 ,
决定以 现场方 式召开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以 下简
称 “大会 ” ) , 会议的 具体安 排如下 : 
1 .会议 召开时 间:2016 年 4 月 29 日9 时 30 分 
2 . 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好苑建国酒店(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17 号 )三 楼 第五 会议室


3 .会议 召开方 式:现 场方式 二 、 会议 审 议事 项 《关于终止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见附件 一) 。 三 、 会议 的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方 式 2 1 .大会 主持人 宣布会 议开始 ; 2 . 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人数 及所持 有表决 权的总 数、 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3 .大会 主持人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4 . 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公布公证机关和公 证员姓 名、见 证律师 ; 5 .大会 主持人 宣读议 案; 6 . 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以 投票 方式进 行表决 ; 7 . 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 监 票人 对 此进行 监督, 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8 .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9 .公证 机关宣 读公证 词; 10 . 见 证律师 发表意 见。 四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权 益登记 日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权益 登记 日当天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时间 结束后 , 在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3 五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需 要准 备 的文 件 和材 料 1 .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 立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所使用 的身份 证件 ( 包括使 用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原件 及正反 面复印 件。 2 .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 开 立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印 章 , 下同) 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 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单位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和代 表单位 出席会 议的个 人的身 份证 件 ( 包 括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 原件及 正反面 复印件 及单位 授权委 托书 ( 单位法 定代表 人出 席的提 供加盖 单位公 章的法 定代表 人身份 证明书 ) 。 3 . 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 的规定 ,提供 相关资 料。 4. 以上各项中 的公章 、 批文、 开户证 明及 登 记证书 等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认可为 准。


六 、授 权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如 不能亲 自出席 本次大 会, 可 以通过 纸面授 权方式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本 次大会 。 4 1. 授权 所需文件 (1 )个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委 托他人 出席会 议 个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委托他 人出席 会议的 , 需要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签字的 授权委 托书 ( 内容及 格式参 考本公 告附 件二)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立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或深 圳证券 账户 所 使用的 身份证 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 人为个 人, 还 需提供 受托人 的身份 证件 ( 包括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原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受托 人为机 构, 还 需提供 受托人 的加盖 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 盖 公 章 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和 代 表 单 位 出 席 会 议 的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身 份 证 或其他 能够表 明其身 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 原件 及正反 面复 印件以 及单位 授权委 托书 ( 受托人 法定代 表人出 席的提 供加 盖单位 公章的 法定代 表人身 份证明 书) 。 如果受 托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其将在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后 统 一 办 理 授 权 手 续(包 括提供 受托人 上述证 明文件 ) 。 (2 )机 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委 托他人 出席会 议 5 机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委托他 人出席 会议的 , 需要 提交加 盖公章 的授权 委托书 (内容 及格式 参考本 公告附 件二)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立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复印 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单位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 如受托 人为个 人, 还 需提供 受托人 的身份 证件 ( 包括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 明) 原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受托 人为机 构, 还 需提供 受托人 的加盖 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 盖 公 章 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和 代 表 受 托 机 构 出 席 会 议 的 个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原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以及 单位授 权委托 书 (受 托人法 定代表 人出席 的提 供加盖 单位公 章的法 定代表 人身份 证明书 ) 。 如果受 托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其将在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后 统 一 办 理 授 权 手 续(包 括提供 受托人 上述证 明文件 ) 。 (3 )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等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 2. 授权 效力确 定原则 6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 亲自出 席本次 大会进 行投票 表决的 , 以其 本人亲 自投票 的表 决意见 为准。 (2 )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 受托人 收到的 最后一 次纸面 授权为 准; 不 能确定 最后一 次纸 面授权 的, 如最 后时间 收到的 授权委 托有多 次, 授权 相同的 , 按照该 相同的 授权计 票; 授 权不一 致的, 视为委 托人授 权受 托人选 择其中 一种授 权表示 行使表 决权。 (3 ) 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将以委 托人的 表决意 见为准 ; 如果 授权委 托书中 未明确 委托 人的表 决意见 的, 即 视为授 权受托 人按照 受托人 的意志 全权 行使表 决权; 如委托 人在授 权委托 表示中 表达多 种表决 意见 的, 视 为委托 人授权 受托人 选择其 中一种 授权表 示行使 表决 权。 3. 纸面 授权资 料 的送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席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可 选 择 直 接 送 交 、 邮 寄 2 种 方 式 送 交 纸 面 授 权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 纸面授 权资料 应在授 权截止 时间之 前送达 , 具体 地址及 联系方 式如下 : 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7 座 7 层 ( 邮编 :100005 ) ; 收件人 : 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 服部 郭 丽苹 ; 联系电 话:010-85003217 ; 封面请 注明 : “ 中融白酒 持有 人大会 授权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或 机 构 出 席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的, 也可由 代理人 携带纸 面授权 文件出 席大会 。 七 、 会议 出 席对 象 1 . 本次 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 权益 登 记日当 天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时 间 结束 后, 在 本基金 登记 机构登 记在册 的本基 金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3 .基金 托管人 代表。 4 .基金 管理人 聘请的 公证机 关人员 。 5 .基金 管理人 聘请的 见证律 师。 八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预登 记


1 .预登记方式 (1 )邮 件方式 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将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需 要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 及 “ 六 、 授权” 规定的 文件 以 照片或 扫描件 形式, 通过 电 子邮件 发送8 给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预登记 。 具体联 系 方式 如下: 电子邮 箱 :services@zrfunds.com.cn


(2 )传 真方式 预登记 在 预 登 记 时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可 将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需 要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 及 “ 六 、 授权” 规定的 文件传 真给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预登记 。 具体 联 系方式 如下 : 传真号 码 :(86 10) 85003387/01056580880 确认电 话 :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2 .预登 记时间 2016 年 3 月 30 日—2016 年 4 月 28 日, 每天 上午 9:00 -下午 5:00 ( 周 六 、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邮 件 方 式 预 登 记 或 传 真 方 式 预 登 记。 3 .关于 预登记 的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预 登 记 情况估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到会 情况, 以便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进 行相 应准备 。 已办 理预登 记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在 持 有人 大会会 议入场 前仍需 按照本 公告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准备 的文件 和材料 ” 及 “六、 授 权” 的 规定提 供相 应资料 办理现 场会议 登记, 请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予9 以积极 配合。 九 、 会议 召 开的 条 件


1 .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指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中 融 白 酒 份 额 、 白酒 A 份额、 白 酒 B 份 额分别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基 金份额 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 2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十 、 计票 1. 大会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 出席10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4. 计票过程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十 一 、形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的 条件 1 .中融 白酒份 额、白 酒 A 份额与白 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填 写 “ 同意 ” 、 “ 反对 ” 或者 “ 弃权 ”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 未填或 未投的 表决票 视为投 票人放 弃表决 权利, 其所持 份数 的表决 结果均 计为 “ 弃权” 。 4 . 《关于终止中融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有 关事项 的议案 》 应当由 出席会 议的 中 融白酒 份额、 白 酒 A 份 额与白 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 所持 中 融白酒 份额、 白酒 A 份额与 白酒 B 份额各 自的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11 案。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十 二 、二 次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及 二次 授 权


根据 《基金 法》 及 《 中融中 证白酒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次 持有人 大会出 席的有 效基金 份额 应当不 少于代 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指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应 的中融 白酒 份 额、 白 酒 A 份 额、 白 酒 B 份额分 别占权 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份 额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方可 举行。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指全 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中融白 酒份 额、 白 酒 A 份 额、 白 酒 B 份 额分别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基 金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 重 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时 ( 以 最 多 两 次 重 新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为 限 ) ,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 有效 , 但如果 授权方 式发生 变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新作 出授权 , 则以最 新方式 或最新 授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 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通知。 12 十 三 、本 次 大会 相 关机 构 1. 召集人:中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联系人 : 客户 服务部 联系电 话: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传真:(86 10) 8500 3387/01056580880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 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 公证机构: 北京市 方正公 证处


3. 见证律师: 上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 所 十 四 、重 要 提示 本次会 议将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9 时 30 分召 开 ,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聘 请的公 证机关 人员 以 及 见 证 律 师 将 对 与 会 人 员 资 格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予 以 登记, 请出席 会议人 员务必 按照本 公告的 要求, 携带必 需的 文件提 前半小 时至会 议地点 , 以便 验证入 场。 主 持人宣 布会 议开始 后, 不 再对未 登记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 登记, 未登 记的持 有人不 得入场 参加会 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保持会 议秩序 , 服从 召集人 的引导 , 除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代理人 ) 、 会 务 人 员 、 聘 任律师 和公证 机构及 召集人 邀请的 人员以 外, 召 集人有 权依13 法 拒 绝 其 他 人 士 入 场 , 对 于 干 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秩 序 、 寻 衅滋 事和侵 犯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 行为, 召集 人有权 采取措 施加以 制止并 及时报 告有关 部门查 处。 特 别 提 醒 各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进 行 预 登 记 及 会 议 现 场登记 时, 需 要提供 的是开 立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如 若开立 有多个 账户且 使用的 是不同 的身份 证件, 需要 分别提 供各账 户对应 的身份 证件及 (或) 其复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公 告 , 就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情 况 做 必 要 说 明 , 请 予 以 留 意 。 十 五 、持 有 人大 会 联系 方 式


1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全国 客服 电话: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传真:(86 10) 8500 3387/01056580880 2 .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中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 14 附 件 一: 关于 终止中融 中 证白 酒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中融 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和 《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人海 通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 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具体 方案和程 序 可参见 《 关于 终 止中融中 证 白 酒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说明 》 。 以 上提 案, 请予审议 。


中融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 关 于 终止 中 融中 证 白酒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 关 事 项的 说 明 中 融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成 立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 , 基 金托管人 为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市场 环境变化 , 为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和 《中融 中 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的 有 关 规 定 , 提议终止 《 基金合同 》 , 具体 方案如下 : 一 、方案要 点 1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基 金运作 在 通过 《关 于终止中 融中证白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并公告 前, 本基 金 仍 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运作方 式进行运 作。 基 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开 始持续暂 停本基金 的申购、 定 期定额申 购及基金 转换转入 业务 。 若 恢复 该等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另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将自 本公 告 发出之 日 起 (2016 年 3 月 30 日) 开始 持 续 暂停本基 金的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 。 若 恢复 该等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另行公告 。 2 、基 金财 产清算 (1 ) 通 过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的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16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将 自 决议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2 ) 本基金 将于 2016 年 5 月 6 日进入 清算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不 再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出的 份额赎回 、 转 换转 出申请, 本基 金的 申 购 、 转换转 入亦不再 恢复。 本 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 后, 停止 收取基 金 管 理 费、基金 托管费。 (3 ) 基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后 , 如 有 持 仓 股 票 停 牌 , 为 了 最大化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提高 清算效率 , 基 金管 理人将以 自有资金 按 照 基金所持 有 股票 资 产的停牌 价格垫付 基金未能 变现的股 票资产 , 具 体 清算规则 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 。 待 停牌 股票 复牌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股 票 卖出变现 , 若 变现 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 人 垫付 的 金额 , 则 将差额按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追偿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若 变现金额 小 于 基金管理 人垫付的 金额,则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相应损失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5 )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 包括: 1 )基 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 财产清 算公告; 2 )基 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 产; 17 3 )对 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5 )聘 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聘 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9 )对 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7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清 算费用应 由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考虑 到本基金 清算的实 际情况, 从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角 度出发, 本基 金的 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 管 理 人代为支 付。 (8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本基金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不 同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二 、终止基 金合同的 可行性 1 、法 律方 面 18 基 金合同约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规 定 , 终止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属于特别 决议 , 须经 出 席会议的 中融白酒 份额、白酒 A 份额 与白酒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中融 白酒份额 、白酒 A 份 额与白酒 B 份额 各 自的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为有 效 。 因 此,终止 《基金合 同》不存 在法律方 面的障碍 。 2 、准 备工 作有序 进行 为 了 保 障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顺 利 召 开 及 后 续 清 算 工 作 的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工 作 小 组 , 筹 备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宜 , 并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 公 证 机 构 、 机 构投资者 和部分个 人客户进 行了沟通, 制 定了 客户通过 现场方式 参 与 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 方法,从 而保证持 有人大会 可以顺利 进行。 本 基金进入 清算 程序 后, 将根 据基金合 同中 有关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规定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本 基金 的 管理人 、 托 管人 已 就 财产清算 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 充分准备 , 技 术可 行。 清算 报告 将由 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外部 审计 ,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三 、终止基 金合同 的 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 施 1 、方案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的 风险 及预 备措施 19 在 设计方案 之前 , 基 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走 访, 认 真 听取相关 意见 , 拟 定议案前 综合考虑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要求 。 议 案 公 告后, 基 金管理人 还将再次 征询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意见 。 如有必 要 ,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对 基金 合同终止 的方案进行 适 当的修订 , 并重新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必要 情况下, 预留出 足 够 的 时间, 以 做二次召 开或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的充分准 备 。 如果 本终止 方案未获 得持有人 大会获准, 基 金管 理人计划 按照 有 关 规定重新 向持有人 大会提交 议案。 2 、流 动性 风险 及预 备措施 在 本基金关 于以现场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及 《 关 于终止中融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公 告后 , 部 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选择 提前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在 本基金进 入 清算程 序前, 持 有人申请 赎回且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仍 需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 行。 如 果 发生了巨 额赎回或 可以暂停 赎 回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仍然可 以根据基 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 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或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同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提 前 做 好 流 动 性 安 排 , 对 资 产 进 行 变 现 以 应 对 可 能 的 赎 回 。 在 本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程 序 后 , 所 有 清 算 费 用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 避 免了基金 资产 不足以 支付清 算费用的 风险。


20 附 件 二:


授 权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 生 / 女 士/ 机 构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出 席 于














日 召 开 的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本 人/ 本 机 构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中 融 中 证 白 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全部基金 份额对所 有议案的 表决权。 本授权委 托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结束之日 止。 若本 基金重新 召开审议 相同议案 的持有人 大会的 , 以 最多两次 重新召开 持有人大 会为限, 本授权继 续有效。 本人 ( 或 本 机构)同 意被授权 人转授权 ,转授权 仅限一次 。





委 托人(签 字/ 盖章) :


























委 托人证件 号码:










































































开 放 式基金账 户/ 深圳证 券账户 号 码:


受 托人:
























































受 托人证件 号码:









































委 托日期:








日 21 附 注: 1 . 此 授 权 委 托 书 剪 报 、 复 印 或 按 以 上 格 式 自 制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后均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自行制作 符合法律 规定及 《 中 融 中证白酒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要 求的授权 委托书。 2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 委 托 人 证 件 号 码 ”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其 开 立持有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号 码 或 该证件号 码的更新 。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立持有 本基金的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深 圳证券账 户 为 多个的, 若仅 以其 中部分账 户所持有 的本基金 份额授权 受托人参 会 和 投票的, 应当 注明 该账户号 码。 若不 注明 、 多 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 的, 不 影响 授权效力 , 视 为授 权受托人 就其全部 账户所持 有的本基 金 份 额参会和 进行投票 。 4 . 如 本次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投资 者未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则 其授权无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