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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人民币(002286)

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 银美 元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3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美 元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简 称 
中银美 元债 债券 (QDII ) 
基金主 代码 00228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美 元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基 金 合 同 》 、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招募说 明书》
的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 )
人民币 
中银美 元债 债券 (QDII ) 
美元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2286 002287 
该分级 基金 是否 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办理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 投资 的主 要 境外市 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本 基金 在开 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申 2 
请且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若 未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人
民币份 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本 基
金人民 币份 额时 ,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美 元份 额时 , 每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美 元;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美 元份 额时 ,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 美 元,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 美 元。 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平 台暂 不办理 本基 金美
元份额 的申 购业 务 。 投 资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1) 人民 币份 额申 购费 率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3 (2)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 美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M <16 万美 元 0.80% 16 万 美元≤M <35 万美 元 0.50% 35 万 美元≤M <100 万 美元 0.30% M≥ 100 万美 元 1000 元人 民币/ 笔 注:M 为 申购 金额 。 如 美 元份额 申购 费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按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折 算为 美元 金额 收取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包 括但 不 限于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基 金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如 遇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生而 导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1.00% 1 年≤Y <2 年 0.50% Y ≥2 年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4 时收取, 并将 不低 于收 取 的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金财 产 (1 年以365 天 计 ) 。 赎回费 中计 入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 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5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5.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2)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n 联系人 :张燕 3)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联系人 :宁 博宇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2 日(T 日 为开 放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分别披 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敬 请投 资者 留 6 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基金 不开 放定 期定 额 投资及 转换 业务 , 本公 告仅 对本基 金开 放基 金份 额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2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 中 银 美 元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基金合同 》 、 《 中 银美元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招募说 明书 》 等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