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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路A(150353)

一带路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于2015年7 月8 日证监 许 可【2015】1561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8 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 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 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 自动分拆/ 分 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一带路A 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一带路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 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折算 等业务办理 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 ) 风险。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一带 一路份额 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一带路A份额 、 一带路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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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 一 带 一 路 份额)的10% 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一 带 一 路 份额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 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2 月13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12月31日 ,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4 季 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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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类与净 值 计 算规则 ......................................................................................... 33 七 、 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 .................................................................................................................... 37 八 、 基 金备案 ................................................................................................................................ 38 九 、 一 带路 A 份 额 与 一带 路 B 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 39 十 、 一 带一路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41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转 托 管及其 他 业 务 ............................................................................. 50 十 二 、 基金的 份 额 配对转 换 ......................................................................................................... 52 十 三 、 基金的 投 资 ........................................................................................................................ 54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 62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63 十 六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64 十 七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69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70 十 九 、 基金份 额 折 算 .................................................................................................................... 73 二 十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83 二十一、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84 二 十 二 、风险 揭 示 ........................................................................................................................ 89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 93 二 十 四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5 二 十 五 、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96 二 十 六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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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十 七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98 二 十 八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99 二 十 九 、备查 文 件 ...................................................................................................................... 100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101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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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银华 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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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指《 银华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银华中证 一带一路主 题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银华中证 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银华中 证一带一路 主题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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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售机 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4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25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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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等交易所、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一带 一路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一带一路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一带一路份额:指 本基金的基 础份额。投 资者在场外 认/ 申购的 一 带一路 份额 不 进 行基金份额 自动分拆/ 分 拆;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 的 一带一路 份额将自动 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 一带一路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41 、 一带路A 份额: 指 一带一路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拆或分拆的稳健收益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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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2 、 一带路B 份额: 指 一带一路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拆或分拆的积极收益 类基金份额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 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1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2 、 上市交 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的 行为 53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 银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54 、一带路 A 份额的本 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一带路 A 份额而言 ,指 1.000 元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一带一 路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 的 10% 56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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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8 、 系统内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59 、 跨系统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 自动分拆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一带 一路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 自 动转换为 1 份一带路 A 份额和 1 份 一带路 B 份 额的行为 61 、 配对转 换: 指本基金的 一带一路 份额与一带路 A 份额 、 一带路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2 、 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一带一路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一带路 A 份额与 1 份 一带路 B 份 额的行为 63 、 合并: 指 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一带路 A 份 额与 1 份一带路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 一 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 、 一带路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3.5% ”,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以每个定 期折算 期 间 首 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含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 (含 该日) 的年 基准收益率为 “基 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每份 一带路 A 份额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一带路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5 、 一带路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指 一带路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6 、定期折 算基准日:指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一路份额存续期内于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 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日期 67 、 定期折算 期间: 第一个定期折算 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 10 月 31 日,第二个 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1 月 1 日至下一会 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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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度的 10 月 31 日 68 、特殊情 形: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发生不定期份额 折算 69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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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 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公 司 注 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 负责检查公 司的财务以 及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 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 理 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青岛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 决 策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和 境 外 投 资 决 策 ”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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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等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大 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部 部 长 、 吉 林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记。 常 忠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EMBA 硕 士 。 曾 任 宁 夏 大 元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宁 夏 沙 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宁 夏 农 垦 局 产 业 处 副 处 长 , 汇 中 天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建 龙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投资总监。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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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 深 圳 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 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合伙人 ,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律师 。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 人。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控制委员 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 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企 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总监。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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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财 务 部总监助理。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总 监 及 投资 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 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 经理助理职 务。现任银 华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银 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马君女士, 硕士学位。2008 年9 月至2009 年3 月任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金融 工程师。2009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2 年9 月4 日起担任银 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6 日起兼任银 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 月14 日起兼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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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 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 理部总监及 A 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监 理 等 职 ; 并 曾 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 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 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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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 年10 月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研 究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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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一 带一路 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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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 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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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 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 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 )进行高 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 、 行政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 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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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 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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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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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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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 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 1 月26 日 ,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 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 公 司 本 部 设 在 北 京 ,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5.37 亿元。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22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 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 骨 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及产品 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托 管 部 拥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监 控 设 施, 稳定、 高 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司 “忠诚、 包容 、 创新、 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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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 托管业 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 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 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 务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 安 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 进和完善内 控机制、体 制和各项业 务制度、流 程,提高业 务运作效率 和 效 果。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 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 要 求 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1. 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对托 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3.对托管 资产的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 况 进 行 监 督 ;4. 对 托 管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透 支 行 为 、 应 收 款 项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账 进 行 监 督 ;5. 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6.其他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 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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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场外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i.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ii.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i.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ii.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iii.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iv.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v.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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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vi.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vii.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viii.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ix.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x.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xi.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xii.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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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xiii.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xiv.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xv.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xvi.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xvii.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xviii.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xix.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xx.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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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xxi.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xxii.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xxiii.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xxiv.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xxv.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xxvi.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xxvii.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网址 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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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00-888-8788 xxviii.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xxix.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xxx.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xxxi.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xxxii.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xxxiii.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xxxiv.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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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xxxv.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xxxvi.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xxxvii.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xxxviii.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xxxix.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xl.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xli.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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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xli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xliii.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xliv.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xlv.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xlvi.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xlvii.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xlviii.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xlix.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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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l.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li.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lii.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liii.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liv.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lv.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2 )场内销 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 其具体名单可在 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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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需要,增 加 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 规 定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 层10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电话:010-85207331 传真:010-8518121 联系人: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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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银 华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一带一路 份额” ) 、 银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即 “ 一 带路 A 份额” )与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一 带路 B 份额 ” ) 。 其中, 一带路 A 份额 、 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拆与 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一带一路份额按照 1 :1 的比例自 动分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 根据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 一带路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一带路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一带一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 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一带路 A 份 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交易代 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带一路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一带一路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 一带 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 额申请合并为 一带一路份额后场内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带一路 份额。 场外申购 的一带一路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 一带路 A 份 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后上市 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 一 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合并为 一带一路 份额后场内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 “二 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 , 所 产生的 一带一路 份额按照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公告 中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三)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B 份额 的 净 值计算 规 则 根据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 分拆/ 分拆的 两类基金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具 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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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分 别进行净值计算, 一带路 A 份额为 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 保 一带路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 一带路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一带路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一带路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一带路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 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 10 月 31 日 (含 该日 )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年基准收 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一带路 A 份 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进行 净值计算。 在进行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各 自的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一带路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一带路 B 份额的净资产。 一带路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依据 一带路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一带路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 份一 带一路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一带路A 份额和1 份 一带路B 份 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 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 值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 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一带路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 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当期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一带路 A 份 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 按 照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一带路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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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一带路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一带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和 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一带 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一般 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若 本 基 金 未 发 生 不 定 期 折 算 或 本 基 金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折 算 未 发生 在 某 一 次 定 期 折 算 基 准日前 30 个 自然日(含)内,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 (1 ) t N NAV R ?? 一 带 路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其中: N 为 365 ; t=min{ 自定 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最近 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NAV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一 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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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 特殊情况 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特殊情况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一、定期份 额折算 ” 中“7 、特殊情形的处理 ”)。 若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发生在某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 前 30 个自然日 ( 含) 内, 则按 以 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 12 A (1 ) (1 ) tt NN NAV R R ? ? ? 一 带 路 份 额 A B 0.5 0.5 NAV NAV NAV ?? ?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一 带 路 份 额 其中: N 为 365 ; 1 t = min{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所 在定期折算期间的最后一日 的天数 , 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2 t ? 最近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1 t NAV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一 带 路 份 额 为估值日每份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R 为 1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R 为 2 t 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一带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将重新适 用“(1) 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 的计算规则: 1 ) 特殊情形 发生后 次年发生 定期折算, 从发生定期折算的首日开始 重新适用 “(1) 一般 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 2 )特殊情形 发生后,次年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 前发生不定期折算, 从不定期折算 基准日的次日开始重新适用“(1) 一般情况下份额净值的计算”的计算规则。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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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发 售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7 月8 日证 监许可 【2015 】1561号准 予募集注 册 。 本 基 金 已 于2015 年8 月7 日 结 束 募 集 , 募 集 期 净 认 购 金 额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7,759,704.79 份,有效 认购户数为1,600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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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八、基金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8 月 13 日,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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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上 市 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本基金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 上 市 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一带一路 份额所自动分拆/ 分拆 的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行; 3.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一带路 A 份 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两类 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行调 整 的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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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新 功 能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履 行 适当的 程 序 后增加 相 应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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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一带路A 份额、 一带路B 份额 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一带一路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一带一路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销 售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者 办理一带一路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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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业务已于2015 年9 月8 日起 开始办理 。 一带一路 份额的赎回业务已于2015 年9 月8 日起 开始办理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 一 带一路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 、一带一路 份额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方 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 申 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 一带一路 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 一带 一路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份 额 登 记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一 带一路 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 ,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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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资人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 七 )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 制 1. 投资人通 过场内申购时, 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场外办理 一带一路份额申 购时,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 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 一带 一路 份额场 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 一带一路 份 额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份 额时,不受 最 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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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 外 赎 回费 持 有 期 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场 内 赎 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 率0.50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 九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本基金一 带一路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 申请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 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 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先保 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舍 去,不足1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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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一带一路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投资60,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60,000/1.060=56,603 份( 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者投资60,000 元 从场内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6,603 份一带一 路 份额。 例二: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一带一路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一带 一路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060=5,660.38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6,000 元从场外 申购 一带一路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一带 一路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660.38份一带 一路 份额。 2. 本基金一 带一路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带一路份额 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 日 一带一路 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一带一 路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余 额,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三: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一带一路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一带一路 份额10,000份, 赎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一带一路份额10,000份, 假设赎 回当日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一带一路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 投资者赎回一带一路份额10,00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三 个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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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2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28.70 =11,451.30 元 即: 某 投资者持有10,000份一带一路 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一带 一路份额 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一带一 路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一带一 路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 十 ) 申购与 赎 回 的登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情况 发 生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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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7 )指数编 制单位或指 数发布机构 因异常情况 使指数数据 无法正常计 算、计算错 误 或 发布异常时。 (8 )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 的份额折算 等事项,根 据相关业务 规则可暂停 接受申购申 请 的 情形。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 、(8 ) 、 (9 ) 项暂停申购 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发生继 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 的份额折算 等事项,根 据相关业务 规则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 的 情形。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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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十 二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一带一路 份额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 一带 一 路 份 额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 额(包括 一 带一路 份额 、 一带路A 份 额和 一带路B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包括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和 一带 路 B 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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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定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 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 一 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一带一路 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本基金一带一路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2015年9 月8 日 起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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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 金份额的 登记、 系 统 内转托 管 和 跨系统 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 购的 一带一 路 份额登记 在 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一带一路 份额、 自动分拆 / 分拆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 一带路A 份额 、 一带路B 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 统中的 一带 一路 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 不在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分拆成 一带 路A 份额和一 带路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一 带 路A 份 额 和 一 带 路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 比例申 请合并为 一带一路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 一带 一路 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 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一带 一路 份额赎 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一带 一路 份额场 内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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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回或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处于募 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 一带一路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 证 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一带一 路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四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五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制 定 和 实施相 应 的 业务规 则 。 ( 六 ) 如 遇 法 律 法 规 及 登 记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等 发 生 变 动 , 上 述 规 则 等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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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 路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一带一路 份额与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 份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一带 路 A 份额与1 份一带路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一带 路A 份额与1 份一带路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 息 披 露 或 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 路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 为 一带一路份额的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一带一路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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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份额持有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 其他事 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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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 三 )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 如 果 今 后 本 基 金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 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等事项) ,则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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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中的组成及其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 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的收益表现。 (2 )组合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 )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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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根据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 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原则上每 季度 审核一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 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 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 据 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调 整,从而有 效跟踪 中证 一 带 一路主题指数 ;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成份股 在 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 数 中的权重 因其它原因 发 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 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基本一致。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 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 与 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 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 实施积极主 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 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 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金融衍生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 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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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业 绩 比 较基 准 95% ×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 收益率+5%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 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调 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 六)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自动分拆/ 分 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一带路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一带路 B 份 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投资 禁止 行 为 与限制 1.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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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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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7)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11,347.58 16.24 8 其他资产 15,015,925.46 83.76 9 合计 17,927,273.0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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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数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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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不 存 在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1.2 本 基金 本 报 告 期末 未 持 有 股票 , 因 此 本基 金 不 存 在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02,920.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04.66 5 应收申购款 11,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15,925.46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 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 五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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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8.13(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12.31 0.10% 0.04% -17.97% 2.50% 18.07%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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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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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 资 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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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一带路A 份额与 一带路B 份额净值 的计算方法参见 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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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一带一路份 额、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 路B 份额任一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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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A 份 额 与 一带路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一 带一路 份 额、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路B 份额任一 类别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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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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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七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一带一路 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 额) 不进行收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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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 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 、标的指数 使用费;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因基金 的证券/ 期货 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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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指数编制机构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取 标准为本基 金的资产净 值的 0.02%/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 为 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 天数占当季 度天数的比 例乘以 5 万元和实际累 计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孰高为当季 应付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则本基金将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 做相应调整,且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除第 1 、2 、8 项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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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三)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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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一) 定期 份额 折 算 在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一路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一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若发生下面 “7 、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所描述的 特殊情形除外。 )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0 月 31 日,第 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1 月 1 日 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0 月 31 日。 1.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一 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7 、特 殊情形的处理”中所示情况除外。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一带路 A 份 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 一带路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 一带一路份额将按 1 份一带路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 对于一带路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一带路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 期间期末即 10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分配给 一带路 A 份 额持有 人。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一带一路份额将按 1 份一带路 A 份额获得新增一带 一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一 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带一路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 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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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一 个工作日进行 一带路 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 一带路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 即 10 月 31 日的一带路 A 份额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一带路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折 算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 ? -1.000 NUM NAV ? 前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A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2 )一带路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一带路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一带一 路 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 + 一带一 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折 算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一带一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一 带 一 路 份额= ( -1.000) 0.5 NUM NAV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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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000) 0.5 NAV ?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每 份 一 带 路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一带路 A 份额、场内一带一路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某个会计年度 11 月第 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一 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一带一 路 场外份额及一带一路场内份额的规模 依次为 5 亿份、 5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 ,一带路 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定 期份额折算后 一带 一路份额净值为 0.993 元, 则, 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60-1 ) /0.993=0.060422960 ; 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一带一路 份额的折算比例=0.5* (1.060-1)/0.993=0.030211480 。 本基金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 5 亿 份, 同时, 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 份额数=500,000, 000 ×0.060422960=30,211,480 份; 一带路 B 份额 5 亿份; 一带一路 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0211480=1,030,211,480.00 份; 一带一路 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0211480=1,030,211,480 份。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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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若本基金在某一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自然日(含)内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本基 金在该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基准收益率将以其所在的 定期折算期间的年基准收益率计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一带一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 上; 当 一带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 下。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 告为准。 1. 当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 以上,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和 一带一路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别对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 路 B 份额和 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路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 份额折算 后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和一带一路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一 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一带一 路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一带路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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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部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 路 A 份额与新增场内一带一路份额。 NUM NUM ? 后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A 份额净值 2 )一带路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的 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一带路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 超出 1 元以 上的净值部分 全 部折算为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额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 路 B 份额与 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 NUM NUM ? 后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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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NUM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B 份额净值 3 )一带一路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 场内 一带一路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一带一路 份额。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一带一路 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一带路A 份额、 一带路B 份额、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 份) ,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 例二、 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A 份额 、 一带路B 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A 份额 、 一带路B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新增份额 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金 份额数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数 一带一路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一 带一路 份 额+5,000 份 新增一带 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一 带路 A 份 额+300 份新增 一带一 路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一 带路 B 份 额+9,700 份 新增一带 一路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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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当一带路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及以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一带路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 一带一路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一带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一带路 A 份额、一 带路 B 份额 和 一带一路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一带路 A 份额和一带 路 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 后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路 A 份额和 一 带路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 当一带路 B 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一带一路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A 、一带路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一带路 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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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B 份额净值 B 、 一带路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一带路 A 份额与 一带路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 终保持 1:1 配 比; ②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路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一带一路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一带路 A 份 额与新增场内 一 带一路份额。 : 1:1 NUM NUM ? 后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一带路 A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 【 一 带 路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 1.000 NAV NAV 前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一 带 路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路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路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B 份额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份额折算前 一带路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 一带 一路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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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NAV 前 一 带 路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路 A 份额净值 3 )一带一路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一带一路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一带一路 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后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份额折算前一带一路 份额净值 场外 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 额、 场内一带一路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舍去部 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例三、某 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一 带一路 份 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 三 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 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 额 一带一路份额 0.633000000 10,000 份 6330 份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持有一带路A 份额的折算比例: 0.234000000 新增一带一路份额的折算比例0.79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一带路 A 份额 +7980 份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一带路 B 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一带一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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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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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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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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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 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 一带路A 份额和一 带路B 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一带路A 份额和 一 带路B 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 一带一路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一 带 路A 份 额 和 一 带 路B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或 开 始 办 理 一 带 一 路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以及 一带路A 份额和一带路B 份额的份 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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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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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A 份额与 一带路B 份额 任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一带 一路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一带 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一带 一路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一带 一路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一带 一路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一带路A 份额、 一带 路B 份额上市 交易、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 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 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2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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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细。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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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指 数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循 环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利 率 、 产 业 政 策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环 境 , 利 用 指 数 复 制 技 术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因 此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客观上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 一 )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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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基 金持有的某 些投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 佳、交易量 不足,将会 导 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 或者 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规 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 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上市交易 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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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两类子份额 折算前可能 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其各自的 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 、杠杆机制 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审核指引》 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 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其中, 分级基金的 基础份额称 为母基金份 额 (即指一 带一路 份额 ,下同) ,预 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即指 一带路 A 份额,下同) ,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 额称为 B 类 份额 (即指一带路 B 份 额,下同) 。 由于 B 类份 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B 类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母基金份额和 A 类 份额净值的 变动幅度,即 B 类份额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A 类份额与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出 现偏离并出 现折/ 溢价风 险。尽管份 额配对转换 套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 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 4 、份额折算 风险 (1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母基金份额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 期份额折算。原 A 类、B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因此 原 A 类、B 类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B 类份 额 参考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 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原 A 类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 因此, 原 A 类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 A 类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的设计, 使原 A 类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 份额,因此,原 A 类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2 )在基金 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3 )份额折 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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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A 类份额或B 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A 类份 额或 B 类份 额, 在其 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母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 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A 类 份额或 B 类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母基金份额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5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母基金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母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A 类 份额和 B 类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 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6 、基金的收 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分级基金(包括母基金份额、A 类 份额和 B 类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母基金份额和 A 类份 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 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 接 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 能 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工作的连续 性 ,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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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二十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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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分别计 算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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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 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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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 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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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 对账单 基金 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资讯服 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资 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 投资 者 查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 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 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电 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 告。 如 本 招 募说明 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 理 解的内 容 , 请 通过 上 述 方式联 系 本 基金管 理 人 。 请 确保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 已经全 面 理 解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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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 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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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 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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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九、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中 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 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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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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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一 带一路 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一带一路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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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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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 一带一路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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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其持有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一 带一路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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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一带一路 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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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 一带路 A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 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0)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单独 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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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单独 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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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 一带 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 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一带一路 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 带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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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占各自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 一带一路 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本基 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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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一带一路 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路 A 份额、一带路 B 份额的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上述 1 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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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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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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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分别计 算 一带一路 份额、一带 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一带一路份额、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四 、 争议 解决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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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五 、 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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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附件 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代 销金融 产 品 业务; 基 金 托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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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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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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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15 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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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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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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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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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 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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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 会计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一带一路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一带路 A 份额与一带路 B 份额净 值的计算方法参见 《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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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 裁,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