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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军工(001524)

华泰柏瑞军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中 国军 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9 十一、 基金 费用 ............................................................................................................................. 2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3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4 十五、 禁止 行为 ............................................................................................................................. 2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6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7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0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1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华泰柏瑞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拟担任华泰柏 瑞 中国 军 工 主 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华泰 柏瑞 中国军 工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华泰柏瑞中 国军 工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 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浦 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捌 佰肆 拾捌 万壹 仟玖 佰叁拾 捌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华泰 柏瑞 中国 军工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订立。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 华泰柏瑞中 国 军 工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托管 人 和 华 泰柏瑞 中 国 军工 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管 理人 之 间 在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 收益 分 配 、 信息 披 露 及 相 互监 督 等 相 关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责 , 确 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四) 解 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 不同的 ,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 投资风 格证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军 工主 题相 关的证 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 其 中, 投 资于 军工 主 题相关 的 证券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手续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同时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 合理 协助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 及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 使用 。 在 上 述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开户 或 账 户 变更 所 需 的 相关 资料。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 的 合同 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 ( 以下 称“ 指令 发送人 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限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人名 印鉴的 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 字样本 。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签署,若由 授 权 签 字 人签 署 , 还 应 附上 法 定 代 表人 的 授 权 书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授 权通 知后以 电话 确认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 人 员 及 相 关操 作 人 员 以外 的 任 何 人 披露 、 泄 露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或 有 权机 关 要 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 运作 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相 关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结算 通知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加 密传真 的 方 式或其 他 双 方 确 认 的 方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 对于 指 令 发 送人 员 发 出 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否认 其 效 力 。 但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已 经 撤 销 或更 改 对 指 令发 送 人 员 的 授权 , 并 且 基金 托 管 人 已收 到 该 通 知 , 则对 于 此 后 该指 令 发 送 人 员无 权 发 送 的指 令 , 或 超 权限 发 送 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的 经 营 权 限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并 依 据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发送 指 令 。 指令 发 出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授 权通 知相符 等 进 行 表 面 真 实性 的 检 查 ,对 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规定 期 限 内 执行 , 不 得 不合 理 延误 。 如 有疑 问,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指 令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时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造 成 的 指 令 传输 不 及 时 未能 留 出 足 够 的执 行 时 间 ,致 使 指 令 未能 及 时 执 行 所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尽 力 执行 , 但 不 承担 指 令 未 能及 时执行 所造 成的 损失 。 (四) 基 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主要包括:指 令要 素错误、无投资行为 的指 令、预留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印鉴错 误等 情形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 视情 况 暂 缓 或 拒 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更 正 并重 新 发 送 后的 指 令 经 基 金托 管 人 核 对确 认 后 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要 求其 变 更 或 撤销 相 关 指 令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发出 上 述 通知 后 仍 未 变更 或 撤 销 相 关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并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确 保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有 足 够 的 证 券余 额 。 对 超头 寸 的 指 令 ,以 及 超 过 证券 账 户 证 券余 额 的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可不 予 执 行 , 但应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 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 令,致使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发 现 后 及 时采 取 措 施 予以 补 救 , 并 应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 除 此之 外,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对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名单 的修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应 当 至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加盖 公 章 并 由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签 字人 签 署 , 若 由授 权 签 字 人签 署 , 还 应附 上 法 定 代 表 人的 授 权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授 权 通 知 的修 改 应 当 以 加密 传 真 的 形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确 认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授 权 通知 的 内 容 的 修改 自 基 金 托管 人 电 话 确 认后 于 通 知 载明 的 生 效 时间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 授权 通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 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 提 供 宏 观 经济 、 行 业 情况 、 市 场 走 向、 股 票 分 析的 研 究 报 告 及周 到 的 信 息服 务 , 并 能根 据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专 题研 究报 告。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 标准 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 经营 机构的选择。基金管 理人 与被选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构 签 订 委 托协 议 , 并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委托 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协 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交易单元的 号 码 、 券商 名称 、 佣 金 费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 其中 交易 单元 租用应 至少 在首 次进 行交 易的 10 个工 作 日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 易单元 退租 应在 次日 内通 知到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 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相 应的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 同 意在 发 生 以 上情 形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2: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易 资 金 清 算, 如 基 金 的 资金 头 寸 不 足则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 金 银行账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户 上 有 充 足的 资 金 。 基 金的 资 金 头 寸不 足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基 金 管理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人 发 送 的 划 款指 令 ,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发 送 划 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 于要 求 当 天 到 账 的 指 令, 应在 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 要求当 天某 一时点到 账, 则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作小 时发 送,并 相关付款 条件 已 经 具 备 。 对于 新 股 申 购网 下 公 开 发 行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网下 申 购 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日下 班前 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指 令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 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 券交易 所 认 购权 证行权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应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 的 行权金额 及费 用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 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 算公司指 定账 户。 对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实 行 T+0 非 担保交 收的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 因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传输 不及 时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及 时划 入 中 登 公 司 所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包 括 赔 偿 在深 圳 市 场 引 起其 他 托 管 客户 交 易 失 败 、赔 偿 因 占 用中 登 深 圳 公司 最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理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进 行 核对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双 方 盖章 确 认 的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采 用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信 息披露 媒介 。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据 库; 并 将 确 认 的申 购 、 赎 回及 转 换 数 据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 行 T+3 日 清算 , 赎回 T+3 日交收 。 4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净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资 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转 换转 入款 ) 与托 管账 户应付 额 (含 赎 回 资 金 、 赎回 费 、 基 金转 换 转 出 款 及转 换 费 ) 的差 额 来 确 定 托管 账 户 净 应收 额 或 净 应付 额 , 以 此 确 定资 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 管账 户 净 应 收额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将托 管 账 户 净应 收额 在 T+3 日 16: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到基 金托管 账户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时,基 金托 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T+3 日16:00 前划 到“基 金清 算 账户” 。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对 传 递的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开 放式 基 金 的 数 据真 实 性 负 责。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收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款 项。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且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对 此 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计 算 的净 值 数 据 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不 当 得 利 , 且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 还 不当 得 利 。 如 果返 还 金 额 不足 以 弥 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 非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 。 如 发现 存在 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 供分 配利润根 据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数量 按 比 例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进行 分 配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 至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基 金 未 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前 将其 制定的 收益 分配方案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于收 到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后 完 成对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的 复 核 ,并 将 复核 意见 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复核 通 过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将 收 益 分 配方 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及 时 公告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不能 于 收 益 分 配 日之 前 就 收 益分 配 方 案 达 成一 致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义 务将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及 相 关情 况 的 说 明 提 交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在 上 述 文件 提 交 完 毕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利 对外 公 告 其 拟订 的 收 益 分 配方 案 ,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有 义务 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 实 施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 除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的方 式 ( 下称 “再 投资方 式” ) , 投资 者可 以选择 两种 方式 中的一 种; 如果 投资 者没 有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 现金红 利的 方式 处理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 日 将 分 红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指 定账 户 。 如 果投 资 者 选 择 再投 资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为履 行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要 之 外 , 不 得 为其 他 目 的 使用 、 利 用 其 所知 悉 的 基 金的 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 基 金的 信 息 限 制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务 而 需 要 了解 该 信 息 的 职员 范 围 之 内。 但 是 , 如 下情 况 不 应 视为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各自 承担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责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 互 相督 促 、 彼 此监 督 , 保 证其 履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的 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公 告 及其 他 必 要 的 公告 文 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网 站” ) 等 媒介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根 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明书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本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住所 , 并 接 受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查 询 和复 制 要 求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文 本 存 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查 询 有 关文 件 提 供 必要 的场所 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于 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60 日 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后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及年 度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报告中 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告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 起5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商 一致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提 高 上 述 费率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费率的 除外 。 (四 ) 从 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之外 的其 他基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五)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用 的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 支付 方式等 )的 基金 费用 ,不 得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定。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 损失 等。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反 本协 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另 一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 力防止 损 失的扩 大。 (六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本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 为 明确 责任 ,在 不影 响本协 议本 条其 他规 定的 普遍适 用性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 基 金管 理人 下达 违 法、违 规的 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基金 管理人 指令下 达人 员在授权 通知 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下 达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即使 该人员 下达 指令 并没 有获 得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 例如基 金管 理 人在撤 销或 变更 授权 权限 后未能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指 令 上 签 名 和 印 鉴 与 预 留 签 字 样 本 和 预 留 印 鉴 进 行 表 面 真 实 性 审 核 , 导 致 基 金托 管 人 执 行了 应 当 无 效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各 自 过 错程 度 承担 责任 ;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管 人 复 核 后 同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 应 承 担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相 应责任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不 能依据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业 务 规则 及 时 清 算的 , 由 责 任 方承 担 由 此 给基 金 财 产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受 损 害方 造 成 的 直 接 损失 , 若 由 于双 方 原 因 导 致本 基 金 不 能依 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业务规 则及 时清 算的 ,双 方应按 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成 的直 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 收 完 成 后 资金 余 额 方 可用 于 新 股 申 购。 如 果 因 此资 金 不 足 造 成新 股 申 购 失败 或 者 新 股申 购 不 足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因 此 提出 赔 偿 要 求, 相 关 法 律责 任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9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出 现差 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投 资 人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以 上责任 划分 仅指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责任划 分,并 不影 响承担 责任一 方向其 他责 任方追 索的权 利。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争 议处 理期 间, 本协 议的当 事人 仍应 恪守 各自 的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本 协 议 正 本 一式 陆份 , 协 议 双 方 各 执 贰份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监 会 各 壹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华泰柏瑞 中国军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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