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六年 三 月 5-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668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8 月12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 谨 慎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2 月1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12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5-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义 ........................................................................................................................................ 4 
三 、 基金 管理 人 ............................................................................................................................ 8 
四 、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 基金的募 集 .......................................................................................................................... 3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2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 .......................................................................................................... 33 
九 、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 期 .............................................................................................. 35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 36 
十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44 
十二、基 金业绩 .......................................................................................................................... 55 
十三 、 基 金财 产 .......................................................................................................................... 56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57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0 
十 六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6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4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十 九 、风险揭 示 .......................................................................................................................... 70 
二十、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73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 75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75 
二 十 四、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7 
二 十 五、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9 
二 十 六、备查 文件 ...................................................................................................................... 80 
 
 5-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民生 加 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与 《民生 加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 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 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民生 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法》: 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3 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 主席 办 公 会 议 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5-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 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5-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2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53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4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 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7 、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20 个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 持 股 30%)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 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委 员 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 委 员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投资部、研究部 、 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直销部、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渠 道 部 华 东、华 南、 华北 区。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 至2016 年2 月12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25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民 生 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金、民 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加 盈 理 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5-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资基金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研 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新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先生:董 事长,硕士,高级编辑。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时 报社记者部副主任,中国 民 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吴 剑飞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硕士。16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 司研究员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2011 年9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现任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张力女士: 董事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 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 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 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 司部总经理;2008 年10 月加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 ,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 月担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3 年 起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2014年4月 起担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亚洲区 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王维绛先生:董 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 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 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 总 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 任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中国 区董 事总 经理、 北京 分行 行长 。 李镇光先生:董 事,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 、香港景邦经济咨询公司 总 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 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 任淮秀,独立董 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 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 主 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 大 学财金 学院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政金 融学 院教授 委员 会副 主席 。 潘 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后 。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原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助 教 、 讲 师 , 商 学 院 金 融 系 副 教5-1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授,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 博士后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 管理学 院副 院长 ,金 融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于学会先生:独 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 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律 师、北 京市 必浩 得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律 师。 现任 北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先生:监 事会主席 ,硕士,高级经 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 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 民 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纪 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的 业务发 展。 现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亚 洲股票 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 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研究员,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 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三峡财 务 (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部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产品部总监、 专户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董文艳女士:监 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 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 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外 管 局从事稽核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深 圳管理 总部 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室 主任 。 申晓辉先生:监 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 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助理,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部 (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 海 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 1999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 民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处 长 ;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5-1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013 年 ) , 中 国 外 贸 信 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投 资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武 汉 融 利 期货首席交易员、 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 总 监。 自2014 年3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4 年4月起至 今 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4年8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5月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自2015 年6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民生加银新战略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2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4 年4 月至2015 年7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自2014 年6月至2015 年7月担 任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8月至2016 年1 月 担任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李 慧 鹏 先 生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司高级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的职务。 自 2015 年7 月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6 年1 月起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 士, 自2013 年8 月至2014 年8 月任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8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 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 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5-1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 理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5-1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 人即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 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 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 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5-1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 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 则 等部分 组成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 , 并 适 时 调 整 和 不 断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和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 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5-1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 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 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 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 体 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 层 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 管 理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6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风 险 评 估 、 开 展 新 业 务 之 前 的 风 险 评 估 以 及 违 规、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并 对公司 与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检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授 权 控 制 的 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经 授 权 人 签 章 确5-1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认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 报有 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 和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采用适当 、有效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 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 。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 信 息的沟 通和 共享 ,促 进公 司内部 管理 顺畅 实施 。 (13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 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 必 须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 序。 (14 )内部控制 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 外 部专家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15 )根据市场 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 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 门 部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进 行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合 法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选库 。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 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1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 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 内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 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他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 告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 相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每 只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的 独 立 帐 户 , 进 行 单 独 核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 册登记 、 帐 户设 置、 资金 划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5)与 托管 银行 间的 业务 往 来严格 按《 托管 协议 》进 行,分 清权 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督 。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 产品 开发 前应 进行 充 分的市 场调 研和 可行 性论 证,进 行风 险识 别, 提出 风险控 制措 施。 2 ) 以 竭 诚 服 务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为 宗 旨 , 开 展 市 场 营 销 、 基 金 销 售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 项 业 务 , 严 禁 误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 重 对 市 场 的 开 发 和 培 育 , 统 一 部 署 基 金 的 营 销 战 略 计 划 ,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为 投 资 者 提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 售后服 务。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5-1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 ) 公 司 对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进 行 持 续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信 息 披 露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 统 的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 岗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2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应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3 )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 4 )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应 具 备 身 份 验 证、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应 当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 要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9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技术系 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 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 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 恢 复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通 则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相 互 独 立 的 原 则 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 )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3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5-1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进行 审议 。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长 8.81% ;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户 存款 总 额 136,970 亿 元, 增长 6.19%。 净利 润 1,322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0.97% ; 营 业 收 入 3,110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8.34%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6.31%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同比 增长 5.76% 。 成本 收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 百分 点。 资本充 足 率14.70% ,处 于 同业领 先地 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 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网 点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 展,综 合性 网点 达到1.44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19,934 个、 综合 柜 员占比 达到84% ,客 户可 在 转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 快打 造电子 银行 的主 渠道建 设, 有力 支持 物理 渠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达 94.32%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百 分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 客户、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户 分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 品移动 平台 ,个 人商 城手 机客户 端“ 建行 善融商 城” 正式 上线 。 转型重 点 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承 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一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数 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列 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据池 、银 联单 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现金 管理 品牌“ 禹道 ”的 市场 影响 力持续 提升 ;代 理 中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 务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5-2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财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税 收入收 缴电 子化 上线 试点 。 “鑫存 管” 证券 客户 保证 金第三 方存 管客 户数3,076 万户 ,管 理资 金 总额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 机构授 予的40多 项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 级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 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继续 位列第2; 在美 国《 财富 》 杂志2015 年 世界500 强排 名 第29位 ,较 上年 上升9位 ; 荣获美 国《 环 球金融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和“ 年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10 余人。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自5-2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 年被 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 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5-2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场 外 直 销 机 构 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 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 廉 赵峰


5-2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5-2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5-2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5-2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1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 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5-2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1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刘 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859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5-3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 楼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 威大楼8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王亚 亚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431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5-3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3 年5月16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 】668 号 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金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740,312,634.98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42 户。 5-3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3 年8 月12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同时,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3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八、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A 类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已于2013年10 月29 日起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0 月24日发布 的《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A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 规 定办 理。 (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A类 份额 上市 后, 发 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应暂 停上市 交易 :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5-3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A 类份额上市,并在 至少一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九)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份 额应 终止 上市 交 易: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公 告。 (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3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九 、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和 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结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期 间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持不变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含该 日)5 至20 个 工 作 日 的期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 ,即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7 月 9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 期时间 为 15 个工 作日 , 鉴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第 一 个开放 期为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的三 年,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7 月 29 日, 以此 类推 。 5-3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申购 与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 ;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C类 基金 份额 。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 已达到 五个 工作 日, 则本 基金将 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放 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长 度)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在 开 放5-3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申请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 认 结果 为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2013 年9 月16 发 布 的 公 告 , 自2013 年9 月17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5-3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过 直 销 机 构 (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其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最低限 额调 整为1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亦 调整 为1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赎 回, 每次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100份。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 金 额M( 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赎 回费 如下: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60% 0.60% 5-3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地域范围、特定 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金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担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足1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 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5-4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6 =97,644.04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 ÷1.016=98,425.20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8,425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8,425 ×1.016 =99,999.8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999.80 -0=0.20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3 :假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 天, 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017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17 ×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4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 则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5-4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延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5-4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办 理。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5-4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十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十六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 算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 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 限制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 适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类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 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 经济环境、市场状 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 分析, 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 开 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 的 匹 配, 做 出投 资决 策, 具体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6 个 月 内 , 基 金 建 仓 期 后 的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将 不 低 于80%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 对 大 类 资 产 进 行 合 理配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 之间的相关性为出 发点,对于 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 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定5-4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期或不 定期 的调 整, 以达 到控制 风险 、增 加收 益的 目的。 本 基 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 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 风险水平的因素, 观察市 场信 心指 标和 市场 动量指 标等 ,力 争捕 捉市 场由于 低效 或失 衡而 产生 的投资 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 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 前资产配置进行评 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 置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 调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 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 略构筑债券组合, 保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 一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 等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 额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 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 险 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 时 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 当 拉长组 合的 久期 ,提 高债 券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 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 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 投资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 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收益 率 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 移 动,其 中非 平行 移动 又可 以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 向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 形变 等。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 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 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 组合,其组合收益 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 策 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 或者阶 梯型 等策 略, 进一 步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 使本基 金获 得较 好的 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 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 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 预期类似于利率预 期。因 此, 本基 金将 采取 同利率 预期 相同 的投 资策 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 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 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 变动,那么在图示 上就会 出现 到期 收益 率结 构曲线 变得 平坦 一些 ,此 时本基 金将 买入 长期 债券 而卖出 短期 债券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 短剩余 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 期收益率会出现较 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 本基金 可以买入短期债券 , 卖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总之,本基金将根 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 降低风险,提高收 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 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 变 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 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 置 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 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 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 行 投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金对于其他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 等信用类投资品种 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 有 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 估 的品种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 质量等因素,判断 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 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 与收益率 曲 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 投 资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 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 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 投 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 公 司债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离 债纯债 的 投 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 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 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 基金计划在封闭期 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 离 债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 在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 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 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 模式对偿债能力的 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 的 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尽 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 理 计划的 风险 。在 期限 匹配 上,本 基金 将选 择与 封闭 期限相 匹配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 ,随着债券剩余期 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将 积 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 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 用 收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 滑获 得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 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 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 渠道,例如可以用 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 易 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 收 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人的回报。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 等 投资机 会。 7 )套 利策 略 ? 跨 市 套 利 。 同 一 品 种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 利5-4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可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 适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 操作。 ? 跨 期 套 利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一 定 时 期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基 于 利 息 、 违 约 风 险 、 流 动 性 、 税 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 者 之间的 差价 收益 。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 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 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 投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计划严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 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 作,防止投资决策 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 终 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 场 行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 论宏观经济、股票 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等 重大事 项。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根据基 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 管 理。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 以及市场的运行特 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5-5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 的 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 出 现异常 情况 ,及 时提 示基 金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 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 就投资管理进行持 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 即向主管领导和投 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 报 告,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 估。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 环境变化,对投资 管理的 职责 分工 和程 序进 行调整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三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 日 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进 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基金相当于期限 为三年的、专业优化后的 债券组合,有较强的固定收 益属性,因此选择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 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 威、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备案 后,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 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七)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原则以及 定期 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5-5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系统性 风险 ,适度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 限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5-5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 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 保证复 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15,023,707.48 97.13 其中: 债券


2,815,023,707.48 97.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 - 5-5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76,241.70 0.72 7 其他资 产


62,291,640.39 2.15 8 合计





2,898,091,589.5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5,938,511.40 3.8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2,155,000.00 2.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2,155,000.00 2.66 4 企业债 券 2,640,237,196.08 134.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6,693,000.00 2.38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15,023,707.48 143.42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4384 13 雅 发投 1,500,000 158,535,000.00 8.08 2 124342 13 黔 南资 1,500,000 155,715,000.00 7.93 3 124541 14 文 城投 1,000,000 108,340,000.00 5.52 4 124361 13 京 科城 1,000,000 105,160,000.00 5.36 5 124338 13 闽 经开 1,000,000 105,050,000.00 5.35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5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058.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65,974.1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301,607.4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291,640.3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5-5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二、 基金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A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 8 月 12 日 至 12 月 31 日) -1.60% 0.11% 1.65% 0.01% -3.25% 0.10% 2014 年度 14.85% 0.19% 4.15% 0.01% 10.70% 0.18% 2015 年度 14.90% 0.09% 3.18% 0.01% 11.72% 0.0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84% 0.15% 9.24% 0.01% 20.60% 0.14% C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2013 年 8 月 12 日 至 12 月 31 日) -1.70% 0.12% 1.65% 0.01% -3.35% 0.11% 2014 年度 14.39% 0.19% 4.15% 0.01% 10.24% 0.18% 2015 年度 14.35% 0.10% 3.18% 0.01% 11.17%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015 年 12 月31 日) 28.57% 0.15% 9.24% 0.01% 19.33% 0.14% 5-5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三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5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5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5-5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6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五、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合 同 生效满6 个 月后,若 基金在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 于0.1 元( 含本数,以C类基金份额为依 据),则基金须在15 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 份 基金份额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金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 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的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开 放 期 )基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 个工作 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5-6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6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六、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 、销 售服 务费 ;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5-6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4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七、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同 意 。 3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5-6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八、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5-6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A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3 个 工 作 日 前,将A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5-6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 支付 ; 5-6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一 )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十四)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 供5-6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7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 九、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 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 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 能5-7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力降低 ,由 此造 成债 券信 用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 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 进行估值的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 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 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基 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造 成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 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A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 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类基金份额 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 因 交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封 闭 运 作 三 年 后 开 放5-2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 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 款 项 。 因 此 , 持 有 人 此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的 风险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 开放期间终止的风 险: 5-7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4)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7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少 于200 人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 产 清 算 ; 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5-7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7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 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 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 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 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5-7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续,同 时为 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 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 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 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 服 务代 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 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信 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 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 理人 将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7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5年8月13 日至2016 年2月12日 发布 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5 年 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养老 金账 户通 过 直销柜 台申 购旗 下基 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并 入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期 间基金 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及摘 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0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 申(认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增 加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提醒 投资 者防 范 金融诈 骗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改聘 会 计师事 务所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公募 基金 调 整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5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由于 交易 所发 生不 可 恢复熔 断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场内 基金 在 指数熔 断期 间暂 停申 购赎 回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 月14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5-7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 年 1 月21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5-7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8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二 十六 、备 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文 本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处,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三 月 二十 二 日 5-8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8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5-8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5-8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5-8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 终止A 类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5-8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8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8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5-8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 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5-9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5-91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 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 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 终 止并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12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5-92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93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 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5-9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2)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 制; (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5-95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 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5-96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5-97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5-9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5-99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5-100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