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房地产A(150117)

国泰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六年 二月 六日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24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份额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37 
七、基金 的募集 .................................................................................................................................... 40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0 
九、房地 产 A 份额 与房地 产 B 份额的上市 与交易 ........................................................................... 41 
十、国泰 房地产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2 
十一、场 内份额 配对转 换 .................................................................................................................... 53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 55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64 
十四、基 金的资 产 ................................................................................................................................ 65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6 
十六、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70 
十七、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2 
十八、基 金份额 折算 ............................................................................................................................ 73 
十九、房 地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 81 
二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2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83 
二十二风 险揭示 .................................................................................................................................... 87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资产 的 清算......................................................................... 93 
二十四、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五、 托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117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7 
二十七、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8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九、 备查文 件 .............................................................................................................................. 132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2]165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对 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 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变化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是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高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通
过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分拆 而 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有
与国泰 房地 产份 额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房地 产 A 份额的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较 低 ,房 地 产 B
份额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 由于 房地 产 B 份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房地 产 B 份
额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和房 地产 A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幅 度, 即房地 产 B 份
额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额 ,其 承担 的风 险也 较高。 房地 产 B 份额 的持 有人会 因杠 杆
倍数的 变化 而承 担不 同程 度的投 资风 险。 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可 通 过基金 合同 约
定的配 对转 换方 式合 并为 场内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或通过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折算 方式 , 折
算为场 内的 国 泰 房地 产份 额,从 而还 原为 本基 金基 础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担 。 当 投 资者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者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6 年2 月6 日 , 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5 年4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 31 日。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和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本 招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 容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 一致之 处,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1) 指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2) 招募说 明书 : (3) 指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4)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 指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6) 托管协 议: (7) 指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8)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指 《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房 地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 
 
产 A 与 房地 产 B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10) 中国证 监会 : (11)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2) 中国银 监会 : (13)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基金 法》 : (15)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 议修订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6) 《销售 办法 》 : (17)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8) 《运作 办法 》 : (19)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20) 《信息 披露 办法 》 : (21)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22) 《业务 规则 》 : 
 
(23)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则 》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 的《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24) 元: (25) 指人民 币元 ; 
(26) 基金管 理人 : (27)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8) 基金托 管人 : (29)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30) 注册登 记业 务: (31)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 
 
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2) 注册登 记机 构: (33)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34) 投资者 : (35)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36) 个人投 资者 : (37)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38) 机构投 资者 : (39)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有 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40)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41)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3)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一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44) 基金募 集期 : (45)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基 金份额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4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47)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48) 存续期 : (49)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50) 工作日 : (51)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52) 认购: (53)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54) 申购: (55)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56) 赎回: (57)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的行 为; 
(58) 基金转 换: (59)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 转托管 : (61)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62) 指令: (63)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拨 等指 令; 
(64) 代销机 构: (65)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 接受基 金管理人 委托,代 为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 他 基金 业务的机 构 ;以及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认可 的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66) 销售机 构: (67)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68) 基金销 售网 点: (69)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70) 场外: (71)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 、场
外赎回 ; 
(72) 场内: (73)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用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 
 
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内 认购 、 场内 申购 、 场内赎 回 ; 
(74) 注册登 记系 统: (75)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 本系
统; 
(76)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77)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通 过场内会 员单位 认购、申 购或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本系 统; 
(78)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 (79) 指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80) 房地 产 A 份 额: (81) 指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稳 健 收
益类份 额; 
(82) 房地 产 B 份额 : (83) 指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积 极 收
益类份 额; 
(84) 场外份 额: (85)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86) 场内份 额: (87)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88) 指定媒 体: (89)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站或 其它 媒体 ; 
(90)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91)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 金账户 。基金投 资者办理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 业务时 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 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
统; 
(92) 深圳证 券账 户: (93)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基金投 资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交
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和场 内赎回等 业务时需 持有深 圳证
券账 户。记录 在该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机 构的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94) 交易账 户: 
 
(95)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96) 工作日 : (97)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98) 开放日 : (99)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100) 交易时 间: (101)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102) T 日: 
(103)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日 ; 
(104) T+n 日: (105)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106) 标的指 数: 指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 
(107) 上市交 易: (108)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投 资者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房地 产 A 份额、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行 为; 
(109) 分拆: (110) 指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2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成 1 份房地 产
A 份额与 1 份 房地 产 B 份 额的行 为; 
(111) 合并: 
(112) 指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房 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房 地产 B 份额 进行 配 对申请 转
换成 2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113)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114) 指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 基金 场内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与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之 间按 约定 的 转换规 则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115) 转托管 : 
 
(116)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操作 ,包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托管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 
 
(117) 系统内 转托 管: (118)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网 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119) 跨系统 转托 管: (120)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121)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122) 指 投资 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 
(123) 巨额赎 回: (124) 本 基金 赎回申 请份额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125) 基金收 益: (126)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127) 基金资 产总 值: (128) 指 基金 持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 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在 的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129) 基金资 产净 值: (130)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131) 基金资 产估 值: (132)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133) 法律法 规 : (134)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行 政法规 、司
法解 释、地方 法规、地 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修 改和 补充 ; 
(135) 不可抗 力: (136)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137) 60% 
(138)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139) 30% 
(14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41)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6 年2 月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9 只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鹰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
值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双 利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区位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
泰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国 泰信用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现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国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上 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 斯达 克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3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鑫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鑫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 略收益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生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由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央企 改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全 球绝 对收益 型基 金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大健 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目 前受 托
管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业 务 ( 专
户理财 )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于3 月24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目 前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牌照 ”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囊括 了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4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 经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 略发展 部处长。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 。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5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所 科员 、 政 研室 经济 分 析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保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 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 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6 设银行 辽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源 部、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支 行、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 部 (财 富大 学) 及 行政 管理 部负责 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 司 职工 监事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7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 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2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司 督察 长。 陈星德, 博士 ,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人 大常 委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 硕士 研究 生,FRM ,注册 黄金 投资 分析 师( 国家一 级) ,9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2010 年 5 月 加盟国 泰基 金, 任高 级风 控经理 。2011 年6 月至2014 年 1 月担 任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及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助理,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 月 兼任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 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8 至2015 年8 月 任国 泰中 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任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4 年 6 月起 兼任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11 月起 兼任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证 有 色金属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5 年8 月27 日 起任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6 月 由章 赟担 任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起 至今由 徐 皓担任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9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0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1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 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2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 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 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 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理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3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4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1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390 只,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5 QDII 基金 28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 70” 、 “A AF01 /06 ” 、 “ISA E3 402” 和“S SAE1 6”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4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 ISAE 3402 ” 和“ SSAE 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 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6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 易客 户端、Android 交 易客 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7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8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2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0 2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1 网址:www.hlzqgs.com 3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2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中信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46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 华大厦 A 座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3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4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4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49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4 限公司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5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 美中 心 A 座 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 层 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1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6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外 大 街 28 号富卓 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8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0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小 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场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 本 基金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已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上 市 , 投 资人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单 位 证 券 营 业 部 均 可 参 与 基 金 交 易 。 具 体 会 员 单 位 名 单 请 见 刊 登 于 2013 年 3 月 4 日 《中 国证 券报》 上的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房 地 产 A 与 房地 产 B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7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 电话 :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 、基 金份 额分 级 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国 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础份 额(简称 “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 ) 、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简 称 “ 房地 产 A 份额 ” ) 和国 泰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房 地产 B 份额 ” ) 。其 中,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例不变 。 (二) 基金 运作 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投资 者场外认 购所 得的份 额, 将被确 认 为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投资 者场内 认购 所得 的份 额, 将按 1 ∶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自动 分拆 为房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8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认 购所 得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场内 份 额的分 拆,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国泰 房地产份 额设 置单独 的基 金代码, 只可 以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 申购和 赎回 , 不上市 交易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下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可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交 易代 码不 同。 3 、房 地产 A 份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与国 泰房 地产 份 额的资 产合 并投 资运 作。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 办理场内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与房 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场 内 的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按 1 :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申 请分拆 为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按 1 :1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 申请合 并为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场外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场外 的国泰 房地 产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 可按 照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配对转 换规 则 进行操 作。 5 、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 还是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有 关本基金 的份 额折算 详见 本基金 合 同 “ 二 十二 、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 其 所产 生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不进 行自 动分 拆 。 投资人 可选 择 将上述 折算 产生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为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 (三)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原 则 在本基 金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存 续 期内 ,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分别 进行 净值 计算 , 房 地产 A 份额 为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扣除 掉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对 应的 净资产 部分 后 剩余的 净资 产将 优先 确保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本金及 房 地产 A 份额 的约 定收益 ; 房地 产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扣 除掉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对应 的净资 产部 分 后剩余 的净 资产 在优 先确 保房地 产 A 份 额的 本金 及 约定收 益后 ,将 计为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房 地 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存续 期内 ,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原则 如下 : 1 、房 地产 A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一年 期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4.00 % ” ,其中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以 最 近 一 次 基金 份 额 折 算的 折 算 基 准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39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第一 次基 金份额 折算 基 准 日 期 间 的 一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房地产 A 份 额的 约定 日单 利收益 率为 房地 产 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除以 365。房 地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基 准日期 间、 或 自上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后的 下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期 间, 以 1.0000 元为 基准, 采用 房地 产 A 份额 约定日 单利 收 益率累 计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房地 产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得约 定基 准收 益或本 金 安全,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的 情形 下, 房地 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可 能低 于 其约定 基准 收益 ,也 可能 遭受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一份 房地 产 A 份额与 一份 房地 产 B 份 额 构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一对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组合 的净 值 之 和等 于两 份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 净值 。计算 出房 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后 , 根据房 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 额各自 份额 净 值之间 的关 系, 计算 出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定 期折 算或不 定期 折算 ) 后 , 房 地产 A 份额、 房地 产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保 持不变 。 4 、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定 期折 算基 准日和 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 , 按 照上 述 原则计 算 出来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为 折算基 准日 折 算前各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假设: T 日为计 算日 , 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分别为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 T 日房 地 产 A 份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t 为 房地 产 A 份额 的应 计收 益 天数, 则 t =min{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含该 日) 至 T 日的实 际天数 ; 最近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次日 (含 该日 )至 T 日的实 际天 数} 。 则: NAV =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0 ? ? ? ? ? ? ? ? ? ? ? NAV R t A NAV T 2 365 0000 . 1 0000 . 1 min ) ( ; 其中,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本 基金 总资产 减去 总负 债后 的价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额 数 之 和。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五)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 运作。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 方 为有效 。 七 、基 金 的 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2 】1654 号 文 核准 , 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 于2013 年1 月 31 日结 束本 基金 的募 集工 作。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额 为 320,689,624.49 元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资 确认 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121,772.66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13 年2 月6 日全额 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立的国泰 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八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2 月 6 日正 式 生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 、房 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 产 B 份额 的上 市 与 交易 (一)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符 合法律 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房 地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于 2013 年 3 月 7 日 分别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其中, 房地 产 A 的 交易 代码 为:150117 ,房地 产 B 的 交易 代码 为 150118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房 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 额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已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分拆 成房 地 产 A 份额 与 房地 产 B 份额, 并 上市 交易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于 2013 年 3 月 7 日 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详 细内容 请参 阅刊 登 于 2013 年 3 月 4 日 《中 国证 券报 》上的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房地 产 A 与房地 产 B 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上市 首日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 (2) 房 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 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 则及规 定。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2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国 泰房 地产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办理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代销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投资 者 需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 办 理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机 构为直 销机 构和 场外 代销 机构。 投资 者 需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不 对房地 产 A 份 额或 房地产 B 份额 单独 开 放场内 申购 、 赎回 。 本 基 金场内 、 场外 代销机 构名 单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业务 , 于 2013 年 3 月 4 日开 放日 常赎 回业务 。 详细内 容请 参阅 刊登 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 《中 国证 券 报》 上的 《国 泰国 证房 地 产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 。 本基金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时间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3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国 泰房地 产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国泰 房地产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 国泰房地产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回的 方式 ,即申 购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以金额 申请 ,赎回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国泰房地 产 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对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时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 额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国泰房 地产份 额 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 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5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失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4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失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申 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不足 1000.00 份 ,则 赎 回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 进行 限制, 但各 代销机 构 对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5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投资者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42) 1.0%


(143) 50 万≤M <100 万 (144) 0.6%


(145) M ≥100 万 (146)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 置 赎回 费率 : (147) 场外赎 回费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148) N <1 年 (149) 0.5%


(150) 1 年≤N <2 年 (151) 0.25%


(152) N ≥2 年 (153) 0


(154) 场内赎 回费 (155)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6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办理 本基金 份额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 并 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1) 申购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计算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场外申 购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场内 申购 的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至 投资 者 资 金账 户。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 ,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 率为 1.0% ,假 设申 购当 日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7 净申购 金额=50 ,000/ (1+1.0%)=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 ,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 数=49,504,95/1.128 =43,887.37 份 若投资 者是 场外 申购 ,则 所得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为 43,887.37 份。 若投 资者 是场 内申购 , 则所得 份额 为 43,887 份 ,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0.37 份 )对 应的 资 金返还 给投 资 者。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887× 1.128=49504.54 元 退款金 额=50 ,000-49504.54-495.05=0.41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50 ,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43,887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同时 应得退 款 0.41 元。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国泰 房 地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资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份数× T 日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50 ,000 份场 外 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 持有 0.5 年时 决 定赎回 , 假 设赎回 当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净值 1.25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 ,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 =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 =62187.50 元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8 若该投 资者 持有 的是 场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则 赎回 费率为 固定 值 0.5% , 其获 得的赎 回 金额如 下: 赎回金 额=50 ,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 =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 =62187.5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资产 承担 。T 日 的国泰 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赎回份 额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受 理部 分除 赎回 申请人 在提 交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49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如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的处 理方 式,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理。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2 个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发生上 述除第 (4 ) 项外的 暂停申 购的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法 公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0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1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开 办本基 金国 泰房地产 份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服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质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3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 红 和红利 再投资 ) 一并冻 结。 4 、如相 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的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或上市 交易 的房 地产 A 份 额和房 地产 B 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2 圳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1 : 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为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额 后 ,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3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房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但 可按 1:1 的份 额配比 申请 合并 为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场 内份额 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4)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既 可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 回, 也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 1:1 的 份额 配 比分拆 为房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需 办理 已持 有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 或变 更办 理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 需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3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一 、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28 日起 办 理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与分级 份 额 ( 注 : 分 级份 额指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统称 ) 之 间的 场内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 (一)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1 、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泰房 地产 份额与 分级 份额之 间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2 、 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按 照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分 拆 成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份 额 配比合 并成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4 、场外 的国泰 房地产 份额 不进行份 额配 对转换 。场 外的国泰 房地 产份额 通过 跨系统 转 托管至 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二)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 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在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 他方式 ,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该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28 日起办 理场 内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与分 级份 额 ( 注: 分 级份额 指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统称 )之 间的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 详细 内容 请参阅 刊登 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 《中 国证 券报 》 上 的 《 关于 开通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公 告 》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4 (四)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 额申请 。 2 、如果 申请场 内份额 的分 拆,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场 内份额数 ,必 须是相 关业 务公告 规 定份额 的正 整数 倍。 3 、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合 并,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 请, 且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必须 分别 为相 关业务 公告 规定 份额 的正 整数倍 ,份 额 配比 为 1:1。 4 、国泰 房地产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场 内份 额的分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进 行。 5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业务 办理 程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 暂停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该 业务 的情形 。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 届时投资 运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可 决定 是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就 暂停 场内 份额配 对 转换业 务予 以公 告。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七) 业务 办理 费用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5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 具体见 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 股指期 货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 资 产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6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 。 如 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主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力争 利用 股指期 货 的 杠杆 作用 ,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和跟 踪误 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收益 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 后) ×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其中 , 若 变更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若 变更标 的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 额分级 的结 构设 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运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共有 三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为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7 地产 B 份额 。其 中国 泰房 地产份 额为 普通 的股 票型 指数基 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 益 的特征, 其风险和 预期收 益均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房地产 A 份 额的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较 低 ;房地产 B 份 额采 用了 杠杆式 的结 构,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有所 放 大,将 高于 普通 的股 票型 基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2)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8 (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4)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④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59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6 年1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156) 权益投 资 (157) 2,257,119,91 0.51 (158) 91.79 (159) 其中: 股票 (160) 2,257,119,91 0.51 (161) 91.79 (162) 2 (16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4) - (165) - (166) 其中: 债券 (167) - (168) - (169) 资产支 持证 券 (170) - (171) - (172) 3 (173) 贵金属 投资 (174) - (175) - (176) 4 (177)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178) - (179) - (180) 5 (181)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2) - (183) - (1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185) - (186) - (187) 6 (188)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189) 185,244,646. (190) 7.53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0 合计 56 (191) 7 (192) 其他各 项资 产 (193) 16,517,788.6 3 (194) 0.67 (195) 8 (196) 合计 (197) 2,458,882,34 5.70 (19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199) 农、林 、牧 、渔 业 (200) - (201) - B (202) 采矿业 (203) - (204) - C (205) 制造业 (206) - (207) - D (208)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209) - (210) - E (211) 建筑业 (212) - (213) - F (214) 批发和 零售 业 (215) - (216) - G (217)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18) - (219) - H (220) 住宿和 餐饮 业 (221) - (222) - I (223)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224) - (225) - J (226) 金融业 (227) - (228) - K (229) 房地产 业 (230) 123,413,522.00 (231) 5.08 L (232)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3) 18,575,190.00 (234) 0.76 M (235)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36) - (237) - N (238)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 业 (239) - (240) - O (241)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 业 (242) - (243) - P (244) 教育 (245) - (246) - Q (247)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48) - (249) - R (250)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51) - (252) - S (253) 综合 (254) - (255)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1 (256) 合计 (257) 141,988,712.00 (258) 5.84 (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259) 农、林 、牧 、渔 业 (260) - (261) - (262) B (263) 采矿业 (264) - (265) - (266) C (267) 制造业 (268) - (269) - (270) D (271)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2) - (273) - (274) E (275) 建筑业 (276) - (277) - (278) F (279) 批发和 零售 业 (280) - (281) - (282) G (283)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4) - (285) - (286) H (287) 住宿和 餐饮 业 (288) - (289) - (290) I (291)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2) - (293) - (294) J (295) 金融业 (296) - (297) - (298) K (299) 房地产 业 (300) 1,912,470,78 2.64 (301) 78.67 (302) L (303)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04) 71,926,958.3 6 (305) 2.96 (306) M (307)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08) - (309) - (310) N (311)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12) - (313) - (314) O (315)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316) - (317) - (318) P (319) 教育 (320) - (321) - (322) Q (323)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24) - (325) - (326) R (327)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8) - (329) - (330) S (331) 综合 (332) 130,733,457. 51 (333) 5.38 (334) 合计 (335) 2,115,131,19 8.51 (336) 87.00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2 3、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37) 00 0002 (338) 万


科A (339) 20,34 2,548 (340) 488,01 7,726.52 (341) 20.0 7 (342) 2 (343) 60 0048 (344) 保 利地产 (345) 16,78 5,079 (346) 178,59 3,240.56 (347) 7.35 (348) 3 (349) 00 1979 (350) 招 商蛇口 (351) 4,936 ,594 (352) 102,97 7,350.84 (353) 4.24 (354) 4 (355) 60 0340 (356) 华 夏幸福 (357) 3,114 ,318 (358) 95,671 ,848.96 (359) 3.94 (360) 5 (361) 60 0383 (362) 金 地集团 (363) 5,342 ,290 (364) 73,723 ,602.00 (365) 3.03 (366) 6 (367) 00 0009 (368) 中 国宝安 (369) 3,417 ,812 (370) 61,383 ,903.52 (371) 2.52 (372) 7 (373) 60 0177 (374) 雅 戈尔 (375) 3,740 ,843 (376) 60,900 ,924.04 (377) 2.51 (378) 8 (379) 00 0402 (380) 金 融 街 (381) 5,216 ,969 (382) 60,151 ,652.57 (383) 2.47 (384) 9 (385) 60 0415 (386) 小 商品城 (387) 6,119 ,924 (388) 56,242 ,101.56 (389) 2.31 (390) 1 0 (391) 60 0895 (392) 张 江高科 (393) 1,950 ,059 (394) 56,220 ,200.97 (395) 2.31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96) 60 0325 (397) 华发股 份 (398) 1, 608,800 (399) 26,223, 440.00 (400) 1.08 2 (401) 00 0667 (402) 美好集 团 (403) 5, 116,500 (404) 25,377, 840.00 (405) 1.04 3 (406) 60 0862 (407) 南通科 技 (408) 1, 043,800 (409) 20,761, 182.00 (410) 0.85 4 (411) 00 (412) 海印股 (413) 2, (414) 18,575, (415) 0.76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3 0861 份 403,000 190.00 5 (416) 60 0773 (417) 西藏城 投 (418) 98 2,900 (419) 17,888, 780.00 (420) 0.7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将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 交易 成本 和跟踪 误差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行。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4 1 (421) 存出保 证金 (422) 3,215,811.69 (423) 2 (424)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25) 11,611,685.71 (426) 3 (427) 应收股 利 (428) - (429) 4 (430) 应收利 息 (431) 48,303.46 (432) 5 (433) 应收申 购款 (434) 1,641,987.77 (435) 6 (436) 其他应 收款 (437) - (438) 7 (439) 待摊费 用 (440) - (441) 8 (442) 其他 (443) - (444) 9 (445) 合计 (446) 16,517,788.6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447) 00 0002 (448) 万 科A (449) 488,017 ,726.52 (450) 20.0 7 (451) 重 大事项 (6)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股 票。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2 月6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452) - 7.30% (453) 1. 55% (454) -19 .28% (455) 1.76% (456) 1 1.98% (457) - 0.21% (458) 2014 年度 (459) 6 9.06% (460) 1. 53% (461) 73. 05% (462) 1.57% (463) - 3.99% (464) - 0.04%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5 (465) 2015 年度 (466) 3 3.64% (467) 2. 84% (468) 35. 24% (469) 2.65% (470) - 1.60% (471) 0 .19% (472) 2013 年2 月 6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473) 1 09.43% (474) 2. 08% (475) 88. 89% (476) 2.06% (477) 2 0.54% (478) 0 .02% 注:2013 年 2 月 6 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十 四、 基金 的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资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资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资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资产 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6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7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4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8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 息。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者的利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69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房 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0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1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合同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2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采用 期末 资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在本基 金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期 间内 ,如 果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对上 述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房 地产 A 份额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3 十 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三 章的 约定 ) 外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 变,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不 变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 计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 但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1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不 足 6 个月 的, 则该 年度可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前 3 个 月内 发生 过不 定期折 算的 , 则 该年 度可 不进行 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情 况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不进 行定 期折算 的提 示性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 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和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个会 计年 度进 行 1 次( 可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在该 日对 房地 产 A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也 相应 的进行 调整 。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前 与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比 例。 (2)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A 份 额持有 人 , 以 房地 产 A 份 额在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超出 本金 1.0000 元 部分,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 不改变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 ,其持 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 增加场 内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3) 折算 前的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每 2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按 1 份 房地产 A 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场 外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基金 份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4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分 配 。 折 算不改 变国 泰 房地产 份 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4 ) 折 算不 改变 房地 产 B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房 地 产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及 份额 数量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1) 房地 产 A 份 额持 有 人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0 ? 后 A NAV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房地 产 A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新增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房地 产 A 份 额新 增份额 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5 (2)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房地 产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 人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不定 期折 算 除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6 2.0000 时以 及房 地 产 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0 时进 行不 定期 折算 。 1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大 于等 于 2.000 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2.000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不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前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有 人,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不 改变 国 泰 房 地 产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资 产 净 值 , 其持 有 的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折 算 调 整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增 加; ②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人 ,以 房地 产 A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获 得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折 算不 改变房 地 产 A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场 内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③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B 份额 持有人 ,以 房地 产 B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获 得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折 算不 改变房 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B 份 额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 不变 , 相应折 算增 加场 内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人 ? ? 1.0000 ? 后 A NAV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7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A NUM A NAV ? 1.0000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房地 产 A 份 额新 增份额 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②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B NUM B NAV ? 1.0000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房地产B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③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8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前 前 NUM NAV ? 1.0000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房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房 地产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等 于 0.2500 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房地 产 B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不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79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折算 不改 变国 泰房 地产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 持有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调整 ; ②折算 不改 变房 地产 A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 净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 算调整 ,相 应折 算增 加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③折算 不改 变房 地 产 B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有的 国泰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④房地 产 A 份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算后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数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 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从 大 到小的排 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记 增 1 份,直到 所有 零碎份 的合 计份额分 配完 毕。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0 ②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人 ? ? 1.0000 ? 后 A NAV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1.0000 1.0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不定期 折算 后房 地产 A 份 额的份 额数 及不 定期 折算 后房地 产 A 份额 新增 的国 泰房地 产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中 , 不 足 1 份的零 碎份 ,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大 到小 的排序 , 依次 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③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0000 . 1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1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 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房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 的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 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十 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可 申 请终止 运 作。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特 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 经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 为有 效。 (二)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 份额折 算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额 终 止运 作后 , 除 非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另有 规定的 ,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将 全部 折算 成场 内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即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终 止运作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2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按届 时各 自份 额净 值与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净值 之比 折算 为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3 、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房地 产 A 份额 折 算的 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房地 产 B 份额 折算 的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 指 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数, 即分级 份额终 止运 作日 闭市 后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 ; ? ? A NAV 、 ? ? B NAV 、NAV : 分别 指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地 产 B 份 额 和国泰 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即分 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闭市后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产 B 份 额和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后 , 本基 金转 型为国 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接受 场外与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终止运 作日 前 2 日, 就分 级份额 终 止运作 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进 行份额 折算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十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3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4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国泰 房地 产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5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和不定 期折 算的 公告 在定期折 算基 准日前10 个 工作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满10 个工 作日 的情形 除外) ,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业 务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暂停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申购 赎回、 暂停 房地 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上 市交易等相关业务,暂停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及 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等 有关 事项 ,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6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7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终止 运作 ; 30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额 折 算; 31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3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二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 环 境等 因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 括 利率风 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8 1 、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 将导 致证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等发生 变化 ,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及 幅度 的 预期, 这将直 接影响 证券 价格发 生变化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益 水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言 , 利率的 变化 不仅 会影 响债 券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 于后 市的预 期 , 而 且会 带来 票息 的再投 资风 险 , 对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证 券市 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应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者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 非系 统性 风险 :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风 险 等。 1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降 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另 一方 面是指 本基 金面 临大量 赎回 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资 产而 造成 的风 险。 (四) 运作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89 险,或 者由 于公 司内 部控 制不完 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 特定 风险 1 、房 地产 A 份额 的本 金 与约定 年基 准收 益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房地 产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得约 定基 准收 益或不 亏 损,在 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房 地产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可能 低于 其 约定基 准收 益, 也可 能遭 受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2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的系 统性 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由于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当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下跌 时, 本基 金面临 基金 净值 与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同 步下跌 的风 险。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为 行业 指数 , 并 不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存在 偏离。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0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交易 成本 和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成 份股 调整等 情 况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存在 跟踪 偏离风 险, 主要 影响 因素 可能包 括: ①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③投资者 申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遭遇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停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 如 跟踪 技术手 段 、 买入卖 出的 时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本 基金将 进行 被动 型的 股票 投资并 通过 多项 风险 控制 方式降 低跟 踪风 险。 (5)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3 、特 有的 运 作 风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交 易。由于 上市期间 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 卖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 产 生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 风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房 地产 A 份额 具 有风险 较低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房地产 B 份 额 具有高 风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1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由于房 地 产 B 份 额内 含杠 杆机制 的设 计, 其份 额净 值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国泰 房地产 份 额和房 地产 A 份额 净值 的 变动幅 度, 即房 地产 B 份 额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他 两类 基 金份额 。并 且, 随着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变 化,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实际 杠杆 大 小也在 发生 变化 ,从 而影 响着房 地 产 B 份额 净值 变 动的波 动性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房地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 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 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 机制 的设计 已将 房地 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的 折/ 溢价 风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 但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 额仍有 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态 。 (4)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 实施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房 地产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房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的 场内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因此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折 算日, 本基 金将 对房 地产 A 份额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进行定 期 份额 折 算, 将房 地 产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的 部分 折算 成场 内 国泰房 地产 份 额分配 给房 地产 A 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原 房地 产 A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在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2.0000 元、 及房 地 产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0 元 时,本 基金 将进 行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原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因此原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产 B 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变 。 当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将全部 转 换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 征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5) 份额 折算 风险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2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 依 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场内购 买的 房地产 A 份 额 或房地 产 B 份 额的 投资 者 由于份 额折 算 而 新增 持有 的国泰 房 地产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 不全部 具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才 可以 允 许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者通 过不 具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购 买房 地产 A 份 额或 房地 产 B 份 额, 在其参 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新 增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并不 能被 赎 回。 此 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者注意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 房地 产 A 份额或 房地 产 B 份额卖 出 , 或 者将 新增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通 过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房 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与 房地产 A 份 额 、房地 产 B 份 额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一方 面 ,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 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将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运 作周期的 定期折算 日,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的 A 份额和 基础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 份额以 获取投 资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投 资者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本 ,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8) 房地 产 B 份额 净 值为 零 的风 险 在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通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确 定房 地 产 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之日 的 下一工 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以防 止由 于市 场极端 的快 速下 跌造 成房 地产 B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变 小甚 至为 零的 风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3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 不会 出现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零 的情 形,在 本 基金出 现极 端损 失且 由于 不可抗 力等 情形 造成 基金 份额折 算未 能按 时进 行的 情况下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存在 为零 的风 险。 (六) 其他 风险 主要是 由某 些不 可抗 力因 素,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合 同终 止,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 额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三章的 约定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4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5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6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7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8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99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0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仅 在其各 自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权 益。 如 果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运 作出 现 终止, 则在 终止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后, 本基 金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泰 房 地产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1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7 、本基 金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不 因基 金资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与 房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 场内认/ 申购 、 场 外认/ 申购 、 上 市交 易、 分拆合 并) 而有 所差 异。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2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终止 房地 产 A 份 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②指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3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4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 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①含 50% , 下 同;② 指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分 别占 权 益登记 日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份 额 50% 以 上,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分别 占权 益 登记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5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4)直 接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意 见的 其他代 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6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 基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 的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 的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 止房 地 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的 运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7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大会 召集 人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进行 计票 。 10 、生 效与 公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8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在本基 金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期 间内 ,如 果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对上 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房 地产 A 份额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4)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09 (5)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9)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合同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4) 本条 第 1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1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 购、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股 票 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 例 为 5% -10% , 其中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投资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2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4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8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④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3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3)若 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 述约定 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国 泰房 地产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在 开始 办理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4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房地产 份 额,份 额折算 基准日 为本 基金合 同终止 日(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份额折 算方 式和 份额 折算 计算方 式, 适用 本基 金合 同第二 十三 章的 约定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 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6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国泰 房地 产基 金份 额的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上 海 分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7 二十 五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建 光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壹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8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 标 的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其中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19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5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6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①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④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0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1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2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全部 有效 认购款 项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本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3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4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与房 地产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5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6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7 二十 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 4 小 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 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8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 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于新 增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及开 展申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479)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480) 2015/ 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48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482) 2015/ 8/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京 东旗 舰店开 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48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484) 2015/ 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485)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486) 2015/ 8/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487)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488) 2015/ 8/1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489) 《中国 证券 报》 (490) 2015/ 8/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49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492) 2015/ 8/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49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494) 2015/ 8/22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B 类份 额交 易价 格 波动提 示公 告 (495) 《中国 证券 报》 (496) 2015/ 8/26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497) 《中国 证券 报》 (498) 2015/ 8/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499)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500) 2015/ 9/1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01) 《中国 证券 报》 (502) 2015/ 9/7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29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03) 《中国 证券 报》 (504) 2015/ 9/8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05) 《中国 证券 报》 (506) 2015/ 9/1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507)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508) 2015/ 9/17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09) 《中国 证券 报》 (510) 2015/ 9/18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11) 《中国 证券 报》 (512) 2015/ 9/19 关于新 增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1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14) 2015/ 9/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515)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16) 2015/ 9/24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17) 《中国 证券 报》 (518) 2015/ 9/26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19) 《中国 证券 报》 (520) 2015/ 9/30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风 险提示 公告 (521) 《中国 证券 报》 (522) 2015/ 10/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52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日 报》 (524) 2015/ 10/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25)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26) 2015/ 11/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527)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28) 2015/ 11/11 关于新 增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529)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530) 2015/ 11/25 关于新 增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展 (53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532) 2015/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30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11/26 关于新 增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53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34) 2015/ 12/2 关于新 增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35)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36) 2015/ 12/2 关于新 增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37)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38) 2015/ 1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实 施场 内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539)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540) 2015/ 12/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54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42) 2015/ 12/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543)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44) 2015/ 12/23 关于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办理 定期 份额 折算业 务的 公告 (545) 《中国 证券 报》 (546) 2015/ 12/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547)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48) 2015/ 12/30 关于国 信证 券开 通国 泰基 金旗下 部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并 调整定 投下 限的公 告 (549)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50) 2015/ 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55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52) 2015/ 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间 及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告 (553) 公司官 网 (554) 2016/ 1/4 (555) 关于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办理 定期份 额折 算业务 期间 房地 产 A 份 额 停复牌 的公 告 (556) 《中国 证券 报》 (557) 2016/ 1/5 (558) 关于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定期 份额折 算结 果及恢 复交 易的 公告 (559) 《中国 证券 报》 (560) 2016/ 1/6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31 (561) 关于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房 地产 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次日 前收 盘价调 整的 公告 (562) 《中国 证券 报》 (563) 2016/ 1/6 (56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场 内基 金在 指数 熔断 期间暂 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565)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66) 2016/ 1/6 (56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指数熔 断当 日调 整旗 下部 分基金 开放 时间及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安排的 临时 公告 (568) 公司官 网 (569) 2016/ 1/7 (57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571)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72) 2016/ 1/14 (573)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销 售国 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574)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75) 2016/ 1/23 (576)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577) 《中国 证券 报》 (578) 2016/ 1/27 (579)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580) 《中国 证券 报》 (581) 2016/ 1/28 (582)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583) 《中国 证券 报》 (584) 2016/ 1/29 (585)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586) 《中国 证券 报》 (587) 2016/ 1/30 (588)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可能 发生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589) 《中国 证券 报》 (590) 2016/ 2/2 (591) 关于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592)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593) 2016/ 2/4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一号) 132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二十 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九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三 月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