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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颐B(485014)

工银添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6 月13 日证监 许可[2011]934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8 月10 日起 生效 ,自 该日 起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 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本基 金规定 每五年为 一个 运作周 期, 每个运作 周期 结束后 ,设 置 10 个工 作日 作为过 渡期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每一 个运作 周期 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 产的 配 置比 例 为0% 到 20% ;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四 年, 股票 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为0% 到15% ;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五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到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2 月9 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8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 ............................................................................................................................................ 97 附件二 .......................................................................................................................................... 115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工银瑞 信 添 颐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 券投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 的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记 结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登记 结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9.《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运作 周期: 本基 金自基 金成立之 日起 ,基金 的股 票资产配 置比 例以五 年为 一个循 环 周期 , 即 在每 个运作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配 置比例 区间 按照 一定 的规 则逐渐 下降 。 每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个运作 周期 结束 后, 经 过10 个 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54.过 渡期: 本 基金 在每 两 个运作 周期 之间,设置 10 个工作 日作 为过 渡期 。 在过 渡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着 眼于 下一 个运作 周期 ,对 投资 做出 调整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沈立强 先生,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1976 年参 加 工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 行杭州 分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 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 工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杭州分 行营 业部 副主任 、杭 州分 行营 业部 主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 纳 处副处 长、 储蓄 处副 处长 、储蓄 处处 长 、 人事处 处长、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营业部 总经理 (兼) 、浙江 分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行 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兼任 上海 市银行 同业 公 会 会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 会会长 、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 协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 界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上海 市宏 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社 会科学 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会 理事 、 上海 财经 大学 校董会 董事 , 上海市 人大 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 信贷执 行董 事, 常驻 香港 。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港 和大 中华区 首 席执行 官 , 负 责私 人银 行 、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 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 生还是 资产 管理 亚太地 区副 主席 、 亚 太区 运营委 员会 成员 。 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领 域有 三 十年的 工作 经历 , 对 新兴 市场和 亚太 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解 , 在 亚太 地区 也有 十七年 的工 作经 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贷 工作 十五 年 , 担 任 过很多 职务 , 目前 他是 资 产管理 亚太 和新 兴市场 负责 人。 此 前, 他 担任亚 洲 (除 日本) 投资 银行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负责 人。 另外 , 他 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日本、 拉美、 中东 、 土耳其 和俄 罗 斯地区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董事,博士,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工银 家族 财 富 (上海 )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部 、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董事,高 级经 济 师,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 理 与投资 者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 专 职董 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项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中 国工商 银行 营业 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 信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 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家 、 专职派 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 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 书。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 心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 稽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 长,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 计师、 风险 专家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 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美国 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批 中组 部 “ 千人计 划 ” 入 选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 家, 首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 江学 者讲座 教授 , 曾 任上 海市 人民政 府特 聘决 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 陆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 经济 学家之 一 。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经 济理 论 、 激励 机制 设计 、 中 国经 济 等。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北京 大学 经 济学院 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享 受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保 险与社 会 保 障研 究中 心主 任, 中 国金 融学 会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 理事 ,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 教 学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美国 国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 成员 、 学术 主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 香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 托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立 董事 ,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 、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 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今 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 监事 , 经 济学 硕士 。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 ,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 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 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 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 理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资产 管理 中国 区负 责人 。 张舒冰 女士: 监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 职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 ;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 担 任机 构产 品 部总监 。 2014 年 11 月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2015 年 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主 管;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法 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工 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 艳女士: 硕士,国 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现任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 波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研 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 经理、 社保 债券 组合、社 保回 购组合 基金 经理、机 构理 财部总 监助 理、固定 收益 小组负 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海 涛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职 员、 债券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 任职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1989 年 8 月至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综合 科科长 、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清 算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2006 年 9 月21 日至 2011 年4 月21 日 , 担 任工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6 月 21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 7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货 币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 担任 工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0 月3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 月27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薪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17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基 金基 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2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证 券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 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为 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本效 益原 则。基 金 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 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 险评 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突 发性 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 制活 动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 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 部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4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成 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 效 益逐年 递增 , 并 保持 了快 速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 民 生银 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 58 亿 元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 香 港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 台、“ 两率 ”考 核机 制、 “三卡 ”工 程 、 独立评 审制 度 、 八大 基础 管理系 统 、 集 中处理 商业 模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 创新 , 实 现了 低 风险、 快增 长、 高效 益的 战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生 机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 业银 行形象 。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 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十 佳机构 ” 。 在 “第 十届 中 国优秀 财经 证券 网站 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 度最 佳银 行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金 融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 《 理财周 报 》 主 办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品 评选 ” 中 , 民 生银 行获得 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 售银 行” 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 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在 经济 观 察报主 办的 “2009 年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 得评委 会奖 —— “中 国银 行业十 年改 革创 新奖 ” 。 这一奖 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司 治理 、 激 励机制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理 架构 、 商 业模 式六个 方面 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行 而特 别设 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 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联 合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 中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 这 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 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后,民 生银 行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 终荣获 “2012 年中 国卓 越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 也是民 生银 行 继 2010 年荣 获英 国《 金融 时报》 “中 国银 行业 成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之后 第三 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 志举 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 选 中获得 “中 国最 佳银 行- 新 秀奖” 。 2013 年度,民 生银 行荣 获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 由 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中 国民 营企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中国 银行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 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 度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 四届 最佳 投资 者关 系公司 ” 大 奖和 “2 0 1 4 亚洲 企业管 治 典范奖 ” 。 2014 年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 予 “ 亚 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 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 最 佳资 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获评 《 经济观 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 人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 民 生银 行在 《金 融理财 》 举办 的 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度, 民 生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 银行 ” 称 号。 2015 年度 ,民 生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5 )》 “中 国银行 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 越金 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 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0 人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承 “ 诚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营理 念,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 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7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2235.25 亿 元。 中国 民 生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 生· 安 享 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塑 造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程 先进 、 践 行社 会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 赢 得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化 了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最 佳创 新托 管银行 ” 和 “金 牌创 新力 托管银 行 ” 奖 , 荣获 《21 世纪经 济报 道》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 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必 须 覆盖 资产 托 管部 的所有 中 心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 资产 托管部 设 立独 立的 风 险监 督中心 , 该中 心保 持 高度 的独立 性 和权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 中心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 理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 管理 更具客 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 作手 册、严 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 估: 风险监 督 中心 指导 业 务中 心进行 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 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训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工 定 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灾备 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风 险管 理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重 要的 理 念。 托管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中间 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 互牵制 的 风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托 管 部通 过建 立 纵向 双人制 , 横向 多中 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 为风 险管理 的 核心 。中 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 产托 管部十 分 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 执行 和 监督 是风险 控 制的 关键 。 制度 执行比 编 写制 度更 重 要, 制度落 实 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每 两个 月对 业务的 运行 进行一 次稽 核检 查。 总行 审计部 也不 定 期 对资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 手段 运用于 风 险控 制中 。 在风 险管理 中 ,技 术控 制 风险 比制度 控 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9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0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1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2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3 )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4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5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6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7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8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 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9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0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1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22 )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3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24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5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6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7 )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8 )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9) 深圳众 禄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1) 上海天 天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 美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9)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刘宝 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 8.jrj.com.cn (4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4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 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5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6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7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8)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49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0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1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52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3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54 )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5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56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57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8 )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亚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 宝 联系人 : 李杰 电话: 021-3866 3823 传真: 021-3867 5314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59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下 路 83 号


地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20 -38321739


传真:020 -873117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60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 61)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 6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6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4 )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5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6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7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 69) 中 证金 牛(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0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1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国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72 )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www.jshbank.com (73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4 )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5 )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6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7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13 日证 监 许可 [2011] 934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根据 收费 方式 的不 同划分 为 A 类份 额 和 B 类 份额。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该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1 年8 月10 日 生效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基金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T+2 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于T +3 日内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划向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回 款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网站 上的 《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自 2014 年11 月5 日起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调整 如下: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 民币 ; 直 销机构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在 直销 机构 有 申 购本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1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在运作 期和 过渡 期, 本基 金按不 同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1) 运作 期间 的赎 回费 运作期 内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的持 有时间 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运作 期的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使 用的 费率 越低 。 在适用 本基 金运 作期 的赎 回费率 时 , 本 基金 只计 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的持 有 期限,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以外 的过 渡期或 运作 期的 持有 期限 不累计 计算 。 根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据 《 关于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五只 基金 调整赎 回费 率的 公告 》 , 现将本 基金 赎回 费率调 整如 下: 费 用种类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期限 Y ) B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Y<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1.25% 30 天≤Y <180 天 1.0% 180 天≤Y <365 天 0.8% 7 天≤Y <30 天 0.75% 365 天≤Y <730 天 0.6% 730 天≤Y <1460 天 0.4% Y ≥30 天 0% 满 1460 天, 至本基 金 5 年当期 运作期 期满之间(含该期满日) 0.2% 注:1 年指365 天。 即自2013 年8 月 1 日起 , 赎回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持 有 人,其 持有 期不 满7 天的 ,需按 其赎 回金 额 的 1.5% 承担赎 回费 ;其 持有 期 满7 天, 但是 不 足30 天的 ,需 按其 赎回 金 额的 1.25% 承担 赎回 费。 自 2013 年8 月1 日 起, 赎 回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 其持有 期不 满7 天 的, 需 按其赎 回金 额 的 1.5% 承 担 赎回费 ;其 持有 期 满 7 天 ,但是 不 足 30 天的, 需按 其赎 回金 额 的0.75% 承担 赎回 费。 根据 《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 按 以上标 准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持有人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 )过 渡期 的赎 回费 在过渡 期内 : 1 ) 本基 金A 类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2 ) 本基 金B 类 的赎 回费 率: 过渡期 持有 期限 B 类 基金份 额 Y<7 天 1.5% 7 天≤Y 0 在基金运 作期 或过渡 期赎 回工银瑞 信添 颐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 额的持 有人, 且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其持有 期不 满 7 日 的, 需 按其赎 回金 额 的 1.5% 承 担 赎回费 。 根 据《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费用 管理 规定 》, 按以 上标准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赎回 其在 当 期运作 期购 入的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运作 期 的持有 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4%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4%=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50=12,450 元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在 当期 运作 期持 有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50 元 例 2 : 某投 资者 赎回 其在 上 一运作 期购 入的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总持 有时间 为 四 年 六 个 月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持 有 时间为两 年 六 个 月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4%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4%=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50=12,4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其跨 运作 期持有 的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由 于上一 运作 期的 持有 期限 不累计 到本 运作 期, 该投 资者在 当期 运 作期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5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 回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率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前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标准 收 取过户 费用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 内容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销售 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与 控制基 金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 争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期 投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资回报 ,为 投资 者提 供养 老投资 的工 具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借鉴 生命 周期 理论 , 设计 了五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的 运作 模式 。 通 过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不 同阶 段制 定不 同的 战略资 产配 置方 案 , 使 基金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逐 步 降低 , 以 适应 伴随生 命周 期变化 的投 资 者 偏好 改变 , 同 时强 调稳 健的投 资风 格, 实现 基金 资 产长期 保值 增值 的目 标, 从 而在一 定程 度上 满足 投资 者未来 养老 费用 的支 出需 求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本基金 规定 每五 年为 一个 运作周 期 ,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设 置10 个工 作日 作为 过渡期 , 然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置 比例 为 0% 到20%;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 的第四 年 , 股票 资产 的 配 置比例 为0% 到15%; 每一 个 运作周 期的 第 五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 置比 例为0% 到10%。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以 稳健 为主,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基础上 , 通 过固 定 收 益类 品种投 资策 略构筑 债券 组合 的平 稳收 益,通 过积 极的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增强 型回 报 。 在债券 资产 的投 资上 , 主 要选择 信用 风险 较低 , 到 期收益 率较 高的 债券 进行 投资配 置 ; 在 股 票资产 的投 资上 ,主 要选 择基本 面良 好、 股息 率较 高且具 备稳 定分 红历 史的 股票进 行 投 资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券资 产具 有收 益稳 定、 风险较 低的 特点 , 股 票资 产具有 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也具有 较 高 的收益 潜力 。 本 基金 通过 在不同 期限 对股 票资 产与 债券资 产进 行 相 对稳 定的 战略性 配置 , 实 现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目 标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 二 、 三年 , 股票 资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10% 到20% ;每一个 运作 周期的 第四 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置 比例 为5%到15%; 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五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0% 到10% 。 在不同 的市 场阶 段, 本基 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 视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 分别从 宏观 经济情 景 、 各 类资产 收益 风险预 期等 方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 在 股票 与债券 资产 配置范 围内 , 进 行 适度 策略 资产 配置 ,优 化基金 资产 组合 。 2.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 以 实现组 合增 值 的 目标 。 (1 )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主要 选择定 价 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在 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 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 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 股 票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专 注于 基本 面研究 , 精 选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 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且 定价 合理 的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本 基金在 选择 股票时 , 将考 虑股票 所属 行业特 性 、 公 司 治理水 平、 竞争 优势 、 财 务、 价 值因 素等 多种 因素 , 对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进 行综合 评估 , 同 时, 针对 本基 金稳健 的投 资特点 , 更加 重视上 市公 司为投 资者 提供 回报 的因 素, 更多 地选 择 股息率 较高 、 具备稳 定分 红历史 、 定价 合理且 具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蓝筹 股票 , 努 力做 到稳 健 投资。 1 )股 息率 因素 股息率 是股 息与 股票 价格 之间的 比率 。 在 投资 实践 中, 股 息率 是衡 量企 业是 否具有 投资 价值的 重要 标尺 之一 。 股 息率是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的 重要参 考标 准, 如果 连续 多年年 度股 息率 超过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 则这支 股票 基本 可以 视为 收益型 股票 , 股息 率越 高 越吸引 人 。 本 基金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点, 收益 特征 就在 于持 续稳定 的回 报, 具备 较高 股息率 且具 有持 续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将 是本基 金的 重点 选择 品种 , 本基金 将重 点考 察最 近 三 年平均 股息 率 高于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的 股票。 2 )行业 因素 上市公 司所 属行 业特 性决 定了公 司的 发展 空间 及盈 利能力 。 一 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材 料供应 方的 谈判 能力 、 制 成品买 方的 谈判 能力 、 产 品的可 替代 性及 行业 内现 有竞争 程度 等因 素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 并 决定 了行业 的长 期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 另 一方 面, 任 何一个 行业 演变 大致 要经 过发育 期 、 成 长期 、 成 熟 期及衰 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在 不同 的行 业生命 周期 阶段 以及 不同 的经济 景气 度下 , 亦 具有 不同的 盈利 能力 与市 场表 现。 本 基金 对于 那些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与 投资吸 引力 、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中 处于 成 长 期或 成熟 期、 且 预期 近期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经济景 气度 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行 业, 给予 较高 的评 级; 而 对于 那些 盈利 能力 与投资 吸引 力平 常、 在行 业生 命周期 中处 于发育 期或 衰退 期, 或者 当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 发展的 行业 , 则 给予较 低的 评级 。 3 )公 司治 理因 素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 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a、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 公平对 待所 有股 东;b 、 尊 重公司 相关 利 益者的 权利 ;c 、公 司信 息 披露 及 时、 准确 、完 整;d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作 透明 ; e、 公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会 成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 司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 独立、 客观地 履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 述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4 )公 司竞 争 力 因素 企业在行 业中的 相对竞 争 力是决定 企业成 败的 关键 。 本基金 采用价 值链(Value Chain) 分析框 架考 察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相 对竞 争优 势 。 价 值链 分析方 法是 将企 业的 经营 活动分 解为 研 究开发 、 生 产、 营销、 服务 以及对 产品 起辅 助作 用的 各种战 略性 活动 , 企 业是 通过比 其竞 争 对手以 更低 的成 本、 或者 更高的 质量 开展 这些 重要 战略活 动而 获得 竞争 优势 。 本基 金 重 点关 注具 有 以下一 项或多 项特 点 的企 业 :a、 建立 起市场 化经营 机制、 决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化 反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b、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c 、 在行 业内 拥 有成本 优势 、 规 模优 势、 品牌优 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或者 在 原 材料 、 专 有技 术或在 特定 领域 具有 专 有资 源 ;d、 企业 自 身 具有 较强 的 技 术创 新能 力 等。 5 )财 务因 素 根据公 司的 财务 报表 , 从 资产流 动性 、 经营效 率 、 盈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及变化 趋势 , 并力 图通 过公 司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 联关系 , 剔除 存在 重大 财务 危机的 公司 。 本基金 将对 那些 财务 稳健 、盈利 能力 强、 经营 效率 高的上 市公 司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6 )安 全边 际因 素 安全边 际是 价值 投资 的核 心。 由 于公 司股 票的 市场 价格涨 落不 定, 股票 的内 在价值 与当 前交易 价格 通常 是不 相等 的。 安 全边 际的 价值 投资 策略, 就是 指投 资者 通过 公司的 内在 价值 的估算 , 比 较其 内在 价值 与公司 股票 价格 之间 的差 价, 当 两者 之间 的差 价 ( 即安全 边际 ) 达 到较大 的程 度时 果断 买入 该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征, 在二 级市 场股票 投资 方面 更加 重视 价值投 资, 所以 在选 择股 票时将 重点 考虑 其安 全边 际因素 。 7 )投 资价 值评 估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 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股息 率等 其他指 标对 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综 合评 估 。 在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 确 定本基 金的 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 只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 金 流折现 模型 (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的 合理 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合 股票 的 市场价 格, 选择 安全 边际 高、股 息率 较高 且具 备持 续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构 建投资 组合 。 8 )组 合构 建及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 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2)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之 间 存在一 定价 差, 从而 使新 股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 本 基金 将研 究首次 发行 股票 (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因 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股上 市交 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确定 继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3)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充分挖掘和 把握股票市 场存在的固定 收益机会, 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参 与要约 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 该类 投资 立足 于资 产的 固定收 益类 特征 , 自 收购 人发布 要约 收购 后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在 严格的 收益 、 风险和 成本 测算基 础上 , 结合股 票市 场运行 情况 和 基 本面分 析, 并在 充分 评估 和判断 要约 收购 人的 综合 实力和 收购 意愿 的前 提下 , 谨慎 参与 要约 收购类 股票 的投 资。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主动投资权 证,因持有 股票或可分离 债而获得的 权证,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并 结合未 来标 的证 券的 定价 谨慎持 有或 择 机抛售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1 所示 。 图 1-1


固 定收 益证券投 资管 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 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五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5% 。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 上述 “ 五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五年 期 “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其 后的 每个 自然 年, “ 五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五年 期 “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款 基 准利率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 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除被 动获得 权证 外,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AA- 以上 ( 含AA-) 的 债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1)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满 足基 金合 同中 投资 范围的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4,618,658.02 9.32 其中: 股票


234,618,658.02 9.3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86,046,316.70 78.93 其中: 债券


1,986,046,316.70 78.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5,543,891.85 7.37 8 其他资 产


110,142,928.50 4.38 9 合计





2,516,351,795.0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428,278.00 0.84 C 制造业 70,246,602.02 2.9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897,000.00 0.4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502,000.00 0.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7,933,032.12 1.15 J 金融业 45,297,378.08 1.87 K 房地产 业 21,510,000.00 0.8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096,301.07 0.54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58,000.00 0.25 S 综合 16,750,066.73 0.69 合计 234,618,658.02 9.6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 有尾 差。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1 工大高 新 699,961 16,750,066.73 0.69 2 300429 强力新 材 100,000 13,900,000.00 0.57 3 601788 光大证 券 500,000 11,470,000.00 0.47 4 603000 人民网 500,000 11,405,000.00 0.47 5 600637 东方明 珠 299,913 11,363,703.57 0.47 6 000558 莱茵置 业 400,000 11,080,000.00 0.46 7 600547 山东黄 金 499,918 10,498,278.00 0.43 8 601198 东兴证 券 350,000 10,489,500.00 0.43 9 001979 招商蛇 口 500,000 10,430,000.00 0.43 10 600489 中金黄 金 1,000,000 9,930,000.00 0.41


4.报 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3,459,600.00 7.9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13,431,000.00 29.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13,431,000.00 29.40 4 企业债 券 290,670,949.50 11.9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10,821,000.00 12.81 6 中期票 据 427,070,000.00 17.6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0,593,767.20 2.0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6,046,316.70 81.8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29 14 国开 29 1,500,000 161,040,000.00 6.64 2 011587003 15 中 电建SCP003 1,500,000 150,360,000.00 6.20 3 011599856 15 三峡 SCP002 1,500,000 150,345,000.00 6.20 4 150208 15 国开 08 1,000,000 104,890,000.00 4.32 5 150207 15 国开 07 1,000,000 103,390,000.00 4.26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8,720.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3,916,401.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326,814.84 5 应收申 购款 9,710,991.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142,928.50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7,381,865.40 0.30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2011 年8 月10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准 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添 颐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4) 2011.8.10-2011.12.31 4.80% 0.28% 2.76% 0.02% 2.04% 0.26% 2012 年 14.69% 0.30% 6.62% 0.02% 8.07% 0.28% 2013 年 2.33% 0.22% 6.25% 0.02% -3.92% 0.20% 2014 年 44.39% 0.63% 6.25% 0.02% 38.14% 0.61% 2015 年 14.92% 0.53% 6.25% 0.02% 8.67% 0.5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04.10% 0.44% 28.14% 0.02% 75.96% 0.42% 工银添 颐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4) 2011.8.10-2011.12.31 4.40% 0.28% 2.76% 0.02% 1.64% 0.26% 2012 年 13.98% 0.30% 6.62% 0.02% 7.36% 0.28% 2013 年 1.60% 0.22% 6.25% 0.02% -4.65% 0.20% 2014 年 43.09% 0.63% 6.25% 0.02% 36.84% 0.61%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015 年 14.10% 0.53% 6.25% 0.02% 7.85% 0.5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97.40% 0.44% 28.14% 0.02% 69.26% 0.4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 生效 ; 2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投资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投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 20%, 现 金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证 券交 易 所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 次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2 )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 场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 场未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应 收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 证, 从持有 确 认日 起到 卖 出日 或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 易的 权证按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差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导致 有 关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5) 差 错责 任方 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 金管 理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误 , 给基 金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 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 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90%;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七)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对相 关数 据进 行复 核后确 定 , 依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 本 基金 从 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9.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 基金 份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 登 记结 算 机构 代收 , 登 记结算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 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 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 的 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 将影响固 定 收益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 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 上 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用 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 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 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由于 本基 金持 有的债 券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公司 债券 、 企 业债 券、 金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以外 的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本基 金相 对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而言 还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信 用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导 致 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 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流 动 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 因 此其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 场股 票的债 券 型基金 。 并且 , 本 基金 每 个五年 运作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都有 相对 稳定 的战 略性 配置 , 股 票配 置 比例在 运作 周期 前期 高于 后期, 因此 本基 金在 运作 周期内 前期 的风 险水 平高 于后期 。 运 作周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期的第一至 第三年的 股票 配置上限为20% , 运作周 期 的第四年 的股票配 置下 限为15% , 运作 周期的 第五 年的 股票 配置 下限为10% , 因此 这些 时间 段里该 基金 可能 具有 一定 的股票 市场 风 险敞口 ,股 票市 场的 走势 将可能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另外 , 根 据本 基金 特定 的 赎回费 规则 , 短期 投资 本 基金A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将 承 担较高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最高 为1% ) ,具 体规 则请 参考 基金 费 用相关 章节 。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基金 合同内容变 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但根据 适 用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 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8)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 基 金账 户确 认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额 持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 的账 户”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 份 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 将 按照 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对 账单 。 上述对 账 单 需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 话、 邮件、 短信 等向 公司 主动 定制。 其中 : (1 )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子 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 子信箱 发送 。 (2 )手机短信 对 账单 :公 司 为 定 制手 机 短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短 信账 单 。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纸 质 对账 单 :公 司 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 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 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 供每 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 内容 包括: 账户 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 电话服 务: 公司 提供每 天24 小 时自 动语音 服务, 客户 可通过 热线 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客 户可 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 91 助 手、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 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金 公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08-19 ; 2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9-01 ; 3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晋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9-16 ; 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变更 公告 ,2015-09-16 ; 5 、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成都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9-17 ; 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 2015-09-18 ; 7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8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6 ; 9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齐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2015-10-28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9 ;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1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1 ;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2 ; 1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1-17 ;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1-23 ; 16 、 关于 增加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11-23 ; 17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德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2015-11-27 ;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01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3 ; 21 、 关于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 额申购 、 转换 转入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5-12-08 ;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的 公告 ,2015-12-17 ; 2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12-21 ; 2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指数 熔断期 间调 整开 放时 间的 提示性 公 告 ,2015-12-31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1-29 ; 2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01-29 ; 2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6-01-30 ; 2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2-03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添颐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三 月 二十 五日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三)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履行 其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 但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但决 定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更换 或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提案 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可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如 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监 督人 拒绝 到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表 决结 果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新任 基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2 日内 公告 ; (7)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1)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金 管 理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 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订立 托管 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管 理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 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机 构在 登记 结算 业务 中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2. 取 得登 记结 算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制定 和调 整登记 结算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进 行公告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或 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规 定 或者基 金 合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 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4.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的 规定 以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履 行了 相关 职责 ,但 由于第 三方 的原 因而 造成 运作不 畅、 出现 差错 和损 失的。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其 他当 事人 造 成 经济 损失 的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 致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 得赔偿 。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 三)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其它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 决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附 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民 生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8,823,001,989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本基金规 定每 五年为 一个 运作周期 ,每 个运作 周期 结束后, 设置10 个工作 日为 过渡期 , 然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为 10% 到20% ;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第四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比例 为5% 到15% ;每一 个运作周 期的 第五年 ,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为0%到10%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除被 动获得 权证 外,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AA- 以上 ( 含AA-) 的 债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1)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满 足基 金合 同中 投资 范围的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 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b)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d)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b. 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c.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d.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2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