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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300增强A(001015)

华夏沪深300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1 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47号文核准、 机构部函[2015]70号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2月10 日 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等。 本基 金属 于股票型 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年2 月1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65 十、基 金的 业绩 ............................................................................................................................. 7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风险 揭示 ............................................................................................................................. 8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夏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华夏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夏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12、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19、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 4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杨 明 辉先 生: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执 行董 事、 党委 委员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 夏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 中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信控 股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裁 ,中国 建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副书 记、执 行董事 、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在 中 国 的投 资活 动, 兼任 三川 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 协会 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 金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徐刚先 生:董事,博士。现任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 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 交 易中心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厦 门两岸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中信 标普 指数 信息 服务 ( 北京 ) 有 限公司 、中 信中 证投 资服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士。中信 证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 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 中信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汤晓东 先生:董事、总经理,硕 士。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华夏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 银 行、 苏 格兰 皇家 银行、 中国 证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荣信 股份、 东兴证 券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经 理, 中 国 银行 意大 利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同方环 境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 司) 、 朗新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会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党 办主任 、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等。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门经 理,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经理 助理,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副总经理,硕士。 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理 、营 销总 监、市 场总 监等 。 孙毅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任上海 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高 级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香 港) 有限 公司 企 业融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业务 执行 总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担 任投行 委运 营部 、资 本巿 场部、 交通 行业 组行 政负 责人) 等。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 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监事长,硕士,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总 公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员 、 主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 经 济运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 巡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监事,学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 国 家 劳 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 主任 科员,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 行总经理。 张伟先 生:监事,硕士,高级工 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副 总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挥 部办 公室 财务科 职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委 员、 总会计 师。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 研 所助理 研究 员、 中关 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 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高级副 总裁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部 副总 经理 等。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 曾 任中 国证 券报社 记者 、 编 辑、 办公 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 中 国政 法 大学讲 师。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路先 生, 博 士。 曾 任美 国 纽约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定量 股票 研究 负责人 、 美国纽 约法 兴银 行组 合经 理、 大 成基 金国 际业 务部 副总监 等。 2008 年11 月加入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数量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 现 任数 量投 资部执 行总 经理 、 首 席量 化投资 官, 恒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2年8 月9日起 任职)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年8 月21 日起 任职) 、 上证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 上证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月28日 起任 职) 、 上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 华 夏沪港 通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4年12 月23日 起任职) 、华 夏沪 港通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年1月13 日起任 职) 、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2 月10 日起) 。 周 清 先生, 北京 大学 应用数 学 专业 硕士。2010年7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数量投 资部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现 任现任 数量 投资 部副 总裁 ,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11 月19日起任 职)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本 公司 量化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王路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行 总经 理、 首席 量化 投资官 , 基 金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张弘弢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方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志诚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5)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制 环境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制 度,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层 面和 各业务 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 目标后 ,对 影响目标 实现 的风险 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 司 对投 资、 会 计、 技术系 统 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 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在业 务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投 资控 制制 度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公司 的 最高投资 决策机 构,负 责 资产配置 和重大 投资决 策 等;基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授 权控制 。建立 明 确的投资 决策授 权制度 , 防止越权 决策。投资决 策 委员会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负责 交易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执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交易 管理 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 控;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的 监 控;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会 计控 制制 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技 术系 统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监 察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乡 并举 、 联 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优 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 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321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论 反 映集 中的 问题 ,电 话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 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5)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6)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洛 阳银 行三 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7)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8)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9)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10)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11 )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1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1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15)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 北美 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20)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2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22)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23)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24)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2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浦 东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26)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虹梅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27)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2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29)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3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3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3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38)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9)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40)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滨 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4)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45)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400-888-8788 (4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4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49)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5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52)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 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400-809-6518 (5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广 西桂 林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4)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56)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57)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58)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59)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0)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61)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62)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63)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64)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5)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6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67)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68)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永和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6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0)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71)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72)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73)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74)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75)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76)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小 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德勤 大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伯卿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吕静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2014]147 号文 核准 、 机构部 函[2015]70 号 确认。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初 始发 售面 值均 为 1.00 元, 认购 价格 均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进 行发售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688,241,559.41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0,726 户。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其中,A 类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不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50%。本 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置 代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费 率 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等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前 基金 管 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州 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1)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朝 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 (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9)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 益田路 6001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40 层 02 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南 京分 公司 地址: 南 京市 鼓楼 区汉 中路 2 号金 陵饭 店亚 太商 务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广 州分 公司 、广 州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单 元( 510623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业务。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申购 费或 销售服务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直 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代 销机构 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 业务,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生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在申 购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 费。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中 心申购 A 类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 心申购 A 类 份额的 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 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0.24% 100 万元 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16% 200万元 以上 (含200 万 元)-500万元 以下 0.08%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04%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其 他投 资者 申购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2% 100 万元 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8% 200万元 以上 (含200 万 元)-500万元 以下 0.4%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2%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由赎 回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时收取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以内 1.5% 7 天 以上 (含 7 天)-30 天以 内 0.75% 30天 以上 (含30 天)-1年以 内 0.5% 1 年 以上 (含 1 年) 0 对于赎回 时份 额持 有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赎回 时 份额 持有 满 30 天不满 3 个月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于赎 回时份 额持 有满 3 个月 不满 6 个月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收取的 赎回 费,将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 财产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假 定T 日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 某 投 资者(非 养老 金客 户)四笔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00 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2% 0.8% 0.4% 0.20%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2,063.49 1,992,031.87


4,990,019.9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7,936.51 7,968.13


9,980.04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c/e ) 803.37 806,555.68 1,619,538.11


4,056,926.80 若该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如 下: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例二:假 定T 日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某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10 万元 , 则申 购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当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上 述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 (或C 类 ) 基金 份额 ,该 日A 类( 或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持有期 限分 别为6 天、29 天、 半年 和一 年,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元 , b ) 1.230 1.230 1.230 1.230 赎回金 额(c=a*b ) 12,300.00 12,300.00 12,300.00 12,300.00 持有期 限 6天 29天 半年 1年 适用赎 回费 率(d) 1.5% 0.75% 0.5% 0 赎回费 用(e=c*d ) 184.50 92.25 61.50 0 净赎回 金额 (f=c-e ) 12,115.50 12,207.75 12,238.50 12,300.00 (3)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将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 资者 只可 在同 时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 转换 采取 “未知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 资者 T日 申请 基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 得确认 。 (5 )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场 所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 因市场 剧烈 波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基 金转 换费 :无 。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 金额 指 扣除 赎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转 入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 申购 费用 根据 适用 的转 换 情形 收取 ,详 细如 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 定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 例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 形 描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一。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 形 描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二。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三。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取 的申购 费 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五。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 中 例十 六。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于 货币 型基 金和 不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债 券型 基金 (目 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原持 有时 间×原份 额/(原 份额+ 新增 份 额) (ii) 对 于除 上述 (i ) 之 外的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 转出委 托 中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上 述费 用另 有优 惠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务 举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日 甲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前 端 收费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 确认 成功。 甲基 金适用 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之 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前 端 收费 基 金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 赎 回 费率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之 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 八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申 购日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 十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 模 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 ,该 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则 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 投 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 购 费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 费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 十 二: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 回 费率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 十 三: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 十 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持有 期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1.300 元。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 十 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 购 费率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该 日乙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 十 六: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量 化方 法进 行积 极的 投资组 合管 理与 风险 控制 , 力争在 控制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7.75%的基 础上 , 追 求获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本基 金将按 照届 时的 相关 规定 设置投 资 比例限 制并 制定 相应 投资 策略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 适度参 与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相关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组 合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以沪 深 300 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基金 股票 投资 方面 将主要 采用 指 数 增强 量化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基 础上 , 力 求获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 超 额收益。 指数增 强量 化投 资策 略主 要借鉴 国内 外成 熟的 组合 投资策 略 , 在 对标 的指 数成 分股及 其 他股票 基本 面的 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运用 多因 子分 析模型 构建 投资 组合 , 同 时优化 组合 交易 并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 ,实 现超额 收益 。 (1)多 因子 模型 本基金 的多 因子 模型 以中 国股票 市场 的宏 观环 境、 行业及 个股 特性 为分 析框 架, 综 合测 试各类 因子 在股 票长 期表 现上所 产生 的超 额收 益 , 包 括估值 因子 、 财务 质量 因子 、 成 长因 子、 市场因 子 、 分 析师预 期因 子等几 大类 因子 , 每 类因 子分别 由多 项指 标组 合而 成。 各类 因子 根 据其类 型和 效果 赋予 不同 的权重 , 对股 票组合 进行 综合评 价后 , 构建出 投资 组合 。 公 司量 化 团队将 根据 市场 宏观 环境 、 政策 、 预 期等 信息 的变 化, 对 模型 结构 进行 动态 调整, 以保 证量 化模型 能够 紧跟 市场 环境 ,最大 程度 发挥 效果 。 (2)风 险控 制与 调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 追求 超额 收益的 同时 , 需 要控 制跟 踪偏离 过大 的风险 。 基 金将根 据投 资组 合相 对标 的指数 的暴 露度 等因 素的 分析, 对组 合跟 踪效 果进 行预估 , 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力 求将 跟踪 误差控 制在 目标 范围 内。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7.75%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结 合 对未 来市 场利 率预 期运 用 久期 调整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 配置 策略、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 略、 利差轮 动策 略等 多种 积极 管理策 略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 构建收 益稳 定、 流动 性良 好的债 券组 合。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以降 低股 票仓 位调 整的交 易成 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从而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本 着谨 慎原 则, 适度 参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适度 投资 于其他 基金 以及 其他 与标 的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相关的 金 融产品 , 投 资目 标是 替代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被选成 份股 ,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更紧 密地 跟踪标 的指 数。 未来,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 丰富,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组合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相关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组 合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17)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5%(指 年收 益率 ,评 价时 按 期间 折算) 。 未来 , 如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时 ,本基 金可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 但应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票 指数 增强 型基 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以 及参 与转 融通 等相 关业务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自 本基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22,279,537.33 83.84 其中: 股票 222,279,537.33 83.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799.20 0.03 其中: 债券 81,799.20 0.0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491,265.19 14.1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261,599.13 1.98 8 合计 265,114,200.85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19,920.00 0.24 B 采矿业 6,923,287.00 2.63 C 制造业 77,274,299.85 29.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435,505.00 3.21 E 建筑业 9,045,894.78 3.4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67,316.20 1.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110,623.92 3.4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290,665.80 5.06 J 金融业 78,265,071.35 29.78 K 房地产 业 10,349,967.43 3.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98,170.00 0.6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98,816.00 1.10 S 综合 - - 合计 222,279,537.33 84.57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37 海通证 券 531,184 8,403,330.88 3.20 2 601318 中国平 安 221,500 7,974,000.00 3.03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 600016 民生银 行 814,258 7,849,447.12 2.99 4 600036 招商银 行 396,113 7,126,072.87 2.71 5 601328 交通银 行 907,000 5,841,080.00 2.22 6 600705 中航资 本 320,500 4,993,390.00 1.90 7 000001 平安银 行 345,200 4,138,948.00 1.57 8 600276 恒瑞医 药 82,300 4,042,576.00 1.54 9 601818 光大银 行 873,000 3,701,520.00 1.41 10 600637 东方明 珠 89,900 3,406,311.00 1.30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1,799.20 0.0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799.20 0.0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630 81,799.20 0.03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单 位: 手)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风险说 明 IF1601 沪深 300 股 指期货 IF1601 合约 22 24,240,480.00 289,200.00 买入股 指期 货多 头 合约的 目的 是进 行 更有效 地流 动性 管 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289,20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5,782,56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674,700.00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指数增强型 基金,主要 投资标的为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基金留存的 现 金头寸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为 基础 资产的 股指 期货 , 旨 在配 合基金 日常 投资 管理需 要, 更有 效地 进行 流动性 管理 ,以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2015 年 9 月 10 日海 通证券 收到 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下 发的 《行 政处罚 事先 告 知书》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海通证 券受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立 案调 查。 本基金 为指 数 增 强 型基 金, 海 通证 券系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该股 票的 投资 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5.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5,018,892.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016.51 5 应收申 购款 231,689.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61,599.13 5.11.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81,799.20 0.03 5.11.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华 夏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A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21.20% 2.46% 12.27% 2.38% 8.93% 0.08%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二) 华 夏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C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70% 2.47% 12.27% 2.38% 8.43% 0.0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量 恢 复至 假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估值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5、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如有)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7、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9 、基金 的证券 交易 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融资 融券 费、 证 券账 户相关 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10、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务费可 用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 费用。 本基 金 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适用的 销 售服 务费 率 销售 服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 付。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照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16%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16%÷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每 日计算 ,按季支 付。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 民币 5 万元,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 度的, 根 据实 际天 数 按比 例计 算。 如果 指数 使 用许 可协议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约定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方 法、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基 金最 新 适用 的方 法。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5-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中的“ (六)申购 费与赎回 费” 与“ (七)申 购份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中的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转 换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 “ ( 十二 )基 金 转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 四)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5)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 指数 增强基 金, 在控制组 合跟 踪误差 的基 础上力求 获得 超越标 的指 数的收益 , 存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此 外, 在运 用量 化策 略 投资的 过程 中 , 可能 因模 型误差 等各 种原 因,其 优选 出的 组合 收益 率不一 定持 续高 于标 的指 数的收 益率 ,存 在一 定的 风险, 2、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 资风 险。 (1)股 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括 : ①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债 券投 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 用风险 、 利 率风 险、 收益 率曲线 风险 、 利 差风 险、 市场供 求等 影响债 券价 格及 收益 变动 的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4、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市 场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 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风 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5)信 用风 险: 是指 期货经 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7、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8、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方案 1、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的基 金 合并 当出现基 金合 同第八 部分 第一款第3项的 情形时 ,如 果本基金 作为 被合并 方与 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按照 以下 方案 进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1)合 并方基 金的选 择: 合并方基 金需 与本基 金的 基金类别 相同 、投资 范围 接近, 且 为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同一 基金托 管人 ; 若满足 条件 的基金 有多 只 , 则选 择最 近一季 末规 模 最 大的基 金作 为合 并方 基金 。 若按 上述 条件 选择 的基 金因特 殊情 况无 法接 受本 基金合 并的 , 则 剔除该 基金 后 , 按上 述条 件重新 选择 , 以此类 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条 件确 定合并 方基 金并 协商 确定 合并基 准日 。 (2)公 告 : 确定 合并 方 基金及 合并 基准 日后 , 基 金管理 人需 提前15个 工作 日发布 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相 关操 作。 (3)赎 回选择 :发布 合并 公告后基 金将 至少预 留10 个赎回开 放日 供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 合 并: 在 合并 基准 日 , 本基 金将 以基 金资 产 (证 券或现 金) 申购 合并 方基 金份额 , 申购价 格为 申购 当日 合并 方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合 并后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基金 合并 后, 本 基金 资产和 合并 方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即成为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申 购赎 回 按照合 并方 基金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 2、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 金合并 当 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与 其他 基 金进 行合 并时, 按照 以下 方 案进 行, 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1)确 定合并 基准日 :本 基金作为 合并 方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 合并基 准日 ,合 并基 准日 可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或非 开放日 。 (2)公 告:确 定合并 基准 日后,基 金管 理人提 前15 个工作日 发布 基金合 并公 告,公 布 合并基 准日 及相 关操 作。 (3)赎 回选择 :发布 合并 公告后基 金将 至少预 留10 个赎回开 放日 供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 ,被合并 方基 金可以 其基 金资产( 证券 或现金 )申 购本基 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为申 购当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5)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 赎回:基 金合 并后本 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不 受影响 ,申 购赎回 相 关业务 仍按 照原 规则 进行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对上 述流 程另 有规 定, 如适用 本基 金, 从其 规定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 夏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通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的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调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 置或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代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规则 ,安 排本 基金 的 上市 交易 事宜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本基 金可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终 止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3)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份额数 之和 在本基金 总份 额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到 90% 以 上。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上 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的 要求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或 法律 法 规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 整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本基 金将按 照届 时的 相关 规定 设置投 资 比例限 制并 制定 相应 投资 策略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 适度参 与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投资 于股票 组合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其中 投资 于相关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组 合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8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3、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6、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值的20% 。 9、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0、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3、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 (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本基金根 据认 购费、 申购 费、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的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别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0.001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十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日、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十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 户等 第三 方支 付账 户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 成电子 交易 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 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三)电 子邮 件及 短信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呼 叫中 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周六 至周日的 在线客 服人工 服 务时间为8 :30~17:00 , 法定节假 日除 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年8 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大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二)2015年8 月2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三)2015 年8 月29 日 发布华 夏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四) 2015年9 月1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上海陆 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五)2015年9 月1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青岛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六) 2015 年9 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 七) 2015年10 月2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乐 融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八)2015 年10 月27 日发 布华夏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3 季度 报 告。 (九) 2015 年11 月1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汇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付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十) 2015 年11 月20 日发 布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成 都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 的公告。 (十一)2015年11 月21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聘 华夏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十二 ) 2015年11 月2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南 京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三 ) 2015年11 月3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四)2015 年12月1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变更 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十五 ) 2015 年12 月1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六 ) 2015 年12 月3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机 制实 施后 旗下基 金 业务配 套工 作安 排的 公告 。 (十七 ) 2016年1 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当 日旗 下基 金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十八 )2016年1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九 ) 2016年1 月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当 日旗 下基 金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安 排的 提示 性公 告。 (二十)2016 年1月1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二十一 )2016年1 月21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调 整中 国建设 银行 储蓄卡 基 金电子 交易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二十二 )2016年1月21日 发布华夏 沪深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二十三 )2016年1 月30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设 立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 夏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华夏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夏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三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