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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报债券A(000467)

信诚惠报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信诚 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44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 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做出 独立、谨慎
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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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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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4 
九、基金的投资..................................................... 33 
十、基金的财产..................................................... 4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六、风险揭示..................................................... 54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9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事项............................................. 6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1 
二十三、备查文件................................................... 6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信诚惠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信 诚 惠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信 诚 惠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信 诚 惠 报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信 诚 惠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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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 2012 年12 月28 日通过, 并于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于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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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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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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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 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 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 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 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 业银行资金部科长、 中 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 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 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经济学学士。 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 业务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 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 银行东 南 亚 区 域 合 规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新加坡)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地 区 风 险 及 合 规 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 (香港) 资产管 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 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人力资源官。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 席执行官。 桂思毅 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 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 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首席市场 官。 隋晓炜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监、 首席市场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 职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浙江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行业务部、 健 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长期从事 固定收益证券分析和研究, 精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定价、 信用产品的风险 分析等。2006 年 8 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 信诚理财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未 事 先 向 基 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法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 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 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的 分离等 ) ,形成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的 局面,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 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 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4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钱慧 电话:021-68649788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xcfunds.com.cn/ 2、销 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3】1440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 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 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 撤销; (3 )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无 效 申 请 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 )认购的金 额限制 1 、在募集期内认购本 基金时,除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 资人在 销 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 1,000 元人民币。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 金 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 用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M<200 万元 0.40% 200 万≤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B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 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994.5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1,000.46 份B 类基金份额。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 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 其他销售 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每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M<200 万元 0.50% 200 万≤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B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 如 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Y<30 日 0.50% 30 日 ≤Y<1 年 0.30% 1 年 ≤Y<2 年 0.15% Y≥2 年 0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B 类基 金份额 Y<30 日 0.50% Y≥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率。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申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申 购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1+0.80%)=992.06 元


申购费用=1,000 -992.06=7.94 元


申购份额=992.06/1.200=826.72 份 例四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申 购 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 B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200=833.33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0%=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B 类基金份额, 持有40 天, 该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配置完成, 主要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 势的分析, 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等, 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 场相对收益率, 在限定投资范围内, 决定债券类资产、 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动态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 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税收等因素, 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 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 益。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 采用目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略、 流动性管理、 相对价值 配置、杠杆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 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 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 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 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 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 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 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 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上述基础上, 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 系, 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 部评级,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 对外担保情况、 可能 面临巨 大损失的诉讼、 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 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 约率。 符合要求的信用债, 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 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 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 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 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 竞争优势、 管理水平、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 并以 此作为评级的结果。 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 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 根据 债券发 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 动态调整信用评级。 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 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 予以控制, 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 在券种选择上遵循 “个券分散、 行 业分散”的原则。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融 资能力、 抗风险能力、 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 的信用级别。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 信用度、 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 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 前提下,适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以增强组合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 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以 获得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 )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二级市 场的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自下 而上精选出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力、 良好盈利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增强 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 1)红利上市公司筛选 本基金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分红记录和分红预期等指标来筛选红利股。 综合评价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股息率、 EPS 波动性、 净资产收益率、 现金 充足率等, 特别关注那些能够持续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息或者有潜力提供 高于市场平均股息率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仔细分析入选个股行业属性, 筛选出 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 行业布局合理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最终形成本 基金的 备选股票池。 2)红利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企业竞争优势分析和财务指标分析, 在红利股股票池内, 筛选 出兼具良好盈利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并且在它们的股票价格没有反映出它们的 价值时作投资布局,以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 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 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90% ×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10% × 中 证 红 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在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均 值 约 为 90% , 故 本 基 金 采 取 90% 作为复合 业绩比较基准 中衡量债券投资业绩的权重, 相应将 10% 作为衡量权 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 2000 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 标普指数体系。 该指数系列包含 5 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 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 指数、 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 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 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 数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 企业债、 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市场, 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 该指 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 并且它易于 观察, 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 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 透明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 高、 分红比较稳定、 具 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 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因此, 本 基金权益类证券品种的业绩比较基 准选择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将来如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相关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合适的指数推 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 业绩比 较基准实 施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和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 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4% 。 在通常情况下, B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变更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 波动率相比 权益类产品较小, 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 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本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9 )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 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另外, 本基金 还参与股票投资,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 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会终止: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指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 于200 人。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3 )延期支付或暂停赎回风险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 时, 可能会遇到赎回款项 延期 支付 等风险。 当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时, 或发生基金合同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时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暂停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款项延期支 付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如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 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 、 支付宝 和银联通 合作, 面向中国银行龙卡持卡人、 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 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 、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 和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 付 服 务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卡的持卡人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 卡的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有关 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 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 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或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如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如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 购、银 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 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决 定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 在本 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1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4、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6、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7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 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