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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 双翼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摘要 )更新
(2016 年 3 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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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1】1691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诺德双翼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 金 , 名 称 变 更 为 “ 诺 德 双 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 。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较低 风 险 的 基金 品 种 , 其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 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双翼 B 两级份额,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为风险低、 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为风险较高 、 预期收益 较
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名称为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 应全 面 了 解 本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 资 人 认 购本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
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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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发起、 设 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 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 德 价 值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诺 德 主 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诺 德 增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诺 德成 长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德 深 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4
潘 福 祥 先 生, 董 事 , 董事 长 , 清 华大 学 学 士 、硕 士 ,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 博 士 。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国投 上 海 证 券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兴 业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清华 大 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 和国 家 会 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 志 伟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南 京大 学 经 济 学硕 士 。 历 任江 苏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 嘉 麟 先 生, 董 事 , 华中 理 工 大 学工 学 学 士 ,北 京 邮 电 大学 工 学 硕 士。 现
任 清 控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曾 任 朗 讯 科技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贝尔 实 验 室
高 级 研 究 员, 中 关 村 科技 软 件 有 限公 司 咨 询 服务 总 监 、 副总 裁 、 总 裁, 北 京 通
软 联 合 信 息技 术 有 限 公司 首 席 执 行官 , 中 国 通关 网 首 席 运营 官 , 启 迪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启 迪金 控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清 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 信 ( 香 港) 控 股 董 事长 , 富 安 易达 ( 北 京 )网 络 技 术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喆 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 资部总监。
侯 琳 女 士 ,董 事 , 北 京大 学 法 学 学士 、 硕 士 。现 任 宜 信 惠民 投 资 管 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学士,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国 Duke University 博士。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曾 任 新 华 通讯 社 ( 北 京) 工 程 师 ,杭 州 高 等 专科 院 校 教 师, 美 国 债 券软 件 公 司
(Bond-Tech ) 金融软件工程师, 美洲银行 (美国) 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 摩根
士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 华宝信托总经理 。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5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法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 美国华盛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 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 任 合 一 资本 创 始 管 理合 伙 人 、 光影 工 场 董 事长 , 兼 任 北京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科技 部 产 业 化 促 进 会 理 事, 哈 佛 大 学北 京 校 友 会副 会 长 , 清华 企 业 家
协会(TEEC) 北 京 分 会 副 主 席 , 曾 任 永 新 视 博 早 期 共 同 创 始 人 , 英 特 尔( 中国) 公
司 高 级 财 务分 析 师 、 战略 项 目 经 理, 鼎 晖 投 资从 事 风 险 投资 工 作 , 永新 视 博 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 大 伟 先 生, 监 事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士 , 国 防科 技 大 学 硕士 , 清 华 大学 硕
士 。 现 任 宜信 惠 民 投 资管 理 ( 北 京) 有 限 公 司总 裁 助 理 ,曾 任 北 京 军区 自 动 化
站 主 任 , 北京 市 天 元 网络 技 术 有 限公 司 经 理 助理 , 宜 信 汇才 商 务 顾 问( 北 京 )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 监事, 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 任 清 控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内 控 业务 总 监 , 曾任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金 融 资
产 运 营 中 心投 资 经 理 、建 纬 ( 北 京)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 苏州 正 文 人 律师 事 务 所
律师。
陈 培 阳 先 生, 监 事 , 清华 大 学 法 学学 士 , 首 尔大 学 国 际 通商 硕 士 。 现任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HF 事业部副总监 , 曾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市场总监助理。
。
刘 静 女 士 ,监 事 。 清 华大 学 本科 毕业 , 现 任 职于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 福 祥 先 生, 董 事 , 董事 长 。 清 华大 学 学 士 、硕 士 ,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 博 士 。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国投 上 海 证 券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兴 业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清华 大 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 和国 家 会 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 6
胡 志 伟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南 京大 学 经 济 学硕 士 。 历 任江 苏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职务。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 济学硕
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定收
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 师。
罗 凯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清 华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江 苏 省 交 通产 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理、 华北 区 总 监 、市 场 总 监 助理 、 市 场 副总 监 兼 专 户理 财 部 负 责人 、 市 场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先 生, 本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诺德 增 强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11 月至2008 年10 月, 任职于平安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债券交
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等职务。赵滔滔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赵 滔 滔 先 生 、 投 资 副 总 监 朱 红 先 生 、 研 究 副 总 监 罗 世
锋先生、基金经理李圣春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内设 市 场 一 室、 市 场 二 室、 风 险 与 合规 管 理 室 和运 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管理 办 法 》 实施 后 取 得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第 一 家 银
行 。 自 成 立以 来 , 华 夏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循 “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优 质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坚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 富 的 业 务经 验 , 严 格履 行 法 律 和托 管 协 议 所规 定 的 各 项义 务 , 为 广大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
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651 只,托管规模 13065.2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8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息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负责 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的 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
总 行 审 计 部对 托 管 业 务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专 门 设 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原 则 : 一 切业 务 、 管 理活 动 的 发 生都 必 须 有 相应 的 规 范 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 必须 渗 透 到 托管 业 务 的 全过 程 和 各 个操 作 环 节 ,覆 盖 到 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 确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 内 控 优先 ”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制度;
4 、 审 慎 性原 则 : 必 须实 现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营 ,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与
完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必 须根 据 国 家 政策 、 法 律 及华 夏 银 行 经营 管 理 的 发展 变
化进行适时 修 订 ; 必 须保 证 制 度 的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专 门 设 置 了风 险 与 合 规管 理 室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具 有 独立 行 使 监 督稽 核 工 作
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等 , 可 以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格 有 效 ;9
专 门 设 置 业务 操 作 区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控 ; 指 定 专人 负 责 受 托资 产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防 止 泄 密;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 投 资比 例 、 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10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秀良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11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13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1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14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1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16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17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18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或 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19
网址:www.mszq.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0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57039
客户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22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3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4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25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6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27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 代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 建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渤 海 证 券 、财 达 证 券 、财 富 证 券 、财 富 里 昂 、财 通
证 券 、 长 城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诚 浩证 券 、 川 财证 券 、 大 通证 券 、 大 同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一 创 业 、 东北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 东海 证 券 、 东莞 证 券 、 东吴 证 券 、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 证券 、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
瑞 银 证 券 、山 西 证 券 、上 海 证 券 、申 银 万 国 、世 纪 证 券 、首 创 证 券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券 、 天 源 证券 、 万 和 证券 、 万 联 证券 、 西 部 证券 、 西 藏 同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证 券 、 湘 财证 券 、 新 时代 证 券 、 信达 证 券 、 兴业 证 券 、 银河 证 券 、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 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28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会计师:单峰、曹阳
29
四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
双翼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2∶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双翼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双翼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2∶1 的情形; 如果双翼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
于 2∶1 的情形。
2、双翼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当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届 时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 在双翼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
率。
例 1: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25% ,
则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2.25%=2.93%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封 闭 期 满 时 双 翼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翼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 A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双翼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的 , 开 放 日为 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为 该 日之 前 的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次 开放 日 为 《 基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至 12 个 月 满的 日 期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 之 前 的最 后 一 个
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2012 年 8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10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2 月 10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 作日。 但在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不再进行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31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 《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 B 的运作
(1)双翼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双翼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翼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 A 、双翼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计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双翼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翼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
A
1 00 . 1 T
r
NAV
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全 部 双 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00 . 1 T
r
NUM
T
A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3
T 日的双翼 A 和双 翼 B 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0
365
% 93 . 2
1 00 . 1 =1.014(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014 . 1 20 35 ? ?
=1.472(元)
7、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 A 的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是 对 两级 基 金 份 额价 值 的 一 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 翼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 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 翼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 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A
t 1 00 . 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
NAV
t
A
34
.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全 部 双 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t 00 . 1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
NUM
t
A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 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 t 日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翼 A 非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6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3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 ? 60
365
% 93 . 2
1 00 . 1 =1.005(元) 35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
005 . 1 20 33 ? ?
=1.290(元)
8、双翼 A 与双翼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
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告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B 的 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 的名 称
基金名称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六、 基 金 的类 型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七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除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36
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双翼 A 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 A 的份额数×双翼 A 的折算比例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 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 金 转型 后 的 基 金转 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37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翼 A 、双 翼 B 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份额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时双翼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双翼 A 份额在最后一个双翼 A 的开放日赎回、 或是在届满日 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双翼 A 份额于届
满日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公告并提
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 )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进 行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份 额 转 换 , 份
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 A 、 双翼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38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翼 A (或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或 双翼 B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 A (或双翼 B )的份额数×双翼 A 份
额(或双翼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 A 、双翼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 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翼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双翼
A (或双翼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 , 本 基 金 将 上 市 交 易 , 并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份 额 转 换 后 本 基 金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双翼 A 、 双翼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管
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39
九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收益。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与 增 发 新 股 的 申 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研 究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形 势 、 政 府 的 政 策 导 向 和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形 成 对 利 率 和 债 券 类 产 品 风 险 溢 价 走 势 的 合 理 预 期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各 种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对 利 率 变 化 的 敏 感 性 等 因 素 , 主 动 构 建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在 获 得稳定的
息 票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争 取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收 益 , 同 时 使 债 券 组 合 保 持 对 利 率 波 动40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 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除 了 可 以 全 面 投 资 各 类 债 券 资 产 之 外 , 还 可 参 与 回
购 市 场 的 投 资 以 及 在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预 期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增 发 , 但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 , 对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 自 上 而 下 的 实 施 动 态 化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有 效 优 化
资产配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净 值 下 行 波 动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体 配 置 计 划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将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的 过 程 , 即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其 次 , 在 判 断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同 时 ,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趋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等 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然 后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考 虑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品 种 、 流 动 性 、 交 易 市 场 等 因 素 ,
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期、 凸性等指 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
控 制 个 券 风 险 暴 露 度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度 为 核 心 的 由 不 同 类 型 、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 并 动 态 实 施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管 理 调 整 , 以 获 取
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 )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主 要 的 损 益 风 险 来 源 之 一 , 而 久 期 是 衡 量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的 核 心 指 标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财 政 收
支 、 价 格 指 数 和 汇 率 等 )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汇 率 政
策 等 ) 的 深 入 研 究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模 拟 利 率 未
来 走 势 的 各 种 情 况 , 并 最 终 结 合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收 益 目 标 来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 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41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 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研 究 , 预
测 和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度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化 , 并 据 此 确 定 和 积 极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 个券选择策略
在 确 定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后 ,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 化 趋 势 , 对 不 同 类 型 债
券 产 品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包 括 对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 隐 含 期 权 、 债
券 条 款 、 税 赋 水 平 、 市 场 资 金 结 构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取 风 险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券 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获 取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 及
不 同 个 券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在 具 体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时 , 本 基 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 收益率曲线等。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历 史 统 计 来 判 断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性 和 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走 势 , 确 定 信 用 债 总 体 的 投 资 比 例 。 通 过 对 个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深 入 研 究 , 选 取
风 险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券 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获 取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之 间 及 相 同 信
用 评 级 不 同 个 券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盈 利 水 平 和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来 系 统 评 估 信 用 风 险 , 有
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 其 内 在 价 值 主 要 取 决 于 其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同 时 , 由 于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因 素 影 响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内 在 价 值 会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溢 价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成 长 性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和 股 价 波 动 性 变 化 的42
趋 势 , 从 而 判 断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股 权 投 资 价 值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派 息
频 率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根 据 可 转 债 换 股 条 款 ,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估 算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综 合 以 上 因 素 , 确 定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内 在 价 值 , 并 根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 溢 价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进 行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6 )套利交易策略
本 基 金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合 理 运 用 以 下 套 利 交 易
策略:
1) 跨市场套利: 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同期限同信用
评 级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由 于 市 场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结 构 或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不 同
而 可 能 出 现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内 部 固 定 收 益 模 型 , 推 理 套 利 充 分 可
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2)息差交易套利:在合理控制债券组合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假 如 回 购 资 金 成 本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且 市 场 处 于 平 稳 状 态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质
押 组 合 中 的 债 券 , 融 入 资 金 并 买 入 债 券 , 以 便 实 现 适 当 放 大 债 券 组 合 规 模 和 增
加获利的套利目标。
3) 回购套利: 本基金 在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关回购规定的前提
下 , 根 据 不 同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 征 , 进 行 回 购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不 同 回 购
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 (含增发) ,
本 基 金 将 对 新 股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成 长 性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形 成 对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从 而 判
断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的 可 能 大 小 , 并 根 据 资 金 成 本 、 新 股 的 中 签 率 及 上 市 后 股
价 涨 幅 的 统 计 , 制 定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在 新 发 股 票 获 准 上 市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对 于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等 所 得 到 的 股 票 及 持 股 期 间 内 所 发 生 的 送 股 、 配 股 和 权
证 等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深 入 的 公 司 调 研 和 严 格 审 慎 的 基 本 面 与 市 场 面 分 析 , 评 估
标的的内在价值,在其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3
十二、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十 三 、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成立后的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翼 A 为低 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双翼 B 为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较高的基金份额。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季度报
告(2015 第4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09,748,524.24 95.25
其中:债券 309,748,524.24 95.2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51,775.02 2.60
7 其他资产 6,990,539.54 2.15 44
8 合计 325,190,838.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4,879,942.50 51.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00,800.00 5.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00,800.00 5.53
4 企业债券 206,867,781.74 143.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71,000.00 6.89
6 中期票据 10,029,000.00 6.93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9,748,524.24 214.1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303 03 国债⑶ 456,000.00 47,369,280.00 32.75
2 112069 12 明牌债 110,000.00 11,311,300.00 7.82 45
3 1380012
13 滇公路
投债
100,000.00 10,783,000.00 7.46
4 1380320
13 龙岩汇
金债
100,000.00 10,780,000.00 7.45
5 112045 11 宗申债 100,000.00 10,575,000.00 7.3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46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593.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84,545.99
5 应收申购款 2,4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90,539.54
11.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 告 附 注的 其 他 文 字描 述 部 分
无。 47
十五 、 基 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5% 0.11% -0.52% 0.07% 8.37%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5% 0.15% -5.28% 0.11% 8.33%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23% 0.17% 7.48% 0.15% 4.75%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9% 0.72% 4.51% 0.11% -4.32% 0.61%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8
注: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 图示时
间段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报告期结束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 六 、 费 用概 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等);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49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入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本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本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托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基50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 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用
1、 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费用
(1 )双翼 A 不收取申购费 用
(2 )双翼 A 的赎回费率
以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翼 A 的一个开放周期, 持有期限为
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 A 的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
(不含) 的, 双翼 A 的赎回费为 0。 双翼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
回费总额的 10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双 翼 B 的申购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封
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费
用 51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80 天以内 0.1%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0
(3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4 )本基金由原有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 七 、 对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部 分 的 说明
本招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对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在 “重要提示” 部分 修改 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2、 在 “三、 基 金管理人” 部分对基金管理人 概况、 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
新。
3、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 在 “五、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对代销机构信息 和会计事务所 信息进行了52
更新。
5、 在 “十七、 基金的投资 ” 中, 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投资组合
报告的内容。
6、 在 “十八、 基金的业绩 ” 中, 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 , 对本基金的业
绩进行了说明。
7、 在 “三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 对披露的重要定期报告等重大公告事
项予以说明。
诺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三 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