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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双翼(165705)

诺德双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3月)查看PDF公告

1 
 
 
 
诺德 双翼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 3 月 )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重 要 提 示】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原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1】 1691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生效。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诺德双翼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名称变更为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 双翼 B 两 级份额,双翼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为风险低、 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为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名称为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 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文字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40 七 、基金 的募集 .................................................................................................................................... 46 八 、 《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47 九 、双翼 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 ............................................................................................................... 48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9 十 一、基 金的转 换 ................................................................................................................................ 63 十 二、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63 十 三、基 金份额 的冻结 、解冻 ............................................................................................................ 65 十 四、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65 十 五、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5 十 六、基 金转型 后的基 金转换 ............................................................................................................ 67 十 七、基 金的投 资 ................................................................................................................................ 69 十 八、基 金的业 绩 ................................................................................................................................ 80 十 九、基 金的财 产 ................................................................................................................................ 81 二 十、基 金 资产 的估值 ........................................................................................................................ 83 二 十一、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6 二 十二、 基金的 费用和 税收 ................................................................................................................ 88 二 十三、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90 二 十四、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91 二 十五、 风险揭 示 ................................................................................................................................ 96 二 十六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02 二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5 二 十八、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9 二 十九、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7 三 十、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149


4 三 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51 三 十二、 备查文 件 .............................................................................................................................. 151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以 及 《 诺 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诺德双翼分 级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 完整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本基 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合同》取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名 称 变 更 后 的 诺德双 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指《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或名称变更后的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诺 德 双 翼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双翼 A 、双 翼 B 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2∶1;


3 双翼 A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A 份额。双 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 并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 与赎回 ; 双翼 B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额。本 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 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翼 B 承 担;双翼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 为 3 年; 双翼 A 开放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 双翼 A 基金份额折算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 双翼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行为。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翼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4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 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5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翼 A 的单个开 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翼 A 的 净赎回金额 (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 超过 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在 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6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资者 向 销售机构提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7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其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虚拟清算: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指 假 设 基 金 在 净 值 公 布 日 ( 非 开 放 日)按照基金合同对双翼 A 和双 翼 B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 的 规 定 对 分 级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该 清 算 结 果 为 双 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不能作为申购赎回的 价格基础;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8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发 起 、 设 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9 联系人: 张 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 德 价 值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德 主 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德 增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诺 德成 长 优 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 福 祥 先 生, 董 事 , 董事 长 , 清 华大 学 学 士 、硕 士 ,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 博 士 。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国投 上 海 证 券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兴 业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清华 大 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 和国 家 会 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 志 伟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南 京大 学 经 济 学硕 士 。 历 任江 苏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 董 事 , 华中 理 工 大 学工 学 学 士 ,北 京 邮 电 大学 工 学 硕 士。 现 任 清 控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曾 任 朗 讯 科技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贝尔 实 验 室 高 级 研 究 员, 中 关 村 科技 软 件 有 限公 司 咨 询 服务 总 监 、 副总 裁 、 总 裁, 北 京 通 软 联 合 信 息技 术 有 限 公司 首 席 执 行官 , 中 国 通关 网 首 席 运营 官 , 启 迪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启 迪金 控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裁 , 清 控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10 宜信(香 港) 控 股 董 事长 , 富 安 易达 ( 北 京 )网 络 技 术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喆 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 资部总监。 侯 琳 女 士 ,董 事 , 北 京大 学 法 学 学士 、 硕 士 。现 任 宜 信 惠民 投 资 管 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学士,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国 Duke University 博士。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曾 任 新 华 通讯 社 ( 北 京) 工 程 师 ,杭 州 高 等 专科 院 校 教 师, 美 国 债 券软 件 公 司 (Bond-Tech ) 金融软件工程师, 美洲银行 (美国) 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 摩根 士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 华宝信托总经理 。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法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 美国华盛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 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 任 合 一 资本 创 始 管 理合 伙 人 、 光影 工 场 董 事长 , 兼 任 北京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科技 部 产 业 化促 进 会 理 事, 哈 佛 大 学北 京 校 友 会副 会 长 , 清华 企 业 家 协会(TEEC) 北 京 分 会 副 主 席 , 曾 任 永 新 视 博 早 期 共 同 创 始 人 , 英 特 尔( 中国) 公 司 高 级 财 务分 析 师 、 战略 项 目 经 理, 鼎 晖 投 资从 事 风 险 投资 工 作 , 永新 视 博 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 大 伟 先 生, 监 事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士 , 国 防科 技 大 学 硕士 , 清 华 大学 硕 士 。 现 任 宜信 惠 民 投 资管 理 ( 北 京) 有 限 公 司总 裁 助 理 ,曾 任 北 京 军区 自 动 化 站 主 任 , 北京 市 天 元 网络 技 术 有 限公 司 经 理 助理 , 宜 信 汇才 商 务 顾 问( 北 京 )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 监事, 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 任 清 控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内 控 业务 总 监 , 曾任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金 融 资 11 产 运 营 中 心投 资 经 理 、建 纬 ( 北 京)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 苏州 正 文 人 律师 事 务 所 律师。 陈 培 阳 先 生, 监 事 , 清华 大 学 法 学学 士 , 首 尔大 学 国 际 通商 硕 士 。 现任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HF 事业部副总监 , 曾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市场总监助理 。 刘 静 女 士 ,监 事 。 清 华大 学 本科 毕业 , 现 任 职于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综 合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 福 祥 先 生, 董 事 , 董事 长 。 清 华大 学 学 士 、硕 士 , 中 国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 博 士 。 历任 清 华 大 学经 济 管 理 学院 院 长 助 理、 安 徽 省 国投 上 海 证 券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和 清 华兴 业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清华 大 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 和 国家会计 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 胡 志 伟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南 京大 学 经 济 学硕 士 。 历 任江 苏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 济学硕 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定收 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 师。 罗 凯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清 华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江 苏 省 交 通产 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 经 理 、 华北 区 总 监 、市 场 总 监 助理 、 市 场 副总 监 兼 专 户理 财 部 负 责人 、市场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先 生, 本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诺德 增 强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11 月至2008 年10 月, 任职于平安资 12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等职务。赵滔滔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赵 滔 滔 先 生 、 投 资 副 总 监 朱 红 先 生 、 研 究 副 总 监 罗 世 锋先生、基金经理李圣春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开放 式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13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 金 签 订的 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 14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 以 基金 财 产 买 卖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11 ) 用 基金 财 产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证 券 交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15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6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由 内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 规 章 组成 。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是 对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要 和 总 揽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明 确 了 内控 目 标 、 内控 原 则 、 控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包括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 核 制度 和 紧 急 应变 制 度 。 部门 业 务 规 章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对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 任 、 操作 守 则 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17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 司 的 内 部控 制 系 统 是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 互 牵制 、 完 备 严 密 的 系 统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 内 部控 制 系 统 和维 持 其 有 效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的 内 部 控 制, 督 察 长 和监 察 稽 核 部负 责 检 查 公司 的 内 部 控制 措 施 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 责 公 司 及其 业 务 运 作的 监 察 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督 察 长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将 定 期 和 不定 期 向 董 事会 报 告 公 司内 部 控 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负 责 对 公 司各 部 门 内 部控 制 的 执 行情 况 进 行 监督 。 监 察 稽核 部 对 总 经 理 负责 , 将 定 期和 不 定 期 对各 业 务 部 门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 和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规定 的 执 行 情况 进 行 检 查, 适 时 提 出修 改 建 议 ,并 定 期 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 部 控 制 是每 一 个 业 务部 门 的 责 任。 各 部 门 总监 对 本 部 门的 内 部 控 制负 直 接 责 任 , 负责 履 行 公 司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并 负责 建 立 、 执行 和 维 护 本部 门 的 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确 知 建 立 内部 控 制 系 统、 维 持 其 有效 性 以 及 有效 执 行 内 部控 制 18 制 度 是 董 事会 及 管 理 层的 责 任 , 董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 承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并承 诺 根 据 市场 的 变 化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发 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内设 市 场 一 室、 市 场 二 室、 风 险 与 合规 管 理 室 和运 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管理 办 法 》 实 施 后 取 得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第 一 家 银 行 。 自 成 立以 来 , 华 夏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循 “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优 质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坚持 以 客 户 19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 富 的 业 务经 验 , 严 格履 行 法 律 和托 管 协 议 所规 定 的 各 项义 务 , 为 广大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 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651 只,托管规模 13065.2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息 的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负责 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的 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 总 行 审 计 部对 托 管 业 务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专 门 设 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原 则 : 一 切业 务 、 管 理活 动 的 发 生都 必 须 有 相应 的 规 范 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 必须 渗 透 到 托管 业 务 的 全过 程 和 各 个操 作 环 节 ,覆 盖 到 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 确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 内 控 优先 ”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制度;


4 、 审 慎 性原 则 : 必 须实 现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营 ,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与 完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必 须根 据 国 家 政策 、 法 律 及华 夏 银 行 经营 管 理 的 发展 变 化 进 行 适 时修 订 ; 必 须保 证 制 度 的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20 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专 门 设 置 了风 险 与 合 规管 理 室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具 有 独立 行 使 监 督稽 核 工 作 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等 , 可 以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格 有 效 ; 专 门 设 置 业务 操 作 区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控 ; 指 定 专人 负 责 受 托资 产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防 止 泄 密;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 投 资比 例 、 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21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秀良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22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5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1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26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27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2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或 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57039 客户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32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3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3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3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 代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 建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渤 海 证 券 、财 达 证 券 、财 富 证 券 、财 富 里 昂 、财 通 证 券 、 长 城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诚 浩证 券 、 川 财证 券 、 大 通证 券 、 大 同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一 创 业 、 东北 证 券 、 东方 证 券 、 东海 证 券 、 东莞 证 券 、 东吴 证 券 、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 瑞 银 证 券 、山 西 证 券 、上 海 证 券 、申 银 万 国 、世 纪 证 券 、首 创 证 券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券 、 天 源 证券 、 万 和 证券 、 万 联 证券 、 西 部 证券 、 西 藏 同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证 券 、 湘 财证 券 、 新 时代 证 券 、 信达 证 券 、 兴业 证 券 、 银河 证 券 、 39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40 联系人:曹阳 经办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 A 、 双翼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2∶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双翼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双翼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2∶1 的情形; 如果双翼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翼 A 、 双翼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 于 2∶1 的情形。 2、双翼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日当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届 时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 在双翼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 41 率。 例 1: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25% , 则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2.25%=2.93%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封 闭 期 满 时 双 翼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双翼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 A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双翼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的 , 开 放 日为 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为 该 日之 前 的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次 开放 日 为 《 基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至 12 个 月 满的 日 期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 之 前 的最 后 一 个 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2012 年 8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10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2 月 10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 2 月 9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42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但在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不再进行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 B 的运作


(1)双翼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双翼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翼 B 享有, 亏损以双翼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翼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 A 、双翼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6、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计算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 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双翼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翼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 A 1 00 . 1 T r NAV T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双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00 . 1 T r NUM T A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双翼 B 封闭期届 满日(T 日)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44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双翼 A 和双 翼 B 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0 365 % 93 . 2 1 00 . 1 =1.014(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014 . 1 20 35 ? ? =1.472(元) 7、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 A 的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是 对 两级 基 金 份 额价 值 的 一 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UM 为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 t B NUM 为 t 日双 翼 B 的份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双 翼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r 为在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双翼 A 尚 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45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 ? ? ? ? ? ? ? A t 1 00 . 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 NAV t A .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全 部 双 翼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t 00 . 1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 NUM t A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 前双翼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双翼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翼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t A NUM NV NAV ? 2、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B NAV 为 t 日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B t A t A t t B NUM NUM NAV NV NAV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翼 A 非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 翼 A 的开放日, t A NAV 为双翼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双翼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6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3 亿元,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0 亿和 10 亿份, 双翼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双翼 A 年收益率为 2.93% 。 则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6 计算如下: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 ? 60 365 % 93 . 2 1 00 . 1 =1.005 (元)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 005 . 1 20 33 ? ? =1.290(元) 8、双翼 A 与双翼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双翼 A 的非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 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告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 B 的 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募 集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1】1691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47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双翼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976 户( 其中双翼 A 为 2,541 户; 双翼 B 为 435 户) ,本次募集 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403,647,325.12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 民币 269,098,125.12 元;双翼 B 为人民币 134,549,200.00 元) ,认购资金利息共 计人民币 59,537.36 元( 其中双翼 A 为人民 币 32,930.95 元;双翼 B 为人 民币 26,606.41 元) , 上述金额已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华 夏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立 的 诺 德双 翼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根 据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折 合 为 403,706,862.48 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 、 《 基 金合 同 》 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条件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具 备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募集 期 限 届 满之 日 起10 日 内 聘请 法 定 验 资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中 国 证 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根 据 有 关 规定 , 本 基 金满 足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条 件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2 月16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不满 两 百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48 低 于 五 千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连 续 二 十 个工 作 日 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除双翼 A 的最 后一个开放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双翼 A 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双翼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 A 的份额数×双翼 A 的折算比例


双翼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双翼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49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 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双翼 A 的开放日对双 翼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申购与赎回。


(一)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双翼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当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届时,双翼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 双翼 A 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只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本基金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日 的具 体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第 六 部 分中 “ 双 翼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翼 A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的 , 开 放日 为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的下 一 个 工 作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0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翼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双翼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除双翼 A 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外,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按照 “确定价 ” 原则,即双翼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双翼 A 的最后一次开放日, 双翼 A 的赎回按照 “未知价” 原则 , 即 双翼 A 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 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翼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双翼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51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双翼 A 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 进行有效性 确认和成交 确认。在 T +2 日后 ( 包 括 该 日) 投 资 者 应及 时 向 销 售机 构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方 式 查 询申 购 与 赎 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并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双翼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翼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 (一) 双翼 A 的申购与赎回 ” 对巨额 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翼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双翼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双翼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双翼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双 翼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2 倍双翼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翼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双翼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 申 购 款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由 此 产 生 的利 息 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52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 付 办 法 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有 关条 款 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翼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双翼 A 份额 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 额 余 额 少于 1000 份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强制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全部 赎 回 其 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 购 的 金 额和 赎 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生 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费用 (1)双翼 A 不收取申购费 用





(2)双翼 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双翼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 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 A 的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 期(不含)的,双翼 A 的赎回费为 0。双翼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53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双翼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 7,在双翼 A 的开 放日,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双翼 A10,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双翼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 份 (4 )双翼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8,在双翼 A 的开放日,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双翼 A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期为一个开放周期,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 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 =1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 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0 元确定。双翼 A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 A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000 元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54 双翼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翼 A 份 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翼 A 份 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可依 法 对 上 述相 关 规 定 予以 调 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1、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翼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1)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双翼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双翼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 55 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 上 述 第 3 ) 项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翼 A 的净赎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金额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总份额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下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已 经 接 受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56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场 外申购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下。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7 (5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58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0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80 天以内 0.1%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0 (3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 市场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4 )本基金由原有双翼 A 、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双翼 A 、双翼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59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0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 =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其 中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60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 : 如例 9,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如 果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则 因 场 内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 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 =0.85 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依 法 对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61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62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63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 、 基 金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起 3 年内,为双翼 A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公 告。 十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 一 )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


64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可 以 办 理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情 形 , 以 其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其 他 销 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 )转托管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 翼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翼 A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双翼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双翼 A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翼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转托 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65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其规定的标准 对转托管业务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三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 四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五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在双翼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双翼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翼 B 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双翼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66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 额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翼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将 自 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双翼 B 基金 份额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终止上市。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翼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67 本基金(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在深圳交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前 一 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翼 B )的停复牌与 暂 停 、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 、 基 金转 型 后 的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诺 德 双 翼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翼 A 、双 翼 B 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 额 , 并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份额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时双翼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双翼 A 份额在最后一个双翼 A 的开放日赎回、 或是在届满日 转入 “诺德双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双翼 A 份额于届 满日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6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翼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 示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 )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进 行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份 额 转 换 , 份 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 A 、 双翼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翼 A (或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 A (或 双翼 B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 A (或双翼 B )的份额数×双翼 A 份 额(或双翼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 A 、双翼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 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翼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双翼 A 份额 (或双翼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双翼 A (或双翼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9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 , 本 基 金 将 上 市 交 易 , 并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份 额 转 换 后 本 基 金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 本 基 金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双翼 A 、 双翼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管 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 七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70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与 增 发 新 股 的 申 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通 过 主 动 管 理 和 有 效 的 风 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研 究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形 势 、 政 府 的 政 策 导 向 和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形 成 对 利 率 和 债 券 类 产 品 风 险 溢 价 走 势 的 合 理 预 期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各 种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对 利 率 变 化 的 敏 感 性 等 因 素 , 主 动 构 建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在 获 得 稳 定 的 息 票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争 取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收 益 , 同 时 使 债 券 组 合 保 持 对 利 率 波 动 的适度敏感性, 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 长期 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除 了 可 以 全 面 投 资 各 类 债 券 资 产 之 外 , 还 可 参 与 回 购 市 场 的 投 资 以 及 在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预 期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增 发 , 但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 , 对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71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 过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 自 上 而 下 的 实 施 动 态 化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有 效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净 值 下 行 波 动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体 配 置 计 划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将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的 过 程 , 即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其 次 , 在 判 断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同 时 ,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债 券 市 场 政 策 趋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等 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然 后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 自 下 而上” 的 投 资 策 略 , 考 虑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品 种 、 流 动 性 、 交 易 市 场 等 因 素 , 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期、 凸性等指 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 控 制 个 券 风 险 暴 露 度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度 为 核 心 的 由 不 同 类 型 、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 并 动 态 实 施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管 理 调 整 , 以 获 取 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 )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主 要 的 损 益 风 险 来 源 之 一 , 而 久 期 是 衡 量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的 核 心 指 标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财 政 收 支 、 价 格 指 数 和 汇 率 等 )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汇 率 政 策 等 ) 的 深 入 研 究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模 拟 利 率 未 来 走 势 的 各 种 情 况 , 并 最 终 结 合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收 益 目 标 来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 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 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研 究 , 预 测 和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度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化 , 并 据 此 确 定 和 积 极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72 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 个券选择策略 在 确 定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后 ,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投 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 化 趋 势 , 对 不 同 类 型 债 券 产 品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包 括 对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 隐 含 期 权 、 债 券 条 款 、 税 赋 水 平 、 市 场 资 金 结 构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取 风 险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券 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获 取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 及 不 同 个 券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在 具 体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时 , 本 基 金 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历 史 统 计 来 判 断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性 和 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走 势 , 确 定 信 用 债 总 体 的 投 资 比 例 。 通 过 对 个 券 投 资 价 值 的 深 入 研 究 , 选 取 风 险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券 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获 取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之 间 及 相 同 信 用 评 级 不 同 个 券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盈 利 水 平 和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来 系 统 评 估 信 用 风 险 , 有 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 其 内 在 价 值 主 要 取 决 于 其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同 时 , 由 于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因 素 影 响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内 在 价 值 会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溢 价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成 长 性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和 股 价 波 动 性 变 化 的 趋 势 , 从 而 判 断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股 权 投 资 价 值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派 息 频 率 及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 根 据 可 转 债 换 股 条 款 ,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估 算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综 合 以 上 因 素 , 确 定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内 在 价 值 , 并 根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市 场 溢 价 进 行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 进 行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73 (6 )套利交易策略 本 基 金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合 理 运 用 以 下 套 利 交 易 策略: 1) 跨市场套利: 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同期限同信用 评 级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由 于 市 场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结 构 或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不 同 而 可 能 出 现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内 部 固 定 收 益 模 型 , 推 理 套 利 充 分 可 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2)息差交易套利:在合理控制债券组合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假 如 回 购 资 金 成 本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且 市 场 处 于 平 稳 状 态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质 押 组 合 中 的 债 券 , 融 入 资 金 并 买 入 债 券 , 以 便 实 现 适 当 放 大 债 券 组 合 规 模 和 增 加获利的套利目标。 3) 回购套利: 本基金 在遵守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相关回购规定的前提 下 , 根 据 不 同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 征 , 进 行 回 购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不 同 回 购 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3、非债券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非债券产品的直接投资首选在一 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 (含增发) , 本 基 金 将 对 新 股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成 长 性 等 ,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 形 成 对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从 而 判 断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的 可 能 大 小 , 并 根 据 资 金 成 本 、 新 股 的 中 签 率 及 上 市 后 股 价 涨 幅 的 统 计 , 制 定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在 新 发 股 票 获 准 上 市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择机卖出。 对 于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等 所 得 到 的 股 票 及 持 股 期 间 内 所 发 生 的 送 股 、 配 股 和 权 证 等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深 入 的 公 司 调 研 和 严 格 审 慎 的 基 本 面 与 市 场 面 分 析 , 评 估 标的的内在价值,在 其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推出。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 包括市 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 符合指数编制标准的债券( 如交易所和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券等) , 每工作 74 日 计 算 一 次 , 并 于 每 月 月 末 对 指 数 样 本 债 券 进 行 一 次 调 整 。 理 论 上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能 客 观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走 势 ,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 权 威 性 , 并 得 到 投 资 者 的 广 泛 认 同 。 本 基 金 定 位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至少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风 险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成立后的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翼 A 为低 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 双翼 B 为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较高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5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76 3、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果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若将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除投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季度报 告(2015 第4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09,748,524.24 95.25


77 其中:债券 309,748,524.24 95.2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51,775.02 2.60 7 其他资产 6,990,539.54 2.15 8 合计 325,190,838.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4,879,942.50 51.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00,800.00 5.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00,800.00 5.53 4 企业债券 206,867,781.74 143.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71,000.00 6.89 6 中期票据 10,029,000.00 6.93 7 可转债 - -


7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9,748,524.24 214.1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303 03 国债⑶ 456,000.00 47,369,280.00 32.75 2 112069 12 明牌债 110,000.00 11,311,300.00 7.82 3 1380012 13 滇公路 投债 100,000.00 10,783,000.00 7.46 4 1380320 13 龙岩汇 金债 100,000.00 10,780,000.00 7.45 5 112045 11 宗申债 100,000.00 10,575,000.00 7.3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79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593.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84,545.99 5 应收申购款 2,4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90,539.54


80 11.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 告 附 注的 其 他 文 字描 述 部 分 无。 十 八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5% 0.11% -0.52% 0.07% 8.37%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5% 0.15% -5.28% 0.11% 8.33%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23% 0.17% 7.48% 0.15% 4.75% 0.02%


8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9% 0.72% 4.51% 0.11% -4.32% 0.61%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 图示时 间段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报告期结束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 九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82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2、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3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互抵销 。 二十、基金 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84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 以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5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按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 金 投 资 有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生 86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四) 款 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 基金 的 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的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87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可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者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不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8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帐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帐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基金 的 费 用 和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等);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入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本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8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本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托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 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二十 三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91 5、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通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四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92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 、 本 基 金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3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 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双 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4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翼 A 办理申购、赎回; 22、双翼 A 进行份额折算 23、 双翼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95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上 96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五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97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风险 ,另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98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规 定 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 同 时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也 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甚 至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申 购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双翼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双翼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双翼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不能赎回 双翼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双翼 A 的 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 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而 是 等 到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调 整 , 从 而 出 现 利 率风险。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双翼 A 份额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双翼 A 份额余额 99 少于 1000 份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在 该 销 售 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双翼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 双翼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双翼 A 时, 若新增份额超过本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 额的限额 ,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 双翼 A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双翼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双翼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可 能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翼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双翼 A 设置 的 收 益 率 并 非 保 证 收 益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基 金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损,双翼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 类 型 为 债 券 型 。 在 基 金 转 型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的双翼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双翼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诺德 双翼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份 额。 双翼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双翼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 双 100 翼 A 的应 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双翼 B 享 有,亏损以 双翼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 双翼 B 承担,因此, 双翼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 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双翼 B 可能遭受 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双翼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双翼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双翼 A 的年收益率 将相应 向上作出调整,双翼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双翼 A 、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2∶1, 由于双翼 A 、 双翼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2∶1, 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双翼 B 封闭运作,双翼 A 则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 双翼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双翼 A 每 次开放结束后, 双翼 A 、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 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双翼 B 的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 化风 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双翼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双翼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波 动 将 以 一 定 的 杠 杆 倍 数 反 映 到 双翼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上, 但是, 双翼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双翼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双翼 B 份额,产生风险; 双翼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 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翼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双翼 B 的上市交易价格 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101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双翼 B 上 市 交 易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基 金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可 能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 双翼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 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双翼 B 将不 再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变 化 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 额 , 可 能 会 因 其 业 务 办 理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业 务 资 格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不 能 顺 利 赎 回 。 此 时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卖 出 或 者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2 二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更、 终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 外;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10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 基 金 合 同 》 终止 情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104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 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清 算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 如有) 由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二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字为 必要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具 有 同 等 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106 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7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8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109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110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111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 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翼 A 、 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2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12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 外;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会 议 表 决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翼 A 、双翼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 113 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4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115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双翼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双翼 A 和 双 翼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50%)”);


116 4)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或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17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118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但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翼 A 、 双翼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双翼 A 、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指 “参 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 翼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内, 指 “ 参加大会的双翼 A 和双翼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9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20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可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者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不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121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22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基 123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值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 分 离 债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与 增 发 新 股 的 申 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4 80% ,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125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果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26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 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翼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翼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 外;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127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 )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清 算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翼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 部分(如有)由双翼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29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八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13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时间: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募 集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肆拾玖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从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结汇 、 收 回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131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与 增 发 新 股 的 申 购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32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果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133 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 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134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 金管理人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135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136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137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翼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双翼 A 的折算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138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 A 的 年收益率、 双翼 A 和双翼 B 的份额配比、 双 翼 A 的折 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39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140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及 时 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141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双翼 A 和双翼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142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143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 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将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予以估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 (6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144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托 管 协 议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145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46 (1 )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双 翼 A 的开放日、 双翼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 双翼 A 的开放日、 双翼 B 封 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47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九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服 务 形 式 为 账 单 定 制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个 人 需 求 , 选 择 获 得 账 单 的 形 式 。 本 公 司 将 148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 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 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 、通 过本公 司网 站(www.nuodefund.com ) “ 客户 服务” 页 面,输入开 户 证 件 或 基 金 账 号 登 录 基 金 账 户 ( 初 始 密 码 开 户 证 件 后 六 位 ) 进 入 “ 服 务 定 制 ”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期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在 线 客 服 、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 单 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E-MAIL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内 容 包 括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 每 月 账 户 余 额 、 149 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呼 叫 中 心 或 公 司 网 站 , 以 电 子 邮 件 、 信 件 、 传 真 来 访 等 形 式 , 进 行 投 诉 , 所 有 渠 道 的 投 诉 设 有 专 人 登 记 , 专 人 处 理 ; 普 通 投 诉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 重 大 投 诉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 若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法 处 理 完 毕 的 , 应 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客户投诉热线:021-68885996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诺 德 基 金 及 其 合 作 机 构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三十 、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8-25 2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8-25 3 诺德基金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9-12


150 4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2015 年 9 月)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9-26 5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9 月)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9-26 6 诺德基金关于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09-29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0-16 8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0-27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诺德双 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代 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4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中登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7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5-12-31


151 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报、公司网站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机制实施后旗下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 净值与份额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1-04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1-07 19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1-21 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1-26 三十一、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 二 、 备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52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三 月 二十 六 日